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剧赵氏孤儿#
2021.05.30上海 先说舞美和音乐
舞美可以说是中国音乐剧顶尖的舞美了,在三楼看群舞真的很美,画卷的设计也很新颖很抓眼。
音乐,可以相信导演的话,每一首都好听,整个音乐的表达很大气,同时听到了很多现代的、流行的元素在里面,不过那几首人物歌,特别是程婴和魏绛的,也可能因为在戏外听了几遍,就感觉它的风格跟它的上下都还是没太接得起来,像是“噢,这个地方他在唱他的主题歌”。程子的旋律穿插在剧中我倒是很喜欢,总体来说,金培达老师的作品真的是精品…但相比而言,作词方面可以改进的空间很大了…我之前对剧本的翻译这块比较存疑,因为听说是请的莎剧专家和港台学者翻译的,目前看来剧本还行,但从文本到歌词到唱段的编配,中文原创音乐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但是文广的音响真的emmm…第一首全员重唱我就开始担忧了…但后来我的耳朵适应了就还好
此后含剧透
第一句台词是屠岸贾说的,好家伙,逻辑重音奇奇怪怪,还是文言文,前几句话我愣是没听懂…明道的所有台词都有这个问题,听得出来他有在有意回避自己的口音,但是听起来就很别扭,看得我频频叹气,唱得也…那我直说了,就拉垮。后面韩厥的唱功真的惊艳到我了,除了之前发行的歌外我最记得的就是他那句“江山何其大,英雄渺如沙”。由于我没有认真看卡司表,不知道这位老师是谁,中场特意下去看了看,是黄冠菘老师,我的泪点就是在几位英雄舍生取义的几个唱段上。
公主的演十分细腻,唱方面我觉得这个角色的音色可以再厚一点,感觉姐姐的声音不够厚重啊,这个角色的历练感差了一些。
程子灵魂更多以肢体语言的形式演绎,导演选角还是有一手的。不过他的衣服似乎没有让这个角色的肢体展现有更多的加分,我反而觉得帽子啥的挡住了我看表情,不过方方说他喜欢这个衣服…那好吧哈哈
均朔下半场才出场,一出场真的是一道光,意气风发,对世界充满好奇。我特别喜欢看他情感转变时的表情。最具张力的地方是在于他分别在程婴和公主面前确定自己是赵氏孤儿的时候,人物内心的复杂性展现得淋漓尽致,看得出来其实他很痛苦,他是被命运裹挟至此,复仇对他来说是挣扎的,可能最后复仇的动机更多是站在百姓的立场上吧。之前听导演说最后是程勃劝说屠自刎,我还以为屠还是自杀的,结果最后还是得勃儿去面对这种恐惧。最后对母亲说的“我的亲娘殿下”,在均朔声泪俱下的语气中毫不违和,业务能力太棒了
郑棋元老师真的很厉害,除了厉害我还能说什么呢。程婴目睹了一个个英雄为了保护赵氏孤儿而死去,目睹自己的亲生骨肉被屠岸贾残忍杀害,某种程度上他也是被裹挟至此,但他心中的大义能支撑他信守这样的承诺。所有的细节都拿捏得很好。感受很深的是,程婴从头到尾,都是佝偻着背,忧心忡忡的形象,可是所有人都知道,忍辱负重的是他,挺起胸膛的是他,是真正顶天立地的大夫。不过有一点遗憾是程母的让步动机不太够,害,我觉得全剧最惨就是程母了,可能给她什么动机我都觉得不够吧,尤其是这部剧里还删去了程有恩于赵家这一点,剧中她迫使她交出来的点在于如果找不到赵氏孤儿,他们的儿子也得死。可是交了真的她儿子也不用死啊。
屠岸贾很奇怪喔,他听到程勃说自己就是赵氏孤儿的时候居然没有一点震惊,如果是故意这么处理也能解释得通,但是如果是漏了这个细节就不太应该了吧。
何亮辰的台词不错啊,看来还是能在音乐剧演员的道路上走下去的…
这一次看之前其实并没有太去了解人物关系,二刷可以重点看看每个人的立场和做出抉择的动机,以及有好几个地方台词我都没太听懂啊,一个是程勃给魏绛传的话,还有魏绛拿着玉玺说的话,还有文言文,文言文没有字幕真的太难了吧…对赵盾和宫女的声音印象都很不错,还有程母的唱段我要再用心感受一下~
早退赶地铁了,没看上返场,原来这场是方方的百场,⭕️老师也说中文原创音乐剧是很脆弱的…想说一部用来商演的作品,除了剧本身,宣发、定价甚至仅仅是安排好开演时间让观众能赶上末班车都是观众对一部戏观感评价的一部分。我们需要沉下心来潜心做剧的人,但其他方面是不是也能发展一套相对成熟的模式呢。中国音乐剧赶快长出强壮的翅膀吧,观众可不会一直花钱陪你们成长喔。
2021.05.30上海 先说舞美和音乐
舞美可以说是中国音乐剧顶尖的舞美了,在三楼看群舞真的很美,画卷的设计也很新颖很抓眼。
音乐,可以相信导演的话,每一首都好听,整个音乐的表达很大气,同时听到了很多现代的、流行的元素在里面,不过那几首人物歌,特别是程婴和魏绛的,也可能因为在戏外听了几遍,就感觉它的风格跟它的上下都还是没太接得起来,像是“噢,这个地方他在唱他的主题歌”。程子的旋律穿插在剧中我倒是很喜欢,总体来说,金培达老师的作品真的是精品…但相比而言,作词方面可以改进的空间很大了…我之前对剧本的翻译这块比较存疑,因为听说是请的莎剧专家和港台学者翻译的,目前看来剧本还行,但从文本到歌词到唱段的编配,中文原创音乐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但是文广的音响真的emmm…第一首全员重唱我就开始担忧了…但后来我的耳朵适应了就还好
此后含剧透
第一句台词是屠岸贾说的,好家伙,逻辑重音奇奇怪怪,还是文言文,前几句话我愣是没听懂…明道的所有台词都有这个问题,听得出来他有在有意回避自己的口音,但是听起来就很别扭,看得我频频叹气,唱得也…那我直说了,就拉垮。后面韩厥的唱功真的惊艳到我了,除了之前发行的歌外我最记得的就是他那句“江山何其大,英雄渺如沙”。由于我没有认真看卡司表,不知道这位老师是谁,中场特意下去看了看,是黄冠菘老师,我的泪点就是在几位英雄舍生取义的几个唱段上。
公主的演十分细腻,唱方面我觉得这个角色的音色可以再厚一点,感觉姐姐的声音不够厚重啊,这个角色的历练感差了一些。
程子灵魂更多以肢体语言的形式演绎,导演选角还是有一手的。不过他的衣服似乎没有让这个角色的肢体展现有更多的加分,我反而觉得帽子啥的挡住了我看表情,不过方方说他喜欢这个衣服…那好吧哈哈
均朔下半场才出场,一出场真的是一道光,意气风发,对世界充满好奇。我特别喜欢看他情感转变时的表情。最具张力的地方是在于他分别在程婴和公主面前确定自己是赵氏孤儿的时候,人物内心的复杂性展现得淋漓尽致,看得出来其实他很痛苦,他是被命运裹挟至此,复仇对他来说是挣扎的,可能最后复仇的动机更多是站在百姓的立场上吧。之前听导演说最后是程勃劝说屠自刎,我还以为屠还是自杀的,结果最后还是得勃儿去面对这种恐惧。最后对母亲说的“我的亲娘殿下”,在均朔声泪俱下的语气中毫不违和,业务能力太棒了
郑棋元老师真的很厉害,除了厉害我还能说什么呢。程婴目睹了一个个英雄为了保护赵氏孤儿而死去,目睹自己的亲生骨肉被屠岸贾残忍杀害,某种程度上他也是被裹挟至此,但他心中的大义能支撑他信守这样的承诺。所有的细节都拿捏得很好。感受很深的是,程婴从头到尾,都是佝偻着背,忧心忡忡的形象,可是所有人都知道,忍辱负重的是他,挺起胸膛的是他,是真正顶天立地的大夫。不过有一点遗憾是程母的让步动机不太够,害,我觉得全剧最惨就是程母了,可能给她什么动机我都觉得不够吧,尤其是这部剧里还删去了程有恩于赵家这一点,剧中她迫使她交出来的点在于如果找不到赵氏孤儿,他们的儿子也得死。可是交了真的她儿子也不用死啊。
屠岸贾很奇怪喔,他听到程勃说自己就是赵氏孤儿的时候居然没有一点震惊,如果是故意这么处理也能解释得通,但是如果是漏了这个细节就不太应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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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看之前其实并没有太去了解人物关系,二刷可以重点看看每个人的立场和做出抉择的动机,以及有好几个地方台词我都没太听懂啊,一个是程勃给魏绛传的话,还有魏绛拿着玉玺说的话,还有文言文,文言文没有字幕真的太难了吧…对赵盾和宫女的声音印象都很不错,还有程母的唱段我要再用心感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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饱饱の代理离开后回归
知感恩 遇贵人 财运才会好
饱饱的代理 不方便透露名字 暂且叫A吧 之前芙瑞塔已经做到了三万级别 上升期被同行挖走做了一段时间 离开以后越做越差 现在回归做朴塑
买东西对比三家 做V商 经历过多个品牌后更懂谁更好!吃了外面的屎 才知道自己家里饭菜那么香?话糙理不糙 如果朴塑不赚钱谁还会回来?能被二次选择 更加证明朴塑秒杀其他品牌 做V商 朴塑是最好的品牌 Evo-power是最强团队 我们就是你的不二之选!#芙瑞塔代理##朴塑咖啡# https://t.cn/RJyGJ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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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超话]##法考##法律#
商经知刘安琪老师
刘安琪|公司法中那些重要的百分比(之一)
股东(大)会(有限公司中叫股东会,股份公司中叫股东大会)
(一)50%/二分之一
对股份公司而言,一般事项(非特别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命题人挖坑:
1.过半数,是超过半数,不是半数
2.是表决权过半数,而非人数过半数。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是资本多数决,表决权和出资比例挂钩,而非按人头表决
3.有限公司中,是【全体股东】的表决权为基数,股份公司中,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究其原因,在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人合性,大家能够都参会。而股份公司规模大,股东人数多,不可能都来,于是来多少算多少。
相关法条:
1.第16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说明:本条是关于“对内担保”的规定,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均适用。
2.第90条……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103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说明:第90条针对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第103条针对股份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有限公司一般事项的通过比例,公司法并未规定,交给章程规定。
所以,同学们未来当律师,拟定有限公司章程时,记得规定你们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比例,规定为表决权过半数可以,也可以针对股东情况进行特别约定。
(二)67%/三分之二(必背!必背!敲黑板!一定要记住,这里必须考啊)
在公司内,大事称之为“特别事项”,一般而言包括以下七件(跟我一起读,一起数):
①修改章程(这是公司宪法啊)
②增加注册资本(伴随着股本结构的改变,要么是由股东股权比例增大,要么引入了新的股东)
③减少注册资本(意味着股权结构的改变,常伴随公司回购而进行,意味着公司偿债能力的下降)④合并
⑤分立
⑥解散
⑦变更公司形式
以上七件事,公司生死存亡!所以,过半数的简单多数不行,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才行。
相关法条:
1.第43条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说明:本条是有限公司的规定,其要求,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为有限公司股东最多50个,且人合性为主,故以全部表决权为基数。
2.第103条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说明:本条是股份公司的规定,其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为股份公司股东2人以上,上不封顶,如万科有36万名股东,如果要求大家都参加股东大会,不可能,故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
这个小小的区别,如果挖坑,我相信有一半的同学会掉进去!敲黑板!
记清楚:特别决议事项,有限公司是全体,股份公司是出席会议的!
3.第121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说明:本条是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因为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故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将三件金额集中,风险集中的经营事项列为特别事项。上市公司属于股份公司的特殊情况,故当然算出席会议的,而非全体的。
(三)股东算人数,不算表决权的时候!特殊情况!(大家都懂的,特殊情况一定会考的)
一般而言,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表决权就意味着出资比例,出资多的股东说话就有分量,出资少的,自然就人微言轻。
1.这里有一个约定的例外,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限公司章程基本上啥都可以约定,比如不按照实缴比例分红,董事长不选举产生),
那按照什么规则行使表决权呢?发挥你的想象力吧,比如按照实际贡献,按照颜值,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它做不到!
(当然,大部分有限公司章程,都很少对此作出例外约定,大部分人在写章程的时候,直接抄模板,根本都没注意到,竟然可以这么玩。同学们,凡是别人不注意的地方,就是你有优势的地方,就是你给客户炫技,赚钱的地方了)。
2.还有法条规定的一个例外(这是唯一一处法条规定)
见下一条微博!
商经知刘安琪老师
刘安琪|公司法中那些重要的百分比(之一)
股东(大)会(有限公司中叫股东会,股份公司中叫股东大会)
(一)50%/二分之一
对股份公司而言,一般事项(非特别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命题人挖坑:
1.过半数,是超过半数,不是半数
2.是表决权过半数,而非人数过半数。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是资本多数决,表决权和出资比例挂钩,而非按人头表决
3.有限公司中,是【全体股东】的表决权为基数,股份公司中,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究其原因,在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人合性,大家能够都参会。而股份公司规模大,股东人数多,不可能都来,于是来多少算多少。
相关法条:
1.第16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说明:本条是关于“对内担保”的规定,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均适用。
2.第90条……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103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说明:第90条针对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第103条针对股份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有限公司一般事项的通过比例,公司法并未规定,交给章程规定。
所以,同学们未来当律师,拟定有限公司章程时,记得规定你们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比例,规定为表决权过半数可以,也可以针对股东情况进行特别约定。
(二)67%/三分之二(必背!必背!敲黑板!一定要记住,这里必须考啊)
在公司内,大事称之为“特别事项”,一般而言包括以下七件(跟我一起读,一起数):
①修改章程(这是公司宪法啊)
②增加注册资本(伴随着股本结构的改变,要么是由股东股权比例增大,要么引入了新的股东)
③减少注册资本(意味着股权结构的改变,常伴随公司回购而进行,意味着公司偿债能力的下降)④合并
⑤分立
⑥解散
⑦变更公司形式
以上七件事,公司生死存亡!所以,过半数的简单多数不行,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才行。
相关法条:
1.第43条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说明:本条是有限公司的规定,其要求,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为有限公司股东最多50个,且人合性为主,故以全部表决权为基数。
2.第103条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说明:本条是股份公司的规定,其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为股份公司股东2人以上,上不封顶,如万科有36万名股东,如果要求大家都参加股东大会,不可能,故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
这个小小的区别,如果挖坑,我相信有一半的同学会掉进去!敲黑板!
记清楚:特别决议事项,有限公司是全体,股份公司是出席会议的!
3.第121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说明:本条是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因为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故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将三件金额集中,风险集中的经营事项列为特别事项。上市公司属于股份公司的特殊情况,故当然算出席会议的,而非全体的。
(三)股东算人数,不算表决权的时候!特殊情况!(大家都懂的,特殊情况一定会考的)
一般而言,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表决权就意味着出资比例,出资多的股东说话就有分量,出资少的,自然就人微言轻。
1.这里有一个约定的例外,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限公司章程基本上啥都可以约定,比如不按照实缴比例分红,董事长不选举产生),
那按照什么规则行使表决权呢?发挥你的想象力吧,比如按照实际贡献,按照颜值,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它做不到!
(当然,大部分有限公司章程,都很少对此作出例外约定,大部分人在写章程的时候,直接抄模板,根本都没注意到,竟然可以这么玩。同学们,凡是别人不注意的地方,就是你有优势的地方,就是你给客户炫技,赚钱的地方了)。
2.还有法条规定的一个例外(这是唯一一处法条规定)
见下一条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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