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 2021年#引进# #急需# #紧缺人才# 公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建设活力创新法治美丽幸福新崇信,根据《平凉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平发〔2017〕31号)《崇信县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崇发〔2020〕13号)《崇信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崇组字〔2020〕28 号)文件,
崇信县决定2021年面向全国公开引进一批急需紧缺人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岗位
崇信县事业单位共引进21人。具体职位及专业见附件1。
二、引进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社会主义制度;
3.学历要求为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院校全日制本科生,以及国外知名大学同等学历应往届毕业生。2021年应届毕业生,获得毕业证、学位证时间截止2021年7月31日。
4.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以下(1980年7月3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年龄35周岁以下(1985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引进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条件。
9.具有主管部门规定的拟引进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引进:现役军人、在本县已就业人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人事考录招聘考试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参加引进的其他情形。
三、引进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11日。
2.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和现场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填写《甘肃省崇信县2021年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获奖证书、发表论文,教育部学籍认证报告单和学历认证报告单,已就业人员须提供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和单位同意报名函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开具的按时取得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崇信县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专用邮箱(邮箱:506666726@qq.com)。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符合报考条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恶意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照《事业单位公开选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严肃处理。
(二)资格审查
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各用人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资格审查小组,依据报名登记表信息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拟参加面试人员,在“甘肃·崇信”门户网站上公布,电话通知本人并发放《面试通知书》。
(三)面试
面试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联合县人社局、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面试时间、面试地点另行通知。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实行百分制。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专业知识、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等,重点掌握拟引进人选的资格条件、道德品质、职业能力、专业技术等,参加面试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对于无竞争性的职位,应试人员面试成绩必须达到80分以上,方可进入考察。面试成绩经县委组织部审定后确定拟引进人员,在“甘肃·崇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体检
体检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联合县人社局、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参加体检的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
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执行,按照规定在三甲以上综合医院进行。有体检不合格者,复检一次。复检不合格或应聘人员放弃体检出现空缺的,按引进同一岗位的成绩排名先后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实有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报考人员,不予引进或取消引进资格。
(五)考察
由县委组织部联合县人社局、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每个岗位的引进计划,依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充分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在校(单位)表现、专业素质、实践能力等情况。
(六)公示
拟引进人员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甘肃·崇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全日制学历、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面试成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应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迅速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引进规定的,取消引进资格。
(七)办理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员签订三方协议或引进协议。2021年7月31日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引进手续。
四、政策待遇
详见具体岗位需求表(附件1)。
五、咨询电话
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工作期间,考生可电话咨询相关政策,咨询时间为8:30—12:00、14:30—18:00。
县委组织部:0933--6121173
附件:1.崇信县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岗位需求表
2.甘肃省崇信县2021年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报名登记表
中共崇信县委组织部
2020年11月10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建设活力创新法治美丽幸福新崇信,根据《平凉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平发〔2017〕31号)《崇信县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崇发〔2020〕13号)《崇信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崇组字〔2020〕28 号)文件,
崇信县决定2021年面向全国公开引进一批急需紧缺人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岗位
崇信县事业单位共引进21人。具体职位及专业见附件1。
二、引进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社会主义制度;
3.学历要求为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院校全日制本科生,以及国外知名大学同等学历应往届毕业生。2021年应届毕业生,获得毕业证、学位证时间截止2021年7月31日。
4.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以下(1980年7月3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年龄35周岁以下(1985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引进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条件。
9.具有主管部门规定的拟引进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引进:现役军人、在本县已就业人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人事考录招聘考试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参加引进的其他情形。
三、引进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11日。
2.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和现场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填写《甘肃省崇信县2021年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获奖证书、发表论文,教育部学籍认证报告单和学历认证报告单,已就业人员须提供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和单位同意报名函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开具的按时取得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崇信县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专用邮箱(邮箱:506666726@qq.com)。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符合报考条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恶意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照《事业单位公开选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严肃处理。
(二)资格审查
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各用人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资格审查小组,依据报名登记表信息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拟参加面试人员,在“甘肃·崇信”门户网站上公布,电话通知本人并发放《面试通知书》。
(三)面试
面试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联合县人社局、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面试时间、面试地点另行通知。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实行百分制。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专业知识、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等,重点掌握拟引进人选的资格条件、道德品质、职业能力、专业技术等,参加面试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对于无竞争性的职位,应试人员面试成绩必须达到80分以上,方可进入考察。面试成绩经县委组织部审定后确定拟引进人员,在“甘肃·崇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体检
体检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联合县人社局、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参加体检的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
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执行,按照规定在三甲以上综合医院进行。有体检不合格者,复检一次。复检不合格或应聘人员放弃体检出现空缺的,按引进同一岗位的成绩排名先后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实有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报考人员,不予引进或取消引进资格。
(五)考察
由县委组织部联合县人社局、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每个岗位的引进计划,依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充分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在校(单位)表现、专业素质、实践能力等情况。
(六)公示
拟引进人员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甘肃·崇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全日制学历、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面试成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应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迅速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引进规定的,取消引进资格。
(七)办理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员签订三方协议或引进协议。2021年7月31日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引进手续。
四、政策待遇
详见具体岗位需求表(附件1)。
五、咨询电话
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工作期间,考生可电话咨询相关政策,咨询时间为8:30—12:00、14:30—18:00。
县委组织部:0933--6121173
附件:1.崇信县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岗位需求表
2.甘肃省崇信县2021年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报名登记表
中共崇信县委组织部
2020年11月10日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谁担责?】电动车方便快捷,是许多市民出行首选的交通工具,如今,未成年人骑车上路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面对复杂的道路环境,很容易酿成交通事故。小编提醒广大市民:交通安全不容忽视,安全意识更应从孩童抓起!
案情简介:2019年8月7日12时10分左右,原告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盱眙县马坝镇镇西桥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告包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张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包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路口未减速慢行,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支付拖车费100元。
调查与处理:原告张某某受伤后被送至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并行左腓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支付住院医疗费13861.85元,门诊医疗费用415元、258.28元。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建议原告张某某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和护理,一年后根据愈合情况取内固定,二次取内固定费用大约6000元。原告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并就读于盱眙县马坝镇中心小学,案涉交通事故时正是原告张某某暑假放假期间。原告张某某父母家中有一辆平时用于家庭交通的电动车,车钥匙就放在家里的柜子上。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张某某与父母在家吃饭,中午原告张某某吃完午饭,就独自将电动车骑走,后与被告包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张某某将电动车骑走的事实,原告张某某父母在事故发生前并不知情。
对于原告张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作如下认定:
1、医疗费:14535.13元(13861.85元+415元+258.2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40元/天×21天);3、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4、护理费4800元(80元/天×60天);5、交通费50元;6、施救费10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1525.13元,原告张某某依据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建议的二次手术费事宜主张该项费用,但是该项费用尚未发生,且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也是书面建议。
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损失,被告包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被告各自责任的大小是多少?
盱眙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告包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因为原告张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包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路口未减速慢行,故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原被告双方均应当对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张某某受伤的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而本案原告张某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时刚满十二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符合驾驶电动车的年龄条件。原告张某某的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原告张某某父母对家用电动车并未妥善保管,对原告张某某就其不能驾驶电动车事项也未能进行及时有效地告知教育。故原告张某某父母对原告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原告张某某因为案涉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害结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上,盱眙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伤系由于原被告、原告的监护人的混合过错导致,结合各责任人的过错行为对于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盱眙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上述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35%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及原告监护人承担。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7534元(21525.13元×0.35)。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再次重申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不仅给未成年人本人带来伤害,也会给他人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更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张某某系一名小学生,未满十六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受伤。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到盱眙当地学校走访,发现特别是乡镇的小学和初中,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学、放学的情况较为普遍,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重视规范未满十六周岁中小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工作,切实发挥,出台专门工作方案,要求各中小学校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规范学生电动车骑行行为责任,建立该项工作专班,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将规范学生骑行电动车行为作为学校的重要抓紧抓细抓实,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肃工作纪律,注重源头预防,最大限度的减少学生不规范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开展大执法大整治活动,重点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进行专项治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劝阻教育,尤其是加强对其监护人的教育,引导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6周岁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不断减少不文明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将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为融入学校课堂、老师教育引导、张贴横幅标语、播放宣传视频等多种方式,将道路安全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图文动漫融合,印发专门宣传手册,全面加强对在校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正确引导,对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作者:盱眙法院 周婷
案情简介:2019年8月7日12时10分左右,原告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盱眙县马坝镇镇西桥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告包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张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包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路口未减速慢行,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支付拖车费100元。
调查与处理:原告张某某受伤后被送至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并行左腓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支付住院医疗费13861.85元,门诊医疗费用415元、258.28元。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建议原告张某某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和护理,一年后根据愈合情况取内固定,二次取内固定费用大约6000元。原告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并就读于盱眙县马坝镇中心小学,案涉交通事故时正是原告张某某暑假放假期间。原告张某某父母家中有一辆平时用于家庭交通的电动车,车钥匙就放在家里的柜子上。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张某某与父母在家吃饭,中午原告张某某吃完午饭,就独自将电动车骑走,后与被告包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张某某将电动车骑走的事实,原告张某某父母在事故发生前并不知情。
对于原告张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作如下认定:
1、医疗费:14535.13元(13861.85元+415元+258.2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40元/天×21天);3、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4、护理费4800元(80元/天×60天);5、交通费50元;6、施救费10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1525.13元,原告张某某依据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建议的二次手术费事宜主张该项费用,但是该项费用尚未发生,且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也是书面建议。
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损失,被告包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被告各自责任的大小是多少?
盱眙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告包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因为原告张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包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路口未减速慢行,故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原被告双方均应当对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张某某受伤的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而本案原告张某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时刚满十二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符合驾驶电动车的年龄条件。原告张某某的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原告张某某父母对家用电动车并未妥善保管,对原告张某某就其不能驾驶电动车事项也未能进行及时有效地告知教育。故原告张某某父母对原告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原告张某某因为案涉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害结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上,盱眙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伤系由于原被告、原告的监护人的混合过错导致,结合各责任人的过错行为对于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盱眙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上述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35%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及原告监护人承担。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7534元(21525.13元×0.35)。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再次重申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不仅给未成年人本人带来伤害,也会给他人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更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张某某系一名小学生,未满十六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受伤。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到盱眙当地学校走访,发现特别是乡镇的小学和初中,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学、放学的情况较为普遍,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重视规范未满十六周岁中小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工作,切实发挥,出台专门工作方案,要求各中小学校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规范学生电动车骑行行为责任,建立该项工作专班,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将规范学生骑行电动车行为作为学校的重要抓紧抓细抓实,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肃工作纪律,注重源头预防,最大限度的减少学生不规范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开展大执法大整治活动,重点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进行专项治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劝阻教育,尤其是加强对其监护人的教育,引导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6周岁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不断减少不文明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将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为融入学校课堂、老师教育引导、张贴横幅标语、播放宣传视频等多种方式,将道路安全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图文动漫融合,印发专门宣传手册,全面加强对在校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正确引导,对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作者:盱眙法院 周婷
#道明动态#【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道明镇开展2020年“阳光育苗工程”物资发放工作】10月29日,道明镇组织开展2020年“阳光育苗工程”物资发放工作。此次“阳光育苗工程”资助对象为全镇村(社区)低保家庭中的在校中、小学生和孤儿,资助标准为800元,分别为每个学生购置冬夏两套新衣、一套书籍,有21名学生符合资助条件,共发放服装21套、书籍21套。
今年的“阳光育苗工程”一改往年仅发放服装的传统方式,通过增加捐赠课外读物,让孩子们不仅得到物质方面的温暖,更让他们获得精神方面的力量,通过书本的知识引导他们向善向上。“阳光育苗工程”物资发放工作,让受助学生及家庭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关爱,让爱心在孩子们心中生根发芽,使爱心教育深入人心、发扬光大。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
近年来“民生”一词的外延不断丰富扩展,不仅解决百姓吃饱穿暖等基本问题,还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回眸过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贯穿于道明镇阔步前进的每一个瞬间。展望未来,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任务,道明镇将书写出更加幸福美好的时代答卷。
今年的“阳光育苗工程”一改往年仅发放服装的传统方式,通过增加捐赠课外读物,让孩子们不仅得到物质方面的温暖,更让他们获得精神方面的力量,通过书本的知识引导他们向善向上。“阳光育苗工程”物资发放工作,让受助学生及家庭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关爱,让爱心在孩子们心中生根发芽,使爱心教育深入人心、发扬光大。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
近年来“民生”一词的外延不断丰富扩展,不仅解决百姓吃饱穿暖等基本问题,还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回眸过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贯穿于道明镇阔步前进的每一个瞬间。展望未来,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任务,道明镇将书写出更加幸福美好的时代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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