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谩骂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案例:原告黄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兼美容师,该公司从事美容美甲业务,被告赵某在原告的店内做了祛斑,后二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黄某报警,公安机关对赵某进行了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后被告赵某在小区的微信群内对黄某进行了谩骂,称黄晓兰有精神分裂。黄某起诉要求赵某对赔礼道歉、张贴公告、登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法院支持了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黄某精神抚慰金2千元。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人证言、法院自腾讯公司调取的材料,可以认定被告赵某在与原告黄某发生纠纷后,通过微信号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黄晓兰的照片作为配图等贬损性言辞,赵某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两个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对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黄某、某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对黄某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黄某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侵犯名誉权。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好书推荐#《防风林的外边》作者: 黄启泰
站在防风林里,黄启泰凝视外边的风景,将内心的感受写成11篇小说,折射出性别倒错、欲望冲突、精神分裂等片段;并借由运用后设形式,以及将故事建立在主观臆想与客观现实的边境,让这些作品蕴含独特氛围。这部特殊的短篇小说集,也是一份处于濒危边缘的文本。虚构与真实互相渗透,角色与创作者彼此侵犯,一切仿佛处于危地自持的状态;但最终文本接近崩解的极限时,小说家在不可能抵达的心灵尽头,召唤出“书写”最原始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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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超话]# 【云南龙陵:巡回审判到门口 现场普法效果佳】近日,龙陵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据悉,黄某和杨某系多年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缺乏沟通,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20年10月份的一天,两人又因琐事发生了口角,丈夫杨某随即打了妻子黄某一巴掌,黄某一气之下并离家出走,后黄某诉至龙陵县人民法院,强烈要求要与杨某离婚。主审法官在查阅卷宗以及电话联系杨某后,获悉杨某因黄某离家出走,导致其急性精神分裂样精神病性障碍,考虑到杨某出行不便,秉持司法便民为民的原则,龙陵县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到杨某住所地村委会开庭审理本案。https://t.cn/A6cEwC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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