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联”这个挽回的方式,很多人都选择这个。就让人想起在美国八九十年代的人在疯狂的宣传吃菠菜的好处,后来才发现是当年在算菠菜营养价值的时候点错了一个小数点。其实,很多人会因为断联而断死了失恋者。
在当今社会,有很多失恋者都是20来岁的适婚男女,一个正常人在此阶段对异性的生理和心理需要都是像吃饭一样重要的。而很多的失恋者在与另一半分手后都会很快赢得自信又重新发展新的恋情,如果你选择断联来挽回对方,当你知道对方已经有了新的恋情,那么你就会真的痛不欲生了。所以,挽回爱情选择断联还是要慎重的。你要明白自己如果在与对方断联后对方还能回忆起你的好吗?对你的印象又还是觉得怎样?
在当今社会,有很多失恋者都是20来岁的适婚男女,一个正常人在此阶段对异性的生理和心理需要都是像吃饭一样重要的。而很多的失恋者在与另一半分手后都会很快赢得自信又重新发展新的恋情,如果你选择断联来挽回对方,当你知道对方已经有了新的恋情,那么你就会真的痛不欲生了。所以,挽回爱情选择断联还是要慎重的。你要明白自己如果在与对方断联后对方还能回忆起你的好吗?对你的印象又还是觉得怎样?
【澳洲滑板队3人在美国确诊感染,包括一名13岁运动员】澳大利亚滑板队三名成员(包括一名13岁运动员)在前往美国参加一场资格赛后新冠病毒检测结果呈阳性,奥运滑板项目的准备工作陷入混乱。由于在资格赛中确诊感染新冠肺炎,两名运动员和一名教练已无法参加今年的奥运会。这支由11名澳大利亚滑板选手和工作人员组成的团队于5月3日从悉尼飞往美国加利福尼亚,然后前往爱荷华州参加Dew Tour巡回赛,以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https://t.cn/A6VIdJJf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录像机被诉侵权,索尼说“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一、索尼录像机:定时录像惹祸上身
20世纪70年代,索尼公司在美国销售名为Bebamax的录像机。该录像机既可通过电视机录制正在放映的节目,也可以通过自带的接受器在观众观看一个频道时录制另一个频道的节目,还可以通过定时器在观众不在家时自动按预先设定的时间对某一指定频道的节目进行录制。此外,Bebamax录像机还有“暂停”和“快进”功能,观众在边观看边录制时可以通过按下暂停键避免将广告录进去,在播放录像带时可以通过按下快进键跳过广告。
索尼公司生产和销售Betamax录像机,有几个特点:
1、边看电视边录像,同时看某个电视频道而录制另一个频道是可以的;
2、定时录像,在家或不在家都可以录制固定时间固定频道的电视;
3、忽略广告,人在场时录制电视可跳过广告只录制想看的节目;
4、录像带可独立本机多次使用。
环球电影制片公司等公司认为将电视节目录制成录像带的行为构成侵权,而索尼公司售卖录像机的行为则构成帮助侵权,因此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将索尼公司告上法院并要求法院对录像机的制作与销售颁布禁止令。
二、二审:非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者对作品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也不是单纯地对创作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
正是由于著作权必须最终服务于更为重要的社会利益,《伯尔尼公约》9条第2款规定: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经作者许可)复制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美国权法》第107条将既不需要经过版权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行为称“合理使用”,但并没有详尽地一一列举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只是现定了法官在判断他人实施一种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4个判断标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使用行为对作品价值和潜在市场的影响。
地区法院认为录像机的用途是将节目进行“时间变换”,因而构成合理使用,索尼公司不构成侵权。
而原告上诉至上诉法院后,上诉法院认为“时间变换”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负连带责任。索尼生产的家庭录像机虽然有助于改变观看电视节目的时间,但其仅限于家庭内的私人性质的活动,没有社会公共利益价值,因而不构成创造性使用,最终否定了其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
于是,索尼公司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三、最高院:属于合理使用
如果明知一种行为构成侵权,仍然“引诱、促成或实质性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应当作为‘帮助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同时又从他人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则应当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对于“时间变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问题形成了两种意见。多数派法官认为“时间变换”构成合理使用,他们主要从使用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使用对于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来判断。
“索尼案”中的原、被告双方都同意,消费者使用Bebamax录像机的首要目的是“改变观看时间”,即在不方便收看电视直播的节目时将其录制下来后,待有时间再观看。然而,这一目的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呢?传统版权法理论里,“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促进科学和有用技艺的步”。据此,本案中不少法官就认为:录制电视节目供个人欣赏,并不是一种“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然而,更多的法官则反对将“合理使用”作过多的局限。他们举例说:一名教师为了备课而复制他人作品,固然是“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但单纯为了扩大自己的专业视野进行复制也是“合理使用”;立法者为了了解民情,以及选民为了做出投票决定而复制新闻,医院为了让病人能够观看他本来将错过的电视节目而使用录像机录像,均不是“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但却都应当是“合理使用”。
消费者使用录像机录下节目内容的行为属于观看本来能看但错过的电视节目的目的,属于合理使用。而且改变观看时间并不能导致原告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的显著损害,反而能提高收视率,因此“时间变换”属于合理使用,进而索尼公司也不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四、结语
我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列出了 12 种可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属于封闭式列举,而美国在合理使用上采用了“四要素判断法”,法官有极大的裁量空间,这也是本案上下级法院矛盾冲突明显的重要原因。
此次案件几经反转后终于落下帷幕,索尼公司的录像机得以继续售卖,而人们在家中录下电视节目的行为也没有构成对节目的侵权,属于合理使用。这对于那些无法及时观看电视节目的人们而言,无疑可以松一口气,他们能够像往常一样提前录制节目并在回家时可以躺在沙发上享受录制的节目所带来的愉快时光。
参考:
1,韩赤风、袁达松、赵英军、张德双《文化创意产业法律经典案例评析(第一卷)》、《大案》博客
2,《知识产权教程》(第五版),王迁
3,林海.索尼规则:“合理使用”的边界[J].检察风云,2019(07):38-39.
一、索尼录像机:定时录像惹祸上身
20世纪70年代,索尼公司在美国销售名为Bebamax的录像机。该录像机既可通过电视机录制正在放映的节目,也可以通过自带的接受器在观众观看一个频道时录制另一个频道的节目,还可以通过定时器在观众不在家时自动按预先设定的时间对某一指定频道的节目进行录制。此外,Bebamax录像机还有“暂停”和“快进”功能,观众在边观看边录制时可以通过按下暂停键避免将广告录进去,在播放录像带时可以通过按下快进键跳过广告。
索尼公司生产和销售Betamax录像机,有几个特点:
1、边看电视边录像,同时看某个电视频道而录制另一个频道是可以的;
2、定时录像,在家或不在家都可以录制固定时间固定频道的电视;
3、忽略广告,人在场时录制电视可跳过广告只录制想看的节目;
4、录像带可独立本机多次使用。
环球电影制片公司等公司认为将电视节目录制成录像带的行为构成侵权,而索尼公司售卖录像机的行为则构成帮助侵权,因此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将索尼公司告上法院并要求法院对录像机的制作与销售颁布禁止令。
二、二审:非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者对作品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也不是单纯地对创作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
正是由于著作权必须最终服务于更为重要的社会利益,《伯尔尼公约》9条第2款规定: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经作者许可)复制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美国权法》第107条将既不需要经过版权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行为称“合理使用”,但并没有详尽地一一列举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只是现定了法官在判断他人实施一种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4个判断标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使用行为对作品价值和潜在市场的影响。
地区法院认为录像机的用途是将节目进行“时间变换”,因而构成合理使用,索尼公司不构成侵权。
而原告上诉至上诉法院后,上诉法院认为“时间变换”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负连带责任。索尼生产的家庭录像机虽然有助于改变观看电视节目的时间,但其仅限于家庭内的私人性质的活动,没有社会公共利益价值,因而不构成创造性使用,最终否定了其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
于是,索尼公司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三、最高院:属于合理使用
如果明知一种行为构成侵权,仍然“引诱、促成或实质性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应当作为‘帮助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同时又从他人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则应当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对于“时间变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问题形成了两种意见。多数派法官认为“时间变换”构成合理使用,他们主要从使用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使用对于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来判断。
“索尼案”中的原、被告双方都同意,消费者使用Bebamax录像机的首要目的是“改变观看时间”,即在不方便收看电视直播的节目时将其录制下来后,待有时间再观看。然而,这一目的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呢?传统版权法理论里,“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促进科学和有用技艺的步”。据此,本案中不少法官就认为:录制电视节目供个人欣赏,并不是一种“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然而,更多的法官则反对将“合理使用”作过多的局限。他们举例说:一名教师为了备课而复制他人作品,固然是“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但单纯为了扩大自己的专业视野进行复制也是“合理使用”;立法者为了了解民情,以及选民为了做出投票决定而复制新闻,医院为了让病人能够观看他本来将错过的电视节目而使用录像机录像,均不是“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但却都应当是“合理使用”。
消费者使用录像机录下节目内容的行为属于观看本来能看但错过的电视节目的目的,属于合理使用。而且改变观看时间并不能导致原告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的显著损害,反而能提高收视率,因此“时间变换”属于合理使用,进而索尼公司也不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四、结语
我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列出了 12 种可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属于封闭式列举,而美国在合理使用上采用了“四要素判断法”,法官有极大的裁量空间,这也是本案上下级法院矛盾冲突明显的重要原因。
此次案件几经反转后终于落下帷幕,索尼公司的录像机得以继续售卖,而人们在家中录下电视节目的行为也没有构成对节目的侵权,属于合理使用。这对于那些无法及时观看电视节目的人们而言,无疑可以松一口气,他们能够像往常一样提前录制节目并在回家时可以躺在沙发上享受录制的节目所带来的愉快时光。
参考:
1,韩赤风、袁达松、赵英军、张德双《文化创意产业法律经典案例评析(第一卷)》、《大案》博客
2,《知识产权教程》(第五版),王迁
3,林海.索尼规则:“合理使用”的边界[J].检察风云,2019(07):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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