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协与反欺诈公司睿思飞宣布新的合作伙伴关系】据Travel Daily News报道,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近日宣布与全球领先的电子商务和在线交易反欺诈公司睿思飞(Riskified)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关系,国际航协将整合并向使用国际航协金融网关的成员航空公司提供睿思飞的退款保证。这一合作可以帮助航空公司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并防止欺诈。
报告:@小仙炖鲜炖燕窝 小仙炖销售鲜炖燕窝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基本事实已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并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受骗消费者可参考下列违法事实维权:
1、仅宣传“即食燕窝原料:燕盏”,与实际使用原料不符。
2、小仙炖鲜炖燕窝的干燕窝含量未准确标示。
3、标示的原料信息误导消费者:产品溯源码扫码信息界面同时标示原料产地:印尼/马来西亚和原产国:Indonesia。
4、标示的商品产地欺骗消费者:销售页面标示:商品产地为印度尼西亚,实际商品产地为河北廊坊(先后为固安和霸州)。
5、销售页面宣传“精选森林雨季燕窝 选取精华的燕盏部分”,实际使用原料包含燕盏和燕条,与宣传不一致。
6、虚假宣传认证:销售页面宣传“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溯源平台认证”,实际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平台未对其进行认证。
7、无依据宣传“鲜炖用水的纯净度是饮用纯净水的5倍”,相关国家标准无“纯净度”指标可量化,不能与普通饮用水直接比较。
8、宣传“不含食品添加剂成分”或“零添加”缺乏依据。
9、页面宣传“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研究院推出产品溯源码”,实际产品溯源码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自行推出,欺骗消费者。
10、虚假宣传生产资质。宣传“小仙炖品牌2015年10月,建成拥有SC认证的鲜炖燕窝生产中心”,实际委托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没有独立生产资质。11、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宣传:“任意产品买1年送 定制冰箱 价值¥1599。赠品确认收货后15天内发出,如果退款将扣除赠品金额”。
附:行政处罚信息
网址:https://t.cn/A6Vh1F1N
名称: 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10533025619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苗树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罚字〔2021〕3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主要违法事实: 1.2020年中至2021年初,当事人在天猫 “小仙炖旗舰店”产品参数界面宣传“即食燕窝原料:燕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工厂生产鲜炖燕窝的原料进行调查,发现实际使用原料包含燕盏和燕条,与宣传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2.2020年3月起,在当事人的天猫店铺“小仙炖旗舰店”中,70g鲜炖燕窝的销售参数界面显示的干燕窝含量为“2.5克(含)-5克(不含)”,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70g鲜炖燕窝实际干燕窝投料量为定量3.5g/每瓶,客观上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3.2020年上半年至2021年初,当事人溯源码扫码信息界面的【产品信息】模块中,标称“产地:河北省廊坊市(原料产地:印尼/马来西亚)”,在【原料信息】模块中,标称“原产国:Indonesia”,原料信息上下不一致,且“原产国:Indonesia”标注为英文,易使消费者无法辨认其具体原料的真实产地。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4.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鲜炖燕窝商品参数界面,将商品产地标注为印度尼西亚,经核查,该产品的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先后为固安和霸州)。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5.2020年中,当事人在天猫“小仙炖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精选森林雨季燕窝 选取精华的燕盏部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工厂生产鲜炖燕窝的原料进行调查,发现实际使用原料包含燕盏和燕条,与宣传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虚假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6.当事人天猫商城店铺“小仙炖旗舰店”和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溯源平台认证”,经核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平台未对其进行认证,具体实施由该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7.2020年5月-2020年8月,当事人在天猫“小仙炖旗舰店”和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鲜炖用水的纯净度是饮用纯净水的5倍”,经核查,当事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中,无“纯净度”指标,同时《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中无“纯净度”指标,因此无法进行量化。同时,不能直接将该检测标准看作普通饮用水的检测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8.2020年上半年-2020年8月,当事人天猫店铺“小仙炖旗舰店”和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不含食品添加剂成分”,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检测报告佐证其产品不含《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各项食品添加剂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9.2019年至2020年8月,当事人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品牌故事页面宣传“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研究院推出产品溯源码”,经查,此项服务并非当事人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推出,而是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自行推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0.2020年6月-8月,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品牌故事页面,宣传“小仙炖品牌2015年10月,建成拥有SC认证的鲜炖燕窝生产中心”,经查,当事人(前身为深圳市榕树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5年时,委托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鲜炖燕窝,生产许可证的持有方为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8年小仙炖无独立生产资质,此处宣传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1.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2月,当事人在微信商城“小仙炖鲜炖燕窝”店铺销售页面宣传:“任意产品买1年送 定制冰箱 价值¥1599。赠品确认收货后15天内发出,如果退款将扣除赠品金额”,内容中未充分表述消费者的退赠品退款的权益,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1-4项,当事人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5-10项,当事人构成了在广告中以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当事人的上述相关行为和前项属于在同平台对同商品进行的宣传,和前项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再重复处罚。 11项,当事人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罚款金额: 20万元
没收金额: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4月29日
处罚有效期: 2099年12月31日
公示日期: 2021年04月29日 公示截止期: 2024年04月29日
受骗消费者可参考下列违法事实维权:
1、仅宣传“即食燕窝原料:燕盏”,与实际使用原料不符。
2、小仙炖鲜炖燕窝的干燕窝含量未准确标示。
3、标示的原料信息误导消费者:产品溯源码扫码信息界面同时标示原料产地:印尼/马来西亚和原产国:Indonesia。
4、标示的商品产地欺骗消费者:销售页面标示:商品产地为印度尼西亚,实际商品产地为河北廊坊(先后为固安和霸州)。
5、销售页面宣传“精选森林雨季燕窝 选取精华的燕盏部分”,实际使用原料包含燕盏和燕条,与宣传不一致。
6、虚假宣传认证:销售页面宣传“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溯源平台认证”,实际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平台未对其进行认证。
7、无依据宣传“鲜炖用水的纯净度是饮用纯净水的5倍”,相关国家标准无“纯净度”指标可量化,不能与普通饮用水直接比较。
8、宣传“不含食品添加剂成分”或“零添加”缺乏依据。
9、页面宣传“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研究院推出产品溯源码”,实际产品溯源码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自行推出,欺骗消费者。
10、虚假宣传生产资质。宣传“小仙炖品牌2015年10月,建成拥有SC认证的鲜炖燕窝生产中心”,实际委托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没有独立生产资质。11、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宣传:“任意产品买1年送 定制冰箱 价值¥1599。赠品确认收货后15天内发出,如果退款将扣除赠品金额”。
附:行政处罚信息
网址:https://t.cn/A6Vh1F1N
名称: 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10533025619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苗树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罚字〔2021〕3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主要违法事实: 1.2020年中至2021年初,当事人在天猫 “小仙炖旗舰店”产品参数界面宣传“即食燕窝原料:燕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工厂生产鲜炖燕窝的原料进行调查,发现实际使用原料包含燕盏和燕条,与宣传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2.2020年3月起,在当事人的天猫店铺“小仙炖旗舰店”中,70g鲜炖燕窝的销售参数界面显示的干燕窝含量为“2.5克(含)-5克(不含)”,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70g鲜炖燕窝实际干燕窝投料量为定量3.5g/每瓶,客观上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3.2020年上半年至2021年初,当事人溯源码扫码信息界面的【产品信息】模块中,标称“产地:河北省廊坊市(原料产地:印尼/马来西亚)”,在【原料信息】模块中,标称“原产国:Indonesia”,原料信息上下不一致,且“原产国:Indonesia”标注为英文,易使消费者无法辨认其具体原料的真实产地。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4.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鲜炖燕窝商品参数界面,将商品产地标注为印度尼西亚,经核查,该产品的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先后为固安和霸州)。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5.2020年中,当事人在天猫“小仙炖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精选森林雨季燕窝 选取精华的燕盏部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工厂生产鲜炖燕窝的原料进行调查,发现实际使用原料包含燕盏和燕条,与宣传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虚假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6.当事人天猫商城店铺“小仙炖旗舰店”和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溯源平台认证”,经核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平台未对其进行认证,具体实施由该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7.2020年5月-2020年8月,当事人在天猫“小仙炖旗舰店”和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鲜炖用水的纯净度是饮用纯净水的5倍”,经核查,当事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中,无“纯净度”指标,同时《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中无“纯净度”指标,因此无法进行量化。同时,不能直接将该检测标准看作普通饮用水的检测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8.2020年上半年-2020年8月,当事人天猫店铺“小仙炖旗舰店”和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不含食品添加剂成分”,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检测报告佐证其产品不含《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各项食品添加剂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9.2019年至2020年8月,当事人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品牌故事页面宣传“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研究院推出产品溯源码”,经查,此项服务并非当事人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推出,而是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自行推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0.2020年6月-8月,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品牌故事页面,宣传“小仙炖品牌2015年10月,建成拥有SC认证的鲜炖燕窝生产中心”,经查,当事人(前身为深圳市榕树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5年时,委托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鲜炖燕窝,生产许可证的持有方为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8年小仙炖无独立生产资质,此处宣传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1.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2月,当事人在微信商城“小仙炖鲜炖燕窝”店铺销售页面宣传:“任意产品买1年送 定制冰箱 价值¥1599。赠品确认收货后15天内发出,如果退款将扣除赠品金额”,内容中未充分表述消费者的退赠品退款的权益,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1-4项,当事人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5-10项,当事人构成了在广告中以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当事人的上述相关行为和前项属于在同平台对同商品进行的宣传,和前项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再重复处罚。 11项,当事人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罚款金额: 20万元
没收金额: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4月29日
处罚有效期: 2099年12月31日
公示日期: 2021年04月29日 公示截止期: 2024年04月29日
【一季度我市网络零售额增幅逾六成[给力]】今年以来,我市电商产业发展态势良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省商务厅的统计数据显示,一季度,我市网络零售额达5.55亿元,同比增长61.3%,增速位居全省第一位。
今年以来,市商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努力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积极引导线下实体商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融合线上线下销售,拉动企业线上销售业绩,鼓励新零售发展,积极推动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发展,力促消费转型升级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充分利用春节假期开展“线上年货节”“线上年夜饭预订”“春节不打烊”等促销活动,使市民的网络消费潜力得到充分释放。此外,直播带货、社区团购、电商助农等新业态被激发,农产品供给和消费均加速向线上转移,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持续快速扩大,网络销售成绩屡创新高。(记者 陈震)
今年以来,市商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努力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积极引导线下实体商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融合线上线下销售,拉动企业线上销售业绩,鼓励新零售发展,积极推动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发展,力促消费转型升级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充分利用春节假期开展“线上年货节”“线上年夜饭预订”“春节不打烊”等促销活动,使市民的网络消费潜力得到充分释放。此外,直播带货、社区团购、电商助农等新业态被激发,农产品供给和消费均加速向线上转移,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持续快速扩大,网络销售成绩屡创新高。(记者 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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