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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明年实施,市人社局就相关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我省将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我省将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旨在进一步健全民生保障体系,大力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我省将通过激励多缴多得、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普惠和倾斜相结合及体现子女孝善的原则,切实推进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其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入口补)比基本养老保险相应档次提高一倍,因此鼓励参保的城乡居民多缴费、长缴费。届时,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都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细节解读
为了让群众进一步了解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和领取条件,日前,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政策解读。
据了解,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参保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五个档次,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入口补)比基本养老保险相应档次提高一倍,标准为缴200元补70元、缴500元补120元、缴1000元补200元、缴2000元补360元、缴5000元补600元。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提供资助。
关于领取条件,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如下: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有补缴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
为了让广大城乡居民更全面地认识和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日前,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待遇测算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待遇水平,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对于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补助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此外,据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如果按照基金年收益率3.5%,个人缴费15年进行待遇水平测算,养老保险待遇会随着缴费档次的提升而逐渐递增。以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年、政府补贴70元/年为例,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2255元/年。以此类推,至最高缴费档次5000元/年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高达12540元/年。当城乡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根据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据实计算个人养老待遇月领取标准,足额发放。
鼓励约束并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为了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进而从制度上消除老年人养老和返贫致贫问题,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制定的补充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解读。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父母没有能力缴费时,子女有义务帮父母缴费。对于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子女,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将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时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
而对于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则采取以下方式督促其为父母缴费:村委会、居委会、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上门走访、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劝导、调解;经调解、督促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父母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对于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且被赡养人又不主张权利的,由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督促、强制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我省将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我省将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旨在进一步健全民生保障体系,大力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我省将通过激励多缴多得、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普惠和倾斜相结合及体现子女孝善的原则,切实推进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其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入口补)比基本养老保险相应档次提高一倍,因此鼓励参保的城乡居民多缴费、长缴费。届时,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都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细节解读
为了让群众进一步了解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和领取条件,日前,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政策解读。
据了解,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参保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五个档次,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入口补)比基本养老保险相应档次提高一倍,标准为缴200元补70元、缴500元补120元、缴1000元补200元、缴2000元补360元、缴5000元补600元。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提供资助。
关于领取条件,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如下: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有补缴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
为了让广大城乡居民更全面地认识和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日前,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待遇测算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待遇水平,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对于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补助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此外,据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如果按照基金年收益率3.5%,个人缴费15年进行待遇水平测算,养老保险待遇会随着缴费档次的提升而逐渐递增。以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年、政府补贴70元/年为例,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2255元/年。以此类推,至最高缴费档次5000元/年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高达12540元/年。当城乡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根据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据实计算个人养老待遇月领取标准,足额发放。
鼓励约束并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为了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进而从制度上消除老年人养老和返贫致贫问题,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制定的补充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解读。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父母没有能力缴费时,子女有义务帮父母缴费。对于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子女,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将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时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
而对于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则采取以下方式督促其为父母缴费:村委会、居委会、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上门走访、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劝导、调解;经调解、督促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父母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对于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且被赡养人又不主张权利的,由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督促、强制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020年县政府妇儿工委工作会议召开
8月20号,2020年县政府妇儿工委工作会议召开。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2019年工作,研究部署今年全县妇女儿童工作任务。县委常委、副县长王胜利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县妇联主要负责人回顾总结了2019年工作,提出了2020年妇女儿童工作要点;县统计局通报了我县妇女儿童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情况,县卫建委、教育局分别就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推动两纲终期目标达标进行了交流发言。
王胜利在讲话中指出,与会人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从妇女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提供有力保障,推进我县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王胜利强调,要突出重点,全面提升,针对妇女儿童发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拿出切实管用的措施,解决问题突破瓶颈,确保我县两纲各项指标的全面达标,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注重妇女儿童在共建共享中实现全面发展和优先发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持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努力构建党委加强领导、政府积极负责、部门主动履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促进全县妇儿事业实现新发展,高质量开启下一轮两纲实施的新篇章,为推动全县妇女儿童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更大贡献。(王洪亮)
8月20号,2020年县政府妇儿工委工作会议召开。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2019年工作,研究部署今年全县妇女儿童工作任务。县委常委、副县长王胜利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县妇联主要负责人回顾总结了2019年工作,提出了2020年妇女儿童工作要点;县统计局通报了我县妇女儿童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情况,县卫建委、教育局分别就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推动两纲终期目标达标进行了交流发言。
王胜利在讲话中指出,与会人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从妇女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提供有力保障,推进我县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王胜利强调,要突出重点,全面提升,针对妇女儿童发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拿出切实管用的措施,解决问题突破瓶颈,确保我县两纲各项指标的全面达标,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注重妇女儿童在共建共享中实现全面发展和优先发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持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努力构建党委加强领导、政府积极负责、部门主动履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促进全县妇儿事业实现新发展,高质量开启下一轮两纲实施的新篇章,为推动全县妇女儿童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更大贡献。(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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