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担当看南昌##转作风优环境#南昌县富山乡人社所推出新举措方便居民领取养老金!在人社窗口新增“惠农通”设备,由人社所统一垫付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群众要领取养老金可以直接找窗口工作人员办理,账户查询、转账等功能也可一并操作,大大方便了辖区居民。#这里是江西##发现南昌遇见南昌#南昌县富山乡老人们主动来乡人社窗口办理养老金业务,再也不用跑到十几公里外的县城去了。
2021年5月24日《政风行风热线》
上线单位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线嘉宾:
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葛曙光
养老保险科科长 段红山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长 吴四新
基金征缴一科科长 王 亚
自2014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打破了传统的政府养老,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基金支付,今天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待遇申领、待遇计算、待遇重新核算、退休待遇调整、2019年退休人员重新核算等相关问题作如以宣传解答:
1、改革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怎样计算的?
答: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例如,相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35年工龄和40年工龄均按照90%比例计发退休待遇,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这种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以2014年10月1日为改革界线,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累计本息来决定,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按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改革后设定10年过渡期,即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凡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退休时分别按照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出新待遇标准、按照原来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出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标准对比。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执行,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新办法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保障改革前后退休的人员待遇水平大体平衡。
新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能够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2、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有哪些变化?
答: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一般随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进行调整,调整的办法一般为依据本人职务职级确定调整水平。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待遇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既有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又使他们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这一做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造成领取待遇的不平衡。
3、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会存在挤占、“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问题?
答:国家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是,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财政责任;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负担系数”、“养老金替代率”比企业高,不与企业混用基金,避免了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4、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相互怎么转移接续?
答:随着城镇化加速,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跨险种间流动就业更加频繁。这次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目的主要是实现两地之间的基金利益平衡,避免产生流动阻碍。这种转移办法,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受损。 https://t.cn/RXm7TPu
上线单位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线嘉宾:
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葛曙光
养老保险科科长 段红山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长 吴四新
基金征缴一科科长 王 亚
自2014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打破了传统的政府养老,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基金支付,今天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待遇申领、待遇计算、待遇重新核算、退休待遇调整、2019年退休人员重新核算等相关问题作如以宣传解答:
1、改革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怎样计算的?
答: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例如,相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35年工龄和40年工龄均按照90%比例计发退休待遇,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这种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以2014年10月1日为改革界线,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累计本息来决定,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按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改革后设定10年过渡期,即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凡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退休时分别按照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出新待遇标准、按照原来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出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标准对比。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执行,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新办法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保障改革前后退休的人员待遇水平大体平衡。
新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能够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2、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有哪些变化?
答: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一般随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进行调整,调整的办法一般为依据本人职务职级确定调整水平。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待遇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既有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又使他们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这一做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造成领取待遇的不平衡。
3、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会存在挤占、“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问题?
答:国家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是,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财政责任;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负担系数”、“养老金替代率”比企业高,不与企业混用基金,避免了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4、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相互怎么转移接续?
答:随着城镇化加速,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跨险种间流动就业更加频繁。这次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目的主要是实现两地之间的基金利益平衡,避免产生流动阻碍。这种转移办法,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受损。 https://t.cn/RXm7T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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