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斯坦·贾德——《苏菲的世界》
康德——伦理学
由于休姆怀疑我们透过理性与感官能够获得的知识,因此,康德不得不把生命中许多重要的问题再想透彻,其中之一就是关于伦理的问题。
休姆说我们永远不能证明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他说,我们不能从“是不是”的语句得出“该不该”的结论。休姆认为无论我们的理性或经验都不能决定是非与对错,决定这些的乃是我们的感受。对于康德而言,这种理论基础实在太过薄弱。
康德一向觉得是与非,对与错之间确实有分别的。在这方面,他同意理性主义者的说法,认为辨别是非的能力是天生就存在于人的理性中的。每一个人都知道何谓是、何谓非。这并不是后天学来的,而是人心固有的概念。根据康德的看法,每一个人都有“实践理性”,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辨别是非的智慧。
这种辨别是非的能力就像理性的其他特质一样与生俱来的。举个例子,就像我们都有感知事物无因果关系的智慧一样,我们也都能感知普遍的道德法则。这种道德法则和物理法则一样,都是绝对能够成立的。对于我们的道德意识而言,这是很基本法则。就像对我们的智慧而言,“事出必有因”以及“七加五等于十二”乃是很基本的概念观点一样。
由于道德法则在于每个经验之先,因此它是,“形式的”,也就是说,他必不限于任何特定的情况。因为它适宜于古今往来每一个社会,每一个人,所以它不会告诉你你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做什么事,而是告诉你在所有的情况下你应该有的行为。
康德指出,这套法道德法乃是“无上命令”,意思就是这套法则是“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它也是一项“命令”,是强迫性的,因此也是绝对权威的。
康德用好几种方式来说明这个“无上命令”,首先他说应如此做,好使你做事的原则将透过你的意志而成为普遍性的自然法则。
所以。当我做某件事时,我必须确定自己希望其他人在同样的情况下也会做同样的事情。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你才会依据内心的道德法则来行事。
康德也说明“无上命令”的意义乃是:尊重每一个人的本身。而不要将他当成达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
所以我们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别人。
因为每一个人本身就是目的,不过,这个原则不只适用于他人,也适用于我们自己,我们也不可以利用自己,把自己当成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就像圣经上的金科玉律:欲人施于己者,以必施诸人。这也是一个“形式上”的行为准则,基本上适用于所有的道德抉择。
根据康德的说法,这个道德法则就像因果律一样是绝对的,放诸四海而皆准的。这当然也是无法用理性来证明的,但是它仍然是绝对的,不可改变的,没有人会否定它。
其实,当康德描述道德法则时,他所说的正是人类的良心,我们无法证明我们的良心告诉我们的事情,但我们仍然知道它。
有时候我们对别人很好或帮助别人,可能只是因为我们知道这样做会有好处,也可能是因为我们想成为一个受欢迎的人。可是,如果你只是为了想受人的欢迎而与别人分享东西,那你就不算是真正依据道德的法则行事,当然你的行为并没有违反道的法则(其实这样就算不错了),但是真正的道德行为是在克服自己的情况下所做的行为。只有那些你纯粹是基于这责任所做的事才算是道德行为。所以康德的伦理观有时又被称为“义务论观”。
譬如说,我们可能会感觉为红十字会或教会的义卖筹款是我们的义务。重要的是,你是因为知道一件事是你应该做的才去做它,即使你筹的款项在街上遗失了,或它的金额不足使那些你要帮助的人吃饱,你仍然算是已经遵守道德法则了,因为你的行为乃是出自一片善意。而根据康德的说法,你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取决于你是否出自善意而为之,并不取决于你的行为后果,因此,康德的伦理学有时也被称为“善意的伦理学”。
因此,只有我们自己确知,我们纯粹是为了遵守道德法则而行动时,我们的行为才是自由的。
在这点上,康德把人分为两部分,就像笛卡尔说人是“二元的受造物”一样,因为人有身体,也有心灵。康德说,作为一个由物质形成的生物,我们完全受到不变的因果律的支配。我们不能决定自己的感官经验。这些经验因为某种必要性而发生在我们身上,并对我们造成影响,不管我们乐意与否。但我们不仅是有物质形成的受造物,也是具有理性的受造物。
作为一个有物质形成的存在着,我们完全属于自然界,因此受到因果律的支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自由意志可言。可是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我们在康德所谓的“物自身”(与我们感官印象没有关系的世界本身)中占有一席之地。只有在我们追随我们的“实践理性”,并因此得以做道德上的抉择时,我们才有自由意志可言。因为当我们遵守道德法则时,我们也正是制定这项法则的人。
所以从某个角度来说,这是对的,因为我自己(或我内心的某种东西)决定不要对别人不好的。所以当你选择不要对别人不好时——即使这样会违反你自己的利益——你就是在从事自由的行为。
我们可能会成为各种事物的奴隶,我们甚至可能成为我们自我中心思想的奴隶,独立与自由正是我们超脱自我欲望与恶念的方法。
最后,我们也许可以说康德指引了一条道路,使哲学走出了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间的僵局。哲学史上的一个纪元于是随着康德而结束。他死于1804年,当时我们所谓的“浪漫主义”正开始发展。康得死后葬在哥尼斯堡。他的墓碑上刻着一句他最常被人引用的名言:“有两件事物我愈是思考愈觉神奇,心中也愈充满敬畏,那就是我头顶上的星空与我内心的道德准则。它们向我印证:‘上帝在我头顶,亦在我心中。’”
康德曾经倡议成立“国际联盟”。他在《永远的和平》那篇论文中写道,所有国家都应该联合起来成立一个国际联盟,以确保各国能够和平共存。这篇论文写于一七九五年。过了大约一百二十五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联盟成立了。但在第二次大战后被联合国取代。所以康德可说是联合国概念之父。康德的主旨是,人的“实践理性”要求各国脱离制造战争的野蛮状态,并制定契约以维护和平。虽然建立一个国际联盟是一件辛苦的工作,但我们有责任为世界《永久的和平》而努力。对康德而言建立这样一个联盟是远程目标。我们几乎可以说那是哲学的终极目标。
康德——伦理学
由于休姆怀疑我们透过理性与感官能够获得的知识,因此,康德不得不把生命中许多重要的问题再想透彻,其中之一就是关于伦理的问题。
休姆说我们永远不能证明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他说,我们不能从“是不是”的语句得出“该不该”的结论。休姆认为无论我们的理性或经验都不能决定是非与对错,决定这些的乃是我们的感受。对于康德而言,这种理论基础实在太过薄弱。
康德一向觉得是与非,对与错之间确实有分别的。在这方面,他同意理性主义者的说法,认为辨别是非的能力是天生就存在于人的理性中的。每一个人都知道何谓是、何谓非。这并不是后天学来的,而是人心固有的概念。根据康德的看法,每一个人都有“实践理性”,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辨别是非的智慧。
这种辨别是非的能力就像理性的其他特质一样与生俱来的。举个例子,就像我们都有感知事物无因果关系的智慧一样,我们也都能感知普遍的道德法则。这种道德法则和物理法则一样,都是绝对能够成立的。对于我们的道德意识而言,这是很基本法则。就像对我们的智慧而言,“事出必有因”以及“七加五等于十二”乃是很基本的概念观点一样。
由于道德法则在于每个经验之先,因此它是,“形式的”,也就是说,他必不限于任何特定的情况。因为它适宜于古今往来每一个社会,每一个人,所以它不会告诉你你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做什么事,而是告诉你在所有的情况下你应该有的行为。
康德指出,这套法道德法乃是“无上命令”,意思就是这套法则是“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它也是一项“命令”,是强迫性的,因此也是绝对权威的。
康德用好几种方式来说明这个“无上命令”,首先他说应如此做,好使你做事的原则将透过你的意志而成为普遍性的自然法则。
所以。当我做某件事时,我必须确定自己希望其他人在同样的情况下也会做同样的事情。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你才会依据内心的道德法则来行事。
康德也说明“无上命令”的意义乃是:尊重每一个人的本身。而不要将他当成达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
所以我们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别人。
因为每一个人本身就是目的,不过,这个原则不只适用于他人,也适用于我们自己,我们也不可以利用自己,把自己当成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就像圣经上的金科玉律:欲人施于己者,以必施诸人。这也是一个“形式上”的行为准则,基本上适用于所有的道德抉择。
根据康德的说法,这个道德法则就像因果律一样是绝对的,放诸四海而皆准的。这当然也是无法用理性来证明的,但是它仍然是绝对的,不可改变的,没有人会否定它。
其实,当康德描述道德法则时,他所说的正是人类的良心,我们无法证明我们的良心告诉我们的事情,但我们仍然知道它。
有时候我们对别人很好或帮助别人,可能只是因为我们知道这样做会有好处,也可能是因为我们想成为一个受欢迎的人。可是,如果你只是为了想受人的欢迎而与别人分享东西,那你就不算是真正依据道德的法则行事,当然你的行为并没有违反道的法则(其实这样就算不错了),但是真正的道德行为是在克服自己的情况下所做的行为。只有那些你纯粹是基于这责任所做的事才算是道德行为。所以康德的伦理观有时又被称为“义务论观”。
譬如说,我们可能会感觉为红十字会或教会的义卖筹款是我们的义务。重要的是,你是因为知道一件事是你应该做的才去做它,即使你筹的款项在街上遗失了,或它的金额不足使那些你要帮助的人吃饱,你仍然算是已经遵守道德法则了,因为你的行为乃是出自一片善意。而根据康德的说法,你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取决于你是否出自善意而为之,并不取决于你的行为后果,因此,康德的伦理学有时也被称为“善意的伦理学”。
因此,只有我们自己确知,我们纯粹是为了遵守道德法则而行动时,我们的行为才是自由的。
在这点上,康德把人分为两部分,就像笛卡尔说人是“二元的受造物”一样,因为人有身体,也有心灵。康德说,作为一个由物质形成的生物,我们完全受到不变的因果律的支配。我们不能决定自己的感官经验。这些经验因为某种必要性而发生在我们身上,并对我们造成影响,不管我们乐意与否。但我们不仅是有物质形成的受造物,也是具有理性的受造物。
作为一个有物质形成的存在着,我们完全属于自然界,因此受到因果律的支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自由意志可言。可是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我们在康德所谓的“物自身”(与我们感官印象没有关系的世界本身)中占有一席之地。只有在我们追随我们的“实践理性”,并因此得以做道德上的抉择时,我们才有自由意志可言。因为当我们遵守道德法则时,我们也正是制定这项法则的人。
所以从某个角度来说,这是对的,因为我自己(或我内心的某种东西)决定不要对别人不好的。所以当你选择不要对别人不好时——即使这样会违反你自己的利益——你就是在从事自由的行为。
我们可能会成为各种事物的奴隶,我们甚至可能成为我们自我中心思想的奴隶,独立与自由正是我们超脱自我欲望与恶念的方法。
最后,我们也许可以说康德指引了一条道路,使哲学走出了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间的僵局。哲学史上的一个纪元于是随着康德而结束。他死于1804年,当时我们所谓的“浪漫主义”正开始发展。康得死后葬在哥尼斯堡。他的墓碑上刻着一句他最常被人引用的名言:“有两件事物我愈是思考愈觉神奇,心中也愈充满敬畏,那就是我头顶上的星空与我内心的道德准则。它们向我印证:‘上帝在我头顶,亦在我心中。’”
康德曾经倡议成立“国际联盟”。他在《永远的和平》那篇论文中写道,所有国家都应该联合起来成立一个国际联盟,以确保各国能够和平共存。这篇论文写于一七九五年。过了大约一百二十五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联盟成立了。但在第二次大战后被联合国取代。所以康德可说是联合国概念之父。康德的主旨是,人的“实践理性”要求各国脱离制造战争的野蛮状态,并制定契约以维护和平。虽然建立一个国际联盟是一件辛苦的工作,但我们有责任为世界《永久的和平》而努力。对康德而言建立这样一个联盟是远程目标。我们几乎可以说那是哲学的终极目标。
#丁真[超话]#
想起以前去藏区旅游时导游告诉我们的藏族人摸头和拍肩的禁忌
爱他就请尊重他,不知道的从现在起就可以了解
莫自我感动,上海两个大机场每天近三十架航班,那些佛系等到我我祝福你,那些不会克制自己从某种渠道得来信息的堵到出口和酒店的请你好自为之!爱有很多方式,你可以去见他,但请一定保持距离[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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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的第一步,也是调理你本人状态的关键一步就是,正视分手的场面,尊重ta关于分手的决议。只要这样,你才干放下过度自我的心情和执念,客观地去对待ta的分手缘由,让他觉得本人是被认同被支持的,ta也就能反过来谅解你,更愿意和你交流。而你本人在明智的调控下,不至于太过激地把话说死,给彼此都留个台阶下,也是你们后续重新沟通的前提。#挽回男朋友[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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