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酒后驾驶摩托 交警及时查处消除隐患
为切实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交警大队持续发力毫不松懈,全力以赴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防控工作,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5月9日,查获一起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
5月9日当晚,城关中队民警在巡逻至盘旋路十字时,发现一名男子“面色红润”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缓慢行驶而来,民警判定该驾驶员有疑似喝酒后驾驶摩托车嫌疑,便果断予以拦停检查。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人张某某身上散发着浓浓的酒味,且无法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经过对驾驶员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5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标准,遂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大队办案区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经公安交管综合信息平台查询,驾驶员张某某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驾驶摩托车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张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
为切实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交警大队持续发力毫不松懈,全力以赴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防控工作,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5月9日,查获一起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
5月9日当晚,城关中队民警在巡逻至盘旋路十字时,发现一名男子“面色红润”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缓慢行驶而来,民警判定该驾驶员有疑似喝酒后驾驶摩托车嫌疑,便果断予以拦停检查。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人张某某身上散发着浓浓的酒味,且无法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经过对驾驶员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5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标准,遂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大队办案区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经公安交管综合信息平台查询,驾驶员张某某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驾驶摩托车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张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
2021年5月5日,武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沙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在武金高速武威北收费站执行定点勤务,对进入高速的车辆进行呼气式酒精排查,12时许,李某某驾驶牌号为甘H95***的小型轿车行至武金高速武威北收费站时民警对驾驶员李某某进行酒精排查,发现驾驶人李某某有饮酒驾驶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3时许,刘某某驾驶牌号为甘C76***的小型轿车行至武金高速武威北收费站时民警对驾驶员刘某某进行酒精排查,发现驾驶人刘某某有饮酒驾驶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李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对驾驶人李某某、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13时许,刘某某驾驶牌号为甘C76***的小型轿车行至武金高速武威北收费站时民警对驾驶员刘某某进行酒精排查,发现驾驶人刘某某有饮酒驾驶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李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对驾驶人李某某、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酒后拒驾”如今已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但现实中仍有一些人因为对酒驾醉驾存在误区,以致产生酒驾醉驾行为,并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假期亲朋好友聚会、宴请多,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高发,为有效遏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净化五一劳动节小长假期间道路交通环境,维护辖区交通秩序的稳定,武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沙高速公路大队在武威北收费站严查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但仍有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不能坚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
2021年5月1日,大队民警在武金高速武威北收费站执行定点勤务,对进入高速的车辆进行呼气式酒精排查,11时许,王某驾驶牌号为甘HK9***的小型轿车行至武金高速武威北收费站时民警对驾驶员王某进行酒精排查,发现驾驶人王某有饮酒驾驶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王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对驾驶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王某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隔夜酒,很多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虽然没开车但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次日早上开车,不能就此认为万事大吉了。因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酒驾或醉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隔夜醉”。其实,“隔夜酒”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酒驾与否是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判定的。我国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假期亲朋好友聚会、宴请多,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高发,为有效遏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净化五一劳动节小长假期间道路交通环境,维护辖区交通秩序的稳定,武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沙高速公路大队在武威北收费站严查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但仍有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不能坚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
2021年5月1日,大队民警在武金高速武威北收费站执行定点勤务,对进入高速的车辆进行呼气式酒精排查,11时许,王某驾驶牌号为甘HK9***的小型轿车行至武金高速武威北收费站时民警对驾驶员王某进行酒精排查,发现驾驶人王某有饮酒驾驶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王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对驾驶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王某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隔夜酒,很多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虽然没开车但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次日早上开车,不能就此认为万事大吉了。因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酒驾或醉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隔夜醉”。其实,“隔夜酒”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酒驾与否是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判定的。我国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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