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遇故障请拨96333求助 江苏超61万台电梯纳入平台管理】
突然停电、被困电梯……乘坐电梯时遇到这种“倒霉事”怎么办?现在,这些都不再是问题。3月2日,记者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省统一的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运行一年以来,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平台共归集610490台电梯数据,占全省在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总量的91.1%。数据显示,2020年全省平均每天处置困人故障110起,月均困人率为0.55%,全省电梯困人事件明显下降;全省电梯应急救援平均到场用时缩短到13.1分钟,现场救援平均耗时4.8分钟,有效保障大家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江苏是电梯生产使用大省,截至2020年年底,全省电梯总量77万余台,同比增加10%以上,总量居全国第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业设施中电梯数量急剧增加,同时老旧电梯也不断增加,电梯应急救援任务日益繁重。”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汪东华介绍说,为进一步提升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效率,江苏在全国率先建立全省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实现呼叫号码、电梯编号、数据归集、软件平台、展示平台、信息公示“六个统一”。“通过多维度、全方面大数据分析,向社会发布困人次数较多的重点场所、重点企业、重点设备情况,倒逼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我省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汪东华指出。
那么,这个平台成效如何?
呼叫更便捷。全省13个设区市均已开通96333号码并作为电梯应急救援专用号码,所有城市均已实现96333号码可拨通、可接听。
响应更快速。2020年,全省电梯应急救援平均到场用时缩短到13.1分钟,比去年下降4.41%,远低于国家规定的30分钟。现场救援平均耗时为4.8分钟,比去年下降4%。
定位更精准。电梯统一编号之前,被困群众经常因不能准确描述被困位置而导致延误救援。现在只要报出6位电梯编号,工作人员就能迅速定位,提高了电梯应急救援的准确性和效率。
救援更专业。以前电梯被困救援多采用直接破门方式,不但会破坏电梯,还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在均由专业维保人员实施救援,提高了救援的专业性、安全性。
监管更有效,困人率逐步下降。各地市通过定期通报电梯困人相关信息,实行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推动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电梯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电梯困人率逐年下降。
江苏电梯救援大数据
(一)从困人电梯使用场所看,住宅是电梯困人故障高发场所,占困人总量的68.04%,办公楼宇和商场超市分别占9.79%和5.16%。
(二)从困人时间段看,我省电梯困人高发的时间段是上下班的高峰期。其中上午8点到上午10点时间段占13.48%,下午4点到下午6点时间段占13.40%,下午6点至晚上8点时间段占13.88%。这三个时间段共占40.76%。
(三)从困人发生月份看,8月份共发生电梯困人故障4685起,占困人总量的11.66%,主要原因是受高温暴雨影响,电梯部件过热发生故障,机房或底坑进水导致电气开关故障等。
(四)从电梯使用年限看,0~5年电梯月均困人故障率最低,为0.41%;6~10年电梯月均困人故障率为0.59%;11~15年电梯月均困人故障率最高,为0.70%;16~20年电梯月均困人故障率为0.68%;20年以上电梯月均困人故障率为0.42%。低年限电梯困人故障率低主要是因为电梯使用频率相对较低,高年限电梯困人故障率低主要是因为绝大部分电梯经过更新改造后性能有所提升。
(五)从困人原因看,最主要的三大类原因分别为:人为原因占44.16%,外部原因占18.97%,电梯门系统故障占16.33%。在人为原因中,生活垃圾导致开关门受阻占比最高,为43.34%;在外部原因中,因停电和故障后自动恢复运行占比较高,分别为58.66%、16.07%;在门系统原因中,厅门锁失效占26.93%、门机故障占21.70%,轿门锁失效占20.30%,是三个最主要的原因。
(六)从电梯救援情况看,全省电梯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平均用时13.1分钟,远低于国家规定的30分钟,但也存在个别电梯救援超时情况,各地市均按照相关规定,对救援超时情况进行处理。如及时约谈相关维保单位,要求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维保人员或调整维保站点布局,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多次出现救援超时情况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七)从单台电梯困人次数看,2020年,昆山市某休闲购物中心5#楼西侧电梯发生困人故障14起,其中因安全保护装置故障导致的达7起,门系统故障导致的4起,电气系统故障导致的3起。苏州、昆山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昆山市局对该电梯使用单位昆山皇家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和原维保单位昆山菱宏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针对其他困人故障频发的电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均及时约谈相关企业,指导电梯使用单位加强宣传,督促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规范维保,减少电梯困人故障发生次数。
(八)从使用单位看,2020年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月均电梯困人率达到7.62%,平台内一共归集该使用单位电梯困人40起,涉及电梯7台。经属地监管部门调查了解,该单位的电梯主要用于服装批发市场商户乘客载货,困人主要因撞门、物品挂门锁等野蛮使用和地坎塞入垃圾导致开关门异常造成。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已约谈电梯相关单位,督促使用、维保单位切实履行相关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职责,强化困人应急处置,采取切实措施全力降低电梯困人次数。
(九)从维保单位看,2020年江苏鸿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月均电梯困人率为3.26%,平台内一共归集该维保单位电梯困人151起,涉及电梯102台。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已将其纳入2021年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要求属地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查明原因,限期报送整改报告,及时消除问题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在2020年度电梯维保单位星级评定工作中,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和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从五星降为三星,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和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3家单位从四星降为三星。对维保质量好、应急救援响应及时的维保单位,在企业自愿参评的基础上,综合考核给予星级。2020年全省新获评四星维保单位9家,五星维保单位8家。
(十)从制造单位看,与2020年全省月均困人率0.55%的数据相比,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和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等单位制造的电梯月均困人率分别为2.14%、1.80%和1.37%,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省市场监管局将把有关情况通报制造单位所在地监管部门,督促企业依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江苏经济报记者 朱梦笛 通讯员 方方
突然停电、被困电梯……乘坐电梯时遇到这种“倒霉事”怎么办?现在,这些都不再是问题。3月2日,记者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省统一的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运行一年以来,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平台共归集610490台电梯数据,占全省在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总量的91.1%。数据显示,2020年全省平均每天处置困人故障110起,月均困人率为0.55%,全省电梯困人事件明显下降;全省电梯应急救援平均到场用时缩短到13.1分钟,现场救援平均耗时4.8分钟,有效保障大家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江苏是电梯生产使用大省,截至2020年年底,全省电梯总量77万余台,同比增加10%以上,总量居全国第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业设施中电梯数量急剧增加,同时老旧电梯也不断增加,电梯应急救援任务日益繁重。”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汪东华介绍说,为进一步提升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效率,江苏在全国率先建立全省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实现呼叫号码、电梯编号、数据归集、软件平台、展示平台、信息公示“六个统一”。“通过多维度、全方面大数据分析,向社会发布困人次数较多的重点场所、重点企业、重点设备情况,倒逼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我省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汪东华指出。
那么,这个平台成效如何?
呼叫更便捷。全省13个设区市均已开通96333号码并作为电梯应急救援专用号码,所有城市均已实现96333号码可拨通、可接听。
响应更快速。2020年,全省电梯应急救援平均到场用时缩短到13.1分钟,比去年下降4.41%,远低于国家规定的30分钟。现场救援平均耗时为4.8分钟,比去年下降4%。
定位更精准。电梯统一编号之前,被困群众经常因不能准确描述被困位置而导致延误救援。现在只要报出6位电梯编号,工作人员就能迅速定位,提高了电梯应急救援的准确性和效率。
救援更专业。以前电梯被困救援多采用直接破门方式,不但会破坏电梯,还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在均由专业维保人员实施救援,提高了救援的专业性、安全性。
监管更有效,困人率逐步下降。各地市通过定期通报电梯困人相关信息,实行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推动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电梯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电梯困人率逐年下降。
江苏电梯救援大数据
(一)从困人电梯使用场所看,住宅是电梯困人故障高发场所,占困人总量的68.04%,办公楼宇和商场超市分别占9.79%和5.16%。
(二)从困人时间段看,我省电梯困人高发的时间段是上下班的高峰期。其中上午8点到上午10点时间段占13.48%,下午4点到下午6点时间段占13.40%,下午6点至晚上8点时间段占13.88%。这三个时间段共占40.76%。
(三)从困人发生月份看,8月份共发生电梯困人故障4685起,占困人总量的11.66%,主要原因是受高温暴雨影响,电梯部件过热发生故障,机房或底坑进水导致电气开关故障等。
(四)从电梯使用年限看,0~5年电梯月均困人故障率最低,为0.41%;6~10年电梯月均困人故障率为0.59%;11~15年电梯月均困人故障率最高,为0.70%;16~20年电梯月均困人故障率为0.68%;20年以上电梯月均困人故障率为0.42%。低年限电梯困人故障率低主要是因为电梯使用频率相对较低,高年限电梯困人故障率低主要是因为绝大部分电梯经过更新改造后性能有所提升。
(五)从困人原因看,最主要的三大类原因分别为:人为原因占44.16%,外部原因占18.97%,电梯门系统故障占16.33%。在人为原因中,生活垃圾导致开关门受阻占比最高,为43.34%;在外部原因中,因停电和故障后自动恢复运行占比较高,分别为58.66%、16.07%;在门系统原因中,厅门锁失效占26.93%、门机故障占21.70%,轿门锁失效占20.30%,是三个最主要的原因。
(六)从电梯救援情况看,全省电梯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平均用时13.1分钟,远低于国家规定的30分钟,但也存在个别电梯救援超时情况,各地市均按照相关规定,对救援超时情况进行处理。如及时约谈相关维保单位,要求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维保人员或调整维保站点布局,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多次出现救援超时情况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七)从单台电梯困人次数看,2020年,昆山市某休闲购物中心5#楼西侧电梯发生困人故障14起,其中因安全保护装置故障导致的达7起,门系统故障导致的4起,电气系统故障导致的3起。苏州、昆山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昆山市局对该电梯使用单位昆山皇家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和原维保单位昆山菱宏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针对其他困人故障频发的电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均及时约谈相关企业,指导电梯使用单位加强宣传,督促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规范维保,减少电梯困人故障发生次数。
(八)从使用单位看,2020年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月均电梯困人率达到7.62%,平台内一共归集该使用单位电梯困人40起,涉及电梯7台。经属地监管部门调查了解,该单位的电梯主要用于服装批发市场商户乘客载货,困人主要因撞门、物品挂门锁等野蛮使用和地坎塞入垃圾导致开关门异常造成。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已约谈电梯相关单位,督促使用、维保单位切实履行相关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职责,强化困人应急处置,采取切实措施全力降低电梯困人次数。
(九)从维保单位看,2020年江苏鸿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月均电梯困人率为3.26%,平台内一共归集该维保单位电梯困人151起,涉及电梯102台。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已将其纳入2021年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要求属地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查明原因,限期报送整改报告,及时消除问题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在2020年度电梯维保单位星级评定工作中,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和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从五星降为三星,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和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3家单位从四星降为三星。对维保质量好、应急救援响应及时的维保单位,在企业自愿参评的基础上,综合考核给予星级。2020年全省新获评四星维保单位9家,五星维保单位8家。
(十)从制造单位看,与2020年全省月均困人率0.55%的数据相比,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和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等单位制造的电梯月均困人率分别为2.14%、1.80%和1.37%,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省市场监管局将把有关情况通报制造单位所在地监管部门,督促企业依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江苏经济报记者 朱梦笛 通讯员 方方
我有两个祖父,一个姓李、一个姓章,但我一本散文中写过。李家的人我没见过,好像没啥人了,倒是从我年幼起就与章家有了往来,毕竟血浓于水。我爸在章家兄妹八九个中排倒数了,是龙凤胎。我爸英俊,文质彬彬,一派书生意气,可他二哥却是个悍勇的游击队员,敢孤身一人扑向一群鬼子,牺牲了,被暴尸,还不让收尸。我李家的祖父是湖州的一个小商人,抗战时期他带着家人逃到乡下,在乡下租了个房子,收养着几十个逃难的穷人,直至抗战结束。这是一年多前我爸去逝后、我去“寻根”时,当地九十五岁的老人告诉我的。我爸年少离家去了上海,在南京路工作,后来又读书到外地工作,那么多年过去,居然还有孩时的同伴记得他,叫得出他的小名……我怀念我的父亲,也怀念我的两位未曾谋面的祖父,他们平凡,但伟大!
#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3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如下: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如下: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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