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速递:16日下午,由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与北京东亚汇智经济咨询中心联合举办的“智慧医疗(城市急救大脑)产业发展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工信部、科技部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东亚智库、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等机构专家参加研讨会,并对“城市急救大脑一一5G物联网智慧急救解决方案”与苏州精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发展进行了现场分析研讨。
#劳动合同法实务#
劳动者在关联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次数不可当然累计计算
陈某诉中科智库物联网科技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4912号民事判决书
在处理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在关联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不能当然地累计。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要求累计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但不能以此比照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次数的计算,劳动者在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累计问题,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二、要求累计忽略了企业的独立性。对相互关联的企业,既要认清其关联性,又要正视其独立性,不能将其当然地视为同一企业。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应理解为劳动者与本单位即最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作为生产、管理、财务、人员均相互独立的企业,人为地将其同一化,违背了独立法人制度的初衷,也没有法律依据。
三、要求累计未考虑劳动者的选择性。在市场经济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双方选择的结果,劳动者并非一定处于被动状态。有些情况是劳动者自己主动在前合同到期后,与关联的另一企业订立新合同,有些情况是前合同到期后,新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出于各种考虑(如职务、薪酬、工作内容、个人发展等),自愿终止原合同,与新用人单位订立新合同,不应机械理解 为非劳动 者本人原因。
对劳动者在关联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是否累计,应当综合考虑劳动关系变动 的原因、双方对前合同和新合同的处理方式及具体约定、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紧密程度等因素,既应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又不损害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增加企业负担。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程加干
劳动者在关联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次数不可当然累计计算
陈某诉中科智库物联网科技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4912号民事判决书
在处理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在关联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不能当然地累计。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要求累计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但不能以此比照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次数的计算,劳动者在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累计问题,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二、要求累计忽略了企业的独立性。对相互关联的企业,既要认清其关联性,又要正视其独立性,不能将其当然地视为同一企业。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应理解为劳动者与本单位即最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作为生产、管理、财务、人员均相互独立的企业,人为地将其同一化,违背了独立法人制度的初衷,也没有法律依据。
三、要求累计未考虑劳动者的选择性。在市场经济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双方选择的结果,劳动者并非一定处于被动状态。有些情况是劳动者自己主动在前合同到期后,与关联的另一企业订立新合同,有些情况是前合同到期后,新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出于各种考虑(如职务、薪酬、工作内容、个人发展等),自愿终止原合同,与新用人单位订立新合同,不应机械理解 为非劳动 者本人原因。
对劳动者在关联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是否累计,应当综合考虑劳动关系变动 的原因、双方对前合同和新合同的处理方式及具体约定、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紧密程度等因素,既应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又不损害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增加企业负担。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程加干
#茶酒咖连线# 2021.3.27【茶酒咖连线—酒瓶收藏】特斯拉在欧洲和中国上架玻璃酒瓶 售价人民币779元。据外媒报道,特斯拉现在已经在欧洲和中国的官方商店推出了一款特斯拉龙舌兰闪电型酒瓶,不包含酒或者其他液体,仅具备收藏价值,中国售价779人民币,欧洲售价150英镑,目前可以预定。(源自》物联网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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