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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离奇的判决
关注焦点: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大学生都会面临的问题。当你的知识产权被以单位的名义占有剽窃;当单位不承认你的著作权却说经过你的授权;当你需要A署名,结果法院判决有B署名;当你以为对手堂堂正正跟你打官司,却发现对手在审案期间与法官在一起“学术交流”,今天陈昌荣的命运,注定就是你们的命运。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为了举办展览,提出先将展品送审,陈昌荣提供了64块展板,而没有交付拉直展布四角的弹簧,于是,中央财经大学派人派车拖走了展板。
中央财经大学举办展览的当天上午,通知陈昌荣到场参加开幕式。
陈昌荣很诧异,作为著作权人,举办时间、场所和参加人都不知道,哪有这样举办展览的?到了现场,根本没有所谓开幕式。陈昌荣看到没有署自己名字的展板,四角不是弹簧而是塑料绳拉坏的展品,作为著作权维权的弱势方,也很无奈,只是提出展览的主展板(第一展板)要加陈昌荣的版权页,用弹簧而不是塑料绳固定展布,展完后完璧归赵。
然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既没有在展品主题版(第一展板)上加陈昌荣的版权页,也没有按展览要求更换弹簧加固,更没有按人情常理——派人派车归还展品,对陈昌荣要求置若罔闻。
一年之后,陈昌荣诉讼法院。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一直不承认著作权归属陈昌荣,连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版权登记证》和公证登记机关的《公证书》都认为是假的,按说,这种认识态度和行为指导方针是自己给自己挖“坑”,是危险的,因为不承认陈昌荣的著作权,即意味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展览没有经过授权和署名行为发生,这是铁定的侵权。
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无所顾忌,哪怕在一二审法院,还是保持如此“痴心不改”的态度。
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著作权归属陈昌荣,这无问题。
然而,一二审法院认为中央财经大学不承认著作权归属陈昌荣,那是“异议”,是态度问题而不是侵权性质问题,对本案发生侵权行为没有任何影响。至于授权,陈昌荣答应免费提供展板,陈昌荣交付了展板,陈昌荣到达了现场······这是陈昌荣的“许可”,因此,中央财经大学举办展览是经过陈昌荣授权了的。
陈昌荣辩称那不是法律意义的“许可”,而是双方商谈的“要约邀请”;如果是许可,陈昌荣作为著作权人怎么连主办地点、时间、参加人等等都不知道;而且,许可使用是专有使用权时,法律规定要有书面合同,一二审法院不予理睬。
一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虽然明明标有中央财经大学署名为主办单位的展板,但与本案无关(即判决书所言:“并非涉案展板的一部分”),也就是同意中央财经大学的观点,展览不是中央财经大学举办的,至于是谁?你们去猜。
虽然主展板(第一展板)没有署名陈昌荣,但把在对外经贸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展览主展板放了进来,尽管上面的时间和场所都不同,不管你们怎么不相信——这不符合展览的常识,只有主展板写有一个或几个主办单位,没有三个主展板写一个主办单位的展览,但一二审法院相信有这样的展览且合法合情的存在,关键是上面有一二审法院认可的“署名”行为。
虽然中央财经大学和一二审法院都承认,陈昌荣提出了展览要加“版权页的要求,但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陈昌荣要求中央财经大学在易拉宝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标注制作单位‘长路当舞艺术工作室’”。
你说加A,一二审法院说没提出加B,很无奈,也很搞笑。
至于陈昌荣提供的证据显示,在一二审法院审案期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与一二审法院审判人员的领导和领导的领导搞“学术交流”,没有遵守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原则,导致干扰法官审案,证人不愿作证,律师不愿参与辩护等怪事发生,一二审法院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理睬。
是的,你没看错,在当今法治社会,居然发生了请不到律师的怪事。
至于陈昌荣提出中央财经大学要对损坏的展板归还及赔偿,一审法院未予理会。二审时陈昌荣提醒该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超出了一审诉讼的请求,且中央财经大学“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二审法院不予处理。
这就是说,陈昌荣的展品不仅不用赔了,连归还都用不着了。
神不神奇?
本是被告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经过这一番了不起的神操作,化腐朽为神奇,不仅“合法”地抢到陈昌荣展览的著作权和署名权,还加深了与法院领导和领导的领导的交流与联系,而且,损坏了陈昌荣的展品,不仅可以“合法”的不赔,还可以“合法”地永久占有。
高!实在是高!
当代离奇的判决就此破土而“生”,离奇之处在于:
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不承认陈昌荣的著作权,却获得了陈昌荣使用作品权和展览的授权。这下应该知道什么是无中生有了。
2、搞笑还在继续。中央财经大学前面拼命争取有权举办展览,接着死硬强调没有举办展览,翻脸比翻书还快。一二审法院倒是没有这么直裸裸,而是比较委婉地认为。虽然明明标有中央财经大学为主办单位的展板,却是“并非涉案展板的一部分”,也就是认为展览不是中央财经大学,至于是谁举办的展览,大家猜猜看。
法院判决书留下猜的悬念,这也少见,实在有趣。
3、陈昌荣现场没有看到主展板署名,一二审法院却认定展览现场有署名的展板,而且有三个主展板。还记得安徒生的童话《皇帝的新装》吗?又一处无中生有破土而“生”。
4、陈昌荣要加“版权页”,一二审法院说陈昌荣没有提出要加“长路当舞艺术工作室”,著作权人要加A,一二审法院说要加“B”,这个故事的典故起源是两千年前的秦末时期,赵高发明的,叫“指鹿为马”。
5、民事诉讼按理说是“谁主张谁举证”,未必,法院还有“常理判断”,法官的主观推断比任何证据都能决定结果,难道不是吗?判决书上写得不一定是证据,但一定写的是法官“常理推断”。
6、陈昌荣作为著作权人,不仅免费提供展板,也没有获得署名,甚至展品都无权要回,做成了当今没有任何权益或收益的“好人好事”。
长达四年的著作权纠纷和三年的诉讼,随着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的一声锤响,陈昌荣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心念化作一场美梦。
这,究竟是谁的笑话?
(注:详情请参看一二审法院《判决书》和本人的其他栏目和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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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既没有在展品主题版(第一展板)上加陈昌荣的版权页,也没有按展览要求更换弹簧加固,更没有按人情常理——派人派车归还展品,对陈昌荣要求置若罔闻。
一年之后,陈昌荣诉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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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无所顾忌,哪怕在一二审法院,还是保持如此“痴心不改”的态度。
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著作权归属陈昌荣,这无问题。
然而,一二审法院认为中央财经大学不承认著作权归属陈昌荣,那是“异议”,是态度问题而不是侵权性质问题,对本案发生侵权行为没有任何影响。至于授权,陈昌荣答应免费提供展板,陈昌荣交付了展板,陈昌荣到达了现场······这是陈昌荣的“许可”,因此,中央财经大学举办展览是经过陈昌荣授权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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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虽然明明标有中央财经大学署名为主办单位的展板,但与本案无关(即判决书所言:“并非涉案展板的一部分”),也就是同意中央财经大学的观点,展览不是中央财经大学举办的,至于是谁?你们去猜。
虽然主展板(第一展板)没有署名陈昌荣,但把在对外经贸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展览主展板放了进来,尽管上面的时间和场所都不同,不管你们怎么不相信——这不符合展览的常识,只有主展板写有一个或几个主办单位,没有三个主展板写一个主办单位的展览,但一二审法院相信有这样的展览且合法合情的存在,关键是上面有一二审法院认可的“署名”行为。
虽然中央财经大学和一二审法院都承认,陈昌荣提出了展览要加“版权页的要求,但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陈昌荣要求中央财经大学在易拉宝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标注制作单位‘长路当舞艺术工作室’”。
你说加A,一二审法院说没提出加B,很无奈,也很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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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昌荣要加“版权页”,一二审法院说陈昌荣没有提出要加“长路当舞艺术工作室”,著作权人要加A,一二审法院说要加“B”,这个故事的典故起源是两千年前的秦末时期,赵高发明的,叫“指鹿为马”。
5、民事诉讼按理说是“谁主张谁举证”,未必,法院还有“常理判断”,法官的主观推断比任何证据都能决定结果,难道不是吗?判决书上写得不一定是证据,但一定写的是法官“常理推断”。
6、陈昌荣作为著作权人,不仅免费提供展板,也没有获得署名,甚至展品都无权要回,做成了当今没有任何权益或收益的“好人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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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影响发财的,都必须改。
决定一个赚钱能力的一个是本人的脑子和能量
一个是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当你手机号码结尾不是财富数字的时候,你无论做什么决定,你都无法留住钱。所以必须改。
每一个一小的细节,行为,能量都会影响我们一生。
当你一件事情将就,你就会形成事事将就的性格和思维。
当有一天你兜里没有钱的时候,你已经无力翻身了。
有钱,就是现在改。
决定一个赚钱能力的一个是本人的脑子和能量
一个是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当你手机号码结尾不是财富数字的时候,你无论做什么决定,你都无法留住钱。所以必须改。
每一个一小的细节,行为,能量都会影响我们一生。
当你一件事情将就,你就会形成事事将就的性格和思维。
当有一天你兜里没有钱的时候,你已经无力翻身了。
有钱,就是现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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