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普法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30日经市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又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应该如何推动其有效实施呢?
主持记者:陈维灯
访谈嘉宾: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 张山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建勋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余国东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秦鹏
01
创新工作机制 推动“区域联防”建设
重庆日报:在进一步推进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解决区域水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有哪些创新举措?
张山
《条例》立足流域保护,对区域上下游之间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作了相应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实施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配合,完善水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共享水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建立跨区县(自治县)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机制。
李建勋
我市境内河流众多,水体环境复杂,流域沿线区县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发展阶段不一,要通过强化统筹协调,推进共建共治。《条例》通过加强水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上下游联动、跨区县配合的联防联治机制,通过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树立了“同饮一江水”的一盘棋思想。
余国东
《条例》规定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水体断面重点污染物超标时,应当及时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该断面的上(下)游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位于该断面上游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或者相关通报后,应当及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秦鹏
《条例》第23条说,要以跨区县的流域为突破口建立区域联防机制,这一方面打破了行政区域壁垒,贯通上下游的信息流通和互换,降低了污染治理的成本,另一方面还融入了整体系统观,将维护流域生态环境放置在整体性和系统性视域之下,为维护整个流域生态环境打下了坚实基础。
02
落实“产业投资”限制 建立“约谈限批”制度
重庆日报:为保护长江母亲河和三峡库区水环境,《条例》对沿江产业布局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此外,为了解决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条例》构建了怎样的监督体系?
张山
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定,《条例》明确了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禁止在化工产业集聚区外扩建化工项目。为着力解决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条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治理手段,构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李建勋
《条例》明确了新建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与长江及重要支流岸线的强制性距离,并对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水环境风险的项目提出了禁投禁建的要求,彰显了我市的“上游意识”和“上游担当”。为推动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夯实水生态保护责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了两个层次的约谈制度。通过细化约谈限批制度,进一步抓住“关键少数”,夯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
余国东
《条例》对产业布局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源头抓防治,加大了对长江、嘉陵江、乌江的保护力度。《条例》还规定,对可能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对于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秦鹏
重庆地处我国最重要的生态敏感区之一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在整个库区乃至全国都发挥着重要的生态功能作用,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张力更为显著。《条例》第14条成功引入了行政约谈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从预防性前置措施和应对性后置措施两个层次进行了细化。
03
细化管理措施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重庆日报:在防治农业污染源造成的水污染方面,《条例》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张山
《条例》对此从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进化肥和农药减量使用,推广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毗邻江河湖库的农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绿色农业;禁止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
李建勋
《条例》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经验制度化、法治化,明确要求畜禽养殖场应配建相应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化肥农药使用源头减量、河道范围禁止种植、畜禽禁养区划定、水产养殖等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织密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体系,为我市践行“两山论”,走好“两化路”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余国东
为了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管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水产养殖业协调发展,《条例》明确了畜禽禁养区、畜禽限养区范围,并对畜禽养殖场所的规范建设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管理作了明确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水环境,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秦鹏
《条例》一方面明令禁止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并设定相应的罚则,另一方面对养殖户的标准也从《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规定的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五十头,降低为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二十头,直接扩大了执法范围,为切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迈出了关键一步。
04
加大保护力度 完善“分级保护”制度
重庆日报:《条例》将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这一点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
张山
《条例》将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遵循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设置了禁止性行为。
李建勋
我市位于三峡库区腹心地带,饮用水水源保护不仅关系到三千万重庆市民,更关乎长江中下游3亿多人的饮水安全。重庆境内河流众多,水体环境复杂,再加之人类活动强度较大,污染源分散、面广量多,治理难度大,水质安全形势严峻。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对确保三峡水库淡水资源安全和三峡工程运行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余国东
《条例》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增“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增了“禁止新增农业种植”等规定。同时,针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作出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取水单位饮用水水源的有关监管职责。
秦鹏
《条例》不仅结合我市实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更为细致且严格的规范,并设定相应罚则,而且还进一步强化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控和应急措施,比如明确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和桥梁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建设相应的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等。这既体现出了地方立法的因地制宜,也反映出了地方对科学立法的躬身践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30日经市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又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应该如何推动其有效实施呢?
主持记者:陈维灯
访谈嘉宾: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 张山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建勋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余国东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秦鹏
01
创新工作机制 推动“区域联防”建设
重庆日报:在进一步推进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解决区域水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有哪些创新举措?
张山
《条例》立足流域保护,对区域上下游之间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作了相应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实施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配合,完善水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共享水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建立跨区县(自治县)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机制。
李建勋
我市境内河流众多,水体环境复杂,流域沿线区县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发展阶段不一,要通过强化统筹协调,推进共建共治。《条例》通过加强水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上下游联动、跨区县配合的联防联治机制,通过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树立了“同饮一江水”的一盘棋思想。
余国东
《条例》规定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水体断面重点污染物超标时,应当及时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该断面的上(下)游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位于该断面上游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或者相关通报后,应当及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秦鹏
《条例》第23条说,要以跨区县的流域为突破口建立区域联防机制,这一方面打破了行政区域壁垒,贯通上下游的信息流通和互换,降低了污染治理的成本,另一方面还融入了整体系统观,将维护流域生态环境放置在整体性和系统性视域之下,为维护整个流域生态环境打下了坚实基础。
02
落实“产业投资”限制 建立“约谈限批”制度
重庆日报:为保护长江母亲河和三峡库区水环境,《条例》对沿江产业布局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此外,为了解决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条例》构建了怎样的监督体系?
张山
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定,《条例》明确了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禁止在化工产业集聚区外扩建化工项目。为着力解决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条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治理手段,构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李建勋
《条例》明确了新建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与长江及重要支流岸线的强制性距离,并对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水环境风险的项目提出了禁投禁建的要求,彰显了我市的“上游意识”和“上游担当”。为推动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夯实水生态保护责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了两个层次的约谈制度。通过细化约谈限批制度,进一步抓住“关键少数”,夯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
余国东
《条例》对产业布局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源头抓防治,加大了对长江、嘉陵江、乌江的保护力度。《条例》还规定,对可能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对于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秦鹏
重庆地处我国最重要的生态敏感区之一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在整个库区乃至全国都发挥着重要的生态功能作用,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张力更为显著。《条例》第14条成功引入了行政约谈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从预防性前置措施和应对性后置措施两个层次进行了细化。
03
细化管理措施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重庆日报:在防治农业污染源造成的水污染方面,《条例》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张山
《条例》对此从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进化肥和农药减量使用,推广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毗邻江河湖库的农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绿色农业;禁止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
李建勋
《条例》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经验制度化、法治化,明确要求畜禽养殖场应配建相应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化肥农药使用源头减量、河道范围禁止种植、畜禽禁养区划定、水产养殖等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织密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体系,为我市践行“两山论”,走好“两化路”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余国东
为了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管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水产养殖业协调发展,《条例》明确了畜禽禁养区、畜禽限养区范围,并对畜禽养殖场所的规范建设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管理作了明确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水环境,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秦鹏
《条例》一方面明令禁止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并设定相应的罚则,另一方面对养殖户的标准也从《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规定的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五十头,降低为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二十头,直接扩大了执法范围,为切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迈出了关键一步。
04
加大保护力度 完善“分级保护”制度
重庆日报:《条例》将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这一点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
张山
《条例》将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遵循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设置了禁止性行为。
李建勋
我市位于三峡库区腹心地带,饮用水水源保护不仅关系到三千万重庆市民,更关乎长江中下游3亿多人的饮水安全。重庆境内河流众多,水体环境复杂,再加之人类活动强度较大,污染源分散、面广量多,治理难度大,水质安全形势严峻。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对确保三峡水库淡水资源安全和三峡工程运行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余国东
《条例》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增“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增了“禁止新增农业种植”等规定。同时,针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作出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取水单位饮用水水源的有关监管职责。
秦鹏
《条例》不仅结合我市实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更为细致且严格的规范,并设定相应罚则,而且还进一步强化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控和应急措施,比如明确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和桥梁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建设相应的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等。这既体现出了地方立法的因地制宜,也反映出了地方对科学立法的躬身践行。
【迁出户口的人还能拿到农村征地拆迁的补偿款吗?】 #普法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征地拆迁的补偿费一共分为这么几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的补偿。如果要分析迁出户口的人能否拿到农村征地拆迁的补偿费,就必须逐项分析,不能笼统地加以处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对于土地价值损失的补偿。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所有。但是多数地方都有规定,对于征地所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村集体只能提留一小部分,超过70%(有些地方规定是80%)的费用必须发放给村集体的成员。您能不能拿到土地补偿费,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您是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是目前来说,由于国家立法的缺失,导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没有一个全国通行的标准,各省的界定各行其是。目前来说,各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标准有两种模式。主流模式是以户口和生活来源综合判断这个人是否属于这个村集体。在这种模式下,如果符合一定的情况,即便户口迁出,同样也被认定为是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下列介绍几个典型情况:
(一)外嫁女\入赘男:
(1)如果配偶一方为外村人,婚后在配偶一方比较固定地生活,且依赖配偶一方土地作为生活来源的,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出,都认定其为配偶一方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2)如果配偶一方为外村人,但是婚后仍然以婚前取得的承包土地作为生活来源或者双方婚后外出打工的,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都认定其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变。
(3)如果配偶一方为城里人,只要婚后并未取得城镇户口并且成为公务员或取得事业单位编制的,那么就不认定其丧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长期一段时间以来,农村侵害妇女权益的状况长期存在。因此,各地方做了上述规定,确保除非外嫁女依靠男方一方作为生活来源,否则其仍然拥有娘家一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够享受娘家一方的各种权益。
(二)外出就学的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即便其户口迁出,其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外出服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即便将户口迁出,其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四)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总结一下,大学、中专学生、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即便迁出户口,仍然能够拥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外嫁女能不能享有分配资格,得看她是否需要依靠老家的土地生活。
第二种模式主要以广东为代表。它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权交给各个村集体。只要村集体通过合法程序,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表决确定一个户口迁出的人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他就是。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广东省通过表决、村规民约等形式剥夺外嫁女常见,因此广东省有文件特别规定,只要外嫁女仍然依靠原村集体的土地为生,无论户口是否迁出,仍然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相应能够取得相应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安置土地丧失之后无以为生的农民的费用。有权领取这笔款项的人自然是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的农民。迁出户口的人能不能领到这笔钱,关键在于是否还保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年产承包制度,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整个家庭共同、平等享有。如果当事人虽然因为各种原因迁出户口,但是并没有真正离开家庭的,例如服刑、服役、外出就学等情况的,应该认为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家中的土地被征收了,应当可以领取相应的安置补助费。
三、农村农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照规定,这两类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原则上来说,户口有没有迁出和所有权在谁并没有关系,所以迁出户口与否并不影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原来有的还是有,原来没有的还是没有。但是实际上来说,农村房屋很少办理房产证,一般在征地的时候,政府都是以登记在挂在房屋下的户口的户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您原来是户主,但是因为某些原因迁出的,比较大概率并不能拿到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环卫工被顶替教师岗26年调查结果# #试用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征地拆迁的补偿费一共分为这么几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的补偿。如果要分析迁出户口的人能否拿到农村征地拆迁的补偿费,就必须逐项分析,不能笼统地加以处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对于土地价值损失的补偿。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所有。但是多数地方都有规定,对于征地所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村集体只能提留一小部分,超过70%(有些地方规定是80%)的费用必须发放给村集体的成员。您能不能拿到土地补偿费,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您是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是目前来说,由于国家立法的缺失,导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没有一个全国通行的标准,各省的界定各行其是。目前来说,各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标准有两种模式。主流模式是以户口和生活来源综合判断这个人是否属于这个村集体。在这种模式下,如果符合一定的情况,即便户口迁出,同样也被认定为是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下列介绍几个典型情况:
(一)外嫁女\入赘男:
(1)如果配偶一方为外村人,婚后在配偶一方比较固定地生活,且依赖配偶一方土地作为生活来源的,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出,都认定其为配偶一方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2)如果配偶一方为外村人,但是婚后仍然以婚前取得的承包土地作为生活来源或者双方婚后外出打工的,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都认定其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变。
(3)如果配偶一方为城里人,只要婚后并未取得城镇户口并且成为公务员或取得事业单位编制的,那么就不认定其丧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长期一段时间以来,农村侵害妇女权益的状况长期存在。因此,各地方做了上述规定,确保除非外嫁女依靠男方一方作为生活来源,否则其仍然拥有娘家一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够享受娘家一方的各种权益。
(二)外出就学的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即便其户口迁出,其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外出服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即便将户口迁出,其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四)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总结一下,大学、中专学生、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即便迁出户口,仍然能够拥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外嫁女能不能享有分配资格,得看她是否需要依靠老家的土地生活。
第二种模式主要以广东为代表。它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权交给各个村集体。只要村集体通过合法程序,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表决确定一个户口迁出的人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他就是。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广东省通过表决、村规民约等形式剥夺外嫁女常见,因此广东省有文件特别规定,只要外嫁女仍然依靠原村集体的土地为生,无论户口是否迁出,仍然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相应能够取得相应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安置土地丧失之后无以为生的农民的费用。有权领取这笔款项的人自然是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的农民。迁出户口的人能不能领到这笔钱,关键在于是否还保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年产承包制度,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整个家庭共同、平等享有。如果当事人虽然因为各种原因迁出户口,但是并没有真正离开家庭的,例如服刑、服役、外出就学等情况的,应该认为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家中的土地被征收了,应当可以领取相应的安置补助费。
三、农村农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照规定,这两类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原则上来说,户口有没有迁出和所有权在谁并没有关系,所以迁出户口与否并不影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原来有的还是有,原来没有的还是没有。但是实际上来说,农村房屋很少办理房产证,一般在征地的时候,政府都是以登记在挂在房屋下的户口的户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您原来是户主,但是因为某些原因迁出的,比较大概率并不能拿到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环卫工被顶替教师岗26年调查结果# #试用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辽宁各地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各地创新载体,入工地、进企业、到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主体,专门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作出特别规定,通过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全链条治理欠薪问题。
全省各地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标语等形式,面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开展《条例》普法宣传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印发《条例》手册、宣传册3万余本,组织专场宣传宣讲活动、新闻发布会等10余场。随着各企业和建设项目逐步复工复产,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深入建筑工地和生产一线向农民工和企业宣传解读《条例》,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化解存量案件工作成果,在全省组织开展化解欠薪案件“回头看”行动,对已化解的案件逐一回访,跟踪问效,防止出现反复,对受疫情影响积压的案件妥善处置,定期调度,对新发生的案件,加快处理速度,及时动态清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重点排查,早发现、早化解苗头性问题。(辽宁日报 徐铁英) https://t.cn/RJZwwdB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主体,专门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作出特别规定,通过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全链条治理欠薪问题。
全省各地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标语等形式,面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开展《条例》普法宣传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印发《条例》手册、宣传册3万余本,组织专场宣传宣讲活动、新闻发布会等10余场。随着各企业和建设项目逐步复工复产,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深入建筑工地和生产一线向农民工和企业宣传解读《条例》,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化解存量案件工作成果,在全省组织开展化解欠薪案件“回头看”行动,对已化解的案件逐一回访,跟踪问效,防止出现反复,对受疫情影响积压的案件妥善处置,定期调度,对新发生的案件,加快处理速度,及时动态清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重点排查,早发现、早化解苗头性问题。(辽宁日报 徐铁英) https://t.cn/RJZw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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