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在会上介绍了2018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发布会现场 苗露摄影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那么《清单(2018年版)》与《清单(试点版)》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副司长万劲松在回答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时表示,经调整,《清单(2018年版)》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项,总体上比《清单(试点版)》原有的328项减少了177项,压减幅度达54%。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提问 苗露摄影
《清单(2018年版)》包括三部分内容
徐善长阐明,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多轮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版)》进行了全面审查修订和优化调整,形成了这次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主要包括清单说明、清单主体和附件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清单说明,共有九条,对清单的内容、定位、范围、事项来源、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层级、制定权限等,以及清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多边协议的关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进一步厘清了清单的边界。
第二部分是清单主体。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禁止准入类事项包括4个事项。第1项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第2项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第3项“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和第4项“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是针对当前金融领域、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形势,为防范出现极为重要风险,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梳理现行管理措施基础上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列入的事项。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到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从行业分类看,有9个行业超过了10个事项,其中,制造业有26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项,批发和零售业11项,金融业11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项。对于这些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第三部分是附件,包括两个附件,第一个附件汇总列出了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具体禁止性规定,共15类135条。第二个附件列出了《清单(2018年版)》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7处修订调整的有关内容。
进一步规范和缩减清单事项
2016年3月,我国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先行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了2018年版负面清单。对比两者之间的区别,万劲松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说,“《清单(2018年版)》基本延续了《清单(试点版)》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保证了清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清单试点情况和各方面意见,主要在三个方面对《清单(试点版)》进行了调整修订。”
一是增加清单说明。《清单(试点版)》没有清单说明,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和市场主体提出希望有一个把握清单总体遵循的指导说明,将一些具体原则和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清单(2018年版)》增加清单说明部分,作为了解把握清单总的遵循,以便市场主体和各级政府正确理解和使用清单,增强清单的可操作性以及与其他相关事项的协调性。如清单说明明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等等。
二是优化清单结构。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优化:首先,主清单不再逐条列出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俱体相关法律措施以清单附件形式列出,便于市场主体参考。例如《清单(试点版)》中“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等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是所有人和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守的普遍性规定,不仅市场主体不能违反,其他任何人也不能违反。但是,市场主体因为利益的驱动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往往容易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因此,将这些与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密切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作为附件列出,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其次,将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修订调整的7条措施作为附件列出,其他措施不再逐条列出。调整的7条措施包括国务院出台文件有明确要求调整的、国家标准已经修订的和试点过程中发现确需调整的情况。第三,在清单中增设“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进一步提升清单的完备性。这些地方许可措施主要把地方法规设立的准入类许可事项纳入进来,解决了地方根据《行政许可法》设立的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与全国清单如何衔接的问题,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再有空白领域。
如何把握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统一性与我国社会现实中地区差异性的平衡,是清单面临的一项重要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助理教授任启明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清单(2018年版)》新增了“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一方面,这是我国现实国情对清单完备性提出的要求,其必须充分满足国家整体和各地区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这也是清单体系化运行的必然要求。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缩减清单事项。此次修订从是否符合清单定位要求、是否合法有效、表述是否准确等方面对清单事项和管理措施进行逐条评估,并作进一步优化整合。做到该减的坚决减,该留的科学留,该增的合理增。经上述几个方面调整,《清单(2018年版)》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项,总体上比《清单(试点版)》原有的328项减少了177项,压减幅度达54%。
“与前期试点阶段相比,缩减幅度高达54%,统算删减、移出、增加、合并等情形,比《单子(试点版)》减少了近300条具体管理措施,做到求真务实、加减并举、有破有立。”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所研究员郭丽岩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说。
任启明认为,“这种清单的“瘦身”是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更为精准定位的体现。”从制度优化的角度来看,《清单(2018年版)》具有定位精准、结构清晰、依法调整的突出特点。可以说,本次修订进一步厘清了清单边界,夯实了清单内容,塑造了清单制度运行“活的灵魂”。
与试点阶段的清单相比,2018年版清单进一步划清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内涵和外延边界,郭丽岩指出,什么该列、什么不该列,有了更加明确的定位,即“清单所列事项应当是针对市场主体从事相关行业、领域、业务投资经营活动时,各级政府在市场准入环节依法采取的管理措施。
发布会现场 苗露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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