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蒙引》(明刻本)
关于《周易》一书的性质,历史上有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周易》是一部卜筮之书,还是一部哲学著作。由于《易》并非成于一人一时,因而有伏羲之《易》,文王之《易》,周公之《易》,孔子之《易》,对此,朱熹认为应以历史的眼光,注意《周易》成书各个阶段上的区别与联系,“须将《易》各自看……必欲牵合作一意看不得”。尽管四圣之《易》表达形式和内容有所区别,但朱熹以为“四圣一心”,即伏羲、文王、周公、孔子都将《易》看作是卜筮之书。在朱熹看来,伏羲之《易》没有许多文字,只是用八卦之画与八卦之象,教人知晓如何趋吉避凶,其“本意只是要作卜筮用”;文王、周公之《易》虽有卦爻辞上所揭示的一般道理,但还是从“占处”说吉凶祸福;孔子之《易》所言进退存亡的许多道理,犹是就卜筮上发出的。因此,朱熹认定《周易》是一部卜筮之书,他把《周易》的卦爻辞分为象辞与占辞两大部分,并常用“其占如此”、“其象占如此”、“戒占者亦如是”等语。
蔡清乃明代著名学者、经学家、易学家,被明清两代学者公推为明代朱子学者第一人。蔡清的《易经蒙引》在祖述程朱学说的同时,敢于有所非议,并能有所发明,形成了自身的易学思想体系,对易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蔡清认为,《易》是以道义配祸福的经书,不同于术数之书,这是对朱熹以《易》为卜筮之书观点的进一步阐发与深化,实属创新之论。蔡氏认为,四圣作《易》,因时代差异,内容并不相同。学《易》者应虚心探求之,力求学有所得。四圣作《易》,皆阐发了各自的道理,这些道理互不冲突,而是并行而不悖的。而朱子作《本义》,是为了探求《周易》的本义,并不完全拘泥于孔子《易传》对于经部分的解说。对于朱熹《易》为卜筮而作的观点,蔡清表示认同且作了进一步的阐发,提出了“以道义配祸福”的观点。他说:“《易》虽主卜筮,然以道义配祸福,与他术数书不同,所以为经也。”在蔡清看来,《易》虽为卜筮之书,但内容并非只论吉凶祸福,是以道义明吉凶祸福的经书。因为圣人之经与术数家之技不同,所以不应把《易》当作谶纬术数之书看待。蔡清说:“《易》者穷理尽性以至于命者,寻常看《易》只见得是吉凶悔吝之辞而已,安得有性命在?其实《易》中无一句一字不在性命上来。”这就是说,圣人作《易》,是为了穷极奥理,尽究万物的性质,通晓自然命运的变化规律。虽然寻常看《易》只见得是吉凶悔吝等象占之说,但《易》中没有一句一字不是在探究万物的性质和自然命运变化的规律。明代薛宗铠在《跋易经蒙引》中云:“易岂易言哉?《传》言其理,《本义》言其占,备矣!”因此,蔡清认为,虽然《周易》最初是因卜筮而作,但却是一部蕴藏着深邃哲理的经书。综上所述,朱熹“《易》为卜筮而作”命题的提出确有超越前人之处,他恢复了《易》之本来面貌,还原了《易》之“本真”。而蔡清的“道义配祸福说”则是对朱熹“卜筮之说”的补充与深化,进一步阐明了《易》之性质和功能,纠正了象数学派和义理学派之“偏”,实属创新之论。
此《易经蒙引》十二卷,明蔡清撰。明万历刻本。九册。半页十行二十四字。四周双边,白口,单鱼尾,书口下有刻工。框高21.1厘米,宽14.3厘米。题“南京国子监祭酒蔡清著,巡按福建监察御史敖鲲重订”。前有林希元序。是书卷一至四为上经、卷五至八为下经、卷九至十为繫辞上传、卷十一至十二为繫辞下传。以发明朱子本义为主,其体例以本义与经文并书,但与本义每条之首加圈以示区别。《四库全书总目》入易类,于此并评价颇高,云:“朱子不全从程传,而能发明程传者,莫若朱子;清不全从《本义》,而能发明《本义》者,莫若清。醇儒心得之学,所由与争门户者异欤。”
林希元序云:“虚斋蔡子,以理学名成化、弘治间,《易说》若干卷,坊间有旧刻,顾荒缺弗理,人有遗恨,三子存微、存远、存警,雅嗣先志,各出家本以增校。予属禄仕,分心未之及也。退居暇日,始克承事,书成将刻之,庸书数言以告学者。”此为万历刻本,为巡按福建御史敖鲲取林希元本重订。敖鲲,字化甫,新喻人,隆庆二年进士。其按闽应在万历十年前,正张居正当国时。按是书有十二卷本及二十四卷本之别。十二卷本最早应有嘉靖间建阳县刻本,但今已不传。今存世者除此本外,又有万历三十八年刻本。另有明末刻本,题《重订蔡虚斋先生易经蒙引》(宋兆禴重订)。二十四卷本,一为明末敦古斋刻本;二为明末刻本,题《蔡虚斋先生易经蒙引》(葛寅亮评)。
介绍参考:刘建萍《论蔡清的“以道义配祸福”说》《闽江学院学报》2013年1月第34卷第1期
关于《周易》一书的性质,历史上有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周易》是一部卜筮之书,还是一部哲学著作。由于《易》并非成于一人一时,因而有伏羲之《易》,文王之《易》,周公之《易》,孔子之《易》,对此,朱熹认为应以历史的眼光,注意《周易》成书各个阶段上的区别与联系,“须将《易》各自看……必欲牵合作一意看不得”。尽管四圣之《易》表达形式和内容有所区别,但朱熹以为“四圣一心”,即伏羲、文王、周公、孔子都将《易》看作是卜筮之书。在朱熹看来,伏羲之《易》没有许多文字,只是用八卦之画与八卦之象,教人知晓如何趋吉避凶,其“本意只是要作卜筮用”;文王、周公之《易》虽有卦爻辞上所揭示的一般道理,但还是从“占处”说吉凶祸福;孔子之《易》所言进退存亡的许多道理,犹是就卜筮上发出的。因此,朱熹认定《周易》是一部卜筮之书,他把《周易》的卦爻辞分为象辞与占辞两大部分,并常用“其占如此”、“其象占如此”、“戒占者亦如是”等语。
蔡清乃明代著名学者、经学家、易学家,被明清两代学者公推为明代朱子学者第一人。蔡清的《易经蒙引》在祖述程朱学说的同时,敢于有所非议,并能有所发明,形成了自身的易学思想体系,对易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蔡清认为,《易》是以道义配祸福的经书,不同于术数之书,这是对朱熹以《易》为卜筮之书观点的进一步阐发与深化,实属创新之论。蔡氏认为,四圣作《易》,因时代差异,内容并不相同。学《易》者应虚心探求之,力求学有所得。四圣作《易》,皆阐发了各自的道理,这些道理互不冲突,而是并行而不悖的。而朱子作《本义》,是为了探求《周易》的本义,并不完全拘泥于孔子《易传》对于经部分的解说。对于朱熹《易》为卜筮而作的观点,蔡清表示认同且作了进一步的阐发,提出了“以道义配祸福”的观点。他说:“《易》虽主卜筮,然以道义配祸福,与他术数书不同,所以为经也。”在蔡清看来,《易》虽为卜筮之书,但内容并非只论吉凶祸福,是以道义明吉凶祸福的经书。因为圣人之经与术数家之技不同,所以不应把《易》当作谶纬术数之书看待。蔡清说:“《易》者穷理尽性以至于命者,寻常看《易》只见得是吉凶悔吝之辞而已,安得有性命在?其实《易》中无一句一字不在性命上来。”这就是说,圣人作《易》,是为了穷极奥理,尽究万物的性质,通晓自然命运的变化规律。虽然寻常看《易》只见得是吉凶悔吝等象占之说,但《易》中没有一句一字不是在探究万物的性质和自然命运变化的规律。明代薛宗铠在《跋易经蒙引》中云:“易岂易言哉?《传》言其理,《本义》言其占,备矣!”因此,蔡清认为,虽然《周易》最初是因卜筮而作,但却是一部蕴藏着深邃哲理的经书。综上所述,朱熹“《易》为卜筮而作”命题的提出确有超越前人之处,他恢复了《易》之本来面貌,还原了《易》之“本真”。而蔡清的“道义配祸福说”则是对朱熹“卜筮之说”的补充与深化,进一步阐明了《易》之性质和功能,纠正了象数学派和义理学派之“偏”,实属创新之论。
此《易经蒙引》十二卷,明蔡清撰。明万历刻本。九册。半页十行二十四字。四周双边,白口,单鱼尾,书口下有刻工。框高21.1厘米,宽14.3厘米。题“南京国子监祭酒蔡清著,巡按福建监察御史敖鲲重订”。前有林希元序。是书卷一至四为上经、卷五至八为下经、卷九至十为繫辞上传、卷十一至十二为繫辞下传。以发明朱子本义为主,其体例以本义与经文并书,但与本义每条之首加圈以示区别。《四库全书总目》入易类,于此并评价颇高,云:“朱子不全从程传,而能发明程传者,莫若朱子;清不全从《本义》,而能发明《本义》者,莫若清。醇儒心得之学,所由与争门户者异欤。”
林希元序云:“虚斋蔡子,以理学名成化、弘治间,《易说》若干卷,坊间有旧刻,顾荒缺弗理,人有遗恨,三子存微、存远、存警,雅嗣先志,各出家本以增校。予属禄仕,分心未之及也。退居暇日,始克承事,书成将刻之,庸书数言以告学者。”此为万历刻本,为巡按福建御史敖鲲取林希元本重订。敖鲲,字化甫,新喻人,隆庆二年进士。其按闽应在万历十年前,正张居正当国时。按是书有十二卷本及二十四卷本之别。十二卷本最早应有嘉靖间建阳县刻本,但今已不传。今存世者除此本外,又有万历三十八年刻本。另有明末刻本,题《重订蔡虚斋先生易经蒙引》(宋兆禴重订)。二十四卷本,一为明末敦古斋刻本;二为明末刻本,题《蔡虚斋先生易经蒙引》(葛寅亮评)。
介绍参考:刘建萍《论蔡清的“以道义配祸福”说》《闽江学院学报》2013年1月第34卷第1期
#业精于勤每日一题[超话]#每日一题20200916提示:
(1)今天我们来讨论矩阵和行列式的一类“交叉”问题——方阵的行列式。
(2)第1题:对于|A+B|这一类抽象行列式问题, 没有直接的公式, 需要将矩阵和的行列式转化为矩阵乘积的行列式问题, 然后再运用行列式的乘法公式计算。这是解决该类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同时由该思想引出了几种常见的解题方法和技巧, 如我们之前曾经提到的“单位矩阵的恒等变形”。
(3)第2题:看似是具体数字型行列式的计算, 那么能直接就代入计算么?这类问题还是“化简先行”, 那么本题又该如何化简?
(1)今天我们来讨论矩阵和行列式的一类“交叉”问题——方阵的行列式。
(2)第1题:对于|A+B|这一类抽象行列式问题, 没有直接的公式, 需要将矩阵和的行列式转化为矩阵乘积的行列式问题, 然后再运用行列式的乘法公式计算。这是解决该类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同时由该思想引出了几种常见的解题方法和技巧, 如我们之前曾经提到的“单位矩阵的恒等变形”。
(3)第2题:看似是具体数字型行列式的计算, 那么能直接就代入计算么?这类问题还是“化简先行”, 那么本题又该如何化简?
【#一“典”一题# 第16题| 12岁时被性侵,18岁了还能起诉吗?】#鹏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法典# #法考# 答案我们将在下一期题目中公布[鼓掌][鼓掌][鼓掌]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写下你的看法!#民事# #鹏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侵犯儿童犯罪前科无法成为收养人# #虐待儿童# #起诉#
第15题(P3、P4)
正确答案:C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因此,皮皮父亲仍然需要支付抚养费。
第15题(P3、P4)
正确答案:C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因此,皮皮父亲仍然需要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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