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之前,Arthur Hayes必须「自首」,否则…】
据The Block获取的在2月9日举行的BitMEX法院听证会笔录,美国助理检察官杰Jessica Greenwood告诉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关于被告#Arthur Hayes#(#BitMEX#创始人),我们已经讨论2021年4月6日在夏威夷的自首(Surrender)日期。” Arthur Hayes届时将很可能出现在法官面前。
https://t.cn/A6tp9XCZ
据The Block获取的在2月9日举行的BitMEX法院听证会笔录,美国助理检察官杰Jessica Greenwood告诉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关于被告#Arthur Hayes#(#BitMEX#创始人),我们已经讨论2021年4月6日在夏威夷的自首(Surrender)日期。” Arthur Hayes届时将很可能出现在法官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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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为老人设立案绿色窗口加强辅导#】针对老年人难以使用智能手机导致的诉讼不便问题,最高法立案庭庭长钱晓晨4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老年人原则上不引导自助立案,将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绿色服务窗口,直接提供窗口立案服务。加强诉讼辅导,由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帮助指导老年人操作自助诉讼服务设备,让老年人摆脱“数字鸿沟”。
这样的错案,法院三十年不予纠错!
申诉书(强占动迁房一案)
申诉人:朱海涛 男 1959年11月14日出生 汉族 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 ,
系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公司,放假职工 电话17050153479
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03-1号423邮编110101
申诉人:针对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皇法(88)民字313号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法(88)上审字396号改判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和第200条第二、第四和第十一款 ”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动迁单位以“强占动迁房”为由诉至法院!被告‘强占动迁房’!是不是该动迁房屋,被告无权占有或者处分。事实上,动迁房屋是被告的私有房屋,有‘私有房产证’为证;说明被告依法有权占有或者处分。再者,动迁单位没有出具与被告建立的动迁房屋拆迁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拒绝签订拆迁协议。如此可见,动迁单位诉被告强占动迁房屋,纯属虚拟案情。法院正确判决应该是‘原告诉被告强占动迁房屋一案不存在,驳回起诉。’
二、关于动迁房屋拆除问题,是政策性非常强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文革’房产,动迁政策规定非常严格。法院受案动迁拆除的立案前提,需要现场动迁办的先期认定的书面意见,提供给沈阳市皇姑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经过查阅历史档案,再由沈阳市皇姑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将处理决定通知书发送到动迁单位和当事人。当事人对沈阳市皇姑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处理决定通知书有异议,任一方均可诉至法院。这就是沈政发(1988)24号第51条的法律规定。本案中,从始至终,均没有沈阳市皇姑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将处理决定通知书书面意见;法院审理动迁事项是程序违法事件。
三、法院认定被告不是动迁户,程序违规!法院认定的基础是原告的口述,既不是现场动迁办通知原告的书面告知手续,也不是沈阳市皇姑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处理决定通知书;所以本案中法院认定错误!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朱海涛
2021年03月05日
如果法院不愿意再审,也可以依法直接为本人解决回迁中套产权房屋。要求解决七十平方左右的新楼中套。地点:原地点皇姑北行附近,或者相当地点解决也可。
申诉书(强占动迁房一案)
申诉人:朱海涛 男 1959年11月14日出生 汉族 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 ,
系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公司,放假职工 电话17050153479
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03-1号423邮编110101
申诉人:针对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皇法(88)民字313号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法(88)上审字396号改判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和第200条第二、第四和第十一款 ”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动迁单位以“强占动迁房”为由诉至法院!被告‘强占动迁房’!是不是该动迁房屋,被告无权占有或者处分。事实上,动迁房屋是被告的私有房屋,有‘私有房产证’为证;说明被告依法有权占有或者处分。再者,动迁单位没有出具与被告建立的动迁房屋拆迁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拒绝签订拆迁协议。如此可见,动迁单位诉被告强占动迁房屋,纯属虚拟案情。法院正确判决应该是‘原告诉被告强占动迁房屋一案不存在,驳回起诉。’
二、关于动迁房屋拆除问题,是政策性非常强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文革’房产,动迁政策规定非常严格。法院受案动迁拆除的立案前提,需要现场动迁办的先期认定的书面意见,提供给沈阳市皇姑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经过查阅历史档案,再由沈阳市皇姑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将处理决定通知书发送到动迁单位和当事人。当事人对沈阳市皇姑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处理决定通知书有异议,任一方均可诉至法院。这就是沈政发(1988)24号第51条的法律规定。本案中,从始至终,均没有沈阳市皇姑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将处理决定通知书书面意见;法院审理动迁事项是程序违法事件。
三、法院认定被告不是动迁户,程序违规!法院认定的基础是原告的口述,既不是现场动迁办通知原告的书面告知手续,也不是沈阳市皇姑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处理决定通知书;所以本案中法院认定错误!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朱海涛
2021年03月05日
如果法院不愿意再审,也可以依法直接为本人解决回迁中套产权房屋。要求解决七十平方左右的新楼中套。地点:原地点皇姑北行附近,或者相当地点解决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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