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1号线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1号线完成环境采样及全面消杀,检测结果均为阴性】针对近期官方公布的新冠肺炎病例的密接者曾在1号线大望路站换乘出站的情况,北京地铁公司接到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对车站公共区域进行全面消杀,并于5月18日夜间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站进行环境采样,采集样本共计70个,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地铁公司将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保障乘客平安出行。
①认真执行车站乘客手部频繁触摸的闸机、扶梯扶手等部位在运营时段每小时消毒一次,其他公共区、运营设备设施、卫生间每两小时消毒一次的措施。
②严格执行列车每日消毒“5步法”,即对出库列车全面消毒,对折返列车喷洒消毒,对中途不回库列车的车门、扶手、立杆等乘客频繁接触部位擦拭消毒,对回库列车全面彻底消毒,对列车通风滤网喷洒消毒。
③严格实施站车通风换气,车站公共区做好通风工作,列车车厢按最大通风量不间断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④加强站、车防范,严格执行进站测温规定,加强站厅、站台及车厢内的巡视巡查,主动宣传提示,及时发现不规范佩戴或不佩戴口罩的行为并进行劝阻,维护站、车防疫秩序。#抗击新型肺炎北京在行动#
①认真执行车站乘客手部频繁触摸的闸机、扶梯扶手等部位在运营时段每小时消毒一次,其他公共区、运营设备设施、卫生间每两小时消毒一次的措施。
②严格执行列车每日消毒“5步法”,即对出库列车全面消毒,对折返列车喷洒消毒,对中途不回库列车的车门、扶手、立杆等乘客频繁接触部位擦拭消毒,对回库列车全面彻底消毒,对列车通风滤网喷洒消毒。
③严格实施站车通风换气,车站公共区做好通风工作,列车车厢按最大通风量不间断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④加强站、车防范,严格执行进站测温规定,加强站厅、站台及车厢内的巡视巡查,主动宣传提示,及时发现不规范佩戴或不佩戴口罩的行为并进行劝阻,维护站、车防疫秩序。#抗击新型肺炎北京在行动#
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23日讯 记者从泰安市东平县疾控中心了解到,目前,泰安市东平县17处预防接种门诊正有序推进新冠疫苗接种工作,以下门诊均可以预约接种。
新冠疫苗接种问答19条
1.本次接种使用的是什么疫苗?怎么接种?
泰安东平县目前使用的是全病毒灭活疫苗,是通过一定方法使新冠病毒失去感染性和复制力,同时保留能引起人体免疫应答活性而制备成的疫苗。灭活疫苗是传统经典的疫苗制备方式,属于成熟、可靠、经典的疫苗制备手段,相对于其它疫苗研制技术而言,灭活疫苗研发平台成熟、生产工艺稳定、质量标准可控、保护效果良好、研发速度快,且易于规模化生产,具有国际通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判标准。新冠病毒灭活疫苗要打2针,两针间隔14天到28天。如特殊原因过了28天还没打上,一定尽快完成第二针,这样才能得到完整的全程免疫保护效果。
2.新冠疫苗有必要接种吗?
非常有必要!新冠肺炎是由新冠病毒感染引起、以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新发传染病。几乎所有人都没有新冠病毒的免疫力,几乎所有人对新冠病毒都易感。安全有效的疫苗是预防疾病最有力的武器,接种疫苗后可以刺激人体产生抵抗新冠病毒的免疫力,阻挡新冠病毒感染,特别是有效降低重症和死亡率。目前,疫苗说明书所适用的人群,在没有接种禁忌症的情况下,都应该接种新冠疫苗。
3.不同厂家的新冠疫苗,可以替代接种吗?
目前尚无关于不同厂家或不同种类新冠疫苗可以替代接种的证据。如无特殊情况建议现阶段使用同一厂家的同品种疫苗完成接种。
4.哪些人不宜接种第二剂次疫苗?
受种对象身体状况应符合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条件。如果接种第一剂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出现任何神经系统不良反应者,且不能排除是疫苗引起的,则不建议接种第二剂次;另外受种对象接种第二剂次时患急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应暂缓接种。
5.新冠疫苗接种是否安全有效?
我国疫苗在研发、试验、审批、上市、储存、运输、接种等全流程都有非常严格的管理规定。有完善的疫苗冷链系统保障,储存和运输均严格按照规范执行。接种单位、医护人员都经过了专业培训和严格审核,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接种。目前全国接种新冠疫苗超过6000多万剂次,更进一步证明我国疫苗是安全的。
6.疫苗对病毒变异或其他国家毒株是否有效?
病毒是最简单的生物之一,它的增殖要依靠活的细胞。在增殖过程中,病毒会发生变异,大多数变异不会影响病毒的致病性、检测试剂敏感性和疫苗的有效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最新发布的信息,从全球对新冠病毒变异的监测情况看,尚无证据证明病毒变异会使现有的新冠病毒疫苗失效。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新冠病毒实验室网络包括一个专门的病毒变异演化工作组,正在适时快速检测病毒新的突变并评估其可能的影响,这也将为后续疫苗的研发及应用提供预警和科学分析依据。
7.接种新冠疫苗后是否就不会得病?
在全球多个国家进行的Ⅲ期临床试验,验证了疫苗的有效性。但需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任何疫苗的保护效果都不能达到100%。少数人接种后未产生保护力,或者仍然发病,与疫苗本身特性和受种者个人体质均有关。
8.新冠疫苗接种后不用戴口罩?
到目前为止,任何疫苗的保护效果都不能达到100%,少数人接种后仍可能不产生保护力或者发病。
目前,人群免疫屏障尚未建立。因此,预防新冠病毒感染,口罩还是要继续戴。
9.接种对象有哪些情况应暂缓接种新冠疫苗?
目前阶段,以下情况建议暂缓接种新冠疫苗:
(1)对疫苗中任何成分过敏者;
(2)既往发生过疫苗接种严重过敏反应(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病期和发热者;
(4)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
(5)患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有格林巴利综合症病史者。
具体以疫苗说明书为准。
10.有三高(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慢性胃炎等慢性疾病能否接种新冠疫苗?
慢性疾病如果通过治疗处于控制稳定的状态,如血糖、血压、血脂的指标控制稳定,慢性胃炎处于非发作期,可以接种;如相关指标控制不稳,或处于急性发作期,则建议暂缓接种。
11.过敏体质或正在发过敏性皮肤疾病(如荨麻疹)的是否可接种新冠疫苗?
既往发生过疫苗接种严重过敏反应(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或处于过敏性疾病发作期,建议暂缓接种。
12.曾经感染过新冠病毒是否还需要接种新冠疫苗?
对于曾确诊过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目前暂不建议接种新冠疫苗;对于没有明确感染新冠病毒或患过新冠肺炎,符合接种条件者均可接种疫苗。
13.接种新冠疫苗后是否要检测抗体?
不建议检测,由于检测方法和相关试剂灵敏度不同,结果可能无法显示真实的信息,结合疫苗研发机构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可推测中和抗体阳转率超过90%,因此除有特殊需求群体外无需专门进行抗体检测,也暂不推荐对于自行检测抗体结果阴性人群进行补种。
14.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会导致核酸检测阳性吗?
不会。我县使用的疫苗为灭活疫苗,是一种“被杀死"的病原微生物,已失去感染性和复制力,故接种后不会导致核酸检测阳性。
15.新冠疫苗接种后还需做核酸检测吗?接种凭证能否替代核酸检测报告?
接种疫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感染风险,但任何疫苗的保护效果都不能达到100%,必要时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酸检测。
16.60岁以上和18岁以下人群可以接种新冠疫苗吗?
目前,我县根据国家的总体安排,可以为个别有接种需求且身体基础状况较好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接种新冠疫苗,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意见适时全面开展老年人接种。根据疫苗研发进展和后续临床试验结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全县18岁以下人群接种工作。
17.接种新冠疫苗后感冒发烧了是怎么回事?
这可能是偶合症。所谓偶合症,是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偶合症不是由疫苗的固有性质引起的,即偶合症的发生与疫苗本身无因果关联。
18.接种新冠疫苗可能会有哪些不良反应?
与其他任何疫苗一样,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可能会出现一些常见的一般反应,如接种部位酸胀、红肿、疼痛、瘙痒等;极少数人因个体差异可能会出现发热、乏力、恶心、头痛、肌肉酸痛等,一般不需处理,2~3天后大多可自行恢复。
目前尚未监测到发生与疫苗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由于疫苗所含成分的特异性属性有可能诱发过敏性反应,这是疫苗本身特性之一,由此产生的不良反应,不代表疫苗本身的质量和安全性存在问题。
19.接种新冠疫苗后如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怎么报告?
一般来说,接种疫苗后严重的不良反应会在接种后30分钟内出现,因此接种后留观30分钟是必要的,如出现不良反应请及时告知接种点医生。
如离开接种场所以后出现有严重的反应,怀疑与接种有关,应该及时向接种点的医生报告。目前我省对所有受种者实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受种者每剂次接种后7天内进行AEFI主动监测;接种7天后进行AEFI常规监测(被动监测)。
闪电新闻记者 王迅 泰安报道
新冠疫苗接种问答19条
1.本次接种使用的是什么疫苗?怎么接种?
泰安东平县目前使用的是全病毒灭活疫苗,是通过一定方法使新冠病毒失去感染性和复制力,同时保留能引起人体免疫应答活性而制备成的疫苗。灭活疫苗是传统经典的疫苗制备方式,属于成熟、可靠、经典的疫苗制备手段,相对于其它疫苗研制技术而言,灭活疫苗研发平台成熟、生产工艺稳定、质量标准可控、保护效果良好、研发速度快,且易于规模化生产,具有国际通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判标准。新冠病毒灭活疫苗要打2针,两针间隔14天到28天。如特殊原因过了28天还没打上,一定尽快完成第二针,这样才能得到完整的全程免疫保护效果。
2.新冠疫苗有必要接种吗?
非常有必要!新冠肺炎是由新冠病毒感染引起、以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新发传染病。几乎所有人都没有新冠病毒的免疫力,几乎所有人对新冠病毒都易感。安全有效的疫苗是预防疾病最有力的武器,接种疫苗后可以刺激人体产生抵抗新冠病毒的免疫力,阻挡新冠病毒感染,特别是有效降低重症和死亡率。目前,疫苗说明书所适用的人群,在没有接种禁忌症的情况下,都应该接种新冠疫苗。
3.不同厂家的新冠疫苗,可以替代接种吗?
目前尚无关于不同厂家或不同种类新冠疫苗可以替代接种的证据。如无特殊情况建议现阶段使用同一厂家的同品种疫苗完成接种。
4.哪些人不宜接种第二剂次疫苗?
受种对象身体状况应符合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条件。如果接种第一剂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出现任何神经系统不良反应者,且不能排除是疫苗引起的,则不建议接种第二剂次;另外受种对象接种第二剂次时患急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应暂缓接种。
5.新冠疫苗接种是否安全有效?
我国疫苗在研发、试验、审批、上市、储存、运输、接种等全流程都有非常严格的管理规定。有完善的疫苗冷链系统保障,储存和运输均严格按照规范执行。接种单位、医护人员都经过了专业培训和严格审核,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接种。目前全国接种新冠疫苗超过6000多万剂次,更进一步证明我国疫苗是安全的。
6.疫苗对病毒变异或其他国家毒株是否有效?
病毒是最简单的生物之一,它的增殖要依靠活的细胞。在增殖过程中,病毒会发生变异,大多数变异不会影响病毒的致病性、检测试剂敏感性和疫苗的有效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最新发布的信息,从全球对新冠病毒变异的监测情况看,尚无证据证明病毒变异会使现有的新冠病毒疫苗失效。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新冠病毒实验室网络包括一个专门的病毒变异演化工作组,正在适时快速检测病毒新的突变并评估其可能的影响,这也将为后续疫苗的研发及应用提供预警和科学分析依据。
7.接种新冠疫苗后是否就不会得病?
在全球多个国家进行的Ⅲ期临床试验,验证了疫苗的有效性。但需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任何疫苗的保护效果都不能达到100%。少数人接种后未产生保护力,或者仍然发病,与疫苗本身特性和受种者个人体质均有关。
8.新冠疫苗接种后不用戴口罩?
到目前为止,任何疫苗的保护效果都不能达到100%,少数人接种后仍可能不产生保护力或者发病。
目前,人群免疫屏障尚未建立。因此,预防新冠病毒感染,口罩还是要继续戴。
9.接种对象有哪些情况应暂缓接种新冠疫苗?
目前阶段,以下情况建议暂缓接种新冠疫苗:
(1)对疫苗中任何成分过敏者;
(2)既往发生过疫苗接种严重过敏反应(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病期和发热者;
(4)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
(5)患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有格林巴利综合症病史者。
具体以疫苗说明书为准。
10.有三高(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慢性胃炎等慢性疾病能否接种新冠疫苗?
慢性疾病如果通过治疗处于控制稳定的状态,如血糖、血压、血脂的指标控制稳定,慢性胃炎处于非发作期,可以接种;如相关指标控制不稳,或处于急性发作期,则建议暂缓接种。
11.过敏体质或正在发过敏性皮肤疾病(如荨麻疹)的是否可接种新冠疫苗?
既往发生过疫苗接种严重过敏反应(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或处于过敏性疾病发作期,建议暂缓接种。
12.曾经感染过新冠病毒是否还需要接种新冠疫苗?
对于曾确诊过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目前暂不建议接种新冠疫苗;对于没有明确感染新冠病毒或患过新冠肺炎,符合接种条件者均可接种疫苗。
13.接种新冠疫苗后是否要检测抗体?
不建议检测,由于检测方法和相关试剂灵敏度不同,结果可能无法显示真实的信息,结合疫苗研发机构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可推测中和抗体阳转率超过90%,因此除有特殊需求群体外无需专门进行抗体检测,也暂不推荐对于自行检测抗体结果阴性人群进行补种。
14.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会导致核酸检测阳性吗?
不会。我县使用的疫苗为灭活疫苗,是一种“被杀死"的病原微生物,已失去感染性和复制力,故接种后不会导致核酸检测阳性。
15.新冠疫苗接种后还需做核酸检测吗?接种凭证能否替代核酸检测报告?
接种疫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感染风险,但任何疫苗的保护效果都不能达到100%,必要时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酸检测。
16.60岁以上和18岁以下人群可以接种新冠疫苗吗?
目前,我县根据国家的总体安排,可以为个别有接种需求且身体基础状况较好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接种新冠疫苗,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意见适时全面开展老年人接种。根据疫苗研发进展和后续临床试验结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全县18岁以下人群接种工作。
17.接种新冠疫苗后感冒发烧了是怎么回事?
这可能是偶合症。所谓偶合症,是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偶合症不是由疫苗的固有性质引起的,即偶合症的发生与疫苗本身无因果关联。
18.接种新冠疫苗可能会有哪些不良反应?
与其他任何疫苗一样,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可能会出现一些常见的一般反应,如接种部位酸胀、红肿、疼痛、瘙痒等;极少数人因个体差异可能会出现发热、乏力、恶心、头痛、肌肉酸痛等,一般不需处理,2~3天后大多可自行恢复。
目前尚未监测到发生与疫苗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由于疫苗所含成分的特异性属性有可能诱发过敏性反应,这是疫苗本身特性之一,由此产生的不良反应,不代表疫苗本身的质量和安全性存在问题。
19.接种新冠疫苗后如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怎么报告?
一般来说,接种疫苗后严重的不良反应会在接种后30分钟内出现,因此接种后留观30分钟是必要的,如出现不良反应请及时告知接种点医生。
如离开接种场所以后出现有严重的反应,怀疑与接种有关,应该及时向接种点的医生报告。目前我省对所有受种者实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受种者每剂次接种后7天内进行AEFI主动监测;接种7天后进行AEFI常规监测(被动监测)。
闪电新闻记者 王迅 泰安报道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自7月1日起实施】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有效发挥排放召回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方面的作用。
《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对《规定》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监管体制及职责划分、生产者及经营者义务、召回管理程序、法律责任及信用管理等作出规定。
根据《规定》,生产者排放召回义务与安全召回基本一致,仅在排放风险信息报告环节根据排放召回特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生产者需报告排放零部件名称、质保期等信息。而在信息追溯管理、风险信息报告、主动调查分析与配合、停止生产经营、召回计划报告与发布、召回报告提交等义务与安全召回一致,未新设相关经营者义务。同时,《规定》关于排放召回的相关时限要求也与安全召回一致,确保了召回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两部门各自技术特长,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召回会同机制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将可能与排放风险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生态环境部,并与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接受生产者召回计划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信息和技术会商、缺陷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以及效果评估、责令召回等工作。必要时,两部门的下一级行政机关受委托可以承担其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两部门技术机构受委托承担排放召回的技术工作。
《规定》第十四条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规定》第二十三条指出,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相比安全召回罚则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规定》同时提出,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一定程度上也可弥补《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处罚额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规定》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将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相关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同时开展全国范围的宣贯培训工作,使机动车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和从事机动车销售、租赁、维修活动的经营者都能了解《规定》要求,自觉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依规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召回或协助召回义务。使广大消费者知悉《规定》,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定》将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说新语)
《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对《规定》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监管体制及职责划分、生产者及经营者义务、召回管理程序、法律责任及信用管理等作出规定。
根据《规定》,生产者排放召回义务与安全召回基本一致,仅在排放风险信息报告环节根据排放召回特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生产者需报告排放零部件名称、质保期等信息。而在信息追溯管理、风险信息报告、主动调查分析与配合、停止生产经营、召回计划报告与发布、召回报告提交等义务与安全召回一致,未新设相关经营者义务。同时,《规定》关于排放召回的相关时限要求也与安全召回一致,确保了召回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两部门各自技术特长,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召回会同机制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将可能与排放风险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生态环境部,并与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接受生产者召回计划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信息和技术会商、缺陷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以及效果评估、责令召回等工作。必要时,两部门的下一级行政机关受委托可以承担其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两部门技术机构受委托承担排放召回的技术工作。
《规定》第十四条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规定》第二十三条指出,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相比安全召回罚则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规定》同时提出,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一定程度上也可弥补《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处罚额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规定》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将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相关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同时开展全国范围的宣贯培训工作,使机动车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和从事机动车销售、租赁、维修活动的经营者都能了解《规定》要求,自觉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依规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召回或协助召回义务。使广大消费者知悉《规定》,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定》将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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