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老照片】这是翻拍的我家百年前的全家福,原照片在当年安庆日报下午版扫描后丢失了。左边是我奶奶任方氏(生于1891年),怀抱的是我小姑任佩亭,旁边站立者是我父亲任吉庆(生于1912年),中间是我老婆婆,旁边小孩是我二叔任汉亭(生于1916),后面是本家一位亲戚,再就是我的祖父任自衡。大家看看是不是有百年历史了呢?[哈哈][照相机]
今日玄武湖和秦淮人家旧地重游。五年前送儿子上大学时和朋友小唐来过。当年也在这几个地方拍过照片,想对比一下岁月的无情,手机里却没有当年的照片。
当年的照片大部分用数码像机拍的,老电脑不知还能否打开。以前很多的照片就这样丢失了,庆幸的是我曾冲洗过一部分。这次回家后一定要记得把手机里的照片再洗一部分。对于拍照姿势偶儿兴起,也会从网上学一学,可真正拍时,手脚却又不知如何放。想来这可能和性格有关,我不是活泼的性子,还是随性一站吧。到此一游,留个纪念。
在夫子庙帮一对年长点的夫妇拍照片时,才知道一个补光的小方法[挤眼][挤眼][挤眼]。很羡慕这对幸福的夫妇,祝他们健康快乐!
当年的照片大部分用数码像机拍的,老电脑不知还能否打开。以前很多的照片就这样丢失了,庆幸的是我曾冲洗过一部分。这次回家后一定要记得把手机里的照片再洗一部分。对于拍照姿势偶儿兴起,也会从网上学一学,可真正拍时,手脚却又不知如何放。想来这可能和性格有关,我不是活泼的性子,还是随性一站吧。到此一游,留个纪念。
在夫子庙帮一对年长点的夫妇拍照片时,才知道一个补光的小方法[挤眼][挤眼][挤眼]。很羡慕这对幸福的夫妇,祝他们健康快乐!
我们先说增加被告人的依据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淮河医院里是没有留下当年杜是乙肝大三阳孕妇的任何信息的,唯一的一份检查报告还丢失了。这种情况下,杜若是想要追究医院的责任,获得医院里的赔偿,证明姚策的病,就是和医院当年的过失有关,就必须要证明自己当年就是乙肝大三阳孕妇。
那么,她是怎么证明的呢?
杜和医院庭审时,杜叫来了自己的弟弟作证,说姐姐当年就是乙肝大三阳孕妇,他们家都打了乙肝疫苗,并且他也叮嘱过姐姐,孩子生下来一定要在24小时内打疫苗,这个期间内打疫苗效果最好。
因为弟弟当庭的口头的作证被采纳了,然后医院选择赔款百万,承担了姚策患癌的大部分责任。
这就是说医院是承认了杜当年住院的时候,是有乙肝大三阳的。许敏就是以杜隐瞒了大三阳的事情,把她追加为被告人的。
若是没有隐瞒,医院就不需要让她的弟弟来作证了,医院的其它档案上也是会记录杜是乙肝大三阳孕妇的信息的,更不会让她和普通孕妇住在一起。
1982年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新生儿患传染病或有感染可疑时,应予以隔离。
1991年卫生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患有病毒性肝炎传染病的病人或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
若是有这个病,经手这个孕妇的人,都应该知道她的相关情况,避免造成交叉感染。
因为隐瞒了病情杜得以和普通孕妇住在了一起生活,她是被当作普通孕妇来对待的,因为隐瞒了这个信息,姚策出生后没有给姚策打任何的针,导致了姚策患上了乙肝,29岁就去世了。
杜是39周住院的,41周剖腹产的,7天的时间在医院里,是有足够的时间和理由给肚子里的孩子买疫苗,打这关键的一针的。若是打了这一针就有可能救这个孩子一命,为何不打呢?
这个损失总要有人来承担吧,若是杜给医院隐瞒了,就是杜来承担这个责任。
毕竟这一切都是和杜隐瞒病情有关,所以,许敏夫妇把她给追加为了被告人。既然追加杜为被告人了,肯定是要向杜提出赔偿的。
医院财大气粗,也说过多提赔偿这样的话。但是,现在是追加杜为被告人向杜追究责任,让杜赔偿了。个人和医院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
若是杜被追加为被告人,不想赔偿。她就要自证当年是乙肝大三阳孕妇,医院也是知情的这件事的。
只要她证明自己没有向医院隐瞒这个病情,就可以不找她追责了。这种情况下,就要追究医院相关医生的责任了。
谁接待的杜这个孕妇?谁是她的主治医师?谁给她做了检查?谁给她剖腹产的?填写她档案的人,为何从入院、到手术、到出院时的总结?没有任何一个环节,没有任何一个人记录她有乙肝病。
既然姚策被母亲传染了乙肝大三阳是事实,但,当年住院时把他当作正常孩子对待的,导致他从小被传染上乙肝病,29岁就去世了。不是杜这边隐瞒病情了,就是医生那边隐瞒了。
否则,为何医院的档案上没有任何乙肝方面的记录呢?
这个住院总结按理说应该是最详细的,会把孕妇的重要信息写上的,但是,临床诊断里竟然没有提乙肝大三阳这事,入院情况、治疗经过都没有写。要知道这是传染病呀,怎么可能不写呢?其它的能够找到的杜的档案单据上,也都是没有写的。
这是不正常的!
所以,要找出责任人来,到底是杜还是相关医生的隐瞒了病情。通过档案我们知道的信息,给杜剖腹产的医生是郑引和王社莲,接待她的门诊医生也是王社莲。
还有其它在她档案上签字的相关人,当年到底经历了什么?为何在缺失重大传染病信息的情况下就签字了呢?
最后说一下许敏追加杜为责任人,被通过的可能是很大的。因为法院在上一次庭审时已经采用过了杜是有乙肝大三阳的这个说法的,只不过医院没有档案信息,只有隐瞒了这个消息,才会导致没有记录的。
到底是杜隐瞒的?还是相关医生隐瞒的?这个就需要他们自证了。上一次法院采用了,这一次许敏提出来,他们怎么可能拒绝呢?若是拒绝,针对性就太强了。
大家都知道淮河医院里是没有留下当年杜是乙肝大三阳孕妇的任何信息的,唯一的一份检查报告还丢失了。这种情况下,杜若是想要追究医院的责任,获得医院里的赔偿,证明姚策的病,就是和医院当年的过失有关,就必须要证明自己当年就是乙肝大三阳孕妇。
那么,她是怎么证明的呢?
杜和医院庭审时,杜叫来了自己的弟弟作证,说姐姐当年就是乙肝大三阳孕妇,他们家都打了乙肝疫苗,并且他也叮嘱过姐姐,孩子生下来一定要在24小时内打疫苗,这个期间内打疫苗效果最好。
因为弟弟当庭的口头的作证被采纳了,然后医院选择赔款百万,承担了姚策患癌的大部分责任。
这就是说医院是承认了杜当年住院的时候,是有乙肝大三阳的。许敏就是以杜隐瞒了大三阳的事情,把她追加为被告人的。
若是没有隐瞒,医院就不需要让她的弟弟来作证了,医院的其它档案上也是会记录杜是乙肝大三阳孕妇的信息的,更不会让她和普通孕妇住在一起。
1982年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新生儿患传染病或有感染可疑时,应予以隔离。
1991年卫生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患有病毒性肝炎传染病的病人或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
若是有这个病,经手这个孕妇的人,都应该知道她的相关情况,避免造成交叉感染。
因为隐瞒了病情杜得以和普通孕妇住在了一起生活,她是被当作普通孕妇来对待的,因为隐瞒了这个信息,姚策出生后没有给姚策打任何的针,导致了姚策患上了乙肝,29岁就去世了。
杜是39周住院的,41周剖腹产的,7天的时间在医院里,是有足够的时间和理由给肚子里的孩子买疫苗,打这关键的一针的。若是打了这一针就有可能救这个孩子一命,为何不打呢?
这个损失总要有人来承担吧,若是杜给医院隐瞒了,就是杜来承担这个责任。
毕竟这一切都是和杜隐瞒病情有关,所以,许敏夫妇把她给追加为了被告人。既然追加杜为被告人了,肯定是要向杜提出赔偿的。
医院财大气粗,也说过多提赔偿这样的话。但是,现在是追加杜为被告人向杜追究责任,让杜赔偿了。个人和医院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
若是杜被追加为被告人,不想赔偿。她就要自证当年是乙肝大三阳孕妇,医院也是知情的这件事的。
只要她证明自己没有向医院隐瞒这个病情,就可以不找她追责了。这种情况下,就要追究医院相关医生的责任了。
谁接待的杜这个孕妇?谁是她的主治医师?谁给她做了检查?谁给她剖腹产的?填写她档案的人,为何从入院、到手术、到出院时的总结?没有任何一个环节,没有任何一个人记录她有乙肝病。
既然姚策被母亲传染了乙肝大三阳是事实,但,当年住院时把他当作正常孩子对待的,导致他从小被传染上乙肝病,29岁就去世了。不是杜这边隐瞒病情了,就是医生那边隐瞒了。
否则,为何医院的档案上没有任何乙肝方面的记录呢?
这个住院总结按理说应该是最详细的,会把孕妇的重要信息写上的,但是,临床诊断里竟然没有提乙肝大三阳这事,入院情况、治疗经过都没有写。要知道这是传染病呀,怎么可能不写呢?其它的能够找到的杜的档案单据上,也都是没有写的。
这是不正常的!
所以,要找出责任人来,到底是杜还是相关医生的隐瞒了病情。通过档案我们知道的信息,给杜剖腹产的医生是郑引和王社莲,接待她的门诊医生也是王社莲。
还有其它在她档案上签字的相关人,当年到底经历了什么?为何在缺失重大传染病信息的情况下就签字了呢?
最后说一下许敏追加杜为责任人,被通过的可能是很大的。因为法院在上一次庭审时已经采用过了杜是有乙肝大三阳的这个说法的,只不过医院没有档案信息,只有隐瞒了这个消息,才会导致没有记录的。
到底是杜隐瞒的?还是相关医生隐瞒的?这个就需要他们自证了。上一次法院采用了,这一次许敏提出来,他们怎么可能拒绝呢?若是拒绝,针对性就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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