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积水成渊●税法原则】
税法原则由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组成,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历年考题】(2019年)某税务稽查局2019年6月对辖区内一家企业进行的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8年6月转增的注册资金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了印花税,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告知该企业可去申请退还印花税已缴纳金额的50%。该检查人员的这一做法遵循的税法使用原则是( )。
A.税收效率原则
B.税收公平原则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D.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答案】D
【解析】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2018年的最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因此在2018年6月企业应适用新法,不再适用之前旧法万分之五的规定。
税法原则由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组成,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历年考题】(2019年)某税务稽查局2019年6月对辖区内一家企业进行的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8年6月转增的注册资金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了印花税,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告知该企业可去申请退还印花税已缴纳金额的50%。该检查人员的这一做法遵循的税法使用原则是( )。
A.税收效率原则
B.税收公平原则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D.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答案】D
【解析】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2018年的最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因此在2018年6月企业应适用新法,不再适用之前旧法万分之五的规定。
河南南阳,13岁男孩被2名同学残忍杀害,并焚尸灭迹。因怀疑小曾告密(两人从老师处偷拿手机),刘某、孙某怀恨在心,用酒灌醉小曾后,将其残忍杀害。事后两人焚烧其尸体,并用小曾手机给其父母发虚假定位,说去山上玩了。案发后,面对警察问询,两人镇定淡然。最终因两人未满14岁,羁押37天后释放。(来源:时报视界)
[锐哥说法]
杀人、焚尸、事后伪造线索、面对警察淡定自若,如此残忍、可怕的杀人案件,却因为未满14周岁,凶残的两个凶手,仅需在父母身边管教,这无疑是法治的悲哀!
刘某、孙某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一是故意杀人罪,而且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刘某、孙某因为记恨小曾向老师告密,他俩偷手机的事情,于是将小曾骗出。用酒将其灌醉后,将其残忍杀害。
第二个犯罪行为是:故意毁坏尸体。刘某、孙某杀人后,将小曾的尸体直接焚烧,找到小曾时,已经面目全非,脚上仅剩半截白色球鞋。但是第二个犯罪行为,被前面的杀人行为所吸收,属于杀人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焚烧尸体,构成吸收犯。应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但是刘某和曾某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按照目前有效的法律,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刘某、曾某仅13岁,还在读初一,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虽然2020年12月26日,已经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为12周岁。
但是该修正案将于今年3月份生效。本案实施犯罪时,修正案还未生效。“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所以刘某、孙某被释放了。
可是应看到的是:刘某、孙某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对自己行为根本没有认识到严重性,世界观严重扭曲。仅放在父母身边管教,而不进行任何具有法律惩戒意义的管教措施,根本没有意义。因为如果父母能管好,他们就不会走到这一步了。
据同学采访称:刘某、孙某是“问题少年”,经常抽烟、喝酒,而且霸凌同学,标榜自己:“社会上有人”。其实这不仅是个案,我们要看到如此霸凌问题少年,学校里还有不少。如何对他们行为进行纠偏,并辅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这是法律必须去思考的。
我个人建议:应当建立社区集中辅导制度,对于已经犯罪但尚不到达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少年,或者参与校园霸凌的问题少年,进行集中管教辅导,定期监控其行为和心理,这样才能防范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帮助他们改过自新。
各位网友,你们怎么看?(法律人锐哥)
[锐哥说法]
杀人、焚尸、事后伪造线索、面对警察淡定自若,如此残忍、可怕的杀人案件,却因为未满14周岁,凶残的两个凶手,仅需在父母身边管教,这无疑是法治的悲哀!
刘某、孙某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一是故意杀人罪,而且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刘某、孙某因为记恨小曾向老师告密,他俩偷手机的事情,于是将小曾骗出。用酒将其灌醉后,将其残忍杀害。
第二个犯罪行为是:故意毁坏尸体。刘某、孙某杀人后,将小曾的尸体直接焚烧,找到小曾时,已经面目全非,脚上仅剩半截白色球鞋。但是第二个犯罪行为,被前面的杀人行为所吸收,属于杀人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焚烧尸体,构成吸收犯。应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但是刘某和曾某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按照目前有效的法律,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刘某、曾某仅13岁,还在读初一,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虽然2020年12月26日,已经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为12周岁。
但是该修正案将于今年3月份生效。本案实施犯罪时,修正案还未生效。“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所以刘某、孙某被释放了。
可是应看到的是:刘某、孙某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对自己行为根本没有认识到严重性,世界观严重扭曲。仅放在父母身边管教,而不进行任何具有法律惩戒意义的管教措施,根本没有意义。因为如果父母能管好,他们就不会走到这一步了。
据同学采访称:刘某、孙某是“问题少年”,经常抽烟、喝酒,而且霸凌同学,标榜自己:“社会上有人”。其实这不仅是个案,我们要看到如此霸凌问题少年,学校里还有不少。如何对他们行为进行纠偏,并辅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这是法律必须去思考的。
我个人建议:应当建立社区集中辅导制度,对于已经犯罪但尚不到达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少年,或者参与校园霸凌的问题少年,进行集中管教辅导,定期监控其行为和心理,这样才能防范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帮助他们改过自新。
各位网友,你们怎么看?(法律人锐哥)
#辣笔小球被刑拘#侮辱英烈,该当何罪?仇某或将是以侮辱英烈罪被判刑的第一人
辣笔小球是刑拘的罪名是寻衅滋事,其实,有一个罪更适合,那就是“侮辱、诽谤英烈罪”,但是,因为此罪2021年3月1日起才生效,目前只能以寻衅滋事罪刑拘。
3月1日后,检察机关将会以侮辱英烈罪起诉,法院也会以侮辱英烈罪判刑。
侮辱英烈,该当何罪? 你有毒舌 我有牢狱
1.侮辱英烈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警方通报男子诋毁戍边官兵被拘#
2.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
因为我们国家和世界各国,一般都有两个规定,一个是“不溯及既往“,另外一个,叫“从旧兼从轻”,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旧的刑法规定为犯罪,就是犯罪,不规定为犯罪,即使新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仇某某的行为现行刑法规定为寻衅滋事罪,3月1日以后刑法规定为侮辱英烈罪,都是犯罪行为,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2.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因为侮辱英烈罪比寻衅滋事罪判刑轻,寻衅滋事最高五年,侮辱英烈最高三年,所以适用侮辱英烈罪。
3.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新刑法修正案明年3月施行#
所以,仇某某可能是因为侮辱英烈罪被判刑的第一人。 https://t.cn/zRKqfRW https://t.cn/zRKqfRW
辣笔小球是刑拘的罪名是寻衅滋事,其实,有一个罪更适合,那就是“侮辱、诽谤英烈罪”,但是,因为此罪2021年3月1日起才生效,目前只能以寻衅滋事罪刑拘。
3月1日后,检察机关将会以侮辱英烈罪起诉,法院也会以侮辱英烈罪判刑。
侮辱英烈,该当何罪? 你有毒舌 我有牢狱
1.侮辱英烈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警方通报男子诋毁戍边官兵被拘#
2.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
因为我们国家和世界各国,一般都有两个规定,一个是“不溯及既往“,另外一个,叫“从旧兼从轻”,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旧的刑法规定为犯罪,就是犯罪,不规定为犯罪,即使新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仇某某的行为现行刑法规定为寻衅滋事罪,3月1日以后刑法规定为侮辱英烈罪,都是犯罪行为,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2.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因为侮辱英烈罪比寻衅滋事罪判刑轻,寻衅滋事最高五年,侮辱英烈最高三年,所以适用侮辱英烈罪。
3.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新刑法修正案明年3月施行#
所以,仇某某可能是因为侮辱英烈罪被判刑的第一人。 https://t.cn/zRKqfRW https://t.cn/zRKqf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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