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本#【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监管部门(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许可机关)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目前,全省仅明确贵阳市观山湖区作为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区域,相关要求及条件将根据试点情况依法适时调整。
一、实施范围
贵阳市观山湖区行政区域内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自愿以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形式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资质条件
申请人信用良好,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3.近三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被原发证机关撤销许可的;
4.近一年因违反食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予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5.近一年的日常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变更和延续,新办的不适用);
6.其他的失信情形。
三、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一)书面告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许可事项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违约责任等。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根据《贵州省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条件自查清单》、《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开展自查,若没有禁止采用承诺制的情形,申请事项已符合或者经过改造可以达到相关条件的,则书面承诺按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建设,待符合许可条件后方开展生产经营行为,并依法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按申请类别提交相应申请资料。承诺书一式两份,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现场受理和审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资料、承诺书、自查表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当场发放许可决定书,当场或6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告知书》,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四)后续监管。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监管部门在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
五、违约责任
后续监管中,发现准许的申请人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
承诺的条件不符,存在虚假承诺的,应根据违约事实是否主管故意分别处理。
(一)不属主观故意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属主观故意的或者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对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媒介上向社会公示;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六、资料清单
(一)新办(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告知书(需接收人签字盖章确认);
(6)承诺书;
(7)“告知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
(8)“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条件自查清单;
(9)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告知书(需接收人签字盖章确认);
(4)承诺书;
(5)“告知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
(6)“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条件自查清单;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延续(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告知书(需接收人签字盖章确认);
(4)承诺书;
(5)“告知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
(6)“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条件自查清单;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政策来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市监食流函〔2019〕17号)
一、实施范围
贵阳市观山湖区行政区域内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自愿以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形式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资质条件
申请人信用良好,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3.近三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被原发证机关撤销许可的;
4.近一年因违反食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予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5.近一年的日常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变更和延续,新办的不适用);
6.其他的失信情形。
三、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一)书面告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许可事项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违约责任等。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根据《贵州省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条件自查清单》、《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开展自查,若没有禁止采用承诺制的情形,申请事项已符合或者经过改造可以达到相关条件的,则书面承诺按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建设,待符合许可条件后方开展生产经营行为,并依法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按申请类别提交相应申请资料。承诺书一式两份,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现场受理和审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资料、承诺书、自查表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当场发放许可决定书,当场或6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告知书》,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四)后续监管。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监管部门在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
五、违约责任
后续监管中,发现准许的申请人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
承诺的条件不符,存在虚假承诺的,应根据违约事实是否主管故意分别处理。
(一)不属主观故意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属主观故意的或者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对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媒介上向社会公示;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六、资料清单
(一)新办(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告知书(需接收人签字盖章确认);
(6)承诺书;
(7)“告知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
(8)“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条件自查清单;
(9)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告知书(需接收人签字盖章确认);
(4)承诺书;
(5)“告知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
(6)“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条件自查清单;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延续(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告知书(需接收人签字盖章确认);
(4)承诺书;
(5)“告知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
(6)“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条件自查清单;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政策来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市监食流函〔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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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贵阳一患儿在市妇幼保健院感染HIV病毒”投诉,贵阳市卫计委正式回应】7月27日,贵阳市卫生计生委官网就“贵州省贵阳市两岁婴儿患艾滋”一事进行了情况通报。
通报中说,市卫生计生委接到“一名患儿在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感染HIV病毒”的投诉后,立即成立了工作专班,下设患儿救治组、血液安全调查组、医院现场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查找感染源,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成立了复核组,将在四名国家专家的指导下抓紧开展复核工作。下一步,市卫生计生委将全力配合复核组对感染源进行核查,尽快拿出调查结论,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通报全文如下
▼
关于贵阳一患儿感染HIV病毒的工作情况通报
2018年6月28日,我委接到“一名患儿在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感染HIV病毒”的投诉。接诉后,我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工作专班,下设患儿救治组、血液安全调查组、医院现场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
经查,2017年10月28日,患儿因误吸“苹果块”,家长将其送市妇幼保健院急诊科救治,入院后患儿呼吸困难,病情危重,转入儿童重症医学科(PICU)抢救,经25天的治疗后出院,此后病情加重再次返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患儿转院。
我委接到投诉后,对患儿遭遇深表关切和同情,对患儿家长的诉求表示理解。立即组织专家组全力救治患儿,并协调相关部门,全力为患儿治疗提供有利条件。
接诉当天,我委立即开展感染源调查。对市妇幼保健院涉及患儿就诊相关联的儿童重症医学科、输血科、检验科、药剂科、院感科、纤维支气管镜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等进行了院感调查。对与患儿有接触的33名医务人员进行了HIV病毒检测,均为阴性;同时,开展了血液安全相关调查工作,提取了相关联血液标本进行检测。均未发现异常情况。
为进一步查找感染源,我委迅速将初步调查情况上报省卫生计生委,恳请支持。省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牵头成立了复核组,在四名国家专家的指导下抓紧开展复核工作。
下一步,我委将全力配合复核组对感染源进行核查,尽快拿出调查结论,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来源:贵阳市卫生计生委官网
通报中说,市卫生计生委接到“一名患儿在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感染HIV病毒”的投诉后,立即成立了工作专班,下设患儿救治组、血液安全调查组、医院现场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查找感染源,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成立了复核组,将在四名国家专家的指导下抓紧开展复核工作。下一步,市卫生计生委将全力配合复核组对感染源进行核查,尽快拿出调查结论,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通报全文如下
▼
关于贵阳一患儿感染HIV病毒的工作情况通报
2018年6月28日,我委接到“一名患儿在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感染HIV病毒”的投诉。接诉后,我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工作专班,下设患儿救治组、血液安全调查组、医院现场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
经查,2017年10月28日,患儿因误吸“苹果块”,家长将其送市妇幼保健院急诊科救治,入院后患儿呼吸困难,病情危重,转入儿童重症医学科(PICU)抢救,经25天的治疗后出院,此后病情加重再次返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患儿转院。
我委接到投诉后,对患儿遭遇深表关切和同情,对患儿家长的诉求表示理解。立即组织专家组全力救治患儿,并协调相关部门,全力为患儿治疗提供有利条件。
接诉当天,我委立即开展感染源调查。对市妇幼保健院涉及患儿就诊相关联的儿童重症医学科、输血科、检验科、药剂科、院感科、纤维支气管镜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等进行了院感调查。对与患儿有接触的33名医务人员进行了HIV病毒检测,均为阴性;同时,开展了血液安全相关调查工作,提取了相关联血液标本进行检测。均未发现异常情况。
为进一步查找感染源,我委迅速将初步调查情况上报省卫生计生委,恳请支持。省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牵头成立了复核组,在四名国家专家的指导下抓紧开展复核工作。
下一步,我委将全力配合复核组对感染源进行核查,尽快拿出调查结论,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来源:贵阳市卫生计生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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