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对多起受贿犯罪贪官忏悔录(检查)进行归纳,得出其进行受贿犯罪最常见原因(心理)有:侥幸心理、贪欲、心态失衡、升迁无望、居功自傲、拒绝监督、不懂法律、交友不慎、生活腐化、因家人(妻儿)而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支配贪官实施受贿犯罪的心理并非一种,而是几种心理交叉作用,为论述方便,仅阐述犯罪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因侥幸而受贿

一般来说,受贿犯罪人对自己受贿行为及其后果都要加以考虑:犯罪得逞后的快感,犯罪得逞带来的后果以及对刑罚的畏惧和道德良心的谴责等,都使受贿犯罪人产生复杂的动机斗争;在动机斗争过程下,这类人心理明显地不安,于是寻找种种“合理化”的理由为自己进行辩解和自我安慰,以减少和解脱心理压力:如

①“只有你知我知”为自己辩解。如广西钦州原市委书记俞芳林忏悔道:“我想,只有天知地知他知我知,他不说我不讲,又有谁会知道呢?”

②“下不为例”辩解。如工行福建华安县支行原行长李金鹏在《心存侥幸是自欺欺人》一文中写道:“1000元小意思”,那时我哪里敢要?“下不为例”就收下了。由于第一次收钱没被发现,接下来几次也没被发现,我的胆子也就大了”;再比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冲忏悔道:“我不该收受贿赂,尤其是收韩德志送给我的100万元钱,我深刻地认识到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这100万元对我的诱惑力太大了,我当时也真是利欲熏心、财迷心窍,没能经受住金钱的考验。我当时也有一种赌博的心理,以前也有人给我送过大额的现金,我大都经受了诱惑。但是这笔钱的诱惑太大了,我想我把这笔钱收了之后,在任期间不再收受任何人的钱。在这种不健康的心理驱使下使我走向了犯罪道路。早在韩德志出事后,我也担心东窗事发,心里非常害怕。我本来是有机会把钱退给检察机关或者纪检部门的。在侥幸心理作用下,我最终还是没有把握这次机会。现在回想起来,真的后悔得要死。”

③送钱人不会出卖自己。如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在其悔罪书《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写道:“我认为给自己送钱的人绝大多数都是下属干部和朋友,不会出卖自己”;

④阿Q心理“别人能收我也能收”。四川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陈昌立忏悔道:“对 1万元现金意味着什么,十分清楚,当时我脑子里斗争十分激烈,曾想到党纪国法,想到手铐、牢房,也想到道德良知,更想到的是社会上纸醉金迷的生活,一掷千金的大款,在取舍之间权衡,思想斗争十分激烈,最终我收下了钱。钱实实在在地拿在手里,它的诱惑使我忘记组织原则和党纪国法。我内心也在为自己辩解,反正社会风气如此,收钱的又不止我一个人。从此,就迈进了泥潭不能自拔。”从犯罪学来说,上述四种心理就是侥幸心理,它是指犯罪人对自己能够逃避法律追究的自信想象或可能逃避法律制裁的赌注心理,它是有很强的腐蚀性和传染力的心理病菌,是突破思想防线的杀手,是导致犯罪的祸根。就受贿犯罪而言,犯罪人多数都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对自己职务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相当熟悉,但是其物欲动机在以权谋私等心理驱动下变得十分强烈,以致把反对动机(自尊、恐惧、名誉等)压抑下去。

客观地讲,犯罪人之所以敢笑着受贿,是因为有一定的根源的。即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体系尚不健全,惩防并举的反腐机制尚未形成。具体地讲有以下四点原因:

①由于预防机制的缺失,国家在反腐工作中基本上实行的是事后惩处的办法。有关部门获取腐败案件的线索,除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被“拔出萝卜带出泥”外,大部分仍需要依靠很不规范的群众举报,而且这种举报基本取决于群众对内情的了解和个人的意愿。在此情况下,犯罪人自然认为只要交易秘密,就会平安无事。有的受贿犯罪人在受贿过程中还坚守“办不成的事不收”等“几不收”原则,采取种种隐蔽的手段,千方百计进行自我保护,以进一步加大“保险系数”,认为交易隐蔽不会查到自己头上,这是侥幸心理存在的第一个根源;

②职务犯罪人大都拥有自己的“保护伞”,以求得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保护。如原山东省黄金工业局局长兼省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薛玉泉所说“就是有点风吹草动,上边也会有人罩着”,加之有些部门监督机制的缺位,更是加大了案件查处的难度。“伸手必被捉”毕竟还不是“伸手‘即’被捉”,对“伸手”者的查处往往会有一个过程。贪官潜伏期长,这是他们心存侥幸的原因之二。

③ “犯罪黑数”(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也即实际发生的犯罪与被追究的犯罪之间的差数)的不断攀升和大量存在,贪官被查处概率偏低,且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导致了刑事制裁威慑力的绝对弱化和贪官作案侥幸心理的相对强化(贪官选择的侥幸心理与犯罪黑数的数量成正比例关系,即犯罪黑数的数量越小,预期风险就越大,则犯罪的侥幸心理越弱;犯罪黑数的数量越大,预期风险就越小,则犯罪的侥幸心理越强),这是其心存侥幸的原因之三。

④现实实践中“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不正常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职务犯罪人的“侥幸心理”。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支撑上述侥幸心理的基础仍不牢固:

一是凭什么相信“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等骗人的鬼话,要想不留痕迹是不可能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正如陈毅诗中所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

二是表面上给你送金钱,实际是送毒药、送炸药、送手铐。明白一个道理:用金钱来换权的那些人,就是不法利益最大化追求者,一旦案发,就会主动立功争取依法宽大处理,或支撑不住被动交代问题;

三是人不能因小失大,不能贪一时之利,带来终身之悔。一定要算清一笔明白帐,计算腐败的成本:犯罪后名誉、前途、后半生自由均被剥夺、家庭遭受打击、子女前途受影响),腐败的确不划算。

二、因贪欲而受贿

心理学中有个著名的“黑猩猩受贿实验”,即实验者训练黑猩猩做一个守门者,训练成功后黑猩猩果真很好的充当守门角色了,然后当有人以香蕉贿赂它时,黑猩猩就放行了。这个实验一定意义上说明了,贪婪与收受贿赂似乎是动物甚至是人的本能。如陈少勇心理描述的“心中涌动着一种他自己都说不清楚的感觉”,也许这种“说不清楚的感觉”就是人类和动物所共同拥有的贪婪本性。

贪婪心理就是贪得无厌、永不满足的一种过度膨胀的利己欲求的变态反应。俗话说:“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不知足、冒险、意志薄弱是贪婪的主要特征。贪婪的欲望无止境,所得愈多,胃口越大;贪婪能使人丧失理智,不顾社会道德、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舆论的谴责,以身试法,甚至不顾身家性命,疯狂地攫取不义之财;贪婪导致人的意志薄弱,不能抵御各种诱惑。贪婪心理犹如“加油站”,加速国土人违纪的步伐。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飞鹏发自肺腑的忏悔具有代表性。在被问及为何要收取韩德志给的10万元?王飞鹏回答道:“还是自己的贪心作怪,我认为他给我送钱,我给他办事(指拨付工程款、承揽工程),这对我们都是有利的事情,而且将来也不会出事,所以才收取给我的10万元钱。”贪欲过重的人一般会错误地认为,社会今后将以占有资本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于是不择手段地捞钱。因贪欲而受贿的另外一个典型便是江苏省宿迁市原市委常委曾鸿翔,其忏悔道:“刚开始接受他人的钱财,也感到烫手,知道这是违法违纪,但是贪婪、敛财的邪念战胜了理智,把砒霜当成了冰糖。”类似的还有江苏省扬州副市长戎文凤、山东第一贪官潘广田。这些人认为,社会今后将以占有资本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于是不择手段地捞钱。

笔者认为贪欲害处有四“害党、害民、害人、害己”:

一是损害党的光辉形象。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不仅败坏社会风气,而且给党的光辉形象抹黑;

二是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少数党员干部因贪不义之财而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交易,从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是葬送个人的政治前途;

四是危害家庭。贪财好色,难免牵累家人,甚至一人贪导致全家贪,原本好端端的家庭,终被贪欲所吞噬。大贪官李乘龙身陷囹圄后写了一首忏悔诗:“钱遮眼睛头发昏,官迷心窍人沉沦。

只因留恋名利地,终究成为犯罪身。功名利禄如粪土,富贵荣华似浮云。如君能出赍赦手,脱胎换骨重卧薪。”但悔之晚矣,“眼前有余忘缩手,身后无路想回头。”

作为党的领导干部,永远要记住自己的公仆身份,只要你计算个人成本,最后的结果就完全可能是自己出局。搞腐败对个人和家庭来说,付出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人完全不值得为钱财付出如此高昂的代价!正如因受贿而被判死刑的厅级干部蒋艳萍感慨道:“世界各国的旅游胜地都可不去,但有三个地方一定要去。一是去贫困地区,看看那些辛苦一年赚不到几百块钱的老百姓是怎样生活的,以提醒自己要时刻记住知足常乐;二是去火葬场看看,人死方知万事空,以提醒自己不该去贪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三是去监狱看看,以提醒自己珍惜人生最大的财富——自由。

三、因心态失衡而受贿

心理失衡也是领导干部受贿违纪的“催化剂”。个别领导干部升迁无望就错误地认为,既然得不到提拔,政治生命也就如此而已,为此大肆受贿。还有的领导干部,看到房地产开发商出手阔绰,一个月的收入还不及这些房地产开发商一顿饭钱,难免会心理失衡,而心理失衡往往是走向受贿违纪的“拐点”,而领导干部一旦心理失衡,离受贿违纪就不远了。

因心态失衡而受贿的典型是江苏省扬州市原副市长戎文凤,其在《我放纵了私欲的滋长》文中忏悔道:“我认为自己长期在政府工作,节奏快,负荷重,很辛苦,而付出的劳动与得到的报酬不成正比,分配不公。”类似的还有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都公路发展公司的一把手毕玉玺:“从县长调到交通局任副局长心里产生了不平衡,看看人家本县的一些正职调到市里基本都安排了正职,或提拔工作,我就产生了组织对我不公平的思想,我老觉得组织欠我的。”因“跑官买官进班房,昔日劳模变囚徒”的海口工商局振东分局原副局长吴岩忏悔道:看到很多同龄朋友不声不响地都发了大财,开豪华车,住花园别墅,而自己虽然头上罩着许多光环,可生活一点没变。于是,我认为要想升官光有政治资本还不行,还得有人情资本,并萌生了“买官”的念头。

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地位观、权力观,不应把地位、权力看得太重,不被其所累。在目前社会分配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分配不公的现象确实存在,党政机关干部的收入同大款、老板收入相比的确偏少,但是不能仅向上看,还要向下看:多看看在贫困线上挣扎的穷苦老百姓!再说,部分大款、老板巨额非法所得是靠偷税、诈骗所得,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决不能去干违法犯罪之事;再向深处想:人要那么多钱干啥?够吃够花就行了。钱乃身外之物,死不能带走;最后:作为国家公务员,为国家和民众作出巨大贡献,人民群众永远不会忘记!须知人民群众的口碑也是一笔巨大的财富,这是那些大款、老板永远都得不到的。这样比就不会心理失衡了,也就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搞以权谋私的勾当。看来还是要淡泊名利地位、绷紧廉政这根弦,老老实实做人、扎扎实实工作。

四、因升迁无望而受贿

因升迁无望而受贿的典型便是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欧阳松,其在《官居高位不自醒 身陷囹圄始觉悔》忏悔道:“组织上把我从市长岗位调到省工商局任职后,内心是有些想法的,认为自己在市里工作还是干出了一些成绩的,现在看来官阶到此为止,提拔已经无望,过几年就要退休,也应该考虑自己的晚年生活了。于是收受巨额贿赂。”类似的还有重庆合川市原卫生局长李廷云:“我感到政治上没有进步了,趁在位时挣点钱,让今后日子好过些”;原工行厦门分行行长叶季谌:“在努力工作的表面下,我对个人前景都感到深深的悲观—我在迷失目标、方向的情况下,革命意志迅速衰退,产生“为私”错误念头,遂被“糖衣炮弹”击倒。击中了我的要害,我默认了,于是收受了其中几个人的钱财,最终导致了身陷囹圄的悲剧下场。想给自己“留一片天地”,结果一误百误,悔之晚矣。”

欧阳松、李廷云等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就是因为其没有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权力观,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追逐名利的手段。看来还是有必要加强正确的利益观、权力观教育,教育党员时刻把党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教育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而非利用手中权力去捞取个人私利。同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须加强对即将离任的领导干部的教育,使其正确对待个人进退,保持革命晚节,为党和人民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到永远忠诚老实、廉洁奉公。

五、因妻儿而受贿

因妻儿而犯罪的典型就是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执行死刑的原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原副总经理乔本平:“我在教育子女过程中过分溺爱孩子,甚至置国法于不顾。孩子要房子,我就用公款给他买房子;孩子要做生意,我就从公款中拿钱给他。对孩子的要求,我总是百分之百满足,完全不顾自己是不是在违法犯罪。” 因妻儿而犯罪的还有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运鸿、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马其伟等人。

从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看,有些不法之徒在腐蚀拉拢领导干部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往往迂回侧击,把进攻的目标瞄准领导干部的“后院”,企图从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身上打开缺口,通过走“公子路线”、“夫人路线”,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家庭对个人的道德品质、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影响很大,没有一个廉洁的家庭,就难以确保有一个廉洁的领导。因此领导干部务必管好配偶子女。

六、因不懂法律而受贿

近年来,普法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实践中,仍有不少公职人员陷入常见的法纪误区,危害极大,应引起高度关注。

误区一:收钱未办事,不算受贿,或者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正当,不是受贿。如北京市原政协副主席、市政府顾问黄纪诚在法庭上辩解称,“虽接受请托人的贿赂,但没有为请托人谋利益,不应构成受贿罪”;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在法庭上也辩解称“自己在停车购物城工程、民族宫工程、拉平隧洞工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系正当履行职务”。事实上,按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及司法机关通常做法,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了,而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误区二:事后受贿不算受贿,或案发前将受贿所得退还行贿人,也不算受贿。生活中,很多领导干部错误地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他人基于“友情”等原因,意思一下,人之常情,不应视为受贿,或得知有关部门将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于是抓紧将其受贿所得退还行贿人,就算没事了。如重庆市合川区妇幼保健医院原院长杨建在庭审中辩称:他于2003年7月至9月期间,收受三个人给予的“感谢费”3万元人民币,以及2006年3月底施工方给予的“感谢费”5000美元不是受贿,都是人家自愿在事后给的,至多算是违纪,因此受贿金额应扣除这两笔。而法院认为此为典型的受贿行为,所以认定其辩解意见不成立。生活中,不少领导干部对自己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错误的法律评价(即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所存在的不正确的理解),以“自我审判”的方式安慰自己,实属自欺欺人。“自我审判、自我安慰”对领导干部具有相当的杀伤力和腐蚀性,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并继续实施犯罪,在错误的道路越走越远。

误区三:重大节假日,收受巨额红包、礼金,仅构成收受礼金的违纪。如贵州省国土厅地勘处原处长李明道从2003年8月到2005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需要地质勘探的16家公司企业的贿赂共23.3万元,为这些公司的地质勘探报批大开方便之门。其中,2003年春节,李明道在审批天柱县一金矿探矿权的过程中,收受杨某某送来的现金1万元;2003年8月至2004年春节期间,李明道在贵阳某公司的探矿权的审批过程中,分两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刘某某送来的感谢费,现金1.5万元。李明道在庭审时辩解称:“过年时相互拜年是一种社会风气,有时候无法拒绝,因此这18.2万元不应看作是受贿金额。”其辩护律师也为其作不正确的辩护:“从来没有索贿的行为,而且没有因为工作为难当事人,当事人送给他的钱,多是事后作为感谢费。何况,他为送钱的当事人办的事,也没有违规现象发生。当事人向被告人送钱的行为,多发生在春节期间,这是过节期间正常的礼尚往来。”实践中,某些行贿人为了掩人耳目,寻找和等待多种机会和借口沟通感情,如逢年过节看望一下,住院治病慰问一下,家人生日祝贺一下,家有丧事凭吊一下,如此等等。“貌似馈赠、实为贿赂”,需要领导干部特别注意。近几年,一些高官纷纷落马,究其根源,是因为一些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淡化了理想信念,放弃了廉洁自律的要求,以致思想腐化堕落,从吃喝玩乐、收受小礼品这样一些看似小节的问题开始,一步步打开道德堤坝的缺口,最终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认识误区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仅承担党政纪责任。某些公职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对法纪缺少敬畏之心。渎职犯罪的人员大多数都没有树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因此,其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的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达昌利用职权违规染指一宗巨额挪用公款案,从而导致一家四川上市公司从此陷入步步荆棘,“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李达昌因滥用职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有法学专家表示,这或是中国省部级高官中,因“过错行政”、滥用职权而获罪的第一人。权力具有腐蚀性和扩张性,不了解权力的边界,不按权力的运行规则去做,就会像失轨的火车、脱缰的野马,必然付出惨痛的代价。正如湖南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刘其业在《三罪并罚、泪洒黄昏路》一文中忏悔道:“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我竟犯下了受贿、挪用公款和玩忽职守三大罪行。当时,一种委屈、冤枉的情绪袭上心头。我认为自己主观上还是为单位着想,是好心办了坏事,怎么能治我的罪呢?这时,管教警察给我送来了《刑法》。我反反复复对照看了好多遍,这才搞清楚自己确确实实是触犯了刑法。唉,不怨天,不怨地,只怨自己过去没有好好学法。在囹圄之中,我才深深地认识到,头脑里没有法纪观念这根弦,或者这根弦一旦松弛,走上犯罪道路是迟早的事。”

实践中,人们对于渎职犯罪存在五大认识误区:其一,哪怕损失再大,“钱不进个人腰包不犯罪”;其二,“为公不犯罪”,甚至美其名曰“好心办坏事”;其三,“失误在所难免”,造成重大损失是“交学费”;其四,“法不责众”;其五,“集体研究无 责任”或者“领导决定无责任”。这些误区,公职人员当远离。

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在分析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反省材料时发现,有81.4%的贪官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不懂法,并不足以成为减轻罪责的砝码。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更应加强法律学习。如果缺少必要的法律修养,很容易好心为民办事,最后却把自己搭了进去。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每年都请法律专家授课,中央领导尚且如此,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就不能以忙为借口拒绝学习法律了。以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部分职务犯罪人法庭上为自己辩解道:自己虽收钱,但未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其实不知,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信力,而且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就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很显然,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只要求行为人承诺(默认)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

七、因交友不慎而受贿

因交友不慎而犯罪的典型事例莫过于湖北省黄石市原市长、市委书记陈家杰《一个个饭局铸成一节节锁链》:“ 吃别人的嘴短,拿别人的手软;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人家巴结的不是我陈家杰本人,而是手中握有的实权,是能给他们带来利益的市长、市委书记。”工行湖南省分行原行长刘宜清忏悔道:“在商场上的那些所谓朋友没有一个不是冲着我的职位来的,而我却还以为这些朋友可交,结果在他们甜蜜蜜的迷魂汤中迷失了自我,成为他们摆布的一颗棋子。” 交友不慎还是山东第一贪官潘广田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随着职务的提高和权力的增大,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想认识我的人越来越多,一开始请你吃饭、送点土特产,以后送贵重物品,最后到送钱。我这个贪欲也是由小到大,由简到繁。这些人送钱的目的是什么呢?大部分人可以说是为了利用你的权力,为他的目的,投一点鱼饵,钓一条大鱼,事实就是这样。有一部分人可能是出于正常的感谢,但更多的是为了达到他们的个人目的,他就不惜(大把送钱)害得人家家破人亡。”

上述领导干部交友不慎,傍大款、靠老板,哥们义气超过了党的原则,最终吃了大亏。

胡长清在临死前说了一句话:“交朋友糟蹋了我的一生。”此话道出了交友不慎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包工头、“大款”主动与你交朋友,大都并不是尊重你的人品和才干,而是看中了你手中的权,如果你一不谨慎,与他们交了朋友,从接受了他们第一次“帮助”之时,他们就已经为你铺设了一条通往监狱或通向刑场之路。

俄国寓言作家克雷洛夫说:“选择朋友一定要谨慎! 地道的自私自利,会戴上友谊的假面具,却又设好陷阱来坑你。”

就象赖昌星说的:“不怕什么规章制度,就怕领导干部没有爱好兴趣。”为此,领导干部头脑要特别清醒,交友要特别谨慎,警惕戴上友谊、志趣的假面具,否则兴趣爱好就成为心术不正之人腐蚀领导干部的最佳突破口。笔者认为必须树立确立正确的交往观、择友观,从思想上把好关口。要选择结交人格高尚、守信用、有共同理想和志向的同志,选择结交求真务实、不唯虚、踏实肯干的同志,选择结交在你有难、有错时,能够真心实意帮你,诚心诚意开导甚至尖锐批评你的同志。要提高鉴别力,主动与不可交的人划清界限。真正的朋友无需酒场上的吃吃喝喝,也没必要形式上的亲亲热热;要始终保持高雅的格调,在交往中把握自己,做到守好规矩、树好形象。古人说“君子之交淡如水”,知心朋友的关系并不是靠利益来维系的。

八、因拒绝监督而受贿

因拒绝监督而犯罪的典型莫过于江苏省徐州市物资集团原总经理、党委书记傅厚刚了,拒绝监督的他曾扬言取消公司纪委:“的确有一些同志提醒过我,也有同志在相关问题上提出反对意见,当时的我不仅听不进这些好言忠告,反而对他们极为不满,认为他们是跟我过不去。” 类似的还有江苏省宿迁市原市委常委曾鸿翔:“十多年的领导岗位经历,我既不接受组织的监督,又不加强自我约束。自从当了一把手,开会一言堂,表态一个音,听不得批评意见,容不得反对意见,打击刺耳的意见。对我经济上、生活上存在的严重经济问题,班子成员提醒过,老干部告诫过,群众也有议论,自己就是听不进去。我是一个既不自律,又没有很好接受他律的典型。”

上述问题的出现表明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问题是傅厚刚、曾鸿翔们为什么能够拒绝监督呢?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贪官手中拥有拒绝监督的权力。正如已经被枪决的胡长清在“自供状”中说的那样,“我当上副省长后,就好像小猫关进牛圈里,天马行空,来去自由”。对于高级领导干部,同级的纪委和监察部门往往难以起到监督作用。对中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缺乏应有力度、足够的经验和勇气,这或许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要其虚心纳谏、闻过则喜,可行的办法是剥夺了其手中拒绝监督的权力,让其无权、无法、无力拒绝监督。

那么,如何剥夺官员拒绝监督的权力呢?可行的措施有三:

一是官员头上的“乌纱”由人民来决定,即“上级任命制”改为“人民票决制”,将监督官员的权力变为“杀手锏”。

二是从制度设计上真正能保证执纪执法单位公正执纪、执法,而不是成为官员拒绝监督的“工具”。

三是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使媒体成为那些拒绝监督、恣意妄为之官员的“天敌”。

作为领导干部,应明白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自觉接受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同时必须增强自我监督意识。要把好“自己”这第一关,“灯红酒绿不迷眼,不义之财不伸手”。千万不能等别人来监督自己、法律来制裁自己的时候才后悔没有做好自我监督。

九、因生活腐化而受贿

因生活腐化而犯罪的典型就是江苏省徐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张华:“随着地位的变化、职务的升迁,我在思想上开始放纵自己,追求享乐的心态也随之萌生。1995年下半年,我发生了婚外恋。只要有机会,我就带情人出去吃喝玩乐。在思想霉菌的作用下,我的灵魂发生了病变。上班时,在大庭广众之下,我衣冠楚楚,道貌岸然;下班后,我却是歌舞升平,纸醉金迷。思想的霉菌一旦产生,就会一天天扩散,不断侵蚀肌体,最终腐败变质。”

腐败犯罪者大多是从自我放纵开始的,贪恋美色,搞权色交易必然发展到钱色交易、权钱交易。可以说,大凡搞权色交易的,一般都会出现经济问题。因此,领导干部必须要时刻检讨自己的行为,控制自己的情感,经得起美色的考验,切实懂得“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的道理。生活作风不是小事。在生活作风上把住了关,也能防止经济上和政治上犯错误。

十、因居功自傲而受贿

因居功自傲而犯罪的典型就是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佃国炎:“认为是我把一个小小的兴化公司在短短的几年之内办成了一个由国家控股、知名度很高的大型股份制企业。在公司内部,我的作风开始专横起来,听不得不同意见,一个人说了算。”江苏省无锡市某工程总公司原总经理陆惠丰在《第一次受贿,我就把灵魂出卖了》忏悔道:在功劳荣誉和地位面前,我开始不能自制,感到自己了不起,领导和同事们的一些善意忠告逐渐听不进去了,工作方式也越来越粗暴,工作决策主观臆断。见到有越来越多的人想方设法地接近我,我开始变得飘飘然起来。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都不能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当特殊党员、做特殊干部:要知道自己取得的成绩固然与自己的努力有关,但更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基层一线群众奋斗;要纠正在遵纪守法问题上的各种糊涂观念和错误认识,不断反思自己,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做到慎独、慎微、慎权、慎欲、慎终,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用党纪国法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管住自己的头,不要想不该想的事;管住自己的嘴,不吃不该吃的饭;管住自己的手,不拿不该拿的钱;管住自己的脚,不到不该到的地方。不降低对自己的要求,不随波逐流。

余 论

古人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上述活生生的案例值得借鉴和反思。最后笔者提两点忠告:

一是珍惜自由。仕途得意、踌躇满志之时,很多人总认为权力、金钱就是幸福,并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不论他官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政绩多么突出,只要敢以身试法,法律不会放过他,都将绳之以法。而一旦被关进看守所或监狱,就深深感悟到人生最大的痛苦就是失去自由。建议多去看守所或监狱看看。

二是切勿迈出走向悬崖的第一步。从慕绥新逢年过节“从最初接收礼物觉得理亏心虚,到一次收受10万美金觉得心安理得”;从成克杰逢年过节“从最初在家收些烟酒,发展到带着小孙子走遍广西全境向各级官员索要压岁红包”;从胡长清逢年过节“从最初躲在宾馆里偷偷吃喝嫖赌,到后来堕落为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胡办事”。这些都不难看出贪官落马的轨迹。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物必自腐而后虫生。由最初欲望缺口,到最后欲壑难填,中间或长或短,或许要经历一段时间。但是,只要缺口已被打开,哪怕当初仅小如“蚁穴”,如果不及时察觉和修补,最后就难免导致“千里长堤,溃于蚁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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