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光禄镇后营村委会张弯二组村民,性别、女,身份证号:532325196607251567,电话:13638729179,关于承包土地及其他问题,向你们申请。在1986年6月28日嫁往山东省,户籍关系一直在光禄镇,第二年村里就取消了我的承包土地(1亩7分)。当时村负责人:凡家泽、张以召等人,
法律证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男女平等等权利。等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备案。村民自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4、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村委会不是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同时也不具备申请人身份资格,所以,村委会强制销户口行为是违法的。
1988年10月回到云南原籍,1990年于丈夫离婚,生一女儿,同年9月带着女儿回到了娘家,云南省姚安县光禄镇后营村张弯二组。另外我出嫁后户口并未迁出,等我回来后小组已把我的户口注销,承包地也收回。另外需要说一件事情,我回来后要求恢复我的户口关系,当时任村组长的要求我写个保证,不要承包土才允许我落户,并要求全村的人在我写的保证书上签字才行,真是谎谬透顶之行为。在我之前和之后村里的外嫁女并未收回土地。
综合以上村委会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还请相关部门的领导深入调查核实,还本人一个公平公证的天理。从回到云南后,一无田地可种,二无经济来源,曾经多次找过村镇及县里,一直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解决,我只能带着女儿度日如年,还要靠父母养活我们娘俩。由于本人身体多病加上女儿又小,村里的所有政策性的救助及补贴都于我无关。随着女儿成长,近几年只能带着女儿外出打工来维持生济,家里的几间房屋也因为无钱修建,于前几年而倒塌,无法在居住。
这几十年也没有少找村里,镇里和县里。困难补助没有我的,国家的扶贫政策没有我的,低保困难户没有我的,村里我是是最困难的。现在村里享受低保的哪个都比我过的好。我是无田无房户,村镇都知道,就是不给解决。说什么扶贫政策没有了。难道我不是村里的村民吗?由于地方上这些官爷不作为,不能真正的为困难户解决问题。得不到政策的救助。希望领导们看到我所诉说的事实,更希望能够得到解决。如果我说的不是事实,我愿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实事要求:
本人要求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撤销原来的违法行为,归还我的承包土地,如果没有可在分配的承包土地,应当从收回我土地之日至现在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按年计算赔偿金。今后在无土地的情况下,应当享受国家政策的生活保障。并按照现行的政策性的规定,应该享受的各种救助及困难补贴等相关待遇。敬请各级相关部门的负责彻底调查核实,给予公证公平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张连芳电话:13638729179
2021年5月 日
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https://t.cn/Rh8QdgW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光禄镇后营村委会张弯二组村民,性别、女,身份证号:532325196607251567,电话:13638729179,关于承包土地及其他问题,向你们申请。在1986年6月28日嫁往山东省,户籍关系一直在光禄镇,第二年村里就取消了我的承包土地(1亩7分)。当时村负责人:凡家泽、张以召等人,
法律证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男女平等等权利。等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备案。村民自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4、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村委会不是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同时也不具备申请人身份资格,所以,村委会强制销户口行为是违法的。
1988年10月回到云南原籍,1990年于丈夫离婚,生一女儿,同年9月带着女儿回到了娘家,云南省姚安县光禄镇后营村张弯二组。另外我出嫁后户口并未迁出,等我回来后小组已把我的户口注销,承包地也收回。另外需要说一件事情,我回来后要求恢复我的户口关系,当时任村组长的要求我写个保证,不要承包土才允许我落户,并要求全村的人在我写的保证书上签字才行,真是谎谬透顶之行为。在我之前和之后村里的外嫁女并未收回土地。
综合以上村委会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还请相关部门的领导深入调查核实,还本人一个公平公证的天理。从回到云南后,一无田地可种,二无经济来源,曾经多次找过村镇及县里,一直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解决,我只能带着女儿度日如年,还要靠父母养活我们娘俩。由于本人身体多病加上女儿又小,村里的所有政策性的救助及补贴都于我无关。随着女儿成长,近几年只能带着女儿外出打工来维持生济,家里的几间房屋也因为无钱修建,于前几年而倒塌,无法在居住。
这几十年也没有少找村里,镇里和县里。困难补助没有我的,国家的扶贫政策没有我的,低保困难户没有我的,村里我是是最困难的。现在村里享受低保的哪个都比我过的好。我是无田无房户,村镇都知道,就是不给解决。说什么扶贫政策没有了。难道我不是村里的村民吗?由于地方上这些官爷不作为,不能真正的为困难户解决问题。得不到政策的救助。希望领导们看到我所诉说的事实,更希望能够得到解决。如果我说的不是事实,我愿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实事要求:
本人要求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撤销原来的违法行为,归还我的承包土地,如果没有可在分配的承包土地,应当从收回我土地之日至现在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按年计算赔偿金。今后在无土地的情况下,应当享受国家政策的生活保障。并按照现行的政策性的规定,应该享受的各种救助及困难补贴等相关待遇。敬请各级相关部门的负责彻底调查核实,给予公证公平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张连芳电话:13638729179
2021年5月 日
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https://t.cn/Rh8QdgW
《姚安武候寺》(悟聪顺君随笔一):云南省姚安县诸葛武候寺,安静恬适坐落于烟萝山巅,清河邵家山点将山,坤龙入首由北向南横作台案,诸葛武侯手持鹅扇静坐正殿,左右金童玉女手持佛尘尚方宝剑,集聪明智慧有求必应斩妖除魔壹览,壹寺三台两院天地人U形相连,意天地人三合祝国泰民安,千人拱手万盏明灯姚安垻子尽收眼帘!
#云南省文物保护单位# 【龙华寺】又称活佛寺,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光禄镇以西龙华山,原址为卧佛庵,始建于后唐天祐年间(公元904-907年),后多次被毁继而修缮,现存建筑为明、清所建。寺北有大悲殿(亦称圆通楼)为明代建筑,再北有一四合院,明代著名旅行家徐霞客曾在此歇息。1982年12月17日公布为姚安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1年9月23日公布为楚雄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3年11月16日公布为第四批云南省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5月25日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州、省、国四级文物保护单位碑齐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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