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去总部提交简历进行个人合同变更
和HRD面谈后回来的路上出来有一丝恍惚
好像突然间又一次长大了
回想一年半以前初来公司在总监终面的时候
本人就是无知者无畏的憨批怼怼少年[赞]
(此处应该为勇气可嘉的自己鼓掌
今天 在预料之内的
成熟稳重的剖析当前项目上存在的问题
以及提出改进的建议
成长就是与生活绝大部分的无趣握手言和的过程 翻过这座山 我们在人生更高处相见吧
和HRD面谈后回来的路上出来有一丝恍惚
好像突然间又一次长大了
回想一年半以前初来公司在总监终面的时候
本人就是无知者无畏的憨批怼怼少年[赞]
(此处应该为勇气可嘉的自己鼓掌
今天 在预料之内的
成熟稳重的剖析当前项目上存在的问题
以及提出改进的建议
成长就是与生活绝大部分的无趣握手言和的过程 翻过这座山 我们在人生更高处相见吧
#mewgulf#
20210116 Thairath采访
Mew: 组建工作室,包括生产团队和PR。
但在828事件中,stu公告说的是PR为外包,按此处mew本人的说法,pr为工作室一部分。
Mew表示Gulf会说漏嘴,是个口风不严的人。事实是,在BF企划宣传初期,尚未官宣具体企划内容的时候,mew在电台采访中明确表示Gulf要出单曲,提前泄露商业内容。
采访中表示tt2后俩人“在自己的路线上成长”,是粉丝坚定认为他们会再一起工作。
关于粉丝,ig200w+的是mewlions,cpf waanjai不属于。stu/m带tag会区别两个粉丝群,m给粉丝寄语、歌也有明确区别。“喜欢m的都是mewlions”xnb罢了。
20210116 Thairath采访
Mew: 组建工作室,包括生产团队和PR。
但在828事件中,stu公告说的是PR为外包,按此处mew本人的说法,pr为工作室一部分。
Mew表示Gulf会说漏嘴,是个口风不严的人。事实是,在BF企划宣传初期,尚未官宣具体企划内容的时候,mew在电台采访中明确表示Gulf要出单曲,提前泄露商业内容。
采访中表示tt2后俩人“在自己的路线上成长”,是粉丝坚定认为他们会再一起工作。
关于粉丝,ig200w+的是mewlions,cpf waanjai不属于。stu/m带tag会区别两个粉丝群,m给粉丝寄语、歌也有明确区别。“喜欢m的都是mewlions”xnb罢了。
保险大厦解构(四)--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约定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消费者所拥有的保障权益都在合同中进行列明。从维护保险权益的角度来讲,了解保险合同也就十分必要。
但是,围绕保险合同可展开的角度极多,显然不是一篇文章所能写完的。对此,本文简单挑选一个维度来进行简单阐述,以帮助消费者厘清保险合同和保险市场中最常见的困惑。
1.保险利益主体
在人身保险中,一份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包含四个利益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投保人是进行保费缴费的对象;被保人则是获得保险保障的主体,又称为保险标的;受益人则是享有保险理赔金申请的人。
在四个利益主体中,投保人和被保人可以是同一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人。受益人较为特殊,其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再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受益人默认指的是身故受益人,其在被保人身故后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而生存受益人默认只能是被保人本人。对此,如果一个保险产品不包含身故赔付责任,也就通常无法指定受益人。
另外,受益人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包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几方享有均分保险理赔金的权利。如果投被保人希望某人为受益人或者改变受益份额,则可对受益人进行指定。此时,所指定的对象即为指定受益人。
例如,妻子在保险公司A为丈夫投保一份意外险,受益人指定小孩。其中保险公司A为保险人,妻子为投保人,负责缴纳保费;丈夫为被保人,即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保障;小孩为指定受益人。如果丈夫发生意外,在未身故的情况下享有申请获得保险金的权利,如果身故则该权利由小孩享有。
从合同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由投保人与被保人签订。而被保人与受益人只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与保险合同存在关系。
那么,除了上述四个主体,保险合同利益还与其他人或主体有关系吗?答案是:没有。
2.保险市场的主体
当然,保险市场的构成不会仅仅只包含以上四个主体。一个完备的保险市场,必然包含三个主体:供给方、需求方和市场中介。供给方自然是保险公司,需求方自然是投被保人,而市场中介则包含很多种类,譬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精算师、保险律师······等等。
客观来讲,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的必要组成,但是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必要组成。如果需要举个例子,那最后的例子就是回顾下初中所学的生物学。生态系统中的三个主体:生产者(植物等)、消费者(动物等)和分解者(细菌、真菌)。对于一个生态系统而言,生产者和分解者是必需的,但是消费者则是可有可无的。无论有无消费者,生态系统都能独立存在。是不是像极了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主体的关系呢?
根据这些关系,我们接下来解决保险市场中人们常见的困惑。
3.保险销售
正是由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关系人只有被保人和受益人,所以导致了保险销售可以委托给多方来完成,譬如保险公司员工、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以及其它第三方平台。因为无论销售发生在哪,都无法影响保险合同的最终性质。
在以往,部分保险代理人一直向消费者构造认知壁垒,即“除了在我这投保,其他地方投保都不靠谱”。在了解保险合同构成的情况下,这种言论是多么的贻笑大方。
骨感的事实就是,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除了前述四个主体外,再无其他。历史总会押韵,现在的部分机构,也在试图向消费者构造认知壁垒,“来我这,最靠谱”。然而,在真相面前,一切都是那么苍白无力。其似乎试图让自己凌驾于“法的精神”之上,但却不得不在现实中跌落。犹如当人类发现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时,那种自我跌落,无奈而不甘。
简而言之,是因为保险销售无法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所以才诞生了多种销售渠道,而不是销售渠道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正所谓,落花有意,流水无情,概莫如是。
4.保险理赔
保险销售所塑造的认知壁垒中,总是直戳消费者的软肋,那就是保险理赔。大概的意思就是,其他地方购买,都存在理赔风险!于是,你能看到,保险代理人在攻击保险经纪人,线下销售在攻击线上销售,机构销售在攻击个人销售,然后,被攻击的一方以牙还牙,所谓“士可杀,不可辱”,大概描述的也就是这样的境况吧。
同样,由于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的确定性,所以任何销售渠道甚至保险公司自己的人,都无法影响理赔结论。保险公司的核赔部,作为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大后方,及时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员工,也无法干涉和改变理赔结论。否则,置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同效力于何地,以及让监管情何以堪呢?
即便是各个销售主体承诺的理赔服务,其实都对保险理赔没有任何影响,无法起到了一种协助提交资料的作用。至于说是想干涉核赔结论,那就是痴人说梦了。
正是因为保险合同的这种确定性,以至于保险成了一种最不必担心服务的产品存在。因为,只要有理赔需求,直接给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报案,然后提交理赔资料即可。
当然,保险理赔本身是一个很大的版块,笔者在此暂不做展开。
5.小结
关于保险市场流传的那些谎言,其实只要了解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自然就不攻自破。保险所一切,最终无非都是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合同的一种履行。因此,其余的其他谎言,此处暂且按下不表。
而对于保险合同的其他解析,后续文章再逐步展开。 https://t.cn/R2WxQOQ
保险合同是约定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消费者所拥有的保障权益都在合同中进行列明。从维护保险权益的角度来讲,了解保险合同也就十分必要。
但是,围绕保险合同可展开的角度极多,显然不是一篇文章所能写完的。对此,本文简单挑选一个维度来进行简单阐述,以帮助消费者厘清保险合同和保险市场中最常见的困惑。
1.保险利益主体
在人身保险中,一份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包含四个利益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投保人是进行保费缴费的对象;被保人则是获得保险保障的主体,又称为保险标的;受益人则是享有保险理赔金申请的人。
在四个利益主体中,投保人和被保人可以是同一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人。受益人较为特殊,其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再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受益人默认指的是身故受益人,其在被保人身故后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而生存受益人默认只能是被保人本人。对此,如果一个保险产品不包含身故赔付责任,也就通常无法指定受益人。
另外,受益人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包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几方享有均分保险理赔金的权利。如果投被保人希望某人为受益人或者改变受益份额,则可对受益人进行指定。此时,所指定的对象即为指定受益人。
例如,妻子在保险公司A为丈夫投保一份意外险,受益人指定小孩。其中保险公司A为保险人,妻子为投保人,负责缴纳保费;丈夫为被保人,即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保障;小孩为指定受益人。如果丈夫发生意外,在未身故的情况下享有申请获得保险金的权利,如果身故则该权利由小孩享有。
从合同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由投保人与被保人签订。而被保人与受益人只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与保险合同存在关系。
那么,除了上述四个主体,保险合同利益还与其他人或主体有关系吗?答案是:没有。
2.保险市场的主体
当然,保险市场的构成不会仅仅只包含以上四个主体。一个完备的保险市场,必然包含三个主体:供给方、需求方和市场中介。供给方自然是保险公司,需求方自然是投被保人,而市场中介则包含很多种类,譬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精算师、保险律师······等等。
客观来讲,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的必要组成,但是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必要组成。如果需要举个例子,那最后的例子就是回顾下初中所学的生物学。生态系统中的三个主体:生产者(植物等)、消费者(动物等)和分解者(细菌、真菌)。对于一个生态系统而言,生产者和分解者是必需的,但是消费者则是可有可无的。无论有无消费者,生态系统都能独立存在。是不是像极了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主体的关系呢?
根据这些关系,我们接下来解决保险市场中人们常见的困惑。
3.保险销售
正是由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关系人只有被保人和受益人,所以导致了保险销售可以委托给多方来完成,譬如保险公司员工、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以及其它第三方平台。因为无论销售发生在哪,都无法影响保险合同的最终性质。
在以往,部分保险代理人一直向消费者构造认知壁垒,即“除了在我这投保,其他地方投保都不靠谱”。在了解保险合同构成的情况下,这种言论是多么的贻笑大方。
骨感的事实就是,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除了前述四个主体外,再无其他。历史总会押韵,现在的部分机构,也在试图向消费者构造认知壁垒,“来我这,最靠谱”。然而,在真相面前,一切都是那么苍白无力。其似乎试图让自己凌驾于“法的精神”之上,但却不得不在现实中跌落。犹如当人类发现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时,那种自我跌落,无奈而不甘。
简而言之,是因为保险销售无法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所以才诞生了多种销售渠道,而不是销售渠道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正所谓,落花有意,流水无情,概莫如是。
4.保险理赔
保险销售所塑造的认知壁垒中,总是直戳消费者的软肋,那就是保险理赔。大概的意思就是,其他地方购买,都存在理赔风险!于是,你能看到,保险代理人在攻击保险经纪人,线下销售在攻击线上销售,机构销售在攻击个人销售,然后,被攻击的一方以牙还牙,所谓“士可杀,不可辱”,大概描述的也就是这样的境况吧。
同样,由于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的确定性,所以任何销售渠道甚至保险公司自己的人,都无法影响理赔结论。保险公司的核赔部,作为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大后方,及时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员工,也无法干涉和改变理赔结论。否则,置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同效力于何地,以及让监管情何以堪呢?
即便是各个销售主体承诺的理赔服务,其实都对保险理赔没有任何影响,无法起到了一种协助提交资料的作用。至于说是想干涉核赔结论,那就是痴人说梦了。
正是因为保险合同的这种确定性,以至于保险成了一种最不必担心服务的产品存在。因为,只要有理赔需求,直接给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报案,然后提交理赔资料即可。
当然,保险理赔本身是一个很大的版块,笔者在此暂不做展开。
5.小结
关于保险市场流传的那些谎言,其实只要了解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自然就不攻自破。保险所一切,最终无非都是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合同的一种履行。因此,其余的其他谎言,此处暂且按下不表。
而对于保险合同的其他解析,后续文章再逐步展开。 https://t.cn/R2WxQ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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