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财关税〔2021〕18号: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
(一)对可享受政策的有关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然资源部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调查工作有关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勘探开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批准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并附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该企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财政部将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项目执行单位,凭《确认表》等有关材料,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三)项目执行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退回已开具的《确认表》。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变更后的项目执行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重新出具《确认表》,并在其中“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说明”栏,填写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
(四)《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五)《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项目执行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项目执行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项目执行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二、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一)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所进口的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对于上述项目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11〕3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上述项目名称和项目主管单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符合《通知》规定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的新增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新增扩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的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四)项目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项目名称、变更后的项目主管单位、变更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五)本条第二、三、四项所述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天然气项目确认文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进口企业和进口数量进行确认,并出具《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3)。
(六)《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中的长贸气合同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
(七)《通知》第四条第二项中的进口价格,是指以单个项目计算,一个季度内(即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具体进口时间以进口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下同)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参考基准值是指同一季度内参考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
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同一季度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下进口的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的天然气均包含在内。管道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管道天然气单位体积进口完税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参考基准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八)天然气进口企业应在每季度末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统一、集中将上一季度及以前尚未报送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申请材料应包括《确认书》,分项目填报的《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4)、《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5)或《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6)。具体税收返还依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天然气进口企业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进口税收返还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天然气进口企业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三、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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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
2.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3.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
4.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5.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6.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21年4月16日
点击链接→https://t.cn/A6VhaUlT 查看通知及附件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
(一)对可享受政策的有关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然资源部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调查工作有关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勘探开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批准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并附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该企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财政部将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项目执行单位,凭《确认表》等有关材料,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三)项目执行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退回已开具的《确认表》。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变更后的项目执行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重新出具《确认表》,并在其中“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说明”栏,填写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
(四)《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五)《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项目执行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项目执行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项目执行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二、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一)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所进口的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对于上述项目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11〕3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上述项目名称和项目主管单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符合《通知》规定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的新增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新增扩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的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四)项目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项目名称、变更后的项目主管单位、变更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五)本条第二、三、四项所述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天然气项目确认文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进口企业和进口数量进行确认,并出具《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3)。
(六)《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中的长贸气合同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
(七)《通知》第四条第二项中的进口价格,是指以单个项目计算,一个季度内(即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具体进口时间以进口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下同)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参考基准值是指同一季度内参考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
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同一季度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下进口的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的天然气均包含在内。管道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管道天然气单位体积进口完税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参考基准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八)天然气进口企业应在每季度末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统一、集中将上一季度及以前尚未报送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申请材料应包括《确认书》,分项目填报的《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4)、《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5)或《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6)。具体税收返还依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天然气进口企业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进口税收返还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天然气进口企业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三、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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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
2.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3.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
4.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5.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6.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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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明确“十四五”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财政部等六部委近日发布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8号,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
(一)对可享受政策的有关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然资源部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调查工作有关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勘探开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批准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并附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该企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财政部将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项目执行单位,凭《确认表》等有关材料,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三)项目执行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退回已开具的《确认表》。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变更后的项目执行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重新出具《确认表》,并在其中“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说明”栏,填写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
(四)《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五)《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项目执行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项目执行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项目执行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二、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一)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所进口的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对于上述项目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11〕3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上述项目名称和项目主管单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符合《通知》规定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的新增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新增扩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的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四)项目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项目名称、变更后的项目主管单位、变更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五)本条第二、三、四项所述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天然气项目确认文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进口企业和进口数量进行确认,并出具《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3)。
(六)《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中的长贸气合同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
(七)《通知》第四条第二项中的进口价格,是指以单个项目计算,一个季度内(即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具体进口时间以进口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下同)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参考基准值是指同一季度内参考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
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同一季度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下进口的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的天然气均包含在内。管道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管道天然气单位体积进口完税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参考基准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八)天然气进口企业应在每季度末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统一、集中将上一季度及以前尚未报送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申请材料应包括《确认书》,分项目填报的《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4)、《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5)或《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6)。具体税收返还依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天然气进口企业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进口税收返还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天然气进口企业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三、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
2.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3.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
4.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5.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6.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2021年4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
(一)对可享受政策的有关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然资源部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调查工作有关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勘探开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批准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并附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该企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财政部将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项目执行单位,凭《确认表》等有关材料,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三)项目执行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退回已开具的《确认表》。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变更后的项目执行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重新出具《确认表》,并在其中“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说明”栏,填写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
(四)《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五)《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项目执行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项目执行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项目执行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二、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一)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所进口的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对于上述项目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11〕3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上述项目名称和项目主管单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符合《通知》规定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的新增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新增扩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的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四)项目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项目名称、变更后的项目主管单位、变更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五)本条第二、三、四项所述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天然气项目确认文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进口企业和进口数量进行确认,并出具《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3)。
(六)《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中的长贸气合同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
(七)《通知》第四条第二项中的进口价格,是指以单个项目计算,一个季度内(即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具体进口时间以进口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下同)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参考基准值是指同一季度内参考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
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同一季度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下进口的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的天然气均包含在内。管道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管道天然气单位体积进口完税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参考基准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八)天然气进口企业应在每季度末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统一、集中将上一季度及以前尚未报送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申请材料应包括《确认书》,分项目填报的《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4)、《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5)或《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6)。具体税收返还依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天然气进口企业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进口税收返还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天然气进口企业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三、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
2.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3.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
4.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5.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6.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2021年4月16日
#法治微课堂# 重庆8岁男童上学途中被狗咬死,家属索赔92万元,双方尚未协商一致
从家步行到公交站,只有数百米的距离,中途却遭同村邻居家养的狗撕咬,重庆奉节县8岁的男孩小博倒在了上学路上。(极目新闻此前报道)4月24日晚,极目新闻记者从小博的家属处获悉,当地政府已组织小博家属和狗主人一方协调,小博家属索赔92万元,对方只愿意赔40多万元,尚未协商一致。
4月24日晚,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小博的叔爷爷刘先生。他介绍,自己也住在长岭社区,小博的父母在山东打工,奶奶在重庆帮小博叔叔带孩子,小博和弟弟平时都由爷爷照料。狗主人家离小博家有200多米,位于马路边,他家里养了三只狗,其中只有一只狗拴着。这些狗平时很凶,曾经村里另一村民家的狗咬死。
每天早上,爷爷都会送小博到公交站,看着他上车。但当天爷爷发现公交卡未带,中途回家拿公交卡,结果发生意外。事发后,小博的父母也从山东赶回老家,一家人备受打击,茶饭不思,睡不安稳。
事发后,当地政府部门介入协调,曾组织小博家人和狗主人家属协商赔偿问题。因为在当地,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不一。小博的父亲认为,小博长期在城里读书,应该按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要求对方赔偿92万元。但对方表示赔不起这么多钱,只能赔40多万元。因为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尚未协商一致。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不一样。但也有一些地区已开始试点,统一赔偿标准。小博如长期在城里读小学,家属可以主张要求按城镇户口标准来赔偿。至于具体金额,则需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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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男童上学途中被狗咬死 村民:狗主人养3只狗防贼
极目新闻记者 满达
从家步行到公交站,只有数百米的距离,中途却遭同村邻居家养的狗撕咬,8岁的小博倒在了上学路上。4月22日清晨,发生在重庆奉节县夔门街道长岭社区的这一幕令人唏嘘不已。
男童上学路上遭狗撕咬致死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4月22日清晨6时40分,奉节县报国路小学二年级学生小博在上学途中,途经夔门街道长岭社区一乡村道路时被一独居农户喂养的狗撕咬其颈部,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初检,该学生系创伤性休克加合并气管离断死亡。目前,狗的主人已被奉节警方控制。
4月24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长岭社区居民黄先生。他介绍,小博是个男生,今年8岁,还有个弟弟读幼儿园。他的父母在外省打工,平时由爷爷刘先生看管。
小博就读的报国路小学离家有4公里远,他每天需要步行数百米到马路的公交站,再乘公交去上学。弟弟上幼儿园,上学时间晚一些,而且有校车接送。每天清晨6点多,爷爷就会先送小博去上学。当天早上,爷爷带着小博走到半路,发现忘带公交卡,便转身回家去拿,不想发生意外。
黄先生说,养狗的独居农户家和小博家是一个村民组的,隔得并不太远。这家主人是做冻货生意的,家里有冻库,但平时只有一名七八十岁的老人在家。主人就养了3只狗在家防贼。事发时,老人都还没起床。事后,三只狗均被处理,狗的主人也被控制。
狗主人是否获刑要看具体情况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小博被狗撕咬致死,狗的主人肯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是否会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要看具体情况,按以往案例来看,获刑的情况较少见。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狗的主人因为狗咬人致死被判刑有先例。
2014年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5月27日6时许,周某因管理不善,导致其饲养在苗圃内的两只杜高犬逃脱,并将在附近晨练的陈某国咬伤,导致其失血过量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在未对空置房门和围墙进行修缮和加固,且未安排人员看守的情况下,主观上轻信将二只杜高犬分别关养在空置房和简易犬舍内即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其所饲养的二只杜高犬窜出将被害人反复撕咬致其受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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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小区遭烈犬撕咬8岁女孩昏迷23天 狗主人不道歉
8岁的小小和妈妈一起在小区内散步时,突然被一条罗威纳犬袭击,小小全身大面积被咬伤,伤口深及胸腹壁。
经过23天的治疗,小小脱离危险期并出院。“伤口不能碰水也不能沾汗水,后期还有漫长的疤痕修复和心理创伤修复过程。”小小父亲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令他气愤的是,事后狗主人肖某没有一句道歉的话。
▲全身被大面积咬伤的8岁女孩小小
“到目前为止就给了四万的治疗费,还是在警方多次协调下才给的。”王先生说,肖某要求后续赔偿走法律程序。
王先生说,罗威纳犬属烈性犬,是南昌禁养犬类,且肖某姐姐曾称因狗在家里咬了人,才被拴在外面。他要求警方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肖某刑事责任。
【意外发生】
小区散步女童遭烈犬严重咬伤
抢救治疗一周后脱离生命危险
“你女儿被狗咬了,肠子都快被咬出来了。”8月25日下午2点半左右,正在上班的王先生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赶到现场后,王先生看到“女儿躺在妈妈怀里,臀部、腹部、背部皮开肉绽、血肉模糊,已经昏迷。妈妈身上也多处伤口”。
▲小小身上的咬伤
原来,小小当日和妈妈在小区内散步时,突然被一只拴在油罐车车尾且躺在车底的罗威纳犬袭击,“第一口直接撕咬掉孩子臀部的肉,第二口咬到孩子的头部,第三口咬住孩子腰腹部不松口,还把孩子往车底撕咬拖拽。”王先生回忆说,直到路人用路灯杆顶住恶犬,妻女二人才得以逃脱,“妻子为救孩子身上也被多处咬伤。”
随后,小小被紧急送往江西省胸科医院,清洗伤口并接种狂犬疫苗和破伤风抗毒素。当日18时许,小小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又经过3个小时的紧急手术,随后住院治疗,一周后才脱离生命危险。”王先生说。
▲治疗中的小小
医院入院记录显示,小小入院6小时前被狗咬伤,致全身多处疼痛、流血。CT显示,其左侧胸腹壁及右侧臀部皮下软组织肿胀并积气,颅脑、肺部及腹部脏器CT平扫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
经过将近一个月的治疗,小小于9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为建议全休3月,密切观察伤口病情变化,完成破伤风、抗毒素免疫治疗,术后1、3、6月复查,不适随诊。
▲出院记录
“伤口不能碰水也不能沾汗水,今年学也上不了,”王先生介绍说,“医生说至少使用三个月疤痕修复贴用来固定伤口增生,因为一旦增生就要手术切割。”据王先生发来的图片显示,小小左侧胸腹部有一条长达24厘米的疤痕,周边还有多处狗抓伤印。
▲小小左侧胸腹部有一条长达24厘米的疤痕(左),周边还有多处狗抓伤印
“现在小小看到狗就害怕。”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经历此事后,小小变得沉默寡言,有了很大的心理阴影,“上厕所也要牵着妈妈一起,时不时喊疼,还经常哭”。
【涉事犬只】
属该市禁养危险犬
因多次咬人被拴于小区公共区域
9月26日,王先生一家回到合肥,“准备去合肥和上海咨询后续疤痕修复,对方不肯出费用,说要走法律程序。”不仅如此,王先生称,在小小的前期治疗中,狗主人肖某也多次拖拉不愿出费用。
▲肖某家人不愿出小小去上海修复疤痕的费用
“一开始他们(肖某及其家人)说小孩子没有医保卡治疗开销很大,让我夫妻俩回安徽老家农村办理医保卡提供使用。”王先生说,后来派出所民警“实在看不下去了”,对其进行多次教育后肖某态度才有所转变,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之后王先生想带女儿转回合肥治疗,也被肖某及其家人否决。
而更令王先生感到气愤的是,除了前期垫付4万元医药费,狗主人肖某至今为止没有一句道歉的话。
▲事发后,涉事犬只与它的主人肖某
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8月25日他报警后,警方第一时间出警并控制咬人犬只。据悉,该犬种为罗威纳犬,肖某未办理养犬登记。事发时,该犬被长达4米的犬绳拴在南昌市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小区的公共区域内,且未佩戴嘴套。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发现,2017年3月,南昌市发布《关于南昌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繁殖和个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罗威纳犬赫然在列,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危险犬。
▲涉事犬只长期被拴在小区公共区域的一辆油罐车处
王先生还称,肖某的姐姐也曾被该罗威纳犬咬伤。据其提供的视频显示,肖某姐姐称,“有一天在肖某家里,狗像发了疯一样,钻到自己裙子底下,咬伤了她的小腿,他(肖某)就拉住了狗,朝它头打了一下,狗就趴下了,狗听他的。”“我老公也被这狗咬过,不然怎么会让他(肖某)拴到外面去。”
【事件进展】
家属欲追究狗主人刑事责任
该市随后展开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
王先生认为,肖某未按规定饲养犬只,且在明知狗曾多次伤人的情况下,将狗拴在小区公共区域,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他已经将视频证据移交给警方。
对于此前法医鉴定小小伤情为“轻伤一级”的结果,王先生也不予认同,并申请重新鉴定。
▲小小被救治时身上的伤口
就王先生所述狗曾伤人问题,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并短信狗主人肖某,均未获回应。此前肖某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已垫付4万元医药费,至于后期疤痕修复及心理创伤修复费用问题,“将根据司法定责再赔,不是由着他想怎样就怎样”。
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凤凰洲派出所民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事发当日当地捕犬大队已将咬人的罗威纳犬没收,民警协调犬主进行赔偿。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狗主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凤凰洲派出所民警称不便接受采访。但该民警称,自己曾多次去医院看望小小,“是出于个人行为”。记者多次致电红谷滩公安分局政治处,电话未能接通。
▲涉事罗威纳犬已被当地捕犬大队没收
此外,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小小被咬三天后,8月28日,南昌市即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攻坚行动。
相关文件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全力做好8月底9月初全国文明城市年度测评迎检工作,南昌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部署开展以整治公共场所遛大不牵绳和犬只随地便溺为重点的不文明养大集中整治半月攻坚行动。
(来源:极目新闻)
从家步行到公交站,只有数百米的距离,中途却遭同村邻居家养的狗撕咬,重庆奉节县8岁的男孩小博倒在了上学路上。(极目新闻此前报道)4月24日晚,极目新闻记者从小博的家属处获悉,当地政府已组织小博家属和狗主人一方协调,小博家属索赔92万元,对方只愿意赔40多万元,尚未协商一致。
4月24日晚,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小博的叔爷爷刘先生。他介绍,自己也住在长岭社区,小博的父母在山东打工,奶奶在重庆帮小博叔叔带孩子,小博和弟弟平时都由爷爷照料。狗主人家离小博家有200多米,位于马路边,他家里养了三只狗,其中只有一只狗拴着。这些狗平时很凶,曾经村里另一村民家的狗咬死。
每天早上,爷爷都会送小博到公交站,看着他上车。但当天爷爷发现公交卡未带,中途回家拿公交卡,结果发生意外。事发后,小博的父母也从山东赶回老家,一家人备受打击,茶饭不思,睡不安稳。
事发后,当地政府部门介入协调,曾组织小博家人和狗主人家属协商赔偿问题。因为在当地,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不一。小博的父亲认为,小博长期在城里读书,应该按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要求对方赔偿92万元。但对方表示赔不起这么多钱,只能赔40多万元。因为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尚未协商一致。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不一样。但也有一些地区已开始试点,统一赔偿标准。小博如长期在城里读小学,家属可以主张要求按城镇户口标准来赔偿。至于具体金额,则需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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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步行到公交站,只有数百米的距离,中途却遭同村邻居家养的狗撕咬,8岁的小博倒在了上学路上。4月22日清晨,发生在重庆奉节县夔门街道长岭社区的这一幕令人唏嘘不已。
男童上学路上遭狗撕咬致死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4月22日清晨6时40分,奉节县报国路小学二年级学生小博在上学途中,途经夔门街道长岭社区一乡村道路时被一独居农户喂养的狗撕咬其颈部,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初检,该学生系创伤性休克加合并气管离断死亡。目前,狗的主人已被奉节警方控制。
4月24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长岭社区居民黄先生。他介绍,小博是个男生,今年8岁,还有个弟弟读幼儿园。他的父母在外省打工,平时由爷爷刘先生看管。
小博就读的报国路小学离家有4公里远,他每天需要步行数百米到马路的公交站,再乘公交去上学。弟弟上幼儿园,上学时间晚一些,而且有校车接送。每天清晨6点多,爷爷就会先送小博去上学。当天早上,爷爷带着小博走到半路,发现忘带公交卡,便转身回家去拿,不想发生意外。
黄先生说,养狗的独居农户家和小博家是一个村民组的,隔得并不太远。这家主人是做冻货生意的,家里有冻库,但平时只有一名七八十岁的老人在家。主人就养了3只狗在家防贼。事发时,老人都还没起床。事后,三只狗均被处理,狗的主人也被控制。
狗主人是否获刑要看具体情况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小博被狗撕咬致死,狗的主人肯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是否会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要看具体情况,按以往案例来看,获刑的情况较少见。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狗的主人因为狗咬人致死被判刑有先例。
2014年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5月27日6时许,周某因管理不善,导致其饲养在苗圃内的两只杜高犬逃脱,并将在附近晨练的陈某国咬伤,导致其失血过量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在未对空置房门和围墙进行修缮和加固,且未安排人员看守的情况下,主观上轻信将二只杜高犬分别关养在空置房和简易犬舍内即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其所饲养的二只杜高犬窜出将被害人反复撕咬致其受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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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的小小和妈妈一起在小区内散步时,突然被一条罗威纳犬袭击,小小全身大面积被咬伤,伤口深及胸腹壁。
经过23天的治疗,小小脱离危险期并出院。“伤口不能碰水也不能沾汗水,后期还有漫长的疤痕修复和心理创伤修复过程。”小小父亲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令他气愤的是,事后狗主人肖某没有一句道歉的话。
▲全身被大面积咬伤的8岁女孩小小
“到目前为止就给了四万的治疗费,还是在警方多次协调下才给的。”王先生说,肖某要求后续赔偿走法律程序。
王先生说,罗威纳犬属烈性犬,是南昌禁养犬类,且肖某姐姐曾称因狗在家里咬了人,才被拴在外面。他要求警方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肖某刑事责任。
【意外发生】
小区散步女童遭烈犬严重咬伤
抢救治疗一周后脱离生命危险
“你女儿被狗咬了,肠子都快被咬出来了。”8月25日下午2点半左右,正在上班的王先生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赶到现场后,王先生看到“女儿躺在妈妈怀里,臀部、腹部、背部皮开肉绽、血肉模糊,已经昏迷。妈妈身上也多处伤口”。
▲小小身上的咬伤
原来,小小当日和妈妈在小区内散步时,突然被一只拴在油罐车车尾且躺在车底的罗威纳犬袭击,“第一口直接撕咬掉孩子臀部的肉,第二口咬到孩子的头部,第三口咬住孩子腰腹部不松口,还把孩子往车底撕咬拖拽。”王先生回忆说,直到路人用路灯杆顶住恶犬,妻女二人才得以逃脱,“妻子为救孩子身上也被多处咬伤。”
随后,小小被紧急送往江西省胸科医院,清洗伤口并接种狂犬疫苗和破伤风抗毒素。当日18时许,小小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又经过3个小时的紧急手术,随后住院治疗,一周后才脱离生命危险。”王先生说。
▲治疗中的小小
医院入院记录显示,小小入院6小时前被狗咬伤,致全身多处疼痛、流血。CT显示,其左侧胸腹壁及右侧臀部皮下软组织肿胀并积气,颅脑、肺部及腹部脏器CT平扫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
经过将近一个月的治疗,小小于9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为建议全休3月,密切观察伤口病情变化,完成破伤风、抗毒素免疫治疗,术后1、3、6月复查,不适随诊。
▲出院记录
“伤口不能碰水也不能沾汗水,今年学也上不了,”王先生介绍说,“医生说至少使用三个月疤痕修复贴用来固定伤口增生,因为一旦增生就要手术切割。”据王先生发来的图片显示,小小左侧胸腹部有一条长达24厘米的疤痕,周边还有多处狗抓伤印。
▲小小左侧胸腹部有一条长达24厘米的疤痕(左),周边还有多处狗抓伤印
“现在小小看到狗就害怕。”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经历此事后,小小变得沉默寡言,有了很大的心理阴影,“上厕所也要牵着妈妈一起,时不时喊疼,还经常哭”。
【涉事犬只】
属该市禁养危险犬
因多次咬人被拴于小区公共区域
9月26日,王先生一家回到合肥,“准备去合肥和上海咨询后续疤痕修复,对方不肯出费用,说要走法律程序。”不仅如此,王先生称,在小小的前期治疗中,狗主人肖某也多次拖拉不愿出费用。
▲肖某家人不愿出小小去上海修复疤痕的费用
“一开始他们(肖某及其家人)说小孩子没有医保卡治疗开销很大,让我夫妻俩回安徽老家农村办理医保卡提供使用。”王先生说,后来派出所民警“实在看不下去了”,对其进行多次教育后肖某态度才有所转变,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之后王先生想带女儿转回合肥治疗,也被肖某及其家人否决。
而更令王先生感到气愤的是,除了前期垫付4万元医药费,狗主人肖某至今为止没有一句道歉的话。
▲事发后,涉事犬只与它的主人肖某
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8月25日他报警后,警方第一时间出警并控制咬人犬只。据悉,该犬种为罗威纳犬,肖某未办理养犬登记。事发时,该犬被长达4米的犬绳拴在南昌市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小区的公共区域内,且未佩戴嘴套。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发现,2017年3月,南昌市发布《关于南昌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繁殖和个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罗威纳犬赫然在列,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危险犬。
▲涉事犬只长期被拴在小区公共区域的一辆油罐车处
王先生还称,肖某的姐姐也曾被该罗威纳犬咬伤。据其提供的视频显示,肖某姐姐称,“有一天在肖某家里,狗像发了疯一样,钻到自己裙子底下,咬伤了她的小腿,他(肖某)就拉住了狗,朝它头打了一下,狗就趴下了,狗听他的。”“我老公也被这狗咬过,不然怎么会让他(肖某)拴到外面去。”
【事件进展】
家属欲追究狗主人刑事责任
该市随后展开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
王先生认为,肖某未按规定饲养犬只,且在明知狗曾多次伤人的情况下,将狗拴在小区公共区域,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他已经将视频证据移交给警方。
对于此前法医鉴定小小伤情为“轻伤一级”的结果,王先生也不予认同,并申请重新鉴定。
▲小小被救治时身上的伤口
就王先生所述狗曾伤人问题,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并短信狗主人肖某,均未获回应。此前肖某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已垫付4万元医药费,至于后期疤痕修复及心理创伤修复费用问题,“将根据司法定责再赔,不是由着他想怎样就怎样”。
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凤凰洲派出所民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事发当日当地捕犬大队已将咬人的罗威纳犬没收,民警协调犬主进行赔偿。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狗主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凤凰洲派出所民警称不便接受采访。但该民警称,自己曾多次去医院看望小小,“是出于个人行为”。记者多次致电红谷滩公安分局政治处,电话未能接通。
▲涉事罗威纳犬已被当地捕犬大队没收
此外,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小小被咬三天后,8月28日,南昌市即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攻坚行动。
相关文件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全力做好8月底9月初全国文明城市年度测评迎检工作,南昌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部署开展以整治公共场所遛大不牵绳和犬只随地便溺为重点的不文明养大集中整治半月攻坚行动。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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