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一张撕成两半的收条】“这张收条就是2018年的时候和其他收据一起撕毁的。”“不是的,是因为我平时翻折次数太多才成两半的……”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韩霞法官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因一张“撕成”两半的收条争执不下。
2016年,原告某综合百货商店与被告某饺子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定期向被告配送饮料、酒水等货品,被告在收货后一周内结清款项。截至2018年,被告共拖欠货款1.2万元,多次催要未果之下,原告诉至未央法院。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欠条、证明以及现场谈话录音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表示以前的所有票据均作废。而被告则提交了原告出具的收条及现场谈话录音,证明2019年其已分两次支付了1万元货款。法官经审查发现,被告提交的收条已从中间分为两半,且仅标注了月份和日期并没有具体年份。原告称被告向其出具欠条和证明时,将包括该份收条在内的所有票据全撕毁了。被告则称该收条分成两半系其保管不当、平时翻折所致。因被告不能证明所提交的收条系原告2019年所出具,且原告在现场谈话录音中多次询问其2019年是否还钱,被告均答没有还,该谈话内容与被告答辩意见相互矛盾。而被告提交的现场谈话录音内容无法证明还款发生在出具欠条之后。
综上,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万元。过了几日,原告打来电话称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对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规定明确了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主张,就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围绕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进行。第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应当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如果不能使事实得到证明,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无论是《借条》还是《收条》,如果仅撕毁了边角而不影响主要内容,是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的,但如果整张条据撕毁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证明力往往较低。希望大家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存好借条、欠条等票据,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2016年,原告某综合百货商店与被告某饺子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定期向被告配送饮料、酒水等货品,被告在收货后一周内结清款项。截至2018年,被告共拖欠货款1.2万元,多次催要未果之下,原告诉至未央法院。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欠条、证明以及现场谈话录音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表示以前的所有票据均作废。而被告则提交了原告出具的收条及现场谈话录音,证明2019年其已分两次支付了1万元货款。法官经审查发现,被告提交的收条已从中间分为两半,且仅标注了月份和日期并没有具体年份。原告称被告向其出具欠条和证明时,将包括该份收条在内的所有票据全撕毁了。被告则称该收条分成两半系其保管不当、平时翻折所致。因被告不能证明所提交的收条系原告2019年所出具,且原告在现场谈话录音中多次询问其2019年是否还钱,被告均答没有还,该谈话内容与被告答辩意见相互矛盾。而被告提交的现场谈话录音内容无法证明还款发生在出具欠条之后。
综上,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万元。过了几日,原告打来电话称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对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规定明确了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主张,就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围绕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进行。第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应当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如果不能使事实得到证明,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无论是《借条》还是《收条》,如果仅撕毁了边角而不影响主要内容,是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的,但如果整张条据撕毁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证明力往往较低。希望大家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存好借条、欠条等票据,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美摄科技起诉字节跳动旗下抖音等6款APP大量抄袭其代码,索赔22.74亿…
美摄科技称:通过对比发现,自2018年11月1日“抖音”3.0版本至今,其实现视音频编辑处理等功能的相关软件代码,大量抄袭自美摄科技享有著作权的相关美摄软件。而更令我们震惊的是,对比字节跳动旗下的其余6款APP“剪映”、“巨量创意”、“多闪”、“Faceu激萌”、“图虫”、“轻颜相机”,我们发现全部存在代码抄袭痕迹,其中多处函数名一致,甚至将美摄科技拼写错误的函数都原封不动抄袭照搬。
美摄科技称:通过对比发现,自2018年11月1日“抖音”3.0版本至今,其实现视音频编辑处理等功能的相关软件代码,大量抄袭自美摄科技享有著作权的相关美摄软件。而更令我们震惊的是,对比字节跳动旗下的其余6款APP“剪映”、“巨量创意”、“多闪”、“Faceu激萌”、“图虫”、“轻颜相机”,我们发现全部存在代码抄袭痕迹,其中多处函数名一致,甚至将美摄科技拼写错误的函数都原封不动抄袭照搬。
5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王宝强与范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范立在其本人社交账号“粒不再”中向原告王宝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万多元。
在判决书中,王宝强诉范立用昵称为“粒不再”的社交账号,分别在2016年8月6日、2018年8月16日、2018年12月2日发布了三条侵犯王宝强名誉权及隐私权的内容,并捏造王宝强利用公众人物身份,调动水军、煽动网民等等。
其中2018年8月“粒不再”发布的内容,法院判定其中“鱼目混珠”“颠倒黑白”等言论意在支持马蓉澄清“公益达人-马蓉蓉”此账号并非马蓉本人这一事件,该条内容并非直接指向原告王宝强,故被告发布该条内容不构成对原告王宝强名誉权的侵犯。
而2018年12月,网曝马蓉与王宝强发生冲突,并遭到其殴打,事发后,双方各执一词,一位昵称叫“粒不再”的社交账号受其委托发布声明,在声明中详述的两人发生冲突的过程及原因。王宝强主张被告范立(粒不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而法院判决“虽然个别用语存在争议,但仍属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应保持适当宽容度的言论,不构成侵权。”
针对“粒不再”2016年8月发布的文章内容,法院认为其中“利用公众人物身份”的表述,可以认定被告发布该内容指向的对象为原告王宝强;其次,被告在该文中使用“调动水军,煽动网民,漫灌式的语言暴力和人身攻击”等表述,易使社会公众对原告王宝强的行为产生误解,且其提交证据无法证明评论、转发马蓉微博的用户为原告王宝强调动,因此构成对原告王宝强的诽谤。
最终,法院判决范立在其本人社交账号“粒不再”中向原告王宝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万多元。
在判决书中,王宝强诉范立用昵称为“粒不再”的社交账号,分别在2016年8月6日、2018年8月16日、2018年12月2日发布了三条侵犯王宝强名誉权及隐私权的内容,并捏造王宝强利用公众人物身份,调动水军、煽动网民等等。
其中2018年8月“粒不再”发布的内容,法院判定其中“鱼目混珠”“颠倒黑白”等言论意在支持马蓉澄清“公益达人-马蓉蓉”此账号并非马蓉本人这一事件,该条内容并非直接指向原告王宝强,故被告发布该条内容不构成对原告王宝强名誉权的侵犯。
而2018年12月,网曝马蓉与王宝强发生冲突,并遭到其殴打,事发后,双方各执一词,一位昵称叫“粒不再”的社交账号受其委托发布声明,在声明中详述的两人发生冲突的过程及原因。王宝强主张被告范立(粒不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而法院判决“虽然个别用语存在争议,但仍属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应保持适当宽容度的言论,不构成侵权。”
针对“粒不再”2016年8月发布的文章内容,法院认为其中“利用公众人物身份”的表述,可以认定被告发布该内容指向的对象为原告王宝强;其次,被告在该文中使用“调动水军,煽动网民,漫灌式的语言暴力和人身攻击”等表述,易使社会公众对原告王宝强的行为产生误解,且其提交证据无法证明评论、转发马蓉微博的用户为原告王宝强调动,因此构成对原告王宝强的诽谤。
最终,法院判决范立在其本人社交账号“粒不再”中向原告王宝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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