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区司法局公职律师积极为企业防疫复工复产助力】近期,随着工作重点从疫情防控为主转变到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龙潭区司法局公职律师宋伟按照相关会议精神、“百人助千企”实施方案、非公党建等工作要求,多次到吉林市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吉林市酒业协会、吉林国敦集团等企业、行业协会,协助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相关工作。龙潭区司法局公职律师相继为国企、民企、行业协会等发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企业新冠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指南》、《疫情防控下涉及企业的有关法律知识问答》等200余册和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材料,并协助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制定防疫方案、健全防疫机制、保障防疫物资供给等,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送政策、防风险、促发展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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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和卫生许可制度
核心提示
前不久,沈阳市新修订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正式施行。这次修订是基于什么背景?主要都修改了哪些内容?
12月18日上午,由沈阳日报与沈阳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水务局、沈阳水务集团有关工作人员做客沈阳日报社新媒体直播间,就相关问题接听读者、网友电话,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本期嘉宾
沈阳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主任科员 崔君
沈阳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公职律师 王俊澍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法规部科员 王轶
连线实录
问:我们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总出问题,不知找谁修?
答:全市共有居民供水二次加压泵站3859处,其中由市水务集团接收运行管理的有3282处,接收率在全国名列前茅。目前,社会物业管理泵站411处,单位自管泵站159处,无人管理泵站7处,共计577处。对全市还没有移交的社会自管泵站将依据此次新颁发的供水条例进行逐步接收,具体移交程序及维修改造技术、费用标准,比照沈政办发[2016]8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执行。
问:饮用水的卫生监测情况从哪里能看到?
答:新修订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和要求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日向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市水务集团已在网站上公开了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情况,卫生健康部门也在网站上公布了相关检测结果,可上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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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次修订意在解决供水用水管理“短板”
最新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修订案于今年6月21日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30日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主要目的是解决近一时期群众反响比较强烈的供水企业经营不规范、二次供水管理主体不明确和管理水平低下、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等突出问题,同时结合沈阳市水务一体化改革进程和辽宁省节约用水管理的新形势及新一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结果,本着科学、严谨、合法的原则开展的。《条例》就很多涉及民生的问题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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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沈阳将建应急备用水源
《条例》中增加了城市供水应急水源的内容,要求加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供水的防御突发事件的能力。
《条例》规定,城市供水应当合理规划、统筹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城市规划区域内原有的地下水井或者其他自建水源,符合条件的,应当适时改造成为应急备用水源,并与现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应急备用水源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改造、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运行成本。没有应急备用水源的地区,应当采取建设地下水井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等应急供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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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和卫生许可制度
《条例》明确了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和卫生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从事供水(供居民饮用的)业务,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得特许经营权和和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采用自建水源从事供水活动的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也需要履行特许经营和卫生许可手续,否则其供水活动即为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管理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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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条例》明确了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这样可从根本上解决部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水平不高和技术能力不足的问题,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因为二次供水引发的问题,极大减少因二次供水影响供水质量情况的发生。
《条例》规定,已建成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依法限期移交,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依法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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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供水管网管理维护责任进一步明确
按照以前的规定,供水管网维护责任划分不是特别明确,此次《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供水管网的维护职责。《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含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后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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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供水业务更规范 推广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
《条例》规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城市供水用水合同范本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该项工作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将来供水服务合同标准化将在全市推广。需要办理临时性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在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指定的位置安装临时性用水管道和水表。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和卫生许可制度
核心提示
前不久,沈阳市新修订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正式施行。这次修订是基于什么背景?主要都修改了哪些内容?
12月18日上午,由沈阳日报与沈阳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水务局、沈阳水务集团有关工作人员做客沈阳日报社新媒体直播间,就相关问题接听读者、网友电话,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本期嘉宾
沈阳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主任科员 崔君
沈阳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公职律师 王俊澍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法规部科员 王轶
连线实录
问:我们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总出问题,不知找谁修?
答:全市共有居民供水二次加压泵站3859处,其中由市水务集团接收运行管理的有3282处,接收率在全国名列前茅。目前,社会物业管理泵站411处,单位自管泵站159处,无人管理泵站7处,共计577处。对全市还没有移交的社会自管泵站将依据此次新颁发的供水条例进行逐步接收,具体移交程序及维修改造技术、费用标准,比照沈政办发[2016]8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执行。
问:饮用水的卫生监测情况从哪里能看到?
答:新修订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和要求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日向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市水务集团已在网站上公开了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情况,卫生健康部门也在网站上公布了相关检测结果,可上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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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次修订意在解决供水用水管理“短板”
最新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修订案于今年6月21日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30日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主要目的是解决近一时期群众反响比较强烈的供水企业经营不规范、二次供水管理主体不明确和管理水平低下、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等突出问题,同时结合沈阳市水务一体化改革进程和辽宁省节约用水管理的新形势及新一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结果,本着科学、严谨、合法的原则开展的。《条例》就很多涉及民生的问题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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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沈阳将建应急备用水源
《条例》中增加了城市供水应急水源的内容,要求加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供水的防御突发事件的能力。
《条例》规定,城市供水应当合理规划、统筹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城市规划区域内原有的地下水井或者其他自建水源,符合条件的,应当适时改造成为应急备用水源,并与现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应急备用水源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改造、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运行成本。没有应急备用水源的地区,应当采取建设地下水井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等应急供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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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和卫生许可制度
《条例》明确了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和卫生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从事供水(供居民饮用的)业务,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得特许经营权和和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采用自建水源从事供水活动的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也需要履行特许经营和卫生许可手续,否则其供水活动即为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管理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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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条例》明确了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这样可从根本上解决部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水平不高和技术能力不足的问题,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因为二次供水引发的问题,极大减少因二次供水影响供水质量情况的发生。
《条例》规定,已建成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依法限期移交,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依法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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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供水管网管理维护责任进一步明确
按照以前的规定,供水管网维护责任划分不是特别明确,此次《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供水管网的维护职责。《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含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后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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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供水业务更规范 推广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
《条例》规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城市供水用水合同范本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该项工作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将来供水服务合同标准化将在全市推广。需要办理临时性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在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指定的位置安装临时性用水管道和水表。
#石家庄身边事[超话]# 【石家庄市企航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成立运营】记者从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在石家庄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石家庄企航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该中心是公益性、非盈利机构,是专门服务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对所有民营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担负对服务对象数据库内企业减免的律师代理费,法律服务涵盖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评估、刑事与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内容。(by河北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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