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园学子寒假行——由寒假社会实践引起的对文化产业的保护与发展的思考】
寒假到了,送走了兵荒马乱的考试周,终于迎来了令人期待已久的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重在实践,我们“沁古著影,归总展新”调研队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在潍坊十笏园和聊城古城两地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实地考查,做了一系列的采访。在十几天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劳累是不可避免的,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意外又棘手的问题,也切实体会到了生活并不总是如你脑中所想,计划赶不上变化。不过,更多是收获的喜悦,因为我在实践中受到了磨练,锻炼了自己的能力,丰富了自己的人生阅历,学会了随机应变,更重要的是我学到了许多课本无法教给我的一些宝贵的知识,对历史文化产业的保护与发展产生了一些自己的思考。
在协调好大家的意见,制定好详细的计划后,我们决定兵分两路,两个小分队分头行动。一个小分队去到潍坊,走进了潍坊市的文化名片——十笏园。叫十笏园,是在形容这个地方只有十个板笏这般大小,正如园主丁善宝在其自撰的《十笏园记》中所言:“以其小而易就也,署其名日十笏园,亦以其小而名之也”。十笏园占地面积虽然只有2000多平方米,但精巧的设计让整座园林布局合理、疏密有致,稀疏处显空阔,紧凑处不局促,浑然一体。假山、瀑布、池塘、廻廊、曲桥、亭榭,紧凑而不拥挤,是兼具有江南风格与北方风格的私家园林。园内风景优美,明清建筑更显古色古香、风雅精致。据被采访者说,在几年前,建筑群布置精美的十笏园还存在着一些美中不足之处。园区内部和外部一些场馆大门紧锁,不对外开放,园内设施陈旧,一些栏杆已经掉漆,院落内的小水池布满蚊蝇幼虫、水质浑浊。但好在十笏园现已进行了整改与翻新,与之前的模样有了很大差别。中区水池清澈见底,蚊蝇幼虫消失不见。卫生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提升,园区内部及周围环境十分整洁。园区的建筑也进行了修缮,园内栏杆已重新粉刷。这不仅让这些世代守在十笏园旁的当地人欣慰了许多,也让慕名前来观赏十笏园的游客更加不虚此行。
另一个小分队来到了聊城。由于去之前已经做了一些功课,知道了这里已不剩多少真正的古建筑,却还是被一排一排的仿古别墅建筑扎了一下心。行走在古城街道上,内部街巷显得较为冷清,临街商铺大多数处于空置、关门、转租等状态,开门营业者甚少。而包括光岳楼、七贤祠、范筑先纪念馆在内的多个景点也是游客寥寥。聊城古城拥有全世界最宽、面积最大的人工护城河——东昌湖,中国现存的大型古楼中最为古老的古楼——光岳楼,另外还有国内少数的宋代铁塔——护国隆兴寺铁塔,清代四大私人藏书楼唯一在北方的——海源阁,以及晋商会馆的代表作——山陕会馆,太原迎泽公园的晋商会馆就是复制的聊城山陕会馆。不仅如此,聊城在明清时期还是运河沿岸的商业名城,清代出了两位状元,文化底蕴深厚。就是这样一座文化底蕴的古城现在面目全非,把古城的居民全部外迁,断了城市的文脉,又破坏掉了城市的格局,现在的聊城“仿古城”早已不是当初的聊城古城了。接受采访的当地人也无不叹息,许多他们以前熟悉的街巷已经没有了,上百年的老民居也被拆了,以前烟火人气很旺的现象不复存在,这座城几乎成了鬼城。越是调查,我们的内心越为遗憾和失落。为自己没能在真正的聊城古城存在时亲眼看一看而遗憾,为一座有着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古城被“拆真名城,建假古董”而惆怅和失落。
这次实地调查活动,我们亲眼看到了潍坊十笏园和聊城古城的真实样子,见到了它们的古老与美丽,也切实体会到了当今历史文化产业的保护与发展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诚然,确实有很多有胆识有作为的人将它做的很好,但也不妨碍有些地方对这方面确实未能远谋。在纪录片《大同》中,我记得耿彦波市长在大同一个美术馆揭幕的时候和来宾边参观边聊天,他的原话大体是说:“我觉得一座城市永恒不变的魅力,唯有文化,你到罗马去,到巴黎去,最吸引你的是什么,还是文化,谁关心巴黎的GDP有多少?”一个城市,吸引人的,不仅是整齐漂亮的外观,更要有深厚独特有创意的文化底蕴。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副主任、曾筹划和主持了平遥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曹昌智认为“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两个原则。人文精神在文化产业中的保护与发展中不可缺少,文化保护与民生政绩也并不是极端对立。一个国家和城市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并不能新的旧的一把抓,总是会丢下些什么的,所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实都是一个四舍五入的结果,重要的是文化记忆和文化血脉的真实与完整。作为一个文化产业,它的文化内涵的弘扬与发展与它的硬件的保护与更新是同等重要的。
我们首先要对文化及其物质形态进行保护,修缮,再进行进一步的创新与更新。对于潍坊十笏园来说,其物质形态的保护与修缮做的不够好,应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和维修。而聊城古城则较为离谱,没有了良好保护与修缮,直接做到了过度的更新。所说的更新与创新,我认为是要保持现状,在保护好的古迹之外的新空间进行,而不是挤占古建筑的空间,更不能拆真建假。保护不到位与过度开发都是不可取的。
总的来说,我们要做到的是以文化产业保护为底线,向文化产业创新的方向努力。以让文化产业保有悠长昨日的同时,迎接来更加美好的明天。#致敬1921##齐鲁公益##曲阜师范大学[超话]##山东校园[超话]#
寒假到了,送走了兵荒马乱的考试周,终于迎来了令人期待已久的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重在实践,我们“沁古著影,归总展新”调研队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在潍坊十笏园和聊城古城两地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实地考查,做了一系列的采访。在十几天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劳累是不可避免的,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意外又棘手的问题,也切实体会到了生活并不总是如你脑中所想,计划赶不上变化。不过,更多是收获的喜悦,因为我在实践中受到了磨练,锻炼了自己的能力,丰富了自己的人生阅历,学会了随机应变,更重要的是我学到了许多课本无法教给我的一些宝贵的知识,对历史文化产业的保护与发展产生了一些自己的思考。
在协调好大家的意见,制定好详细的计划后,我们决定兵分两路,两个小分队分头行动。一个小分队去到潍坊,走进了潍坊市的文化名片——十笏园。叫十笏园,是在形容这个地方只有十个板笏这般大小,正如园主丁善宝在其自撰的《十笏园记》中所言:“以其小而易就也,署其名日十笏园,亦以其小而名之也”。十笏园占地面积虽然只有2000多平方米,但精巧的设计让整座园林布局合理、疏密有致,稀疏处显空阔,紧凑处不局促,浑然一体。假山、瀑布、池塘、廻廊、曲桥、亭榭,紧凑而不拥挤,是兼具有江南风格与北方风格的私家园林。园内风景优美,明清建筑更显古色古香、风雅精致。据被采访者说,在几年前,建筑群布置精美的十笏园还存在着一些美中不足之处。园区内部和外部一些场馆大门紧锁,不对外开放,园内设施陈旧,一些栏杆已经掉漆,院落内的小水池布满蚊蝇幼虫、水质浑浊。但好在十笏园现已进行了整改与翻新,与之前的模样有了很大差别。中区水池清澈见底,蚊蝇幼虫消失不见。卫生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提升,园区内部及周围环境十分整洁。园区的建筑也进行了修缮,园内栏杆已重新粉刷。这不仅让这些世代守在十笏园旁的当地人欣慰了许多,也让慕名前来观赏十笏园的游客更加不虚此行。
另一个小分队来到了聊城。由于去之前已经做了一些功课,知道了这里已不剩多少真正的古建筑,却还是被一排一排的仿古别墅建筑扎了一下心。行走在古城街道上,内部街巷显得较为冷清,临街商铺大多数处于空置、关门、转租等状态,开门营业者甚少。而包括光岳楼、七贤祠、范筑先纪念馆在内的多个景点也是游客寥寥。聊城古城拥有全世界最宽、面积最大的人工护城河——东昌湖,中国现存的大型古楼中最为古老的古楼——光岳楼,另外还有国内少数的宋代铁塔——护国隆兴寺铁塔,清代四大私人藏书楼唯一在北方的——海源阁,以及晋商会馆的代表作——山陕会馆,太原迎泽公园的晋商会馆就是复制的聊城山陕会馆。不仅如此,聊城在明清时期还是运河沿岸的商业名城,清代出了两位状元,文化底蕴深厚。就是这样一座文化底蕴的古城现在面目全非,把古城的居民全部外迁,断了城市的文脉,又破坏掉了城市的格局,现在的聊城“仿古城”早已不是当初的聊城古城了。接受采访的当地人也无不叹息,许多他们以前熟悉的街巷已经没有了,上百年的老民居也被拆了,以前烟火人气很旺的现象不复存在,这座城几乎成了鬼城。越是调查,我们的内心越为遗憾和失落。为自己没能在真正的聊城古城存在时亲眼看一看而遗憾,为一座有着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古城被“拆真名城,建假古董”而惆怅和失落。
这次实地调查活动,我们亲眼看到了潍坊十笏园和聊城古城的真实样子,见到了它们的古老与美丽,也切实体会到了当今历史文化产业的保护与发展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诚然,确实有很多有胆识有作为的人将它做的很好,但也不妨碍有些地方对这方面确实未能远谋。在纪录片《大同》中,我记得耿彦波市长在大同一个美术馆揭幕的时候和来宾边参观边聊天,他的原话大体是说:“我觉得一座城市永恒不变的魅力,唯有文化,你到罗马去,到巴黎去,最吸引你的是什么,还是文化,谁关心巴黎的GDP有多少?”一个城市,吸引人的,不仅是整齐漂亮的外观,更要有深厚独特有创意的文化底蕴。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副主任、曾筹划和主持了平遥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曹昌智认为“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两个原则。人文精神在文化产业中的保护与发展中不可缺少,文化保护与民生政绩也并不是极端对立。一个国家和城市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并不能新的旧的一把抓,总是会丢下些什么的,所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实都是一个四舍五入的结果,重要的是文化记忆和文化血脉的真实与完整。作为一个文化产业,它的文化内涵的弘扬与发展与它的硬件的保护与更新是同等重要的。
我们首先要对文化及其物质形态进行保护,修缮,再进行进一步的创新与更新。对于潍坊十笏园来说,其物质形态的保护与修缮做的不够好,应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和维修。而聊城古城则较为离谱,没有了良好保护与修缮,直接做到了过度的更新。所说的更新与创新,我认为是要保持现状,在保护好的古迹之外的新空间进行,而不是挤占古建筑的空间,更不能拆真建假。保护不到位与过度开发都是不可取的。
总的来说,我们要做到的是以文化产业保护为底线,向文化产业创新的方向努力。以让文化产业保有悠长昨日的同时,迎接来更加美好的明天。#致敬1921##齐鲁公益##曲阜师范大学[超话]##山东校园[超话]#
找一本高于自己的书,顺着作者的思路往上爬,谦卑,且让他教会你如何思考那些你的困惑和迷茫,往后你可能忘了书里的内容,但你肯定把那些书里教会你的思路据为已有了,这就是成长。白岩松老师说如今的我是万千本书所造就的我,并不难说哪一本书对我影响极大,书就像食物,青菜鸡蛋鱼肉都是你需要的营养,都应该吃,且不挑食,身体才会好。不挑书,但要找一本高于自己的书,因为你会吸收更多营养的东西。
我相信这本书是我现在所想“吃”的营养。
《价值》开卷感言 https://t.cn/RY2yh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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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怎么算?民法典这样规定】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这起案件的判决也引起了网络热议。对于家务补偿数额到底应该怎么考量?家务补偿机制在以前的婚姻法中就有规定,那么它与民法典里的新规究竟有何不同呢?
女方额外获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引来热议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诉讼作出一审宣判,除了判决诉讼双方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之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家庭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冯淼: 经济补偿主要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家务劳动的具体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
这起案件中,有关五万元的劳动补偿引起了人们的热议。有人认为,这些钱太少了,和付出不成正比,也有人认为在家带娃做家务辛苦,可在外面工作打拼也很辛苦,为什么还要再额外要求补偿呢?对此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夏吟兰: 我们现在的这个法律首先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不管你是全职太太完全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还是你是职业妇女既从事家务劳动也从事社会工作。那么只要你确实是从事家务劳动较多,你就可以要求对你的家务劳动在离婚的时候予以补偿 。
民法典“激活”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据专家介绍,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之前在《婚姻法》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但必须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简单的说,就是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离婚时才可以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这也导致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夏吟兰: 因为在我们国家完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我们调研到的仅占3%到5%。而这个3%到5%可能因为他已经实行分别财产制了,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用不着到法院了,所以我们在调查的时候在法院诉讼离婚过程当中就没有符合条件的,所以自然就不能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了。这次我们在规定的时候就把实行分别财产制取消了,也就是说只要离婚的时候,一方从事抚养子女、抚养老人、教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等,这样的一些家务劳动他就有权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这份经济补偿,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再额外对另一方提出的要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龙俊: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家庭里面,比如说一个人主外,一个人住内,但是不管是谁主外,谁主内,反正挣下的钱都是双方共同的,这就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你的家务劳动就评价到共同财产里面来了。所以假如最后这个家庭不幸要离婚的话,那么不管这个家庭的财务是由谁挣取的,离婚的时候这个财产是平均分割的。
民法典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倾斜性保护
专家介绍,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等等无形中的牺牲,因此这一条款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一个更加倾斜性的保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龙俊: 在外面工作那一方,他离婚之后,还是可以继续之前享有的资源。他的人脉,他的身份地位不变,他离婚之后还可以获得这么多的收入。但是长期在家里默默付出的这一方的话,他离婚之后还是会涉及到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一个问题。这意味着什么呢,就是说在家务劳动这一方,他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间的付出以外他还有一个隐性的付出。所以这次《民法典》对于这种即使是采取共同财产,我们通常的共同财产的前提之下,对于家庭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也会给他一个适当的补偿,就是对未来性的进一步的一个补偿。
家务劳动价值以立法形式被承认和保护
回家时一桌热腾腾的饭菜,出门时一身整洁舒适的衣服,以及为子女教育所付出的精力,照顾老人时的细心,这些家务付出,都为孩子的成长、家庭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份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以立法的形式被承认和保护。
中国社会 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谢鸿飞: 我们在生活中可以考虑一下,一个保姆照顾家庭、接送小孩、为小孩做饭,和一个妻子接送小孩、为小孩做饭,对孩子的成长意义完全不一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把妻子提供的家庭劳务和一个保姆来相比,因为妻子作为家庭成员,她提供的劳务有很多情感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规定丈夫对妻子进行一个补偿。
而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法官表示:《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作了相应规定,但是由于每个家庭有每个家庭的个性化特征,很难统一标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审理此类家事案件时,家务劳动所形成的经济价值,也很难用一个确定的公式去计算出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冯淼: 在我们之前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极少能碰到适用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在民法典将这一适用条件放宽之后,肯定相关案件会有所增加,但是具体在实践当中,如何去确定这个家务劳动所对应的经济价值,确实也是我们遇到的一个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具体的因素,酌情的予以确定。我个人认为,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确实也需要我们在审判的实践中不断的积累经验。https://t.cn/A6tJzz1c(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女方额外获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引来热议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诉讼作出一审宣判,除了判决诉讼双方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之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家庭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冯淼: 经济补偿主要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家务劳动的具体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
这起案件中,有关五万元的劳动补偿引起了人们的热议。有人认为,这些钱太少了,和付出不成正比,也有人认为在家带娃做家务辛苦,可在外面工作打拼也很辛苦,为什么还要再额外要求补偿呢?对此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夏吟兰: 我们现在的这个法律首先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不管你是全职太太完全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还是你是职业妇女既从事家务劳动也从事社会工作。那么只要你确实是从事家务劳动较多,你就可以要求对你的家务劳动在离婚的时候予以补偿 。
民法典“激活”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据专家介绍,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之前在《婚姻法》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但必须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简单的说,就是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离婚时才可以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这也导致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夏吟兰: 因为在我们国家完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我们调研到的仅占3%到5%。而这个3%到5%可能因为他已经实行分别财产制了,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用不着到法院了,所以我们在调查的时候在法院诉讼离婚过程当中就没有符合条件的,所以自然就不能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了。这次我们在规定的时候就把实行分别财产制取消了,也就是说只要离婚的时候,一方从事抚养子女、抚养老人、教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等,这样的一些家务劳动他就有权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这份经济补偿,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再额外对另一方提出的要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龙俊: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家庭里面,比如说一个人主外,一个人住内,但是不管是谁主外,谁主内,反正挣下的钱都是双方共同的,这就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你的家务劳动就评价到共同财产里面来了。所以假如最后这个家庭不幸要离婚的话,那么不管这个家庭的财务是由谁挣取的,离婚的时候这个财产是平均分割的。
民法典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倾斜性保护
专家介绍,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等等无形中的牺牲,因此这一条款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一个更加倾斜性的保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龙俊: 在外面工作那一方,他离婚之后,还是可以继续之前享有的资源。他的人脉,他的身份地位不变,他离婚之后还可以获得这么多的收入。但是长期在家里默默付出的这一方的话,他离婚之后还是会涉及到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一个问题。这意味着什么呢,就是说在家务劳动这一方,他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间的付出以外他还有一个隐性的付出。所以这次《民法典》对于这种即使是采取共同财产,我们通常的共同财产的前提之下,对于家庭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也会给他一个适当的补偿,就是对未来性的进一步的一个补偿。
家务劳动价值以立法形式被承认和保护
回家时一桌热腾腾的饭菜,出门时一身整洁舒适的衣服,以及为子女教育所付出的精力,照顾老人时的细心,这些家务付出,都为孩子的成长、家庭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份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以立法的形式被承认和保护。
中国社会 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谢鸿飞: 我们在生活中可以考虑一下,一个保姆照顾家庭、接送小孩、为小孩做饭,和一个妻子接送小孩、为小孩做饭,对孩子的成长意义完全不一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把妻子提供的家庭劳务和一个保姆来相比,因为妻子作为家庭成员,她提供的劳务有很多情感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规定丈夫对妻子进行一个补偿。
而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法官表示:《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作了相应规定,但是由于每个家庭有每个家庭的个性化特征,很难统一标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审理此类家事案件时,家务劳动所形成的经济价值,也很难用一个确定的公式去计算出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冯淼: 在我们之前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极少能碰到适用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在民法典将这一适用条件放宽之后,肯定相关案件会有所增加,但是具体在实践当中,如何去确定这个家务劳动所对应的经济价值,确实也是我们遇到的一个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具体的因素,酌情的予以确定。我个人认为,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确实也需要我们在审判的实践中不断的积累经验。https://t.cn/A6tJzz1c(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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