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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未成就,已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已生效
——合同约定附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双方已去除该条件,合同已生效。
标签:|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合同履行|附条件合同|实际履行
案情简介:2009年,通信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约定开发公司取得拆迁许可及施工许可后协议生效。通信公司依约腾交房屋,但开发公司拆除房屋后一直未取得拆迁许可及施工许可。2012年,通信公司诉请开发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法院认为:①案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通信公司已腾交房屋,后房屋被拆除,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其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②拆迁补偿协议虽约定了生效条件,但在该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对方认可并接受,应认定双方已去除了所附生效条件,拆迁补偿协议已生效。因开发公司未能交付置换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合同约定附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对方认可并接受,应认定双方已去除了所附生效条件,合同已生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963号“某通信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见《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可得利益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604/6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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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附生效条件未成就,已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已生效
——合同约定附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双方已去除该条件,合同已生效。
标签:|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合同履行|附条件合同|实际履行
案情简介:2009年,通信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约定开发公司取得拆迁许可及施工许可后协议生效。通信公司依约腾交房屋,但开发公司拆除房屋后一直未取得拆迁许可及施工许可。2012年,通信公司诉请开发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法院认为:①案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通信公司已腾交房屋,后房屋被拆除,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其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②拆迁补偿协议虽约定了生效条件,但在该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对方认可并接受,应认定双方已去除了所附生效条件,拆迁补偿协议已生效。因开发公司未能交付置换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合同约定附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对方认可并接受,应认定双方已去除了所附生效条件,合同已生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963号“某通信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见《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可得利益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604/6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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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正正规规挣钱 堂堂正正做人】为确保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社矫人员因为生活工作困难而再产生违法犯罪想法,积极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和法律知识的科普,春节过后,为认真落实关于的走访工作,上林县司法局镇圩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走访工作。详情请点击链接阅读原文↓ https://t.cn/A6tCDM38
#凤阳新鲜事# 【凤阳开展残疾人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等困难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意识,3月3日,县司法局、人社局、残联、卫健委在残联大厅前开展残疾人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设置了宣传台,向现场办理业务的残疾人、残疾人家属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民法典》、《法律援助条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现场为残疾人解答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疑问,同时发放司法行政便民法律服务指南,如有法律咨询可拨打“12348”或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咨询,积极引导特殊群体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广大残疾人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了解司法局,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等困难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意识,3月3日,县司法局、人社局、残联、卫健委在残联大厅前开展残疾人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设置了宣传台,向现场办理业务的残疾人、残疾人家属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民法典》、《法律援助条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现场为残疾人解答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疑问,同时发放司法行政便民法律服务指南,如有法律咨询可拨打“12348”或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咨询,积极引导特殊群体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广大残疾人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了解司法局,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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