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发布关于燃放烟花爆竹最新通告】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和严禁在市区点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规定,现将锡林浩特市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和严禁在市区点放孔明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孔明灯定义
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孔明灯,是指主体多以竹木编成,外部用纸糊成灯罩,内部放置有蜡烛等可燃物,底部的支架则以竹木削成的棒组成的可受热升空飞行民俗物品。
二、限放、禁放时间
(一)除春节期间(法定假日)外,晚上22:00至早上7:00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中考、高考期间在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遇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一切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和活动。
(二)锡林浩特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场所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
(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和仓库、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
(四)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四、限定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及监管职责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燃放。
(二)宾馆饭店及商铺开张、乔迁贺喜限放烟花爆竹由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城管局负责日常监管,物业管理部门配合协助。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落实好燃放烟花爆竹禁限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要在管控范围之内。
(三)工地开工、封顶竣工限放烟花爆竹由住建局负责监管。
(四)锡林浩特市范围内严禁销售孔明灯,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在广场、市场等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城管部门要予以清理。
(五)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管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规范工作。根据管辖区域实际,各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划定集中燃放区和禁放区,并负责本级、本单位管理区域内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制止的,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及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应急管理等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宣传、生态环境、住建、民政、教育、文广、通信等部门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工作。
五、违规燃放的处罚措施
(一)对非法销售、经营、运输、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未经登记或者超限定数量燃放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公安局:110
城管局:12319
消防救援大队:119
应急管理局:8250021
2021年2月4日(草原明珠锡林浩特)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和严禁在市区点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规定,现将锡林浩特市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和严禁在市区点放孔明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孔明灯定义
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孔明灯,是指主体多以竹木编成,外部用纸糊成灯罩,内部放置有蜡烛等可燃物,底部的支架则以竹木削成的棒组成的可受热升空飞行民俗物品。
二、限放、禁放时间
(一)除春节期间(法定假日)外,晚上22:00至早上7:00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中考、高考期间在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遇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一切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和活动。
(二)锡林浩特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场所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
(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和仓库、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
(四)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四、限定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及监管职责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燃放。
(二)宾馆饭店及商铺开张、乔迁贺喜限放烟花爆竹由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城管局负责日常监管,物业管理部门配合协助。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落实好燃放烟花爆竹禁限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要在管控范围之内。
(三)工地开工、封顶竣工限放烟花爆竹由住建局负责监管。
(四)锡林浩特市范围内严禁销售孔明灯,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在广场、市场等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城管部门要予以清理。
(五)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管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规范工作。根据管辖区域实际,各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划定集中燃放区和禁放区,并负责本级、本单位管理区域内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制止的,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及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应急管理等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宣传、生态环境、住建、民政、教育、文广、通信等部门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工作。
五、违规燃放的处罚措施
(一)对非法销售、经营、运输、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未经登记或者超限定数量燃放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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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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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4日(草原明珠锡林浩特)
送女生礼物,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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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含6支不同的色号,有:R601➕B605➕R608➕B620➕R666➕611D!!最火的666也在里面[赞]每天换一个色号,每天不同的心情[可爱]记得叠加140-10的卷(领:https://t.cn/A6zsWGWF)到手才是这个价哈!和大支装的质感一样的,只是分礼盒装和单只装的区别! https://t.cn/A654PG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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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现火灾隐患时请拨打“96119”】刘梅梅介绍,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主要注意做好六项防范措施:
①注意用电安全。电气火灾是冬季火灾的主要高发类型之一,因此大家要排查更换老化的线路,而且要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取暖设备,严禁长时间使用取暖设备烘烤衣物,严禁在公共区域停放或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②注意用气安全,要远离易燃可燃物。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打开门窗通风,要迅速通知专业维修部门处置,千万注意不要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③注意用火安全,做到人离火灭。
④清理周边可燃物。重点是清理家里阳台堆放的纸箱、纸皮、塑料等可燃杂物。
⑤学会报火警。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电话,发现火灾隐患时拨打“96119”电话举报投诉。
⑥学会灭火及逃生技能,学会使用消防器材,采取正确方法扑救初期火灾,熟悉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方法。 https://t.cn/EGc2DE2
①注意用电安全。电气火灾是冬季火灾的主要高发类型之一,因此大家要排查更换老化的线路,而且要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取暖设备,严禁长时间使用取暖设备烘烤衣物,严禁在公共区域停放或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②注意用气安全,要远离易燃可燃物。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打开门窗通风,要迅速通知专业维修部门处置,千万注意不要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③注意用火安全,做到人离火灭。
④清理周边可燃物。重点是清理家里阳台堆放的纸箱、纸皮、塑料等可燃杂物。
⑤学会报火警。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电话,发现火灾隐患时拨打“96119”电话举报投诉。
⑥学会灭火及逃生技能,学会使用消防器材,采取正确方法扑救初期火灾,熟悉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方法。 https://t.cn/EGc2D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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