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最好的格斗导弹,是哪个国家的# 对于这个议题来说,我只能告诉你唯一的答案就是我们的国产霹雳-15远程空空导弹。关于这一款导弹的性能在这里也不去介绍了,它的存在打破空战规则,凡事被霹雳-15锁定的战机,结果只有一种就是被击落。无论是隐身战机和非隐身战机,面对它的锁定无疑是噩梦,其强悍的打击能力和抗干扰能力,它是主宰战场的王者,配合着我们国产隐身战机歼-20,在亚洲的上空没有对手,即使放在全球他的统治力也是不落下风的。
如何理解现金价值及最低现金价值的确定
精英课堂,用专业成为受人尊敬的保险理财师。
今天我们来介绍现金价值以及最低现金价值的确定。
首先我们来说一下现金价值,从保单持有人的角度来看,现金价值就是我们在某个保单年度将保单退保可以获得的现金退保价值(Cash Surrender Value,有时也简称为Cash Value)。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现金价值就是客户在发起退保的时候,保险公司要支付给客户的金额——也就是保险公司“欠”客户的钱,是保险公司保单赔付支出的一部分。只不过这笔钱并不是通过客户触发理赔机制而返还给客户的,而是客户主动发起退保申请,然后保险公司将现金价值还给客户。
保险合同本质上就是保险公司打给客户的一张欠条,客户先把保费交给保险公司,在某一个风险发生的时点,保险公司要给客户赔付一笔钱;如果没有发生风险,客户也可以主动申请退保,将保单蕴含的剩余价值从保险公司取回,这就是现金价值的直观理解。
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欠客户的钱呢?
这与保险缴费模式有关。保险产品有两种缴费模式,一种是均衡费率模式,即每一年都交同样数额的保费,例如缴相同数额保费20年,获得终身保障;另一种是自然费率模式,即每年保费数额等于当年保障成本,在这一机制下,缴费水平会随着年龄增加而增加,所以在第一年获得保障的成本低,缴费相对较少,随着年龄增加,死亡、重疾等责任的发生率也在增加,因此保费也会逐年增加。
在自然费率下,由于每一年保费等于保障成本,所以当年保费在风险分摊的过程中被全部消耗了,不会留存残余的价值。第二年同样再交相应责任成本对应的保费,然后一直持续下去,每一保单年度交的保费都会在当年完全消耗。在市场上,所谓消费型保险,就是指自然费率缴费机制的保险产品。由于这类产品每一年没有任何的保费残余,不具有现金价值,所以在退保时客户也不会得到保费返还。
但在均衡费率下,保险产品设计有显著不同,一是每年缴费相同,二是缴费期限可以远小于保障期限。尤其对于长期重疾险或者是终身寿险,投保人在最初几年缴费都多于保障成本,保险公司把多交的保费储存起来,累积到后面的保单年度,确保在缴费期停止之后仍然有现金价值为保单提供保障,直至满期或终身。
正因为客户多交的这部分保费在早期并没有被保险公司用来分摊风险,所以这笔钱仍然属于客户,只是这笔钱由保险公司保管,所以构成了保单的现金价值。
总结而言,对于“交一年,保一年”的短期保险产品,一般来说,客户当年所交的保费,刚刚好用来覆盖保险公司当年的各项成本消耗。所以,短期保险产品一般不提供现金价值。而保障期超过一年的长期保险产品,尤其是采用“均衡费率模式”的终身保险产品,由于客户在前期所交的保费是远远超过保险公司当年成本消耗的,因此就会在保险公司产生一定的“冗余资金”。这部分“冗余资金”是客户为未来尚未生效的保障责任提前支付给保险公司保管的保费,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已经赚得的钱,因此属于保险公司“欠”客户的钱。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保险公司欠客户的钱,实际就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留存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里面,用于未来的赔偿和退保。从客户的角度看,这笔钱就是现金价值。准备金和现金价值的数值几乎可以等同。
那么最低现金价值应该如何确定呢?内地保险产品对现金价值也有相应的监管规则,在保险公司计算现金价值时,可以按银保监会发布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按《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简单来说,监管部门规定了最低现金价值,这是保险公司确定现金价值的“底线”。银保监会设定“最低现金价值”,目的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设定的现金价值过低而导致客户在退保时无法获得合理的退保金额,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投保后,客户可能会因为销售误导或其他原因进行退保,虽然在早期退保时到手的数额比例是非常低的,但监管机构对现金价值的规定保证了客户在退保时至少能够拿到一部分保费。
最低现金价值同样是利用三元素法进行计算。其中: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发生率,也就是在定价时使用的发生率;附加费用率采用《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规定的各年数值进行计算,不过这规定中的费用率其实是偏高的,因为这是一个现金价值底线,因此会把前期扣费设定的高一些,从而让现金价值计算的低一些;而利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率加上2%。比如定价预定利率是3.5%,那么计算现金价值时使用的利率是5.5%,这同样也是为了压低现金价值。
好了,今天的分享内容就到这里,大家拜拜,我们下节课程再见!
精英课堂,用专业成为受人尊敬的保险理财师。
今天我们来介绍现金价值以及最低现金价值的确定。
首先我们来说一下现金价值,从保单持有人的角度来看,现金价值就是我们在某个保单年度将保单退保可以获得的现金退保价值(Cash Surrender Value,有时也简称为Cash Value)。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现金价值就是客户在发起退保的时候,保险公司要支付给客户的金额——也就是保险公司“欠”客户的钱,是保险公司保单赔付支出的一部分。只不过这笔钱并不是通过客户触发理赔机制而返还给客户的,而是客户主动发起退保申请,然后保险公司将现金价值还给客户。
保险合同本质上就是保险公司打给客户的一张欠条,客户先把保费交给保险公司,在某一个风险发生的时点,保险公司要给客户赔付一笔钱;如果没有发生风险,客户也可以主动申请退保,将保单蕴含的剩余价值从保险公司取回,这就是现金价值的直观理解。
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欠客户的钱呢?
这与保险缴费模式有关。保险产品有两种缴费模式,一种是均衡费率模式,即每一年都交同样数额的保费,例如缴相同数额保费20年,获得终身保障;另一种是自然费率模式,即每年保费数额等于当年保障成本,在这一机制下,缴费水平会随着年龄增加而增加,所以在第一年获得保障的成本低,缴费相对较少,随着年龄增加,死亡、重疾等责任的发生率也在增加,因此保费也会逐年增加。
在自然费率下,由于每一年保费等于保障成本,所以当年保费在风险分摊的过程中被全部消耗了,不会留存残余的价值。第二年同样再交相应责任成本对应的保费,然后一直持续下去,每一保单年度交的保费都会在当年完全消耗。在市场上,所谓消费型保险,就是指自然费率缴费机制的保险产品。由于这类产品每一年没有任何的保费残余,不具有现金价值,所以在退保时客户也不会得到保费返还。
但在均衡费率下,保险产品设计有显著不同,一是每年缴费相同,二是缴费期限可以远小于保障期限。尤其对于长期重疾险或者是终身寿险,投保人在最初几年缴费都多于保障成本,保险公司把多交的保费储存起来,累积到后面的保单年度,确保在缴费期停止之后仍然有现金价值为保单提供保障,直至满期或终身。
正因为客户多交的这部分保费在早期并没有被保险公司用来分摊风险,所以这笔钱仍然属于客户,只是这笔钱由保险公司保管,所以构成了保单的现金价值。
总结而言,对于“交一年,保一年”的短期保险产品,一般来说,客户当年所交的保费,刚刚好用来覆盖保险公司当年的各项成本消耗。所以,短期保险产品一般不提供现金价值。而保障期超过一年的长期保险产品,尤其是采用“均衡费率模式”的终身保险产品,由于客户在前期所交的保费是远远超过保险公司当年成本消耗的,因此就会在保险公司产生一定的“冗余资金”。这部分“冗余资金”是客户为未来尚未生效的保障责任提前支付给保险公司保管的保费,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已经赚得的钱,因此属于保险公司“欠”客户的钱。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保险公司欠客户的钱,实际就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留存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里面,用于未来的赔偿和退保。从客户的角度看,这笔钱就是现金价值。准备金和现金价值的数值几乎可以等同。
那么最低现金价值应该如何确定呢?内地保险产品对现金价值也有相应的监管规则,在保险公司计算现金价值时,可以按银保监会发布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按《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简单来说,监管部门规定了最低现金价值,这是保险公司确定现金价值的“底线”。银保监会设定“最低现金价值”,目的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设定的现金价值过低而导致客户在退保时无法获得合理的退保金额,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投保后,客户可能会因为销售误导或其他原因进行退保,虽然在早期退保时到手的数额比例是非常低的,但监管机构对现金价值的规定保证了客户在退保时至少能够拿到一部分保费。
最低现金价值同样是利用三元素法进行计算。其中: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发生率,也就是在定价时使用的发生率;附加费用率采用《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规定的各年数值进行计算,不过这规定中的费用率其实是偏高的,因为这是一个现金价值底线,因此会把前期扣费设定的高一些,从而让现金价值计算的低一些;而利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率加上2%。比如定价预定利率是3.5%,那么计算现金价值时使用的利率是5.5%,这同样也是为了压低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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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真年金“助力百岁人生
精英课堂,用专业成为受人尊敬的保险理财师。
大家好我是慧妍,今天我们来介绍如何运用“真年金“助力百岁人生。
我们都知道,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的工具,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将若干同类型的风险集合起来,运用大数定律对风险进行定价和管理。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具有显著的“风险转移功能”?答案是否定的。目前市面上很多所谓的“保险产品”,实际上并不提供风险转移功能,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它们不应该被看作是保险产品。而判断一个保险产品是不是“真保险”的依据,就是要看这份保险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有没有“对赌行为”。
我们的一生当中,和寿命有关的风险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英年早逝的风险,这会导致一个家庭的收入出现缺口,无法保证家庭其他成员未来的正常生活,一个是我们百岁人生的风险,也就是长寿风险,这会导致人的积蓄在老年时被用光,最终影响老年的生活质量。
长寿风险,主要是通过“年金”来进行转移: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一份“年金”,则无论他活多久,“年金”都会按期,通常为每年或每月为他派发约定好的生存金,这样投保人就无需为“积蓄在老年时被用光”而发愁。
因此,我们购买年金,主要是为了在退休之后可以获得连续不断的收入,来保证我们“只要在世上活一天,就一直有钱花”。
那么,什么是保险的“对赌机制”?
“对赌机制”,简单来说,就是参与交易的双方在一个不确定事件发生之前签订约定协议,当事件的结果公布后,参与交易的一方会从中获益,而另一方则将承担损失。
我们以车险为例,来介绍保险的“对赌机制”:
我为自己的车子购买了一份“车险”,并缴纳了一定的保费。在保障期内,如果我的车子出险,保险公司要给我赔偿,“我赚了”;如果我的车子没出险,我的保费被保险公司赚走,“我亏了”。在这个过程中,我会和保险公司“对赌”我的车子是否会出险,因此“车险”就有显著的“风险转移”功能。
再来看看储蓄保险的例子:
我为我自己购买了一份“储蓄保险”,每年储蓄一定的保费,来作为我的养老金。在退休后,我每年从这份保单的储蓄金账户中取出一部分钱当做我的养老金,账户中剩余的钱会按照一定的利息进行滚存。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我的寿命长短,我的钱就是我的钱,可以随意提取,或是在我身故时将账户中的剩余价值留给保单的受益人,或是在我仍生存的时候账户中已经没有钱了,保险公司对于我的钱只是“代为管理”,并没有发生任何的“对赌行为”。
虽然“年金”和“储蓄保险”都能达成我们“储蓄养老”的目的,但是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年金”可以转移“长寿风险”,而“储蓄保险”不能。
想要判断一个保险产品是不是具有显著的“转移风险”功能,就要看这个保险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有没有“对赌行为”。
上面“车险”的例子中,我会和保险公司“对赌”我的车子是否会出险,因此“车险”就有显著的“风险转移”功能;而“储蓄保险”的例子中,我和保险公司之间并没有发生任何的“对赌行为”,因此这种“储蓄保险”并没有显著的“风险转移”功能。
如果我购买的是一份“年金”,结果会怎样呢?
这份年金会在我退休后每年给我派发一笔生存金,直至我身故——如果我活得时间比较久,保险公司就要给我更多的钱,“我就赚了”;如果我活得时间比较短,保险公司就可以少给我很多钱,“我就亏了”。在这个过程中,我会和保险公司“对赌”我寿命的长短,因此“年金”就有显著的“风险转移”功能。
投保人投保一份“年金”,相当于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即:如果我活得时间比较久,保险公司就要从那些寿命短的投保人那里拿一部分利益,用来补贴我;如果我活得时间比较短,保险公司就可以把原本属于我的一部分利益拿走,用来补贴那些活得久的投保人。
保险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将“长寿风险”在众多投保人之间进行分摊,从而实现了风险转移。
通常,我们把这种可以真正起到转移长寿风险作用的年金称为“真年金”,而把那种起不到任何风险转移作用的储蓄保险称为“养老储蓄险”,或者“假年金”。
我们经常在市面上看到有很多保险产品宣传“活多久、领多久”的产品特点,,这是不是就说明它是一款“真年金”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活多久、领多久”并不一定就能够转移长寿风险。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有100万元投资在银行,银行每年给我派发3%的利息,即3万元,直到我把100万元的本金取出。这种源源不断地取出利息、但是本金却保持不变的“永续利息”,这也是一种“活多久、领多久”的形式。但
是这种派发利息的形式,完全不转移长寿风险,因此这种靠从银行拿取“永续利息”的方式不能叫做“真年金”。
同理,保险公司也可以在投保人的账户价值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给投保人派发这种“永续利息”,这种产品自然不能被称为“真年金”。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我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是否有“对赌行为”的判断不太准,有没有其他方法可以区分一个产品到底是“真年金”还是“储蓄保险”?
有,那就是看这个保险产品,在超越了人类的“预期寿命”后,保单是否还拥有“现金价值”,或者保单是否还提供“身故利益”。
“真年金”产品在投保人某个年龄后,比如说90岁以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就归零了。虽然“真年金”在90岁后仍有每年的生存金派发,但是这部分钱已经不是来自于投保人自己的“保单账户”了,而是来自于那些在还没有活到预期寿命就已经身故的投保人在身故后所释放的准备金。
而“储蓄保险”,或“假年金”产品在投保人90岁之后仍有较高的保单现金价值。这说明保险公司每年给投保人派发的生存金,仍旧是来自于投保人自己的“保单账户”,而这些钱本来就属于投保人自己。
由于“年金”在后期派发生存金时并没有利用到投保人自己的“储蓄累积”,因此,想要在退休后获得同样金额的“终身生存金派发”,投保“年金”所要缴纳的保费要比投保“储蓄保险”更低,在养老保障方面,是非常具有优势的。
好了,今天的分享内容就到这里,我们下节课程再见吧,大家拜拜。
精英课堂,用专业成为受人尊敬的保险理财师。
大家好我是慧妍,今天我们来介绍如何运用“真年金“助力百岁人生。
我们都知道,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的工具,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将若干同类型的风险集合起来,运用大数定律对风险进行定价和管理。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具有显著的“风险转移功能”?答案是否定的。目前市面上很多所谓的“保险产品”,实际上并不提供风险转移功能,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它们不应该被看作是保险产品。而判断一个保险产品是不是“真保险”的依据,就是要看这份保险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有没有“对赌行为”。
我们的一生当中,和寿命有关的风险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英年早逝的风险,这会导致一个家庭的收入出现缺口,无法保证家庭其他成员未来的正常生活,一个是我们百岁人生的风险,也就是长寿风险,这会导致人的积蓄在老年时被用光,最终影响老年的生活质量。
长寿风险,主要是通过“年金”来进行转移: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一份“年金”,则无论他活多久,“年金”都会按期,通常为每年或每月为他派发约定好的生存金,这样投保人就无需为“积蓄在老年时被用光”而发愁。
因此,我们购买年金,主要是为了在退休之后可以获得连续不断的收入,来保证我们“只要在世上活一天,就一直有钱花”。
那么,什么是保险的“对赌机制”?
“对赌机制”,简单来说,就是参与交易的双方在一个不确定事件发生之前签订约定协议,当事件的结果公布后,参与交易的一方会从中获益,而另一方则将承担损失。
我们以车险为例,来介绍保险的“对赌机制”:
我为自己的车子购买了一份“车险”,并缴纳了一定的保费。在保障期内,如果我的车子出险,保险公司要给我赔偿,“我赚了”;如果我的车子没出险,我的保费被保险公司赚走,“我亏了”。在这个过程中,我会和保险公司“对赌”我的车子是否会出险,因此“车险”就有显著的“风险转移”功能。
再来看看储蓄保险的例子:
我为我自己购买了一份“储蓄保险”,每年储蓄一定的保费,来作为我的养老金。在退休后,我每年从这份保单的储蓄金账户中取出一部分钱当做我的养老金,账户中剩余的钱会按照一定的利息进行滚存。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我的寿命长短,我的钱就是我的钱,可以随意提取,或是在我身故时将账户中的剩余价值留给保单的受益人,或是在我仍生存的时候账户中已经没有钱了,保险公司对于我的钱只是“代为管理”,并没有发生任何的“对赌行为”。
虽然“年金”和“储蓄保险”都能达成我们“储蓄养老”的目的,但是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年金”可以转移“长寿风险”,而“储蓄保险”不能。
想要判断一个保险产品是不是具有显著的“转移风险”功能,就要看这个保险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有没有“对赌行为”。
上面“车险”的例子中,我会和保险公司“对赌”我的车子是否会出险,因此“车险”就有显著的“风险转移”功能;而“储蓄保险”的例子中,我和保险公司之间并没有发生任何的“对赌行为”,因此这种“储蓄保险”并没有显著的“风险转移”功能。
如果我购买的是一份“年金”,结果会怎样呢?
这份年金会在我退休后每年给我派发一笔生存金,直至我身故——如果我活得时间比较久,保险公司就要给我更多的钱,“我就赚了”;如果我活得时间比较短,保险公司就可以少给我很多钱,“我就亏了”。在这个过程中,我会和保险公司“对赌”我寿命的长短,因此“年金”就有显著的“风险转移”功能。
投保人投保一份“年金”,相当于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即:如果我活得时间比较久,保险公司就要从那些寿命短的投保人那里拿一部分利益,用来补贴我;如果我活得时间比较短,保险公司就可以把原本属于我的一部分利益拿走,用来补贴那些活得久的投保人。
保险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将“长寿风险”在众多投保人之间进行分摊,从而实现了风险转移。
通常,我们把这种可以真正起到转移长寿风险作用的年金称为“真年金”,而把那种起不到任何风险转移作用的储蓄保险称为“养老储蓄险”,或者“假年金”。
我们经常在市面上看到有很多保险产品宣传“活多久、领多久”的产品特点,,这是不是就说明它是一款“真年金”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活多久、领多久”并不一定就能够转移长寿风险。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有100万元投资在银行,银行每年给我派发3%的利息,即3万元,直到我把100万元的本金取出。这种源源不断地取出利息、但是本金却保持不变的“永续利息”,这也是一种“活多久、领多久”的形式。但
是这种派发利息的形式,完全不转移长寿风险,因此这种靠从银行拿取“永续利息”的方式不能叫做“真年金”。
同理,保险公司也可以在投保人的账户价值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给投保人派发这种“永续利息”,这种产品自然不能被称为“真年金”。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我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是否有“对赌行为”的判断不太准,有没有其他方法可以区分一个产品到底是“真年金”还是“储蓄保险”?
有,那就是看这个保险产品,在超越了人类的“预期寿命”后,保单是否还拥有“现金价值”,或者保单是否还提供“身故利益”。
“真年金”产品在投保人某个年龄后,比如说90岁以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就归零了。虽然“真年金”在90岁后仍有每年的生存金派发,但是这部分钱已经不是来自于投保人自己的“保单账户”了,而是来自于那些在还没有活到预期寿命就已经身故的投保人在身故后所释放的准备金。
而“储蓄保险”,或“假年金”产品在投保人90岁之后仍有较高的保单现金价值。这说明保险公司每年给投保人派发的生存金,仍旧是来自于投保人自己的“保单账户”,而这些钱本来就属于投保人自己。
由于“年金”在后期派发生存金时并没有利用到投保人自己的“储蓄累积”,因此,想要在退休后获得同样金额的“终身生存金派发”,投保“年金”所要缴纳的保费要比投保“储蓄保险”更低,在养老保障方面,是非常具有优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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