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连夜出台10条措施 加快企业和项目建设复工复产】本网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2月18日晚,山东省连夜出台10条措施,加快全省企业和项目建设复工复产,措施具体如下。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的部署要求,有效解决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反映突出的员工返岗、交通阻隔、原材料供应短缺等困难问题,加快企业和项目建设复工复产进度,在落实好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基础上,制定措施如下:
一、保障返岗务工人员通畅出行。对在山东省境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没有可疑症状且不属于(或已解除)隔离观察对象的人员,由现住地社区(村)防控小组出具全省统一的健康通行卡,各地各单位对持卡人员一律予以通行,对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不再实施隔离观察。各市、县(市、区)要对辖区内街道、社区、村委会不加甄别阻止人员出入的做法进行排查并坚决纠正,确保返岗及务工人员出得去、进得来。(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二、开展“点对点”定制化运输服务。
①各县(市、区)要逐个企业、逐个项目摸底,根据企业和项目开工复工时间安排,因地制宜面向省内和省外非严重疫情地区开展企业员工、农民工等返程群体的客运包车和定制化运输等“点对点”“家到厂”服务,对定制化运输的省内人员,上车前须持有健康通行卡并测温合格后上车,省外人员须填写健康通行卡并经当地社区(村)盖章证明,测温合格后上车,到岗后体温检测合格者不要求进行隔离。
②对需提供集中运送职工返程的用工企业,及时协调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经所在县级以上新冠肺炎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政府指定运输证明后,作为执行政府指定运输任务的车辆实施运送任务,并优先便捷通行,沿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全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各运输节点通畅顺达。
③对去外省市的企业务工人员,只要满足办理健康通行卡条件的,就可到居住地的社区(村)申请,社区(村)防控小组不得拒绝并快速办理,确保其在省内顺畅通行。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三、做好外籍人员复工返岗工作。鼓励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及时返岗复工,健全返岗外籍人员健康信息管理和疫情防控报告制度,指导和协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外籍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合理诉求,保障外籍人员防疫和生活物资供应。疫情期间,我省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许可暂行“不见面审批”制度,简化办事流程,加快办理工作、居留证件。(省科技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事办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四、加强就业供需对接服务。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提供用工信息。实施收集重点行业、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深挖本地人力资源,鼓励企业吸纳本地求职人员就地就近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五、全力保障公路网顺畅运行。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落实应急通道和绿色通道制度,对持有通行证的一律免检放行。要确保交通畅通,确保企业复工复产人员和所需原材物料等运得进、产品运得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六、坚决纠正“一刀切”交通管制行为。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严禁阻碍车辆通行;除在省界和高速路出口设置省际往来车辆和人员检查站外,省内各市、县(市、区)、乡镇之间设置的检疫点和检测站,对省内车辆和持有省内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测温正常后快速放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入。对于短期内向省外运送物资的企业和司乘人员,可相对固定,采取“单人单间、不与外人接触、不相互接触”的方式,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式上岗。(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七、建立省际交通运输协调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接协调,互相承认邻省颁发的企业生产原料、产品、农民工返岗包车等运输车辆《通行证》,快速检查、快速放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八、加强原材料供应保障。鼓励支持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就地就近解决原材物料问题,利用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发布企业原材料供需信息,提高产销衔接和供需对接效率。指导各市科学安排调配计划,协调解决应急物资重点生产原材料采购和物资调运困难问题。对新上原材料生产项目,配备专门人员全程代理审批服务,实行边生产边审批,在施工、检测、认证等方面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用地用水用电需求,推动项目尽早落地达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九、健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体系。
①对酒精、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控用品,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拓宽采购渠道,努力满足自身防控需要;对企业自身筹备存在困难的,企业所在市、县(市、区)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按照配额原则,加大统筹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对防控物资缺口较大的市,由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强化省内统筹,协调调剂解决,确保复工复产企业和项目建设防控物资供应保障到位。
②指导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一企一策”细化制定防控方案,做好员工排查登记、人员车辆消杀防疫、医学隔离措施落实,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③建立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每日向属地政府、社区(村)报告情况。各市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以疫情防控为由,变相违规设置复工复产审批环节、人为干扰阻拦企业和项目开复工的行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十、强化上门对接服务。各市要建立驻厂(项目)联络员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需要的防护物资、原材料、生产设备、流动资金、员工返岗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对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反映的问题,由各市协调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各市汇总后报省委经济运行保障指挥部工业运行工作组统筹解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https://t.cn/A6hN6YrG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的部署要求,有效解决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反映突出的员工返岗、交通阻隔、原材料供应短缺等困难问题,加快企业和项目建设复工复产进度,在落实好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基础上,制定措施如下:
一、保障返岗务工人员通畅出行。对在山东省境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没有可疑症状且不属于(或已解除)隔离观察对象的人员,由现住地社区(村)防控小组出具全省统一的健康通行卡,各地各单位对持卡人员一律予以通行,对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不再实施隔离观察。各市、县(市、区)要对辖区内街道、社区、村委会不加甄别阻止人员出入的做法进行排查并坚决纠正,确保返岗及务工人员出得去、进得来。(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二、开展“点对点”定制化运输服务。
①各县(市、区)要逐个企业、逐个项目摸底,根据企业和项目开工复工时间安排,因地制宜面向省内和省外非严重疫情地区开展企业员工、农民工等返程群体的客运包车和定制化运输等“点对点”“家到厂”服务,对定制化运输的省内人员,上车前须持有健康通行卡并测温合格后上车,省外人员须填写健康通行卡并经当地社区(村)盖章证明,测温合格后上车,到岗后体温检测合格者不要求进行隔离。
②对需提供集中运送职工返程的用工企业,及时协调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经所在县级以上新冠肺炎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政府指定运输证明后,作为执行政府指定运输任务的车辆实施运送任务,并优先便捷通行,沿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全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各运输节点通畅顺达。
③对去外省市的企业务工人员,只要满足办理健康通行卡条件的,就可到居住地的社区(村)申请,社区(村)防控小组不得拒绝并快速办理,确保其在省内顺畅通行。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三、做好外籍人员复工返岗工作。鼓励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及时返岗复工,健全返岗外籍人员健康信息管理和疫情防控报告制度,指导和协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外籍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合理诉求,保障外籍人员防疫和生活物资供应。疫情期间,我省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许可暂行“不见面审批”制度,简化办事流程,加快办理工作、居留证件。(省科技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事办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四、加强就业供需对接服务。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提供用工信息。实施收集重点行业、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深挖本地人力资源,鼓励企业吸纳本地求职人员就地就近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五、全力保障公路网顺畅运行。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落实应急通道和绿色通道制度,对持有通行证的一律免检放行。要确保交通畅通,确保企业复工复产人员和所需原材物料等运得进、产品运得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六、坚决纠正“一刀切”交通管制行为。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严禁阻碍车辆通行;除在省界和高速路出口设置省际往来车辆和人员检查站外,省内各市、县(市、区)、乡镇之间设置的检疫点和检测站,对省内车辆和持有省内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测温正常后快速放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入。对于短期内向省外运送物资的企业和司乘人员,可相对固定,采取“单人单间、不与外人接触、不相互接触”的方式,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式上岗。(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七、建立省际交通运输协调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接协调,互相承认邻省颁发的企业生产原料、产品、农民工返岗包车等运输车辆《通行证》,快速检查、快速放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八、加强原材料供应保障。鼓励支持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就地就近解决原材物料问题,利用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发布企业原材料供需信息,提高产销衔接和供需对接效率。指导各市科学安排调配计划,协调解决应急物资重点生产原材料采购和物资调运困难问题。对新上原材料生产项目,配备专门人员全程代理审批服务,实行边生产边审批,在施工、检测、认证等方面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用地用水用电需求,推动项目尽早落地达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九、健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体系。
①对酒精、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控用品,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拓宽采购渠道,努力满足自身防控需要;对企业自身筹备存在困难的,企业所在市、县(市、区)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按照配额原则,加大统筹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对防控物资缺口较大的市,由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强化省内统筹,协调调剂解决,确保复工复产企业和项目建设防控物资供应保障到位。
②指导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一企一策”细化制定防控方案,做好员工排查登记、人员车辆消杀防疫、医学隔离措施落实,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③建立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每日向属地政府、社区(村)报告情况。各市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以疫情防控为由,变相违规设置复工复产审批环节、人为干扰阻拦企业和项目开复工的行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十、强化上门对接服务。各市要建立驻厂(项目)联络员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需要的防护物资、原材料、生产设备、流动资金、员工返岗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对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反映的问题,由各市协调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各市汇总后报省委经济运行保障指挥部工业运行工作组统筹解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https://t.cn/A6hN6YrG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村(社区)疫情防控封闭式管理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全力做好小区、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传染源、切断传染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贵州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小区、村(社区)疫情防控
(一)村(社区)防控。由所属镇(街)负责,对村(社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进出村(社区)交通要道设立专门卡口,组织联防小队24小时轮班值守、排查登记、体温监测。非本村(社区)居民、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村(社区)居民及车辆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出入,确有特殊原因需外出的,严格落实“出门条”管理制度,无“出门条”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若分开居住的直系亲属因探望、就医及陪护等特殊情况需进入的,必须经村(社区)同意并做好体温监测和基本信息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有物业管理的小区防控。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有多个出入口的小区原则只留一个出入口,并设立专门卡口,组织专门队伍在村(社区)联防队统一指挥调度下,实行24小时轮班值守、排查登记、体温监测。非本小区居民、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小区居民及车辆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出入,确有特殊原因需外出的,严格落实“出门条”管理制度,无“出门条”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若分开居住的直系亲属因探望、就医及陪护等特殊情况需进入的,必须经村(社区)同意并做好体温监测和基本信息登记后方可进入。
(三)无物业管理的小区、院落防控。由所属镇(街)、村(社区)负责,将小区、院落划分为若干片区,进行网格化管理;采取临时封闭措施,在保留主要通道后封闭无关道路,在划分的片区进出道路上设置专门卡口,组织联防队按照上述(一)项要求管理。
(四)企业和单位自行管理的小区防控。主管企业和单位要在所属镇(街)的统筹下,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大防控工作力度,组织专门队伍在村(社区)联防队统一指挥调度下按照上述(二)项要求管理。
(五)统建房、村(居)民自建房防控。由镇(街)书面告知原统建人和房屋产权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相关负责人和房屋产权人在村(社区)联防队统一指挥调度下,按照上述(一)项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定期向镇(街)和村(社区)报告人员居住和变动情况。
(六)以上各类住房中的上班人员,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凭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可予放行(政府依法全面封闭管控的小区或区域除外)。
二、全面加强商务楼宇和出租房疫情防控
(一)有物业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的商务楼宇防控。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通告规定的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二)无物业管理和业主管理的商务楼宇防控。由各镇(街)划入相关片区,进行网格化管理,村(社区)派出联防小队负责管控,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全覆盖、不遗漏、无死角。
(三)出租房(网约房、借住房)防控。出租房(网约房、借住房)业主必须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前,一律不得新办理出租业务。对于外地未返回承租人员,一律劝阻暂不返回;对已出租给外省,特别是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区域来遵人员居住的,要按规定报告;对不报告重点疫区抵汇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落实居家隔离观察规定、不配合政府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各商务楼宇入驻单位应切实做好单位内部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属地镇(街)和村(社区)的要求,做好员工信息登记和排查工作;做好单位内部环境清洁、通风和规范性消毒;加强对员工的健康宣传教育和提示提醒,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口罩和加强自我防护。
三、全面加强联防联控
(一)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小区、村(社区)一律实行进出双向体温监测,对体温超过37.3℃(含37.3℃)的,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并登记身份信息、联系电话,及时送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进行诊疗。
(二)近14天有从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区域入汇返汇人员以及区外其他区域入汇返汇人员,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不主动报告或拒绝接受体温监测、居家观察等防控措施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所有快递、配送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小区、楼栋,物业或村(社区)在适当区域设置货品集中接收点,并做好货品登记,由客户自行领取,货品接收点要避免人群聚集。客户领取货品应严格按照每户每两天只能派出1名固定人员外出补充生活物资的要求,由派出人员一并取回。
(四)所有居民必须做好自身防护,勤洗手、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餐、不聚集打麻将,出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未配戴口罩者严禁出入小区、村(社区)。居民个人房屋装饰装修全部暂停施工。水电气讯、路灯等应急抢修的,需报管理主体同意并对进入施工人员体温监测和登记后方可进入。
(五)所有居家隔离观察人员一律不得离开居所,待隔离期满经监测无异常症状,并由区疾控中心出具《医学隔离解除告知书》后方可解除隔离。居家隔离人员若出现发热、咳嗽、气促、乏力等异常症状,必须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由村(社区)工作人员指引其做好防护措施,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迟报;居家隔离人员生活物资、快递货品,一律由村(社区)代购和送达;居家隔离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须在屋内密闭袋装,每天于社区指定时间放置居所门外,由社区先行消毒再进行集中投放;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居所,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对抵汇前14日内,有过湖北(武汉)旅居史或与新增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的人员,一律按规定接受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有过区外其他发生疫情地区旅居史的,一律按规定接受居家隔离观察。对拒不配合集中医学隔离和居家隔离观察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
(七)各管理主体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规范每日对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垃圾分类处理、环境整治等工作。
(八)所有拒不执行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状态下有关命令、决定、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予以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上述情节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应急管控措施
(一)小区、片区中一个楼栋若发生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一律对该楼栋进行封闭管理(或视其情况扩大区域封闭管理)。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将对整个小区、片区进行全面封闭管理。实施封闭管理期间,严禁人员进出,并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和规范防控管理。
(二)出现确诊病例的楼栋、院落、单元、住户要进行统一消毒,并开展相应公共场所的清洁消毒。
遵义市汇川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10日
为全力做好小区、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传染源、切断传染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贵州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小区、村(社区)疫情防控
(一)村(社区)防控。由所属镇(街)负责,对村(社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进出村(社区)交通要道设立专门卡口,组织联防小队24小时轮班值守、排查登记、体温监测。非本村(社区)居民、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村(社区)居民及车辆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出入,确有特殊原因需外出的,严格落实“出门条”管理制度,无“出门条”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若分开居住的直系亲属因探望、就医及陪护等特殊情况需进入的,必须经村(社区)同意并做好体温监测和基本信息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有物业管理的小区防控。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有多个出入口的小区原则只留一个出入口,并设立专门卡口,组织专门队伍在村(社区)联防队统一指挥调度下,实行24小时轮班值守、排查登记、体温监测。非本小区居民、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小区居民及车辆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出入,确有特殊原因需外出的,严格落实“出门条”管理制度,无“出门条”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若分开居住的直系亲属因探望、就医及陪护等特殊情况需进入的,必须经村(社区)同意并做好体温监测和基本信息登记后方可进入。
(三)无物业管理的小区、院落防控。由所属镇(街)、村(社区)负责,将小区、院落划分为若干片区,进行网格化管理;采取临时封闭措施,在保留主要通道后封闭无关道路,在划分的片区进出道路上设置专门卡口,组织联防队按照上述(一)项要求管理。
(四)企业和单位自行管理的小区防控。主管企业和单位要在所属镇(街)的统筹下,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大防控工作力度,组织专门队伍在村(社区)联防队统一指挥调度下按照上述(二)项要求管理。
(五)统建房、村(居)民自建房防控。由镇(街)书面告知原统建人和房屋产权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相关负责人和房屋产权人在村(社区)联防队统一指挥调度下,按照上述(一)项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定期向镇(街)和村(社区)报告人员居住和变动情况。
(六)以上各类住房中的上班人员,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凭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可予放行(政府依法全面封闭管控的小区或区域除外)。
二、全面加强商务楼宇和出租房疫情防控
(一)有物业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的商务楼宇防控。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通告规定的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二)无物业管理和业主管理的商务楼宇防控。由各镇(街)划入相关片区,进行网格化管理,村(社区)派出联防小队负责管控,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全覆盖、不遗漏、无死角。
(三)出租房(网约房、借住房)防控。出租房(网约房、借住房)业主必须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前,一律不得新办理出租业务。对于外地未返回承租人员,一律劝阻暂不返回;对已出租给外省,特别是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区域来遵人员居住的,要按规定报告;对不报告重点疫区抵汇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落实居家隔离观察规定、不配合政府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各商务楼宇入驻单位应切实做好单位内部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属地镇(街)和村(社区)的要求,做好员工信息登记和排查工作;做好单位内部环境清洁、通风和规范性消毒;加强对员工的健康宣传教育和提示提醒,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口罩和加强自我防护。
三、全面加强联防联控
(一)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小区、村(社区)一律实行进出双向体温监测,对体温超过37.3℃(含37.3℃)的,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并登记身份信息、联系电话,及时送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进行诊疗。
(二)近14天有从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区域入汇返汇人员以及区外其他区域入汇返汇人员,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不主动报告或拒绝接受体温监测、居家观察等防控措施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所有快递、配送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小区、楼栋,物业或村(社区)在适当区域设置货品集中接收点,并做好货品登记,由客户自行领取,货品接收点要避免人群聚集。客户领取货品应严格按照每户每两天只能派出1名固定人员外出补充生活物资的要求,由派出人员一并取回。
(四)所有居民必须做好自身防护,勤洗手、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餐、不聚集打麻将,出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未配戴口罩者严禁出入小区、村(社区)。居民个人房屋装饰装修全部暂停施工。水电气讯、路灯等应急抢修的,需报管理主体同意并对进入施工人员体温监测和登记后方可进入。
(五)所有居家隔离观察人员一律不得离开居所,待隔离期满经监测无异常症状,并由区疾控中心出具《医学隔离解除告知书》后方可解除隔离。居家隔离人员若出现发热、咳嗽、气促、乏力等异常症状,必须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由村(社区)工作人员指引其做好防护措施,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迟报;居家隔离人员生活物资、快递货品,一律由村(社区)代购和送达;居家隔离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须在屋内密闭袋装,每天于社区指定时间放置居所门外,由社区先行消毒再进行集中投放;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居所,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对抵汇前14日内,有过湖北(武汉)旅居史或与新增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的人员,一律按规定接受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有过区外其他发生疫情地区旅居史的,一律按规定接受居家隔离观察。对拒不配合集中医学隔离和居家隔离观察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
(七)各管理主体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规范每日对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垃圾分类处理、环境整治等工作。
(八)所有拒不执行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状态下有关命令、决定、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予以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上述情节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应急管控措施
(一)小区、片区中一个楼栋若发生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一律对该楼栋进行封闭管理(或视其情况扩大区域封闭管理)。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将对整个小区、片区进行全面封闭管理。实施封闭管理期间,严禁人员进出,并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和规范防控管理。
(二)出现确诊病例的楼栋、院落、单元、住户要进行统一消毒,并开展相应公共场所的清洁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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