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们生活在妈妈跟前永远是孩子,不是年龄决定的。想让孩子成长成熟,就让Ta们独立,完全独立,一个独立的家庭再养育一个孩子,Ta们的想法和生活都会改变,所以再多的言语教育也只是说教,根本没有从心底里接受,生活即教育,必须把孩子放进生活中,放在社会上。这不,一向不进厨房的大女儿现在什么饭都会做,怕沾水洗碗的人也能去收拾收拾!
难道人最好的老师是孩子???
这可能是没有逻辑的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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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陈思奇主任和米红丹律师接受了葫芦岛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组的采访。本次采访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已婚男士隐瞒婚姻状况与单身女士恋爱交往期间,发生的借款30万,借款期限1万年而引发的一系列法律纠纷,结合《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了专业意见。
案例:
张某和刚离婚的李女士相识于2017年8月,互相了解后相恋并同居,但张某隐瞒了他并没有离婚的事实。之后李女士生意上需要一大笔钱,张某为了表示自己是真心要和她在一起生活,主动给李女士转账30万,并表明这笔钱是他已经取得离婚证的“保证金”。李女士收到转账后表示要写一份借条给张某,但却被张某拒绝。2018年3月两人感情破裂并结束了同居的生活,李女士才知道自己被骗,其实张某并没有离婚。两人就这三十万元的借款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张某反复纠缠李女士,要求还钱。李女士表示卖房也会把这笔钱还给张某。但张某又称,如果李女士同意继续与其保持恋爱关系,三十万可以继续作为“保证金”。李女士不肯,张某把李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通过调查发现张某和李女士之间没有借条的存在,只有双方的聊天记录表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法官通过他们的聊天记录发现,双方通过微信分别作出了意思表示。李女士主动要求出具借条,但张某用“加个期限一万年”的表述予以拒绝。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能达成合意。因此虽然该30万元款项已实际给付,但张某明确表示借一万年,应认定为不具有要求归还的意思,应认定为赠与。李女士曾表示卖房也要还款,但张某又要求继续作为保证金,对于返还,双方也未达成一致。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张某诉请。
一、 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米红丹律师:重婚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二百五十八条,结合司法实践,关于重婚罪一共有大概一下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已有配偶与之登记结婚,又与他们登记结婚的;第二种是有配偶与之登记结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共同生活的;第三种是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二、“借一万年”是否可以认定为赠与?
陈思奇主任:应认定为赠与。张某向李某支付30万元后,双方通过微信分别作出了意思表示。李某主动要求出具借条,但张某用“加个期限一万年”的表述予以拒绝。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能达成合意。该30万元款项已实际给付,李某接受款项后,张某明确表示借一万年,应认定为不具有要求归还的意思,应认定为赠与。
三、法律上对小三的概念是怎么认定的? 作为配偶能否要回赠与小三的财产?
陈思奇主任: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小三的定义,但一般是指和具有法定婚姻对象发生法定婚姻之外的第三方情侣、配偶,在民间小三是被定义成“插入已婚家庭的第三者,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那么作为配偶能否要回赠与小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该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种可能无法要回。如果夫妻双方有就婚内财产处分做了相应的约定,也就是通常说的签了婚内财产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就可能不能再按照规定去追回钱财。
第二种可以全部要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那么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处分的共同财产,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背公序良俗,也挑战了我们的道德底线,因此赠与小三的财产行为理应认为无效。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方式是要回一半。民法典中有明确个人的财产权利,认为出轨一方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力,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赠与属于自己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其配偶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
四、在签订借条时,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怎么样认定诉讼时效?
米红丹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权力保护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但自权力受到侵害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在合力期间内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的诉讼时效就自借款期限到期之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思考]畅森律师提醒:
“公序良俗在民法典中的分量举足轻重。”
公序良俗代表社会基本的公共秩序与良好的道德风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民法典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公序良俗的规定,旨在引导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弘扬社会美德,维护社会公益,实现社会正义,其要求行为人即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要做出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否则该行为将不被评价为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谴责,最后还可能人财两空、得不偿失。原配们若遇到上述情况,请沉着冷静,通过正当途径收集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到法院起诉第三者。
案例:
张某和刚离婚的李女士相识于2017年8月,互相了解后相恋并同居,但张某隐瞒了他并没有离婚的事实。之后李女士生意上需要一大笔钱,张某为了表示自己是真心要和她在一起生活,主动给李女士转账30万,并表明这笔钱是他已经取得离婚证的“保证金”。李女士收到转账后表示要写一份借条给张某,但却被张某拒绝。2018年3月两人感情破裂并结束了同居的生活,李女士才知道自己被骗,其实张某并没有离婚。两人就这三十万元的借款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张某反复纠缠李女士,要求还钱。李女士表示卖房也会把这笔钱还给张某。但张某又称,如果李女士同意继续与其保持恋爱关系,三十万可以继续作为“保证金”。李女士不肯,张某把李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通过调查发现张某和李女士之间没有借条的存在,只有双方的聊天记录表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法官通过他们的聊天记录发现,双方通过微信分别作出了意思表示。李女士主动要求出具借条,但张某用“加个期限一万年”的表述予以拒绝。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能达成合意。因此虽然该30万元款项已实际给付,但张某明确表示借一万年,应认定为不具有要求归还的意思,应认定为赠与。李女士曾表示卖房也要还款,但张某又要求继续作为保证金,对于返还,双方也未达成一致。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张某诉请。
一、 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米红丹律师:重婚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二百五十八条,结合司法实践,关于重婚罪一共有大概一下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已有配偶与之登记结婚,又与他们登记结婚的;第二种是有配偶与之登记结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共同生活的;第三种是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二、“借一万年”是否可以认定为赠与?
陈思奇主任:应认定为赠与。张某向李某支付30万元后,双方通过微信分别作出了意思表示。李某主动要求出具借条,但张某用“加个期限一万年”的表述予以拒绝。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能达成合意。该30万元款项已实际给付,李某接受款项后,张某明确表示借一万年,应认定为不具有要求归还的意思,应认定为赠与。
三、法律上对小三的概念是怎么认定的? 作为配偶能否要回赠与小三的财产?
陈思奇主任: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小三的定义,但一般是指和具有法定婚姻对象发生法定婚姻之外的第三方情侣、配偶,在民间小三是被定义成“插入已婚家庭的第三者,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那么作为配偶能否要回赠与小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该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种可能无法要回。如果夫妻双方有就婚内财产处分做了相应的约定,也就是通常说的签了婚内财产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就可能不能再按照规定去追回钱财。
第二种可以全部要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那么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处分的共同财产,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背公序良俗,也挑战了我们的道德底线,因此赠与小三的财产行为理应认为无效。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方式是要回一半。民法典中有明确个人的财产权利,认为出轨一方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力,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赠与属于自己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其配偶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
四、在签订借条时,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怎么样认定诉讼时效?
米红丹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权力保护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但自权力受到侵害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在合力期间内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的诉讼时效就自借款期限到期之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思考]畅森律师提醒:
“公序良俗在民法典中的分量举足轻重。”
公序良俗代表社会基本的公共秩序与良好的道德风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民法典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公序良俗的规定,旨在引导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弘扬社会美德,维护社会公益,实现社会正义,其要求行为人即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要做出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否则该行为将不被评价为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谴责,最后还可能人财两空、得不偿失。原配们若遇到上述情况,请沉着冷静,通过正当途径收集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到法院起诉第三者。
#高桥南[超话]##高橋みなみ#【210522 新闻报道】
高桥南所讲述的偶像峯岸南好似修行僧 今后会「更加有趣」
<AKB48与峯岸南物语:番外篇>(日刊体育)
AKB48最后的1期生・峯岸南(28),将于今天22日在横浜・Pia Arena MM举行毕业演唱会「没有樱花不会绽放的春天」。峯岸的同期及盟友高桥南(30)接受了日刊体育的采访,讲述了她和峯岸之间的小故事。【取材・构成=大友陽平】
◇ ◇
我对她最初的印象是「有一个跟我同名的成员」。我也是人生中第一次遇到和我一样都叫平假名的「みなみ」,所以互相都留意到了对方。其实,最初本打算在秋叶原剧场的初日公演(05年12月8日)之前起好艺名的。我的名字本来就是适合从事艺能行业的笔画数所以没有变,但咪酱似乎考虑起一个别的名字。最后还是没有起艺名,不过我还记得咪酱跟我说「和我的名字一样(重名了)很不情愿」(笑)。她从以前,心思就很细腻。
其实从很早时,剧场的休息室里就常常是同龄人之间聚在一起,我基本上都跟咪酱和(前田)敦子还有Tomochin(板野友美)、成田梨紗、加弥乃在一起,从那时开始互相交流,不过关系一下子亲近起来,主要还是进入了同一家事务所并成为了no3b的一员。
要谈谈出席咪酱初中毕业典礼的事吗? 咪酱初一入学后,因为从事艺能活动经常向学校请假,没有什么校园回忆也没有关系特别好的同学,所以说「找不到参加毕业典礼的意义」(笑)。那时刚好上了红白,AKB也有了些许的知名度,她怕被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所以不想去。我也非常理解她的感受,就向她提出一起参加吧? (笑)。她本人可能觉得我是在开玩笑,但我真的跟她父母一起列席了(笑)。
正因为互相之间敞开心扉、相互信赖,才会尽情释放内心的感情吧? 有一段时间,咪酱动不动就冲我撒气(笑)。最开始,是在宣布举办第1届选拔总选举的演唱会上,咪酱下了舞台就冲进厕所把自己闷起来说「不喜欢什么总选举!」。我就说「我能理解你不喜欢,我也不喜欢啊」然后她说「我和你不一样! 我不是因为有人气而是被捎带进选拔的,要是人气投票的话就进不去了!」…。发生过这种事。
还有…(笑)。是在咪酱刚满20岁的时候。当时,大姐姐们会约起刚刚成人的成员,一起去喝酒。咪酱是年纪最小的,一直在说「羡慕死了! 太馋人了!」。后来她能喝酒了,有一次我们刚巧一起吃饭。我当时只是断断续续地喝,但是咪酱聊得高兴起来了,就一杯一杯喝个不停,两个人喝的速度不太一样。虽然第二天也不算忙,我还是提醒她「别喝太多了哦~」,她正在兴头上不希望被我阻拦,就说「所以我才不喜欢跟你一起喝酒!」她可能自己都不记得了(笑)。从那以来就没怎么一起喝过酒了(笑)。
还有过1件事(笑)。出事之后她变成超短发的时期,当时应该是在日本武道馆开演唱会,她被降格为研究生,以前一直都在主舞台的选拔组,但那次不得不去外侧花道上了…。我们2人一起去吃饭时,她说真的很在意别人的眼神。我就说现在就是需要坚持住的时候,大家没有用那种眼神看你,她回答我「这种感觉你是不懂的!」这她可能也不记得了(笑)。结果咪酱就先走了,剩下我1个人在那里哭(笑)。这也是我们的回忆。
说到峯岸南的话,可能不算是王道偶像…。她本人在宣传语还是什么的说自己有「杂草魂」,我觉得真的是这样。虽然心理很脆弱,但是不甘放弃,无论在哪都能生根发芽。这种力量真的很了不起。
尽管有过一波三折,不过我觉得「结果好就一切都好!」。(降格为研究生)对咪酱来说是一条荆棘之路,但后辈和咪酱在一起肯定也学到了东西,她之前一直是小妹妹的角色,所以经历了这些,也一定从中学到了很多。
在这个意义上,她也真的很厉害啊! 毕竟,「AKB48」的全部她都经历过了! 已经成仙成佛了吧。走到这个境界,也一定开悟了。没有轻易退缩而是选择了荆棘之路的她就好似「修行僧」。最后一道难关就是新冠疫情带来的1年延期…。一旦望见了毕业这个终点,就会逐渐放下肩上的担子,如果再来一段“延长赛”的话,没有强大的精神是挺不住的…。
不过她这1年也上了很多综艺节目,某种意义上算是上天送给她的礼物。这1年也改变了许多,也可以说是一种“走运”吧。
敦子以前也说过,咪酱是个很有趣的人,一直都是我们的开心果。让谁都讨厌不起来,处在一个奇妙的位置上,也是她在这1年让外界感受到的特质。咪酱毕业之后会更加有趣! 所以,我希望她能更自由地发展。因为她有过一些特殊的经历,有时会否定自己,给自己戴上枷锁,如果能把这些负担全部卸下,以峯岸南的真实本色去迎接挑战也很好吧。她就是如此富有魅力。
什么? (峯岸在整人节目中扮演的)Gachapin在30岁就不干了吗? 那个时候一定要给她开一场「Gachapin毕业典礼」啊! 我也被她整过,必须参加这场毕业典礼呢(笑)。
高桥南所讲述的偶像峯岸南好似修行僧 今后会「更加有趣」
<AKB48与峯岸南物语:番外篇>(日刊体育)
AKB48最后的1期生・峯岸南(28),将于今天22日在横浜・Pia Arena MM举行毕业演唱会「没有樱花不会绽放的春天」。峯岸的同期及盟友高桥南(30)接受了日刊体育的采访,讲述了她和峯岸之间的小故事。【取材・构成=大友陽平】
◇ ◇
我对她最初的印象是「有一个跟我同名的成员」。我也是人生中第一次遇到和我一样都叫平假名的「みなみ」,所以互相都留意到了对方。其实,最初本打算在秋叶原剧场的初日公演(05年12月8日)之前起好艺名的。我的名字本来就是适合从事艺能行业的笔画数所以没有变,但咪酱似乎考虑起一个别的名字。最后还是没有起艺名,不过我还记得咪酱跟我说「和我的名字一样(重名了)很不情愿」(笑)。她从以前,心思就很细腻。
其实从很早时,剧场的休息室里就常常是同龄人之间聚在一起,我基本上都跟咪酱和(前田)敦子还有Tomochin(板野友美)、成田梨紗、加弥乃在一起,从那时开始互相交流,不过关系一下子亲近起来,主要还是进入了同一家事务所并成为了no3b的一员。
要谈谈出席咪酱初中毕业典礼的事吗? 咪酱初一入学后,因为从事艺能活动经常向学校请假,没有什么校园回忆也没有关系特别好的同学,所以说「找不到参加毕业典礼的意义」(笑)。那时刚好上了红白,AKB也有了些许的知名度,她怕被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所以不想去。我也非常理解她的感受,就向她提出一起参加吧? (笑)。她本人可能觉得我是在开玩笑,但我真的跟她父母一起列席了(笑)。
正因为互相之间敞开心扉、相互信赖,才会尽情释放内心的感情吧? 有一段时间,咪酱动不动就冲我撒气(笑)。最开始,是在宣布举办第1届选拔总选举的演唱会上,咪酱下了舞台就冲进厕所把自己闷起来说「不喜欢什么总选举!」。我就说「我能理解你不喜欢,我也不喜欢啊」然后她说「我和你不一样! 我不是因为有人气而是被捎带进选拔的,要是人气投票的话就进不去了!」…。发生过这种事。
还有…(笑)。是在咪酱刚满20岁的时候。当时,大姐姐们会约起刚刚成人的成员,一起去喝酒。咪酱是年纪最小的,一直在说「羡慕死了! 太馋人了!」。后来她能喝酒了,有一次我们刚巧一起吃饭。我当时只是断断续续地喝,但是咪酱聊得高兴起来了,就一杯一杯喝个不停,两个人喝的速度不太一样。虽然第二天也不算忙,我还是提醒她「别喝太多了哦~」,她正在兴头上不希望被我阻拦,就说「所以我才不喜欢跟你一起喝酒!」她可能自己都不记得了(笑)。从那以来就没怎么一起喝过酒了(笑)。
还有过1件事(笑)。出事之后她变成超短发的时期,当时应该是在日本武道馆开演唱会,她被降格为研究生,以前一直都在主舞台的选拔组,但那次不得不去外侧花道上了…。我们2人一起去吃饭时,她说真的很在意别人的眼神。我就说现在就是需要坚持住的时候,大家没有用那种眼神看你,她回答我「这种感觉你是不懂的!」这她可能也不记得了(笑)。结果咪酱就先走了,剩下我1个人在那里哭(笑)。这也是我们的回忆。
说到峯岸南的话,可能不算是王道偶像…。她本人在宣传语还是什么的说自己有「杂草魂」,我觉得真的是这样。虽然心理很脆弱,但是不甘放弃,无论在哪都能生根发芽。这种力量真的很了不起。
尽管有过一波三折,不过我觉得「结果好就一切都好!」。(降格为研究生)对咪酱来说是一条荆棘之路,但后辈和咪酱在一起肯定也学到了东西,她之前一直是小妹妹的角色,所以经历了这些,也一定从中学到了很多。
在这个意义上,她也真的很厉害啊! 毕竟,「AKB48」的全部她都经历过了! 已经成仙成佛了吧。走到这个境界,也一定开悟了。没有轻易退缩而是选择了荆棘之路的她就好似「修行僧」。最后一道难关就是新冠疫情带来的1年延期…。一旦望见了毕业这个终点,就会逐渐放下肩上的担子,如果再来一段“延长赛”的话,没有强大的精神是挺不住的…。
不过她这1年也上了很多综艺节目,某种意义上算是上天送给她的礼物。这1年也改变了许多,也可以说是一种“走运”吧。
敦子以前也说过,咪酱是个很有趣的人,一直都是我们的开心果。让谁都讨厌不起来,处在一个奇妙的位置上,也是她在这1年让外界感受到的特质。咪酱毕业之后会更加有趣! 所以,我希望她能更自由地发展。因为她有过一些特殊的经历,有时会否定自己,给自己戴上枷锁,如果能把这些负担全部卸下,以峯岸南的真实本色去迎接挑战也很好吧。她就是如此富有魅力。
什么? (峯岸在整人节目中扮演的)Gachapin在30岁就不干了吗? 那个时候一定要给她开一场「Gachapin毕业典礼」啊! 我也被她整过,必须参加这场毕业典礼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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