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楼顶建鸽棚多年为啥拆不掉?】 3月9日上午,本报新闻热线0951-6024110接到两位市民来电反映,他们是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路康怡园小区20号楼,多年来因有邻居在楼顶养鸽子,让他们的生活苦不堪言,为此他们曾将问题反映到执法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可至今未得到解决。这究竟是怎么回事?3月9日至11日,记者对相关各方进行采访,发现此事“牵连甚广”,背后的问题值得深思。


住户

邻居楼顶养鸽子让他们苦不堪言

两位市民称,他们都住在康怡园小区20号楼,多年前,有一位姓沈的邻居(下称沈先生)在二单元楼顶上建了一个鸽棚,一到夏天,臭味扑鼻,并且鸽子的排泄物会弄到住户窗户上和楼下的车上,严重影响大家的生活。他们曾多次找到物业以及社区居委会反映,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3月9日11时许,记者来到康怡园小区20号楼,沈先生家住2楼,记者敲了几次门均无人应声。记者上楼查看,在5楼和6楼的拐角处,有一架高约3米的梯子被一把大锁锁在管道上,再往上走,6楼通往楼顶的天窗上也上了锁。由于无法到达楼顶,沈先生的鸽棚有多大,养的鸽子数量有多少,无从得知。

6楼住户杨女士告诉记者,她在这里住了13年,从搬来时楼顶的鸽棚就在,可能因为养鸽子楼顶防水层遭到破坏,自家阳台顶部和次卧房顶均有大面积起皮,向物业公司反映多次均未果。由于沈先生每天喂完鸽子就将梯子和天窗上锁,他们也不知道楼顶上究竟有多少只鸽子。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住户说,沈先生在楼顶养鸽子这件事对他家生活影响很大,尤其是夏天,异味明显,希望能将鸽棚彻底拆除。

为了看到鸽棚全貌,记者来到与20号楼相邻的一栋楼6楼楼道,从这里看过去,20号楼楼顶“颇为壮观”,不仅有钢架结构的鸽棚,还有彩钢房,目测鸽棚和彩钢房横跨一单元至三单元楼顶,远远就能看到鸽子在鸽棚里飞。

物业

已将私搭乱建行为上报街道办

“这确实是个问题。”提及沈先生养鸽子引发的投诉,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台寺项目经理杨经理介绍,沈先生建鸽棚已20多年,最早养鸽子时卫生搞得不错,还将楼顶防水层修复,住户投诉较少,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投诉逐渐多了起来。

记者跟随杨经理来到物业公司楼顶,从这里可以看到,除了20号楼的这栋鸽棚,17号楼四五单元楼顶上也有一个钢架结构的鸽棚。“这一户养鸽子也有10年了。”杨经理说,17号楼的养鸽户投诉较少,因为鸽棚就建在养鸽户自己家楼顶。“上个月兴庆区住建局发文,要求各街道办事处3月15日之前上报私搭乱建行为。我们已经把这两户报到了街道办,只要在小区有鸽棚等违建物的,我们都报上去了。”

社区

近3年接到14起投诉

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康华社区党委书记杨成军向记者介绍,沈先生养的是信鸽,仅从2018年到现在,街道办就接到投诉14起,也多次找到沈先生希望解决,但沈先生并不配合。去年4月28日,街道办、综合执法局、派出所等多个部门曾上楼顶取证,上去后看到不仅有鸽子,还有一只狗,“鸽子咕咕咕地叫,周边有排泄物、鸽毛啥的,特别脏”。旁边的彩钢房是用来放奖章等物的,里面还有个储藏间,用来储存饲料。由于当时给沈先生打电话让开锁,对方说来不了,工作人员便自行将锁打开,因此,事后沈先生说工作人员上楼惊扰了鸽子,将相关部门起诉到法院。就为此事,银川市信访局专门开会协商处理。而社区曾在居民中做了民意调查,大家都表示鸽子让他们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街道办

依法行政被诉在等法院最终判决

说起沈先生养鸽子的事,中山南街街道办一名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称,街道办一直依法行政,去年沈先生将街道办和兴庆区综合执法局起诉到银川铁路运输法院,11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9日,原银川市城管局向沈先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沈先生在康怡园20号楼楼顶建设鸽舍饲养信鸽。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12345”热线先后接到群众针对沈先生的投诉8次,内容涉及鸽笼和楼道卫生、鸽舍噪音扰民、楼顶私搭乱建彩钢房等。2020年4月28日,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会同康华社区居委会、兴庆区综合执法局、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南街派出所前往20号楼查看鸽舍情况,因沈先生将铁梯用铁链绑锁在楼道,将通往楼顶的天窗锁闭。社区书记打电话要求沈先生开锁,沈先生称其在外无法赶回。同行人员决定强行开锁,并使用铁梯到达楼顶,沈先生对街道办和综合执法局的开锁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沈先生在居民住宅楼的楼顶建设鸽棚饲养信鸽的行为虽然获得了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但通往楼顶的天窗属于公共设施,应由小区居民共同管理,沈先生私自长期将天窗锁闭,给其他居民生活造成不便,同时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街道办在办理投诉过程中,为查明投诉内容是否属实,到楼顶实地查看鸽舍现状,在通知沈先生开锁未果的情形下,指令专业开锁人员打开天窗锁具,该开锁行为并无不当,遂依法驳回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沈先生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还未宣判。

“等法院判决出了,依法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该工作人员说。

当事人

建鸽棚获相关部门审批

由于多次敲门,沈先生家均无人。3月10日上午,记者通过电话与沈先生取得联系,他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沈先生表示,为了养信鸽,他特意将房子买到康怡园,最早买的是6楼,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卖给朋友,自己则在2楼居住。建鸽棚经过原银川市城管局批准,也征得邻居、业委会的同意。刚开始,他和邻居都处得比较好,鲜少有投诉的。近几年好多人搬走了,来了不少租住户,有个别人因与他有矛盾经常投诉。

沈先生认为,鸽子是在楼顶养的,并没有影响到大家的生活环境;之前有6楼业主反映屋里房顶起皮,这不一定就和养鸽子有关系;建鸽棚获得相关部门审批,不是违章建筑;自己养的信鸽曾代表银川市参赛,获得过多项荣誉,相关部门不应该步步紧逼。他说向法院起诉的原因是,当时几个部门联合执法,没有提前告知他,只在执法当天打电话让他回来开锁,但他无法及时赶来,执法部门便强行开锁上了楼顶。等他回来一看,丢了28只鸽子,其中有七八只是他问鸽友借的优秀种鸽,借的时候还约定借用育种期间如出现信鸽丢失或死亡等情况,按市价赔偿,所以他必须讨个说法。

沈先生发来的资料显示,2020年4月30日,银川市信访局曾组织体育、民政、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沈先生、银川市信鸽协会相关人员召开信鸽信访调解会议,明确信鸽活动是一项有益的全民健身体育项目,是国际社会以及国家认可并支持的体育赛事,市民饲养信鸽是应该被认可和支持的,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在当时,银川市并未明确下发文件要求强制拆除全市住宅楼内鸽棚,或严禁在市区内饲养信鸽。会议要求,综合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民政部门、体育部门、信鸽协会和养鸽住户的沟通交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因养鸽问题引发的城市环境治理和社会矛盾纠纷问题。

综合执法局

属于违章建筑

记者来到兴庆区综合执法局中山南街执法中队,从工作人员拿出的资料可以看到,鸽棚从沈先生1999年入住康怡园便开始建设,面积200平方米,鸽子300只左右。鸽棚是用方管、石棉瓦搭建的,还有两间彩钢房。2003年10月9日,原银川市城管局为沈先生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许可证的复印件上记者看到,建设单位是银川市信鸽协会会员沈先生,建设项目名称为个人信鸽鸽棚,建设位置位于高台寺安居小区20号楼楼顶,面积260平方米,银川市城管局的意见是“同意建鸽舍”。下面是遵守事项,其中有“凡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本证自核发之日起,必须在六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建设,逾期本证自行失效”等字样。

对此,中山南街执法中队杨队长解释称,当时城管局同意沈先生建设鸽棚,按照规定沈先生应当到规划部门进行审批,他们见到规划部门的手续才认为是合法建筑,但沈先生去了规划部门后没有获批。且他们在去年联合执法前,曾询问过银川市自然资源局,答复称沈先生的彩钢房没有合法手续,是违章建筑。“我们都是按正常程序办的,下一步,只能等法院判决下来再说。”

市政管理局

当年的证早已失效

当年的银川市城管局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证现在还有效吗?记者了解到,2019年,银川市机构改革,新成立了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原银川市城管局已不复存在。

3月11日上午,记者来到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工作人员称原城管局的大部分人员都到了银川市市政管理局,由于年代久远,他们对当年的事情并不清楚,但对沈先生的事是知道的,去年4月30日信访部门组织的调解会,他们也去了,当时有人提出能否在郊区给养信鸽的人规划个场地。

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市容管理科的张科长表示,他是从原城管局过来的,当年为了解决养鸽人的需求,信鸽协会和城管局接洽,城管局核发了一些许可证件,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政策法规的完善以及城管局的消失,此证早已失效。按照《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居民饲养犬类、信鸽等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

在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窗口,记者向工作人员咨询能否申请在楼顶建鸽棚,答复是“没听过也没批过”。

信鸽协会

养鸽难题亟待破解

采访中,沈先生表示,银川市信鸽协会有会员2000多人,大部分都是在楼顶建鸽棚,其中也有不少被邻居投诉的,有的鸽棚已经被相关部门拆除。“大家都没办法,如果说专门集中在一个地方养信鸽,在哪儿建、由谁建都是问题,因为投资太大,个人没有能力承担。”

“沈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在银川乃至全国,这种情况普遍存在。”银川市信鸽协会会长马平说,确如沈先生所言,银川市信鸽协会会员大多将鸽子养在楼顶或者屋里,其中,有的人因为卫生搞不好被投诉,有的因为和邻居处不好被投诉,部分会员无奈之下专门跑到黄河边租地养鸽子。他们也希望相关部门能牵头解决这个事情,给大家集中规划一个养鸽子的地方。

本报记者

王若英

武晓瑜 文/图

中环3月硅片价格点评:得民心者得天下!
——SOLARZOOM新能源智库正式断定:硅片行业新龙头必为中环

【中环硅片公告】

2021年3月1日凌晨,中环股份公布3月硅片价格。相比2月的硅片价格(M6硅片:3.35元/片、G12硅片:5.60元/片),价格上调。但看点在于:

(1)中环根据其近期所提出的“薄片化”战略,发布了从160μm到175μm的产品,其中160μm的M6硅片价格仅为3.53元/片(涨价0.18元/片,折5.3%;比175μm产品便宜0.15元/片)、G12硅片价格仅为5.92元/片(涨价0.32元/片,折5.7%;比175μm产品便宜0.24元/片)。鉴于中环股份对于“硅片厚度对电池片转换效率的影响”的分析,其所推出的160μm产品可在几乎不降低电池片转换效率的情况下实现相比170-175μm产品实现降本。

(2)以几乎不影响电池片转换效率的最优产品160μm的166硅片为例,中环的涨价幅度(涨价0.18元/片,至3.53元/片)小于隆基在2月25日所发布的涨价水平(涨价0.30元/片,至3.65元/片,170μm)。
【SOLARZOOM智库点评】

关于中环3月硅片价格点评,SOLARZOOM智库提出以下几点:

一、为什么要涨价

在2021年2月4日的报告《为什么中环硅片会涨价》中,我们对本轮提出了硅片价格上涨的原因:(1)下游电池片疯狂扩产而减产幅度有限,(2)上游多晶硅因被囤货而供给存在瓶颈。

3月份中环硅片价格上涨另外有以下因素:

(1)硅料价格在春节后暴涨,SOLARZOOM智库的成交价从92元/kg上涨至98元/kg,但由于硅料极度紧缺,在此价格上完全拿不到货(实际可出清的硅料价格应显著超过100元/kg),

(2)从2月初到3月初,电池片企业的减产幅度不大,硅片环节继续呈现“一片难求”的情况,

(3)中环股份与晶盛机电联合研发的210硅片薄片化切片技术大获成功,从而得以在210大硅片尺寸上得以全面的薄片化。

SOLARZOOM新能源智库认为:基于上述理由,本次中环的硅片在3月继续上涨,但中环根据其“薄片化”战略及薄片化倡议,灵活的给到电池片企业客户更多的低成本电池方案。


二、中环硅片价格调整对电池片环节的影响

在166尺寸产品上,中环股份的170μm报价(3.63元/片)不仅低于隆基的170μm报价(3.65元/片),而其更为客户提供了160μm报价(3.53元/片)。影响如下:

(1)2月份中环和隆基的166硅片报价同价,但3月份同厚度硅片便宜2分/片,由此购买中环硅片的电池片企业将获得0.003元/W的成本优势。

(2)对于技术水平较高的A类客户而言,如购买160μm厚度的硅片,相比购买170μm厚度的硅片可以在几乎不降低效率的情况下降低成本0.012元/W(按照中环给出的计算),其中硅片成本直接降低0.017元/W(按照0.10元/片的差价计算)。

(3)中环本次提价明显晚于隆基1周以上的时间,是在全面评价硅料上涨幅度及电池片企业接受度后作出审慎提价。而隆基在硅片提价后向资本市场解释“已经充分考虑了硅料价格上涨20-30元/kg的影响”。中环的企业形象是:为客户着想。隆基给客户的印象是:唯利是图,只考虑自己的战略利益(挤压电池片环节利润以获得自身组件的更大比例出货,同时维持高的硅片利润)。由此,无论是从实实在在的硅片成本考量,还是从电池片企业与硅片企业利益一致性角度考量,从2021年3月2日开始,都不会再有其他任何一家理性的电池片企业愿意大规模的长期采购隆基的硅片。(注:短期内硅片供不应求,隆基手中的硅片还有较好的销路,但一旦消化完这些硅片,电池片企业将不再会采购隆基的硅片)

(4)中环给到电池片客户的160μm到175μm不同厚度的硅片选择,加强了电池片环节不同企业间的竞争。具备技术优势的电池片企业可在几乎不降低效率的情况下通过购买薄硅片而降本;但不具备技术优势的电池片企业则只能在“厚硅片、效率高、成本高、售价高”和“薄硅片、效率低、成本低、售价低”之间作抉择。于是,中环的硅片菜单式定价的客观结果是:有利于对低技术水平电池片企业的淘汰。

(5)鉴于当前电池片企业的实际成交价无法跟随电池片报价的上涨(0.05元/W)而显著上涨,隆基和中环3月份的硅片价格上涨(隆基折0.05元/W,中环160μm硅片折0.03元/W)将挤压电池片环节的每W利润。电池片环节有望在3月出现较大规模的减产。

三、中环硅片价格调整对自身利润的短期影响

本次中环硅片涨价对自身单位利润的影响不大,硅片价格的上涨主要是在传导硅料的涨价。根据我们测算,0.28元/片所传导的硅料价格上涨幅度为15元/kg。

2月份0.10元/片所传导的硅料价格上涨幅度为5元/kg,而硅料价格在1月期间上涨幅度正好是5元/kg(从1月初的87元/kg上涨到92元/kg)。而如果硅料价格近期的真实成交水平提高到107元/kg(现在还没有价格出来),相比2月初的92元/kg提高15元/kg,则中环股份在本次硅片涨价后的单位利润水平将与2月初第一次涨价后的单位利润水平相当。

但我们知道:企业利润=销售规模×单位利润。

本次中环涨价幅度小于隆基,且中环全面推出了薄片化产品,更重要的影响是:对比隆基唯利是图、以自身战略利益为核心考量而不顾电池片客户死活(甚至故意希望其电池片客户份额被其自身所抢夺)的态度,中环真正体现出了硅片行业龙头的责任与担当。因此,SOLARZOOM新能源智库认为,中环必然全面取代隆基的行业地位,而成为硅片环节的新龙头。其销售规模必然大幅提升!

因此,从企业利润的角度来看,本次中环硅片价格调整,在不降低单位利润的情况下提高了销售规模,总利润将扩大!

四、中环硅片价格调整对硅片环节竞争格局的影响

中环在今天的硅片价格调整,将彻底改变硅片行业的竞争格局!2021年3月2日这一天,将彻底奠定中环在硅片行业的不可动摇的新龙头地位。

从2021年3月2日开始,SOLARZOOM新能源智库断定:没有任何一家理性的电池片企业会将自己的供应链生命线交给隆基股份这一竞争对手。

鉴于基于2020年底的产能分布,全行业3GW以上硅片产能230GW,扣除隆基75GW外还有155GW产能;而硅片需求侧按照2021年的全球需求扣除隆基组件出货目标45GW外,全行业的硅片产能是完全能够满足需求的(但存在大硅片上的结构性供不应求)。根据这一计算,光伏制造业完全可以在没有隆基的情况下保障硅片上的供应安全。

而在210产品上,根据中环原先的计划,在2021年末计划产能达到45-50GW。但考虑到中环近期在切片技术上的重大突破,我们认为,中环非常有可能上调210硅片的扩产规模,到2021年底形成60GW以上的210硅片供给产能。

我们认为,一旦光伏制造业形成“隆基、晶科、晶澳三家一体化企业+众多专业化企业”的新稳定格局,那么,众多非一体化的电池组件企业在未来技术路线上的选择便只可能是210,而非182(当然,当前的非一体化电池组件企业也主动选择了210而非182)。182将彻底成为一种被孤立的技术!

综上所述,本次中环硅片价格调整后的硅片行业竞争格局将变为:(1)隆基完全失去电池片客户而被孤立为一体化企业,其在45GW组件产能以外部分的硅片产能将在卖完当下手中的硅片后永久性的失去市场(隆基的产能利用率将永久性的从100%降低至50%左右),(2)从技术角度看,在166后的下一代硅片尺寸将直接提升为210,182将成为一种无人问津的边缘技术。

五、中环硅片价格调整对硅料环节的影响

本次中环硅片价格的调整对硅料环节的影响也是深刻的。

(1)大客户选择和站队问题

当前,硅料环节的供给是高度紧张的,但到了2022年后,硅料的供应将出现极大的扩张。那么对于每一个硅料企业而言,就需要考虑一个触及灵魂深处的问题:到底将隆基作为未来的第一大客户,还是将中环作为未来的第一个大客户?

这个问题对于2021年而言,不是一个问题。因为硅料无比的稀缺。但对于2022年而言,是个重要的问题。所以,从2021年3月2日开始,如果硅料企业希望在2022年以后还能获得充足的高质量订单,就必须在隆基和中环之间做一个明确的站队。站队错误的企业,将在长期的硅料环节竞争中丧失市场份额。

根据SOLARZOOM新能源智库的判断,根据当前各硅片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布局,通威股份、保利协鑫由于其在产业链下游电池片环节的布局,不可能站队于隆基这一一体化的竞争对手。因此,剩下的站队工作就交给了其他四家硅片企业:特变、大全、东方希望、亚洲硅业。到底更多支持隆基,还是支持中环,决定1年后硅料过剩时的市场份额。

(2)薄片化问题

以上是中环硅片价格体系调整的第一个影响,第二个影响是薄片化进程的开始。

当前中环所给出的不同厚度的菜单,将使得优秀的电池片企业选择薄片而淘汰技术水平较差的电池片企业。因此,最终全市场的硅片厚度将完成由170μm向160μm的切换。这意味着在按照W为单位计算的组件需求不变的情况下,以kg为单位计算的硅料需求将降低6%左右。

因此,对于硅料行业的长期供求关系而言,薄片化的影响是负面的。


综合上述两方面,我们认为本次中环硅片价格体系的调整,将给每一个硅料厂提出一个重大的战略决策命题:是拥抱中环、拥抱210、拥抱广大的下游电池组件企业并同时接受薄片化,还是坚守隆基、坚守封闭体系?在SOLARZOOM看来,由于中环推动薄片化,必然引起天合、阿特斯、东方日升与隆基在组件环节的激烈竞争,隆基自己也必然会采用薄片电池片。因此,薄片化将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不以隆基和中环谁是龙头这一事实而转移。因此,要考虑的只是一个问题:行业的硅片新龙头(中环)出现了,是否需要在当前硅料紧张的时候将硅料更多的供给给中环而非隆基,以获得未来更好的战略发展?

这就是本段分析对硅料企业最大的启示。#股票##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第二章女性家庭婚姻权益弱化的原因分析
第二章
法律排挤
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弱化,源于法律排挤。法律排挤,指基于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原因,女性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即男权法律对社会性别的建构导致了性别歧视,其直接表现为妇女法律地位的低下与妇女权利的缺失。”0尽管世界上不同文明有着不同的宗教信仰和历史传统,但是,把女性置于男性从属的地位在不同的文明国度里几乎是共同的。即使是近现代以来.性别平等已经在法律文本中得以解决,但性别歧视的观念以及性别等级的模式却依然顽固地存在,二者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2法律排挤作为社会排挤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伦理排挤、自我排挤相同一,其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导致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弱化。
-、男权法律
初民社会“男耕女织"的社会分工,不仅建构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城”的二元格局。而且建构了男权法律。即男性是政治领城的主宰,女性是家庭领城的附庸。“正因为在法律建立之初,女性没有参与到法律建设中去,因而在法律文本中没有留F女性的声音,女性也就不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男性因为是法律最初的建设者而自始至終地作为法律的主体。于是,女性被置换成了法律的客体,并作为男性监护的对象而存在。于是,在社会制度的安排下,女人整体上相对于男人而存在,处于他者次要者和客体( heobje的地位。”D
(一)女性主体缺格
在中国传统社会,三从、男尊女电原则使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庸。女性附从附属男性,既是伦理规范,也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中的性别排挤抑或性别歧视充分体现出对女性权益的漠视与忽略,使女性丧失了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具体表现:
一是女性无完全的民事人格。三从、男尊女甲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是将女性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性一生须处于男性监护之下,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均由男性支配。
二是女性无独立的刑事人格。三从、男尊女卑原则在刑法上的体现,是将女性尤其是妻的人格降至于卑幼之后。(唐律.论之(疏议》称:“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幼。”籍以保护父权、夫权。极力维护尊长、丈夫的权威。
三是女性无自主的诉论人格。三从、男尊女卑原则在诉论法上的体现,是剥夺女性的诉讼能力。即女性不能独立参与诉论。只有夫亡无子之时方许参与诉讼。如(明律例》十二:“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官,随衙听候,不许一概尽禁。” 法律上的主体缺格,导致女性社会地位低下、婚姻家庭地位卑微、婚姻家庭权益弱化。
(二)女性权利缺失
男权法律的本质在于性别歧视。性别歧视的结果是女性不仅在法律上主体缺格,而且权利缺失。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是女性仅为法律的客体或者女性在法律上仅被视为男性的财产。即“在父权制度下,她是父亲的财产,父亲根据自己的意愿把她嫁出去。后来在附属于丈夫的家庭时,她不过是丈夫的财产,是她新加人的那个氏族的一份动产。 “学女性既为客体,权利缺失似属正常。男性任意地支配、处置甚至杀害女性,也为法律所豁免。女性没有独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女性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主体缺格和权利缺失的具体表现。
1.女性无自主的婚姻权
“中国古代的女性没有婚姻自由权,其婚姻命运全部掌握在他人之手。结婚须‘父母之命、媒购之言';离婚则属男性专权,女性只能承受被体被弃的命运,毫无白主意志。“中为维护男性的离婚专权,封建法律规定了不平等的离婚事由。如"清律总注”日:”盖夫为妻纲,妻当从夫,妻殿夫则妻应坐T,离合听夫可也:夫吸妻致折伤,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如夫愿面妻不愿,妻愿而夫不愿,皆不许离异也。
2.女性无对等的贞操权
从一-而终、忠贞不渝, 是女性对男性承担的贞操文务,但却使女性丧失了与男性平等的贞操权。《元史.刑法志》规定:“但夫获妻奸.妻拒捕则得杀之。"《大清律例)规定,当场杀死奸夫.奸妇不为罪,仅责杖八十。封建法律规范的不平等,赋子了丈夫因妻子通奸面杀妻的权利,豁免了丈夫的纳妾宿姆、与人通奸的行径,剥夺了女性对等的贞操权益。
3.女性无独立的教令权
尽管”南唐以后,法律将母与父并提,赋子她们形式上的对子孙的‘教令权'。但这种教令权的行使能力及范田是十分有限的,父在之时固应“从父",以父命为准;父死之后.寡母对子女也仅能进行理念上的劝导,在夫死从子'观念的支配下,对家庭财产的处分以及其他民事法律活动,起码领征得长子之同意,母的能力是极不完整的。个别无子绝户"寡妇的权利行使,则应听从家族的主张。“国
二、差别对待
“性别歧视虽然源于原初两性的自然分工,却深深地植根于男权文化之中,并被男性统治法律不断地发挥至极井予以制度化。“中制度化的男权法律对女性权益及女性婚烟家庭权益的鄙视,不仅使性别等级合法化,而且使差别对待合理化。
(一)女性民事权益弱化
民事立法上的差别对待,其核心是性别歧视一男 尊女卑。男尊女申对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排挤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妻子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即夫妻-体主义的立法理论确立了男女不平等的婚姻家庭地位。二是妻子的权益保障被削弱。即夫妻体主义立法理论确立了男女不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保障制度。夫妻- -体主义的表象是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但其实质是妻子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女性人格的不独立,决定了女性在婚后没有独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民事行为能力等受丈夫的限制。
1.女性无平等的姓名权
《礼记.丧服小记》载:“男子书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依古制,女子十五笄,始有“字”。面这字,只是排行的顺序。女子未嫁之时
即或有名,也仅为家庭内部的个人标识,不被社会所承认。成婚女性的称
呼,则往往是本姓前冠以夫姓,冠以夫爵等。(礼记.郊特牲》载:夫与妇"共
牢而食,同尊卑也。
2.女性无平等的住所权
宗法制度下的"夫妻一体”主义立法,源于男尊女卑的礼制规范。(说文):“妻,与己齐者也" ;(白虎通》嫁娶篇:"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下至庶人,其义一一也。”夫妻-体主义立法确立了已婚女性领“妇从夫居”。(礼记.杂记》:“妇人非三年之丧,不逾封而吊。从夫而居,意味着女性婚后没有独立的生所决定权.领恪守男要女馆婚俗。
3.女性无平等的财产权
夫妻一体主义立法,导致女性人格缺失、身份低单、财产权丧失。即女性出嫁前无财产,出嫁后无私财,仅在特定情形下对陪嫁妆交有共许支配权。《礼记.内则》载:"子妇无私货、无私都、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妇或赐之饮食、衣服、布帛、佩悦。落兰。则受献诸舅姑员姑受之则喜,如新受赐;若反之则辞;不得命.如更受赐,藏以待乏。妇若有私亲兄弟,将与之,则必复请其故,赐而后与之。”女性倘有私货、有私畜、有私器则被视为窃盗,构成"七出”之条,将被体弃。《史记.货殖列传》载:“弃妇畀所賣(妆奁)。”为维护和推行从一而终,封建律法将剥夺再嫁女性的财产支配权作为重要规范。如(元典章)规定:“随嫁奁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同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随嫁妆奁财产等物,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无故出妻,不拘此例。”《大清律例》也规定:“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4.女性无平等的田地权
夫妻-体主义立法,确立井维护男尊女卑的田地权。女性无平等的田地权,导致女性财产稀少,引发女性对男性的人身依附与财产依附,最终导致女性社会地位丧失和婚姻家庭地位缺失。
具体表现:
一是女性的田地权弱化。即女性分得的田地数量或份额不足或仅为男性一半。 西晋(户调令)规定:“男子一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北魏令):“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二是女性无独立的田地权。即女性的分田权被丈夫所追妆,女性彻底沦为男性的附庸。(北周令》规定:"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
三是仅为寡妻妾分田。即其他女性无土地。据《旧唐书.食货志》载武德七年令:“丁男中男,给田一顷;等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
女性土地权利的欠缺。使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婚姻地位一落千丈:女性土地权益的弱化。使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处于虚无状态。
女性的民事权盐尤其是婚姻家庭权推的弱化,是法律排挤的必然体现。法律排挤将三从、男尊女卑法制化;又通过法律强制力将三从、男尊女卑原则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加以贯彻实施,其弱化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功效发挥得淋滴尽致。

①周安平:(性别与法律》 法律出版社207年版,第56页。
①王歌雅(《中国旺钢伦理建交研究) ,中国社金科学出版社20年版,第65页。
2陶轻、明欧:(中国婚明家庭制度 史,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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