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善[超话]##每日一善# [兔子]#阳光信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根本任务。提炼和概括出简明扼要、便于传播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 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夫唯不争,故无尤。 善是一种自然的流露,没有一点造作,没有一点企求,像水一样一往无前地流动,没有一点分别心,取舍心,无私地奉献一切,这样才是善,才是真正的上善若水。以善修心,以善洗心,以善造心,以善治心,人就会快乐和幸福。一切造作皆源乎心,只要我们有善心天地也会待我们不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根本任务。提炼和概括出简明扼要、便于传播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 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夫唯不争,故无尤。 善是一种自然的流露,没有一点造作,没有一点企求,像水一样一往无前地流动,没有一点分别心,取舍心,无私地奉献一切,这样才是善,才是真正的上善若水。以善修心,以善洗心,以善造心,以善治心,人就会快乐和幸福。一切造作皆源乎心,只要我们有善心天地也会待我们不薄。
#每日一善[超话]#[太阳]#阳光信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根本任务。提炼和概括出简明扼要、便于传播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 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夫唯不争,故无尤。 善是一种自然的流露,没有一点造作,没有一点企求,像水一样一往无前地流动,没有一点分别心,取舍心,无私地奉献一切,这样才是善,才是真正的上善若水。以善修心,以善洗心,以善造心,以善治心,人就会快乐和幸福。一切造作皆源乎心,只要我们有善心天地也会待我们不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根本任务。提炼和概括出简明扼要、便于传播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 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夫唯不争,故无尤。 善是一种自然的流露,没有一点造作,没有一点企求,像水一样一往无前地流动,没有一点分别心,取舍心,无私地奉献一切,这样才是善,才是真正的上善若水。以善修心,以善洗心,以善造心,以善治心,人就会快乐和幸福。一切造作皆源乎心,只要我们有善心天地也会待我们不薄。
#案件播报#【#86岁老太唯一房产过户孙女后无家可归# 法官:保障老有所居】“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该案承办法官施永华介绍说,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用、使用的权利,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特征。
本案中,王老太与子女在2008年订立有协议,约定由陆先生、施女士购买拆迁安置房供其居住直至终老。陆先生、施女士购置了案涉房屋,王老太也在其中居住多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不能确认协议约定的即为法律规定的居住权。但依据协议内容及王老太夫妇长期居住的事实,应保障王老太享有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益。
此外,案涉协议书约定了房屋的户型、居住条件和居住期限,结合王老太夫妇长期单独居住及丈夫在其内终老的事实可以认定,王老太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居住权益是独立的、排他的。被告陆先生、施女士作为案涉协议的签订人和义务人,小陆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王老太居住。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充分发挥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本案的判决虽未确认王老太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但从保护弱势群体及老年人的权益出发,确认王老太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的权益,这既是考虑了老人落叶归根的愿望,保障了其老有所居的权益,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公正、尊老的价值理念。(徐晔桦 古林)
本案中,王老太与子女在2008年订立有协议,约定由陆先生、施女士购买拆迁安置房供其居住直至终老。陆先生、施女士购置了案涉房屋,王老太也在其中居住多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不能确认协议约定的即为法律规定的居住权。但依据协议内容及王老太夫妇长期居住的事实,应保障王老太享有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益。
此外,案涉协议书约定了房屋的户型、居住条件和居住期限,结合王老太夫妇长期单独居住及丈夫在其内终老的事实可以认定,王老太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居住权益是独立的、排他的。被告陆先生、施女士作为案涉协议的签订人和义务人,小陆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王老太居住。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充分发挥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本案的判决虽未确认王老太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但从保护弱势群体及老年人的权益出发,确认王老太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的权益,这既是考虑了老人落叶归根的愿望,保障了其老有所居的权益,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公正、尊老的价值理念。(徐晔桦 古林)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