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2020年10-12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情况通报https://t.cn/A6t9Nt7b
2020年10-12月,闵行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上海神开气体技术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海神开气体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浦星公路1769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叶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肆万叁仟玖佰陆拾陆元玖角陆分的行政处罚。
二、内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地址:庙泾路66号D149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JUNG KYOUNGSOOK)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柒仟捌佰贰拾捌元贰角伍分的行政处罚。
三、华肖啤酒(上海)有限公司(地址:元电路388号5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HSIAO KENNETH FENG)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四、迪杰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紫秀路100号7幢6S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金泰权)违反《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五、上海壹古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申旺路18号8幢D201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哉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上海寿精版印刷有限公司(地址:申富路789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鹫谷和彦)违反《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七、上海忆霖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中春路7039弄88号-5,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木德)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八、上海东静电子有限公司(地址:纪鹤路588号11幢,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福岛和典)违反《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九、上海民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东汉阳路471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陈)违反《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对经理周斌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十、上海智真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竹园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洪伟)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上海卡奕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虹泉路1078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PARK JIMIN)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上海百合节能建材智造有限公司(地址:墨江路80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钱小振)违反《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上海剑凡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剑川路1309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吴建国)违反《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上海鑫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莲花南路2399号5号楼B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童杨华)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申旺路18号8幢1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袁永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12月,闵行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上海神开气体技术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海神开气体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浦星公路1769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叶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肆万叁仟玖佰陆拾陆元玖角陆分的行政处罚。
二、内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地址:庙泾路66号D149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JUNG KYOUNGSOOK)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柒仟捌佰贰拾捌元贰角伍分的行政处罚。
三、华肖啤酒(上海)有限公司(地址:元电路388号5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HSIAO KENNETH FENG)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四、迪杰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紫秀路100号7幢6S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金泰权)违反《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五、上海壹古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申旺路18号8幢D201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哉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上海寿精版印刷有限公司(地址:申富路789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鹫谷和彦)违反《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七、上海忆霖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中春路7039弄88号-5,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木德)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八、上海东静电子有限公司(地址:纪鹤路588号11幢,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福岛和典)违反《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九、上海民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东汉阳路471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陈)违反《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对经理周斌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十、上海智真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竹园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洪伟)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上海卡奕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虹泉路1078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PARK JIMIN)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上海百合节能建材智造有限公司(地址:墨江路80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钱小振)违反《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上海剑凡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剑川路1309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吴建国)违反《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上海鑫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莲花南路2399号5号楼B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童杨华)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申旺路18号8幢1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袁永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聊城爆料# #聊城住房# 近日,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发布《关于湖西街道后十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本方案公示期为30日,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内容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地块位于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后十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2566平方米,全部为农用地(其中:水浇地21607平方米、农村道路331平方米、沟渠628平方米)。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片区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我区第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9万元/公顷,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223.4034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叁万肆仟零叁拾肆元整)。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研究意见,与权利人共同协商确定,农用地部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2.3万元/亩包干补偿,共计¥77.8527万元(人民币大写:柒拾柒万捌仟伍佰贰拾柒元整)。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拟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乙方账户后,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50.7735万元,由度假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三)本次征收土地22566平方米(折合33.849亩)农用地享受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制定的10平方米/亩商业用房政策,具体工作由度假区管委会与乙方另行商定。
电话:0635-6011206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地块位于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后十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2566平方米,全部为农用地(其中:水浇地21607平方米、农村道路331平方米、沟渠628平方米)。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片区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我区第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9万元/公顷,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223.4034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叁万肆仟零叁拾肆元整)。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研究意见,与权利人共同协商确定,农用地部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2.3万元/亩包干补偿,共计¥77.8527万元(人民币大写:柒拾柒万捌仟伍佰贰拾柒元整)。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拟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乙方账户后,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50.7735万元,由度假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三)本次征收土地22566平方米(折合33.849亩)农用地享受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制定的10平方米/亩商业用房政策,具体工作由度假区管委会与乙方另行商定。
电话:0635-6011206
【早安禅喻】壹仟柒佰叁拾肆:
阅一卷书,丰盈淡雅人生;捻一朵花,诗意素锦华年;沏一壶山水,品味岁月的幽远绵香。于光阴的山岚跌峻之间,嗅碧草含香,观红尘如黛,揽四季清风,携一份清浅,禅意人生。动是禅,静是禅,淡是禅,浓亦是禅。日月清辉是禅,花开花谢是禅,生老病死也是禅。人生只要懂得了,便无处不是禅。
阅一卷书,丰盈淡雅人生;捻一朵花,诗意素锦华年;沏一壶山水,品味岁月的幽远绵香。于光阴的山岚跌峻之间,嗅碧草含香,观红尘如黛,揽四季清风,携一份清浅,禅意人生。动是禅,静是禅,淡是禅,浓亦是禅。日月清辉是禅,花开花谢是禅,生老病死也是禅。人生只要懂得了,便无处不是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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