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或将出台!分类确定、每两年调整一次
在医保控费力度趋严,医保基金日益吃紧的大背景下,医保支付标准终将出台。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征求《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在业内流传,文件显示,将结合目录准入谈判、带量采购等工作,分类确定支付标准,明确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责任和权限,做好衔接、稳步推进。
并对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应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集采周期相衔接,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并指出自2021年起,各省级医保局要循序渐进、分类分层开展支付标准制定,原则上2024年底前要覆盖国家医保目录内所有西药和中成药。
国谈药品: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支付标准
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如谈判药品出现协议期满、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被纳入药品集采等情况,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采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集采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国采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
省级集采中选药品,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含视同过评和生物类似药,下同)的品种,根据集采结果,按通用名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根据集采结果,同一通用名同一质量分组原则上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对实际价格与支付标准差距较大的品种,建立渐进调整机制。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2倍以上的,渐进调整支付标准,2-3年调整到位。省级医保部门可确定价格红线,对超出红线的药品,可在挂网等环节予以限制。鼓励集采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减轻患者负担。
未过评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评的药品。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按政府定价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政府定价按通用名确定国家统一的支付标准。暂未执行政府定价的独家品种,通过谈判准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参照谈判药品进行支付标准管理。
其他药品:原则上以省级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对于前述三种情况以外、实行集采的药品,建立支付标准与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含备案价,下同)的协同机制,原则上以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对于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通用名相同规格的药品,省域内支付标准应保持一致。
鼓励按通用名或通过选择代表规格和剂型等方式确定不同酸根、盐基,同一主要化学成分且同一给药途径药品的支付标准。
文件还指出,支付标准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费用结算的重要基准。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比例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必须符合临床必需的原则,同时要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保支付标准相关政策回顾
实际上,医保支付标准在国际上已经有成熟的经验,而国内,虽然还未统一标准,但是这些年来,国家一直在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的道路上摸索尝试。
首先从理论上来看,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是药价的形成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标准,是指医保按照通用名制定统一支付价格,是地板价,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可能由患者和医院共同负担。
我们知道原来的药价由发改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然后通过各省市招标又形成了实际的成交价格。
自2015年6月起,国家发改委放开药品价格管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时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自此,医院药品销售价格的“二元定价机制”由之前的“发改委定价+中标价”向“中标价+医保支付标准”转变。
2015年5月,国办下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人社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于当年9月31日前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遗憾的是,标准在当年未能出台。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中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
2016年11月24日,国家人社部再次发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不过到目前为止,正式稿一直未发出。《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则上按照(药品)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1)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者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剂量单位制定该通用名称药品统一的支付标准。
2)逐步通过选取代表品并计算差价比价的方式,确定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的支付标准,有关规则可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应单列代表品。
近年来,相关部门也开始在国家集采以及医保谈判药品上尝试统一相关医保支付标准。
2018年2月2日,人社部发布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452】号)计算。
2019年11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名单有关情况。本次谈判确定了97个药品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其中47个药品申请了保密,不对外公布支付标准协议。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如出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国家医保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而对于国家集采药品,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明确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在集采扩围相关文件中,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2019年9月,国家医保局官网挂出该局对人大代表就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提案的答复函中也透露了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全国医保目录的构想及实现方式。
目前,各地也不乏有探索的经验值得高层借鉴,浙江、福建、安徽、天津等地都在探索实践。未来,不仅同用通用名下统一支付标准,医院内与零售市场也将实现价格协同。
一旦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后,留个市场选择的机会加大,竞争也更加公平有效,产品品牌及品质作用也将凸显。同品同质同价之后,拼的就是品牌,同一个支付标准,高于支付标准患者自付,对价格敏感的患者会选择价格便宜的药品,更看重品牌的患者有可能自行承担一部分费用而选择原研药。两者选择都有道理,留给市场(患者)来决定。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在医保控费力度趋严,医保基金日益吃紧的大背景下,医保支付标准终将出台。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征求《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在业内流传,文件显示,将结合目录准入谈判、带量采购等工作,分类确定支付标准,明确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责任和权限,做好衔接、稳步推进。
并对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应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集采周期相衔接,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并指出自2021年起,各省级医保局要循序渐进、分类分层开展支付标准制定,原则上2024年底前要覆盖国家医保目录内所有西药和中成药。
国谈药品: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支付标准
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如谈判药品出现协议期满、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被纳入药品集采等情况,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采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集采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国采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
省级集采中选药品,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含视同过评和生物类似药,下同)的品种,根据集采结果,按通用名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根据集采结果,同一通用名同一质量分组原则上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对实际价格与支付标准差距较大的品种,建立渐进调整机制。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2倍以上的,渐进调整支付标准,2-3年调整到位。省级医保部门可确定价格红线,对超出红线的药品,可在挂网等环节予以限制。鼓励集采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减轻患者负担。
未过评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评的药品。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按政府定价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政府定价按通用名确定国家统一的支付标准。暂未执行政府定价的独家品种,通过谈判准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参照谈判药品进行支付标准管理。
其他药品:原则上以省级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对于前述三种情况以外、实行集采的药品,建立支付标准与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含备案价,下同)的协同机制,原则上以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对于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通用名相同规格的药品,省域内支付标准应保持一致。
鼓励按通用名或通过选择代表规格和剂型等方式确定不同酸根、盐基,同一主要化学成分且同一给药途径药品的支付标准。
文件还指出,支付标准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费用结算的重要基准。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比例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必须符合临床必需的原则,同时要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保支付标准相关政策回顾
实际上,医保支付标准在国际上已经有成熟的经验,而国内,虽然还未统一标准,但是这些年来,国家一直在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的道路上摸索尝试。
首先从理论上来看,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是药价的形成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标准,是指医保按照通用名制定统一支付价格,是地板价,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可能由患者和医院共同负担。
我们知道原来的药价由发改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然后通过各省市招标又形成了实际的成交价格。
自2015年6月起,国家发改委放开药品价格管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时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自此,医院药品销售价格的“二元定价机制”由之前的“发改委定价+中标价”向“中标价+医保支付标准”转变。
2015年5月,国办下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人社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于当年9月31日前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遗憾的是,标准在当年未能出台。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中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
2016年11月24日,国家人社部再次发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不过到目前为止,正式稿一直未发出。《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则上按照(药品)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1)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者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剂量单位制定该通用名称药品统一的支付标准。
2)逐步通过选取代表品并计算差价比价的方式,确定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的支付标准,有关规则可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应单列代表品。
近年来,相关部门也开始在国家集采以及医保谈判药品上尝试统一相关医保支付标准。
2018年2月2日,人社部发布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452】号)计算。
2019年11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名单有关情况。本次谈判确定了97个药品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其中47个药品申请了保密,不对外公布支付标准协议。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如出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国家医保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而对于国家集采药品,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明确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在集采扩围相关文件中,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2019年9月,国家医保局官网挂出该局对人大代表就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提案的答复函中也透露了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全国医保目录的构想及实现方式。
目前,各地也不乏有探索的经验值得高层借鉴,浙江、福建、安徽、天津等地都在探索实践。未来,不仅同用通用名下统一支付标准,医院内与零售市场也将实现价格协同。
一旦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后,留个市场选择的机会加大,竞争也更加公平有效,产品品牌及品质作用也将凸显。同品同质同价之后,拼的就是品牌,同一个支付标准,高于支付标准患者自付,对价格敏感的患者会选择价格便宜的药品,更看重品牌的患者有可能自行承担一部分费用而选择原研药。两者选择都有道理,留给市场(患者)来决定。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或将出台!分类确定、每两年调整一次
在医保控费力度趋严,医保基金日益吃紧的大背景下,医保支付标准终将出台。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征求《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在业内流传,文件显示,将结合目录准入谈判、带量采购等工作,分类确定支付标准,明确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责任和权限,做好衔接、稳步推进。
并对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应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集采周期相衔接,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并指出自2021年起,各省级医保局要循序渐进、分类分层开展支付标准制定,原则上2024年底前要覆盖国家医保目录内所有西药和中成药。
国谈药品: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支付标准
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如谈判药品出现协议期满、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被纳入药品集采等情况,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采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集采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国采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
省级集采中选药品,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含视同过评和生物类似药,下同)的品种,根据集采结果,按通用名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根据集采结果,同一通用名同一质量分组原则上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对实际价格与支付标准差距较大的品种,建立渐进调整机制。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2倍以上的,渐进调整支付标准,2-3年调整到位。省级医保部门可确定价格红线,对超出红线的药品,可在挂网等环节予以限制。鼓励集采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减轻患者负担。
未过评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评的药品。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按政府定价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政府定价按通用名确定国家统一的支付标准。暂未执行政府定价的独家品种,通过谈判准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参照谈判药品进行支付标准管理。
其他药品:原则上以省级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对于前述三种情况以外、实行集采的药品,建立支付标准与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含备案价,下同)的协同机制,原则上以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对于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通用名相同规格的药品,省域内支付标准应保持一致。
鼓励按通用名或通过选择代表规格和剂型等方式确定不同酸根、盐基,同一主要化学成分且同一给药途径药品的支付标准。
文件还指出,支付标准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费用结算的重要基准。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比例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必须符合临床必需的原则,同时要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保支付标准相关政策回顾
实际上,医保支付标准在国际上已经有成熟的经验,而国内,虽然还未统一标准,但是这些年来,国家一直在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的道路上摸索尝试。
首先从理论上来看,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是药价的形成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标准,是指医保按照通用名制定统一支付价格,是地板价,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可能由患者和医院共同负担。
我们知道原来的药价由发改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然后通过各省市招标又形成了实际的成交价格。
自2015年6月起,国家发改委放开药品价格管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时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自此,医院药品销售价格的“二元定价机制”由之前的“发改委定价+中标价”向“中标价+医保支付标准”转变。
2015年5月,国办下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人社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于当年9月31日前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遗憾的是,标准在当年未能出台。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中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
2016年11月24日,国家人社部再次发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不过到目前为止,正式稿一直未发出。《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则上按照(药品)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1)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者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剂量单位制定该通用名称药品统一的支付标准。
2)逐步通过选取代表品并计算差价比价的方式,确定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的支付标准,有关规则可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应单列代表品。
近年来,相关部门也开始在国家集采以及医保谈判药品上尝试统一相关医保支付标准。
2018年2月2日,人社部发布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452】号)计算。
2019年11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名单有关情况。本次谈判确定了97个药品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其中47个药品申请了保密,不对外公布支付标准协议。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如出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国家医保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而对于国家集采药品,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明确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在集采扩围相关文件中,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2019年9月,国家医保局官网挂出该局对人大代表就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提案的答复函中也透露了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全国医保目录的构想及实现方式。
目前,各地也不乏有探索的经验值得高层借鉴,浙江、福建、安徽、天津等地都在探索实践。未来,不仅同用通用名下统一支付标准,医院内与零售市场也将实现价格协同。
一旦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后,留个市场选择的机会加大,竞争也更加公平有效,产品品牌及品质作用也将凸显。同品同质同价之后,拼的就是品牌,同一个支付标准,高于支付标准患者自付,对价格敏感的患者会选择价格便宜的药品,更看重品牌的患者有可能自行承担一部分费用而选择原研药。两者选择都有道理,留给市场(患者)来决定。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在医保控费力度趋严,医保基金日益吃紧的大背景下,医保支付标准终将出台。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征求《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在业内流传,文件显示,将结合目录准入谈判、带量采购等工作,分类确定支付标准,明确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责任和权限,做好衔接、稳步推进。
并对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应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集采周期相衔接,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并指出自2021年起,各省级医保局要循序渐进、分类分层开展支付标准制定,原则上2024年底前要覆盖国家医保目录内所有西药和中成药。
国谈药品: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支付标准
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如谈判药品出现协议期满、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被纳入药品集采等情况,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采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集采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国采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
省级集采中选药品,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含视同过评和生物类似药,下同)的品种,根据集采结果,按通用名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根据集采结果,同一通用名同一质量分组原则上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对实际价格与支付标准差距较大的品种,建立渐进调整机制。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2倍以上的,渐进调整支付标准,2-3年调整到位。省级医保部门可确定价格红线,对超出红线的药品,可在挂网等环节予以限制。鼓励集采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减轻患者负担。
未过评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评的药品。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按政府定价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政府定价按通用名确定国家统一的支付标准。暂未执行政府定价的独家品种,通过谈判准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参照谈判药品进行支付标准管理。
其他药品:原则上以省级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对于前述三种情况以外、实行集采的药品,建立支付标准与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含备案价,下同)的协同机制,原则上以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对于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通用名相同规格的药品,省域内支付标准应保持一致。
鼓励按通用名或通过选择代表规格和剂型等方式确定不同酸根、盐基,同一主要化学成分且同一给药途径药品的支付标准。
文件还指出,支付标准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费用结算的重要基准。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比例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必须符合临床必需的原则,同时要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保支付标准相关政策回顾
实际上,医保支付标准在国际上已经有成熟的经验,而国内,虽然还未统一标准,但是这些年来,国家一直在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的道路上摸索尝试。
首先从理论上来看,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是药价的形成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标准,是指医保按照通用名制定统一支付价格,是地板价,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可能由患者和医院共同负担。
我们知道原来的药价由发改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然后通过各省市招标又形成了实际的成交价格。
自2015年6月起,国家发改委放开药品价格管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时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自此,医院药品销售价格的“二元定价机制”由之前的“发改委定价+中标价”向“中标价+医保支付标准”转变。
2015年5月,国办下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人社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于当年9月31日前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遗憾的是,标准在当年未能出台。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中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
2016年11月24日,国家人社部再次发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不过到目前为止,正式稿一直未发出。《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则上按照(药品)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1)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者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剂量单位制定该通用名称药品统一的支付标准。
2)逐步通过选取代表品并计算差价比价的方式,确定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的支付标准,有关规则可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应单列代表品。
近年来,相关部门也开始在国家集采以及医保谈判药品上尝试统一相关医保支付标准。
2018年2月2日,人社部发布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452】号)计算。
2019年11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名单有关情况。本次谈判确定了97个药品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其中47个药品申请了保密,不对外公布支付标准协议。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如出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国家医保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而对于国家集采药品,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明确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在集采扩围相关文件中,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2019年9月,国家医保局官网挂出该局对人大代表就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提案的答复函中也透露了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全国医保目录的构想及实现方式。
目前,各地也不乏有探索的经验值得高层借鉴,浙江、福建、安徽、天津等地都在探索实践。未来,不仅同用通用名下统一支付标准,医院内与零售市场也将实现价格协同。
一旦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后,留个市场选择的机会加大,竞争也更加公平有效,产品品牌及品质作用也将凸显。同品同质同价之后,拼的就是品牌,同一个支付标准,高于支付标准患者自付,对价格敏感的患者会选择价格便宜的药品,更看重品牌的患者有可能自行承担一部分费用而选择原研药。两者选择都有道理,留给市场(患者)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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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石楼县裴沟乡是谁动了建档立卡贫困户移民款的奶酪?
“我自己什么也不知道竟莫名其妙成为2008年的移民户,还领取了17000元的国家补助。2016年国家开始三年精准扶贫期,我这个建档立卡贫困户真正移民时,竟因2008年的移民已系统有名,把我就拒之门外,究竟谁是我2008年移民的始作俑者?”
三年来,这件烦心亊一直索绕着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裴沟乡马家山村委刘家山自然村组建档立卡精准贫困户高守科的心头。高守科从2016年确定为建档立卡贫穷户后,国家各种精准扶贫政策与自己失之交臂。特别是马家山村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异地搬迁扶贫时,面对突如其来的已移民,自己全然不知。斗大的字不识几个的高守科惆怅困惑,自从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后,从未享受过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原因就是每项扶贫政策落实时,至今高守科全家六口人仍在贫困线上挣扎。于是高守科三年间由贫困户变为上访户向有关部门反映发生在他身上的莫名其妙移民。石楼县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亊实已查清,证据确凿,纯属有以高守科之名,伪造假移民手续套取17000元的国家补助。更让高守科惘然若失的是石楼县jw对已查清套钱亊实,水落石出后就是推诿扯皮不处理。高守科受胯下之辱后对脱贫心灰意冷残月如钩,每日焦躁不安如泣如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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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县位于吕梁山西麓,黄河东岸。该县属黄土高坡,群山连绵沟壑纵横的无工矿企业纯农业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裴沟乡马家山村委共有四个自然村组分布在七沟八梁的黄坡山坳涧分散居住。高守科所住的刘家山自然村组共有七十多户,三百多口人。2016年国家实施精准扶贫,马家山村刘家山自然村组自然条件恶劣水土流失严重,属于极度贫困村。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国实实施移民搬迁摆脱贫困是较好的出路。刘家山自然村组高守科全家六口人,2016年经本人申请、村民评选、乡镇和县扶贫办审核,高守科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当年该村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移民搬迁,高守科满腹欢喜可以告别越垦越穷,越穷越垦的山梁薄地和土窑洞,走出深山搬到条件好的地域脱贫了。殊不知,如沐春风的高守科在办理移民相关手续时上网查询:“已于2008年已实施了移民搬迁,不得在次重复享受移民待遇”,高守科听后如五雷轰顶头脑一片空白,自己现在还住在村里土窑洞,更没有办理过任何移民手续,怎么会突然已经移民呢?于是高守科走上了查询之路。三年间,高守科顾不上脱贫,走访了石楼县有关部门,究竟怎么回亊就莫名其妙于2008年就移民?多次来到裴沟乡政府了解,乡政府避而不谈这件事。
2019年石楼县jw介入调查终于对高守科2008年莫名其妙的移民信息查出了个水落石出:移民户主高守科全家六口人已经实现移民搬迁,还领取了17000元的移民补助,但在移民户签字处竟莫名其妙有个李学志的人签字。与此同时高守科找到了当年移民村和迁入村领导,他们均否认当年确实没有为高守科办理过相关移民手续,政府扶贫等部门关于他们的签名盖章是有人假冒,同时两人分别为高守科写下证明材料。更令高守科啼笑皆非的是自己斗大字不识几个,但相关移民手续竟有自己的签名盖章,且字迹流畅略有功底。更滑稽的是有一份手续上移民户主为高守科,而移民户签字栏有个“李学志”的签名,究竟李学志何许人也?经高守科多方打听,李学志踪迹难觅……
高守科又找到2008年时原马家山村支书、主任一肩挑的曹兴元,原村干部均没有盖过“马家山村民委员会”公章。那么,2008年马家山村刘家山自然村组移民时,移民村、迁入村法人的签字谁代替?更严重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是移民村的公章怎么盖的?种种蛛丝马迹暴露出问题的严重性(涉嫌私刻或电脑扫描公章)。
关于2008年发生在石楼县裴沟乡马家山村假移民真套钱亊实清楚,证据确凿。高守科的一整套移民手续旁征博引下纯属无可厚非的假手续。
对马家山村的移民了解一波三折,裴沟乡领导躲躲闪闪避而不谈,后来见到吕梁某单位派驻马家山村第一书记任某道出了裴沟乡领导躲闪的实情:原乡领导吃了钱,与现任乡领导无关所以是现任乡长就拒绝了解的原因吧!后来又来到了石楼县信访局,李明山局长直言不讳也承认有此亊。与此同时李局长一语道破吕梁此类虚假移民冒领、套领移民资金问题属共性,如某某县、某某县也是这样的……信访局长顺便又转移话题谈起别的亊。后来到了原马家山村干部曹兴元家,老曹清清楚楚如数家珍讲了高守科的移民情况:他是2008年在马家山村zs、主任一肩挑,高守科的移民手续没有经他手办理,至于移民手续签字纯属别人代他签,特别是村委会公章一直在他手里,至于怎么盖着有待公安鉴定。
2008年石楼县裴沟乡移民,建档立卡贫困户高守科一整套假移民手续真相已大白。刘家山自然村组2008年的移民搬迁造假不止高守科一家。履行移民手续中乡村干部沆瀣一气有恃无恐弄虚作假兹生腐败套取移民资金。石楼县有关部门工作怠惰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监管履职不力有不可推缷的责任。拔出萝卜带出泥据当地人说,假移民在石楼县比比皆是。真国家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真扶贫扶真贫,石楼县弄虚作假显而易见是对国家精准扶贫的猥亵。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和决战决胜扶贫攻坚收官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山西省进一步加大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与此同时,为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各地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专项整治,对群众反响強烈的截留扣压、弄虚作假、失职失责的扶贫贪腐“零容忍”。石楼县山高皇帝远,但不等于是某些干部沽名钓誉以扶贫移民为晃子社鼠城狐敲骨吸髓的寻租空间。高守科2008年自己不知情之下的假移民手续被别人套取17000元后,给自己带来苦不堪言的损失,石楼县DZ部门明明包青天,可做了臭不可闻的包勉,财胆包天。明知乡村违法,依然纵容、袒护、包庇捧臭脚。马家山村刘家山自然村高守科等村民当年移民补助款被套取问题不言而喻露馅,某些部门形象和形为天壤之别。执政为民维护公正的公职人员却成了围着裂缝蛋嗡嗡作响的苍蝇,明知光着腚,非说他穿着漂亮衣服,从心里想不到普通老百姓痛彻心扉的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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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什么也不知道竟莫名其妙成为2008年的移民户,还领取了17000元的国家补助。2016年国家开始三年精准扶贫期,我这个建档立卡贫困户真正移民时,竟因2008年的移民已系统有名,把我就拒之门外,究竟谁是我2008年移民的始作俑者?”
三年来,这件烦心亊一直索绕着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裴沟乡马家山村委刘家山自然村组建档立卡精准贫困户高守科的心头。高守科从2016年确定为建档立卡贫穷户后,国家各种精准扶贫政策与自己失之交臂。特别是马家山村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异地搬迁扶贫时,面对突如其来的已移民,自己全然不知。斗大的字不识几个的高守科惆怅困惑,自从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后,从未享受过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原因就是每项扶贫政策落实时,至今高守科全家六口人仍在贫困线上挣扎。于是高守科三年间由贫困户变为上访户向有关部门反映发生在他身上的莫名其妙移民。石楼县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亊实已查清,证据确凿,纯属有以高守科之名,伪造假移民手续套取17000元的国家补助。更让高守科惘然若失的是石楼县jw对已查清套钱亊实,水落石出后就是推诿扯皮不处理。高守科受胯下之辱后对脱贫心灰意冷残月如钩,每日焦躁不安如泣如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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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县位于吕梁山西麓,黄河东岸。该县属黄土高坡,群山连绵沟壑纵横的无工矿企业纯农业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裴沟乡马家山村委共有四个自然村组分布在七沟八梁的黄坡山坳涧分散居住。高守科所住的刘家山自然村组共有七十多户,三百多口人。2016年国家实施精准扶贫,马家山村刘家山自然村组自然条件恶劣水土流失严重,属于极度贫困村。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国实实施移民搬迁摆脱贫困是较好的出路。刘家山自然村组高守科全家六口人,2016年经本人申请、村民评选、乡镇和县扶贫办审核,高守科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当年该村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移民搬迁,高守科满腹欢喜可以告别越垦越穷,越穷越垦的山梁薄地和土窑洞,走出深山搬到条件好的地域脱贫了。殊不知,如沐春风的高守科在办理移民相关手续时上网查询:“已于2008年已实施了移民搬迁,不得在次重复享受移民待遇”,高守科听后如五雷轰顶头脑一片空白,自己现在还住在村里土窑洞,更没有办理过任何移民手续,怎么会突然已经移民呢?于是高守科走上了查询之路。三年间,高守科顾不上脱贫,走访了石楼县有关部门,究竟怎么回亊就莫名其妙于2008年就移民?多次来到裴沟乡政府了解,乡政府避而不谈这件事。
2019年石楼县jw介入调查终于对高守科2008年莫名其妙的移民信息查出了个水落石出:移民户主高守科全家六口人已经实现移民搬迁,还领取了17000元的移民补助,但在移民户签字处竟莫名其妙有个李学志的人签字。与此同时高守科找到了当年移民村和迁入村领导,他们均否认当年确实没有为高守科办理过相关移民手续,政府扶贫等部门关于他们的签名盖章是有人假冒,同时两人分别为高守科写下证明材料。更令高守科啼笑皆非的是自己斗大字不识几个,但相关移民手续竟有自己的签名盖章,且字迹流畅略有功底。更滑稽的是有一份手续上移民户主为高守科,而移民户签字栏有个“李学志”的签名,究竟李学志何许人也?经高守科多方打听,李学志踪迹难觅……
高守科又找到2008年时原马家山村支书、主任一肩挑的曹兴元,原村干部均没有盖过“马家山村民委员会”公章。那么,2008年马家山村刘家山自然村组移民时,移民村、迁入村法人的签字谁代替?更严重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是移民村的公章怎么盖的?种种蛛丝马迹暴露出问题的严重性(涉嫌私刻或电脑扫描公章)。
关于2008年发生在石楼县裴沟乡马家山村假移民真套钱亊实清楚,证据确凿。高守科的一整套移民手续旁征博引下纯属无可厚非的假手续。
对马家山村的移民了解一波三折,裴沟乡领导躲躲闪闪避而不谈,后来见到吕梁某单位派驻马家山村第一书记任某道出了裴沟乡领导躲闪的实情:原乡领导吃了钱,与现任乡领导无关所以是现任乡长就拒绝了解的原因吧!后来又来到了石楼县信访局,李明山局长直言不讳也承认有此亊。与此同时李局长一语道破吕梁此类虚假移民冒领、套领移民资金问题属共性,如某某县、某某县也是这样的……信访局长顺便又转移话题谈起别的亊。后来到了原马家山村干部曹兴元家,老曹清清楚楚如数家珍讲了高守科的移民情况:他是2008年在马家山村zs、主任一肩挑,高守科的移民手续没有经他手办理,至于移民手续签字纯属别人代他签,特别是村委会公章一直在他手里,至于怎么盖着有待公安鉴定。
2008年石楼县裴沟乡移民,建档立卡贫困户高守科一整套假移民手续真相已大白。刘家山自然村组2008年的移民搬迁造假不止高守科一家。履行移民手续中乡村干部沆瀣一气有恃无恐弄虚作假兹生腐败套取移民资金。石楼县有关部门工作怠惰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监管履职不力有不可推缷的责任。拔出萝卜带出泥据当地人说,假移民在石楼县比比皆是。真国家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真扶贫扶真贫,石楼县弄虚作假显而易见是对国家精准扶贫的猥亵。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和决战决胜扶贫攻坚收官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山西省进一步加大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与此同时,为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各地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专项整治,对群众反响強烈的截留扣压、弄虚作假、失职失责的扶贫贪腐“零容忍”。石楼县山高皇帝远,但不等于是某些干部沽名钓誉以扶贫移民为晃子社鼠城狐敲骨吸髓的寻租空间。高守科2008年自己不知情之下的假移民手续被别人套取17000元后,给自己带来苦不堪言的损失,石楼县DZ部门明明包青天,可做了臭不可闻的包勉,财胆包天。明知乡村违法,依然纵容、袒护、包庇捧臭脚。马家山村刘家山自然村高守科等村民当年移民补助款被套取问题不言而喻露馅,某些部门形象和形为天壤之别。执政为民维护公正的公职人员却成了围着裂缝蛋嗡嗡作响的苍蝇,明知光着腚,非说他穿着漂亮衣服,从心里想不到普通老百姓痛彻心扉的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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