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全省专项打击!严惩重处!】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官网消息,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贩运、屠宰以及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违法屠宰、生产经营不合格畜产品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产品消费安全,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打击行动。
一、打击重点
(一)全面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组成由畜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组,针对“3.15”曝光的“瘦肉精”问题,举一反三,对辖区所有猪牛羊养殖(场、户)、运输车辆、活畜交易市场、畜类屠宰企业全面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紧盯“瘦肉精”等非法添加行为,强化活畜交易市场和收贮运环节监管,严查“瘦肉精”生产源头和违法交易行为,依法落实属地“瘦肉精”抽检责任和企业“瘦肉精”自检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及出栏检测等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核查养殖档案记录,严防虚假承诺和记录。收贮运环节,重点检查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落实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情况、交易市场活畜检疫证明开具情况、收购贩运记录登记情况等。屠宰环节,重点检查活畜入场“瘦肉精”抽检和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核查相关档案记录,严防虚假记录。
各地在养殖和屠宰环节排查过程中,要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瘦肉精”快速筛查,严格落实随机抽样要求,避免出现“绿色活畜”应付检测问题。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在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发现“瘦肉精”违法问题的,要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要紧盯专项打击行动中发现的“瘦肉精”问题线索,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瘦肉精”制售源头和问题产品销售链条,坚决打掉生产黑窝点和地下销售网络。
(二)全面打击畜禽私屠乱宰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畜牧(农业农村)牵头,认真开展畜禽屠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注水、注入其他物质违法犯罪行为。各地畜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落实情况,加大对停产整改企业巡查检查力度,及时收回已经取缔畜禽屠宰企业的资质证书。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及违法所得。各地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线索的倒查溯源,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畜禽,私设屠宰场(点)、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动物违法行为
重点严查养殖环节是否存在不申报产地检疫、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法违规调运销售的问题;运输环节是否存在不凭检疫合格证明运输、不使用备案车辆运输活畜的问题;生猪、肉牛、肉羊出栏时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检测“瘦肉精”的问题;活畜出栏或运输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动物耳标的问题。
(四)全面打击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成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畜牧(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组织对猪牛羊肉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农贸市场、超市、肉制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场所采购、加工、经营的猪牛羊肉是否来自正规渠道,是否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存在未经正规渠道采购肉品、采购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行为。结合实际,重点对牛、羊肉及其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企业、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要把“瘦肉精”列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提高查处违法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的针对性。各部门要加强检打联动力度,对于抽验中发现问题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查清问题源头,及时通报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形成执法合力,从快、从严查处购进、销售、使用含“瘦肉精”猪、牛、羊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全面打击兽药饲料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集中组织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强化畜禽生产源头兽药饲料隐患排查和专项打击,严查违法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大县和禽蛋中违规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产蛋期不按规定用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兽药饲料生产企业有关生产批次、生产数量和具体销售去向等情况,是否存在无兽药批准文号、兽药批准文号过期仍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要求
对违法犯罪分子必须严惩重处,对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得到依法惩处的不放过。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设立屠宰经营场所、违法违规派驻检疫人员、未经检疫开具检疫合格证明、违法生产(屠宰)经营病死、死因不明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严厉打击向动物及动物产品(食品)中注水、注射药物以及其他物质或者违法饲喂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严厉打击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管制药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对执法检查和专项打击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坚决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调查处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食安委奖励举报机制,奖励举报人,表彰查办案件有功人员。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奖励举报制度,形成全民监督、政企联合打击犯罪的良好氛围。
省级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吉林省畜牧局:0431-88906783;吉林省公安厅:0431-82097833;吉林省市场监管厅:0431-81766201。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官网
一、打击重点
(一)全面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组成由畜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组,针对“3.15”曝光的“瘦肉精”问题,举一反三,对辖区所有猪牛羊养殖(场、户)、运输车辆、活畜交易市场、畜类屠宰企业全面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紧盯“瘦肉精”等非法添加行为,强化活畜交易市场和收贮运环节监管,严查“瘦肉精”生产源头和违法交易行为,依法落实属地“瘦肉精”抽检责任和企业“瘦肉精”自检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及出栏检测等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核查养殖档案记录,严防虚假承诺和记录。收贮运环节,重点检查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落实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情况、交易市场活畜检疫证明开具情况、收购贩运记录登记情况等。屠宰环节,重点检查活畜入场“瘦肉精”抽检和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核查相关档案记录,严防虚假记录。
各地在养殖和屠宰环节排查过程中,要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瘦肉精”快速筛查,严格落实随机抽样要求,避免出现“绿色活畜”应付检测问题。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在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发现“瘦肉精”违法问题的,要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要紧盯专项打击行动中发现的“瘦肉精”问题线索,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瘦肉精”制售源头和问题产品销售链条,坚决打掉生产黑窝点和地下销售网络。
(二)全面打击畜禽私屠乱宰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畜牧(农业农村)牵头,认真开展畜禽屠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注水、注入其他物质违法犯罪行为。各地畜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落实情况,加大对停产整改企业巡查检查力度,及时收回已经取缔畜禽屠宰企业的资质证书。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及违法所得。各地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线索的倒查溯源,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畜禽,私设屠宰场(点)、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动物违法行为
重点严查养殖环节是否存在不申报产地检疫、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法违规调运销售的问题;运输环节是否存在不凭检疫合格证明运输、不使用备案车辆运输活畜的问题;生猪、肉牛、肉羊出栏时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检测“瘦肉精”的问题;活畜出栏或运输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动物耳标的问题。
(四)全面打击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成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畜牧(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组织对猪牛羊肉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农贸市场、超市、肉制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场所采购、加工、经营的猪牛羊肉是否来自正规渠道,是否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存在未经正规渠道采购肉品、采购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行为。结合实际,重点对牛、羊肉及其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企业、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要把“瘦肉精”列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提高查处违法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的针对性。各部门要加强检打联动力度,对于抽验中发现问题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查清问题源头,及时通报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形成执法合力,从快、从严查处购进、销售、使用含“瘦肉精”猪、牛、羊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全面打击兽药饲料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集中组织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强化畜禽生产源头兽药饲料隐患排查和专项打击,严查违法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大县和禽蛋中违规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产蛋期不按规定用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兽药饲料生产企业有关生产批次、生产数量和具体销售去向等情况,是否存在无兽药批准文号、兽药批准文号过期仍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要求
对违法犯罪分子必须严惩重处,对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得到依法惩处的不放过。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设立屠宰经营场所、违法违规派驻检疫人员、未经检疫开具检疫合格证明、违法生产(屠宰)经营病死、死因不明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严厉打击向动物及动物产品(食品)中注水、注射药物以及其他物质或者违法饲喂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严厉打击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管制药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对执法检查和专项打击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坚决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调查处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食安委奖励举报机制,奖励举报人,表彰查办案件有功人员。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奖励举报制度,形成全民监督、政企联合打击犯罪的良好氛围。
省级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吉林省畜牧局:0431-88906783;吉林省公安厅:0431-82097833;吉林省市场监管厅:0431-81766201。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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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关注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描绘和谐新“枫”景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03-08
代表委员谈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
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描绘和谐新“枫”景
□ 两会关注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杜洋
时光荏苒,“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已历经半个多世纪。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是各级政法机关矢志不渝用行动解答的课题。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来自政法机关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讲述了运用“枫桥经验”从矛盾化解到预防的新实践。
连通“毛细血管”预防矛盾
山西省太原市金刚里社区,共有27个小区,大街小巷四通八达,出租房屋集中、暂住人口流动频繁。
2020年以来,以前“难干、难管、难防”的金刚里社区仅有46起矛盾纠纷,并且全部得到彻底化解。这是如何做到的?
这得益于杨蓉。从警29年,全国人大代表、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派出所副所长杨蓉,扎根在社区,创新运用“枫桥经验”,从源头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杨蓉在社区警务室创建了基层矛盾分类分级动态多元联调机制,又创新搭建了“掌上警务室”网上群众工作平台,成为山西公安“掌上派出所”的建设蓝本。
2019年公安部部署开展“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活动,此后,社会治安管理的“末梢神经”“毛细血管”被全面激活,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全国公安机关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同样在矛盾纠纷调处一线,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则打通公共法律服务与各诉讼环节衔接多元化解纠纷,预防矛盾升级。
“律师参与调解,也是多元解纷、诉源治理的一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律协副会长张慧介绍说,云南省建立了多元解纷、溯源治理工作机制,法院、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事业单位等多种组织参与。通过“云解纷”平台打破政法机关壁垒,逐步实现数据共享共通;通过人员配置,进行分门类、分行业的诉讼外调解。
对于预防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点赞了“村民评理说事点”。辽宁省司法厅在省内建立11763个“村民评理说事点”,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去年,“村民评理说事点”共收集信息线索14.8万余条,化解矛盾纠纷12.3万余件。
“基层政法机关在社会治理的最前沿,如同深入群众生活的‘毛细血管’,既是化解矛盾的主要力量,又是预防纠纷的前哨站。”杨松说,通过践行“枫桥经验”,让毛细血管网络发达畅通,社会治理有机体更健康有活力。
调动各个“细胞”化解纠纷
涉三级检察院,持续6年的信访案件怎么办理;涉多地,高达4324万元的涉案资金如何追回……2020年,两件案子引起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的重视。
柳州市检察院办理的被害人谢某恩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案,调解涉及广西、陕西、内蒙古等地的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银行等单位。专案组半年内跨多个省开展调解,通过多方协调,促使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和解。最终帮助申诉人谢某恩将涉案的4324万元全部追回,既化解了矛盾,又给因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的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
韦震玲介绍说,柳州市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群众信访工作纳入柳州市检察机关12309“一站式”服务综合平台;采取“检察+N”立体调解,充分应用上下联动、横向联动、跨区域联动等联合模式,发动院内院外各种可运用的力量,同时,积极主动应用公开听证,公平公正化解社会矛盾。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信访积案清理活动。从大检察官到普通检察干警,为案结事了人和政和不懈努力。
最高检每位院领导和检委会专职委员分别选择两到三件挂牌督办的疑难复杂信访积案进行包案化解,督促指导。各省级检察院均成立了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的信访积案清理活动领导小组,专门研究部署本地信访积案清理活动。
一年来,检察机关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着力推动检察长接访、公开听证、清理信访积案、司法救助等工作。
截至目前,最高检确定的348件5年以上重复访、长期访重点积案已办结346件,占全部重点信访积案的99.43%,其余两起案件处于未完结的司法程序当中。
一批陈年“骨头案”“钉子案”得以化解。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接收群众信访92.7万余件,信访总量下降4.3%,重复信访量下降13.8%。
如果把全国法院系统看成一个整体,每一家法院作为其中一个“细胞”都有着“网上+网下”多元解纷的“基因”,法官们也在身体力行地践行“枫桥经验”。
“案结事了之前,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践行‘枫桥经验’。”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丹东市第一医院副院长金京哲,在去年履职过程中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走访调研,听到执行法官这样说。
在华某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矿石加工费的案件中,被执行企业隐瞒并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失联”。丹东中院坚持矛盾就地解决,坚决打击抗拒行为,同时为减少冲突,发出《预处罚通知书》。
“这样的惩戒‘考验期’让申请人信赖,让被执行人信服,促进了矛盾纠纷就地解决。”金京哲如是评价。
来自基层法院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厉莉告诉记者,房山法院将“多元调解+速裁”作为“一站式”建设以及坚持“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推进人民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向纵深发展。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作为互联网+“枫桥经验”的创新举措,在线多元调解的应用成效和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果喜人。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截至2020年底,3502家法院全部实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接,调解平台应用率达100%。平台入驻调解组织3万余个,调解员16万余人,覆盖了证券期货、金融、银行保险、劳动争议、涉侨、价格争议、知识产权等专业程度较高的纠纷领域,形成类型多样的解纷资源库。累计调解案件超过1360万件。
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313.6万件,同比下降5.166%。与下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20年民事案件诉前调解成功增长至424万件。3年来,诉前调解成功的民事案件数量增长了6.5倍。
“多元”实践优化机制创新
“枫桥经验”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政法机关创新发展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方法之“多元”、层次之“多元”、实践之“多元”不胜枚举。
“云南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少数民族地区将民族文化融入解纷机制建设,我知道的就有白族‘金花调解’、彝族‘阿细调解’、佤族‘江三木洛调解’等符合当地风土人情、群众认可的调解工作室。靠近国境的地区设立了14个国门诉讼服务站开展跨境纠纷化解。”张慧介绍起调解工作“云南品牌”如数家珍。
江苏省推进“三官一律(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进网格工作,强化矛盾纠纷快调快处快执,法院立案部门对提起诉讼的各类案件应当第一时间与“网格法官”对接,积极劝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等非诉方式进行诉前调解。
贵州省司法厅完善联动响应机制,建立“一条热线进来、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问题”的工作模式,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依托大数据及时对群众来电咨询和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安徽、广东、海南司法厅积极指导推动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以“调解+诉讼”“调解+仲裁”“国内调解+涉外调解”等多种形式构建特色商事争端调解机制。
杨松说,她期待基层队伍加强建设,创新运用信息化等新方法,涌现更多实践,为群众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更好的法治氛围和途径。
(责任编辑:杨奕)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03-08
代表委员谈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
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描绘和谐新“枫”景
□ 两会关注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杜洋
时光荏苒,“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已历经半个多世纪。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是各级政法机关矢志不渝用行动解答的课题。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来自政法机关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讲述了运用“枫桥经验”从矛盾化解到预防的新实践。
连通“毛细血管”预防矛盾
山西省太原市金刚里社区,共有27个小区,大街小巷四通八达,出租房屋集中、暂住人口流动频繁。
2020年以来,以前“难干、难管、难防”的金刚里社区仅有46起矛盾纠纷,并且全部得到彻底化解。这是如何做到的?
这得益于杨蓉。从警29年,全国人大代表、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派出所副所长杨蓉,扎根在社区,创新运用“枫桥经验”,从源头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杨蓉在社区警务室创建了基层矛盾分类分级动态多元联调机制,又创新搭建了“掌上警务室”网上群众工作平台,成为山西公安“掌上派出所”的建设蓝本。
2019年公安部部署开展“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活动,此后,社会治安管理的“末梢神经”“毛细血管”被全面激活,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全国公安机关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同样在矛盾纠纷调处一线,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则打通公共法律服务与各诉讼环节衔接多元化解纠纷,预防矛盾升级。
“律师参与调解,也是多元解纷、诉源治理的一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律协副会长张慧介绍说,云南省建立了多元解纷、溯源治理工作机制,法院、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事业单位等多种组织参与。通过“云解纷”平台打破政法机关壁垒,逐步实现数据共享共通;通过人员配置,进行分门类、分行业的诉讼外调解。
对于预防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点赞了“村民评理说事点”。辽宁省司法厅在省内建立11763个“村民评理说事点”,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去年,“村民评理说事点”共收集信息线索14.8万余条,化解矛盾纠纷12.3万余件。
“基层政法机关在社会治理的最前沿,如同深入群众生活的‘毛细血管’,既是化解矛盾的主要力量,又是预防纠纷的前哨站。”杨松说,通过践行“枫桥经验”,让毛细血管网络发达畅通,社会治理有机体更健康有活力。
调动各个“细胞”化解纠纷
涉三级检察院,持续6年的信访案件怎么办理;涉多地,高达4324万元的涉案资金如何追回……2020年,两件案子引起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的重视。
柳州市检察院办理的被害人谢某恩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案,调解涉及广西、陕西、内蒙古等地的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银行等单位。专案组半年内跨多个省开展调解,通过多方协调,促使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和解。最终帮助申诉人谢某恩将涉案的4324万元全部追回,既化解了矛盾,又给因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的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
韦震玲介绍说,柳州市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群众信访工作纳入柳州市检察机关12309“一站式”服务综合平台;采取“检察+N”立体调解,充分应用上下联动、横向联动、跨区域联动等联合模式,发动院内院外各种可运用的力量,同时,积极主动应用公开听证,公平公正化解社会矛盾。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信访积案清理活动。从大检察官到普通检察干警,为案结事了人和政和不懈努力。
最高检每位院领导和检委会专职委员分别选择两到三件挂牌督办的疑难复杂信访积案进行包案化解,督促指导。各省级检察院均成立了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的信访积案清理活动领导小组,专门研究部署本地信访积案清理活动。
一年来,检察机关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着力推动检察长接访、公开听证、清理信访积案、司法救助等工作。
截至目前,最高检确定的348件5年以上重复访、长期访重点积案已办结346件,占全部重点信访积案的99.43%,其余两起案件处于未完结的司法程序当中。
一批陈年“骨头案”“钉子案”得以化解。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接收群众信访92.7万余件,信访总量下降4.3%,重复信访量下降13.8%。
如果把全国法院系统看成一个整体,每一家法院作为其中一个“细胞”都有着“网上+网下”多元解纷的“基因”,法官们也在身体力行地践行“枫桥经验”。
“案结事了之前,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践行‘枫桥经验’。”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丹东市第一医院副院长金京哲,在去年履职过程中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走访调研,听到执行法官这样说。
在华某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矿石加工费的案件中,被执行企业隐瞒并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失联”。丹东中院坚持矛盾就地解决,坚决打击抗拒行为,同时为减少冲突,发出《预处罚通知书》。
“这样的惩戒‘考验期’让申请人信赖,让被执行人信服,促进了矛盾纠纷就地解决。”金京哲如是评价。
来自基层法院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厉莉告诉记者,房山法院将“多元调解+速裁”作为“一站式”建设以及坚持“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推进人民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向纵深发展。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作为互联网+“枫桥经验”的创新举措,在线多元调解的应用成效和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果喜人。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截至2020年底,3502家法院全部实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接,调解平台应用率达100%。平台入驻调解组织3万余个,调解员16万余人,覆盖了证券期货、金融、银行保险、劳动争议、涉侨、价格争议、知识产权等专业程度较高的纠纷领域,形成类型多样的解纷资源库。累计调解案件超过1360万件。
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313.6万件,同比下降5.166%。与下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20年民事案件诉前调解成功增长至424万件。3年来,诉前调解成功的民事案件数量增长了6.5倍。
“多元”实践优化机制创新
“枫桥经验”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政法机关创新发展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方法之“多元”、层次之“多元”、实践之“多元”不胜枚举。
“云南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少数民族地区将民族文化融入解纷机制建设,我知道的就有白族‘金花调解’、彝族‘阿细调解’、佤族‘江三木洛调解’等符合当地风土人情、群众认可的调解工作室。靠近国境的地区设立了14个国门诉讼服务站开展跨境纠纷化解。”张慧介绍起调解工作“云南品牌”如数家珍。
江苏省推进“三官一律(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进网格工作,强化矛盾纠纷快调快处快执,法院立案部门对提起诉讼的各类案件应当第一时间与“网格法官”对接,积极劝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等非诉方式进行诉前调解。
贵州省司法厅完善联动响应机制,建立“一条热线进来、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问题”的工作模式,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依托大数据及时对群众来电咨询和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安徽、广东、海南司法厅积极指导推动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以“调解+诉讼”“调解+仲裁”“国内调解+涉外调解”等多种形式构建特色商事争端调解机制。
杨松说,她期待基层队伍加强建设,创新运用信息化等新方法,涌现更多实践,为群众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更好的法治氛围和途径。
(责任编辑: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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