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了一个案例,非常典型。细细品味,就更能深刻理解深圳小产权房。
大概的故事是:
原业主卖了房子后,反悔。想打官司要回。
一审和二审胜诉了。
买家不服,后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议此案。
省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是两点(撤销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和龙岗人民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并驳回原业主的起诉):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廖醒玉、廖静梅的起诉。
大快人心。且给以后的判例提供了依据。
接下来我们梳理下这个故事的具体情况和重点:
2010年6月,廖静梅、廖醒玉(甲方)与李华珍(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莘塘村莘野路13号整栋房屋物业转让给乙方,转让建筑面积共1600平方米,总价款200万元;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需协助乙方到律师事务所做律师见证,并到物业所在社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上述物业过户到乙方名下;该物业转让给乙方后,其所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房产按现状移交)……今后如遇政府拆迁、征收,该房屋所有赔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在拆迁过程中如有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不得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李华珍共计向廖醒玉、廖静梅支付了190万元。
2009年3月18日(卖房前)廖醒玉与张双红离婚。
张双红后来说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二、三层归儿子所有,张双红有权使用。对廖醒玉出卖房屋不知情,现在没有房屋住,要在外面租房子住,请求判决二、三层由张双红和儿子居住。(据查,法院当时的离婚判决里对该房产并未作处理)
2012年3月26日,廖醒玉、廖静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请求判令:确认廖醒玉、廖静梅与李华珍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一审和二审,廖醒玉、廖静梅胜诉了。
关键信息来了: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抗诉,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议此案。最终驳回了廖醒玉、廖静梅,并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
理由是什么呢?
如下:
(一)本案的实质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该判决未经政府确权就径直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均由人民政府确认;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先由政府处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五条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因此,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否符合确认产权的条件以及相关土地的权属均由政府认定。深圳市经过两次农村城市化进程,采用的先非农化再城市化的模式,尽管从名义上自2005年底起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农村居民已转为城市居民,但由于大部分的农村集体土地实际上并未完成国有化相关征地补偿手续,在这衔接当口出现了非农化后未能立即城市化的现象,大量名义上已经国有化的农村集体土地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制支配。本案的涉案房产属于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从表面上看来,被申诉人廖醒玉、廖静梅只是主张涉案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未提出返还房屋的诉求,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必然带来涉案房屋是否需要归还的法律后果,且由于我国法律实行的是“房地一致”的不动产原则,被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实质已涉及到对涉案土地的权属认定问题。因此,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房屋尚未作出处理前,该判决就以司法手段解决权属纷争,将来极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即被政府确认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房产权利人无有效的购房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该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深圳市的上述相关规定。
(二)该判决与其他同类案件裁判矛盾冲突,并可能激发更多新的社会矛盾。如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产权问题,是我省乃至全国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行政机关正在积极研究对策,司法机关对此类型案件的裁决应当极其慎重。在司法实践中,广东省高院与深圳市中院对与本案性质相同的案件的处理意见已非常明确,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2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均认为,诉讼请求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的,不予受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发布首份房地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时,也提到了对尚未经过行政处理程序的小产权房所提起的产权相关诉讼,深圳两级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原则上予以驳回。经调查,(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56号民事裁定、(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29号判决、(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868号民事裁定等多个与本案案情类同的案例都是以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对涉案房产的权属问题进行处理为由驳回起诉。而本案终审判决直接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与上述规定和其他同类案件裁判冲突。如依照本案之裁判,可能引发大量小产权房的类似诉讼,造成更多新的社会矛盾。
(三)该判决有违民事活动须遵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裁判导向。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买方也依约支付了对价,卖方在交易时明知自己的房产为无产权证书的违章建筑,为法律所禁止交易,在房产交付两年后却反悔,并以此为由诉至法院,其行为已有违诚信。在房地产行情变化与法院的受案数量、案件类型、裁判尺度和司法政策有着直接关系的前提下,法院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作出居间公平的裁决,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应遵从诚实信用的裁判导向,既不支持卖方要求合同无效返还房产的主张,也不支持买方绕过国家法律规定取得物权意义上的产权的诉求。同时,应发挥合同效力的多层次性,慎用合同无效,引导树立契约精神,避免作出的裁决助长为追逐不当利益滥用权利、规避法律和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然,如果买家买的是国土局备案的绿本房或猪肝本,那结果就是另一种局面了。
对这个判决有兴趣的,也可以在评论区加我,发PDF原文。
#深圳[地点]#
大概的故事是:
原业主卖了房子后,反悔。想打官司要回。
一审和二审胜诉了。
买家不服,后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议此案。
省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是两点(撤销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和龙岗人民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并驳回原业主的起诉):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廖醒玉、廖静梅的起诉。
大快人心。且给以后的判例提供了依据。
接下来我们梳理下这个故事的具体情况和重点:
2010年6月,廖静梅、廖醒玉(甲方)与李华珍(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莘塘村莘野路13号整栋房屋物业转让给乙方,转让建筑面积共1600平方米,总价款200万元;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需协助乙方到律师事务所做律师见证,并到物业所在社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上述物业过户到乙方名下;该物业转让给乙方后,其所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房产按现状移交)……今后如遇政府拆迁、征收,该房屋所有赔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在拆迁过程中如有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不得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李华珍共计向廖醒玉、廖静梅支付了190万元。
2009年3月18日(卖房前)廖醒玉与张双红离婚。
张双红后来说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二、三层归儿子所有,张双红有权使用。对廖醒玉出卖房屋不知情,现在没有房屋住,要在外面租房子住,请求判决二、三层由张双红和儿子居住。(据查,法院当时的离婚判决里对该房产并未作处理)
2012年3月26日,廖醒玉、廖静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请求判令:确认廖醒玉、廖静梅与李华珍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一审和二审,廖醒玉、廖静梅胜诉了。
关键信息来了: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抗诉,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议此案。最终驳回了廖醒玉、廖静梅,并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
理由是什么呢?
如下:
(一)本案的实质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该判决未经政府确权就径直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均由人民政府确认;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先由政府处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五条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因此,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否符合确认产权的条件以及相关土地的权属均由政府认定。深圳市经过两次农村城市化进程,采用的先非农化再城市化的模式,尽管从名义上自2005年底起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农村居民已转为城市居民,但由于大部分的农村集体土地实际上并未完成国有化相关征地补偿手续,在这衔接当口出现了非农化后未能立即城市化的现象,大量名义上已经国有化的农村集体土地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制支配。本案的涉案房产属于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从表面上看来,被申诉人廖醒玉、廖静梅只是主张涉案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未提出返还房屋的诉求,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必然带来涉案房屋是否需要归还的法律后果,且由于我国法律实行的是“房地一致”的不动产原则,被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实质已涉及到对涉案土地的权属认定问题。因此,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房屋尚未作出处理前,该判决就以司法手段解决权属纷争,将来极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即被政府确认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房产权利人无有效的购房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该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深圳市的上述相关规定。
(二)该判决与其他同类案件裁判矛盾冲突,并可能激发更多新的社会矛盾。如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产权问题,是我省乃至全国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行政机关正在积极研究对策,司法机关对此类型案件的裁决应当极其慎重。在司法实践中,广东省高院与深圳市中院对与本案性质相同的案件的处理意见已非常明确,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2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均认为,诉讼请求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的,不予受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发布首份房地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时,也提到了对尚未经过行政处理程序的小产权房所提起的产权相关诉讼,深圳两级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原则上予以驳回。经调查,(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56号民事裁定、(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29号判决、(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868号民事裁定等多个与本案案情类同的案例都是以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对涉案房产的权属问题进行处理为由驳回起诉。而本案终审判决直接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与上述规定和其他同类案件裁判冲突。如依照本案之裁判,可能引发大量小产权房的类似诉讼,造成更多新的社会矛盾。
(三)该判决有违民事活动须遵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裁判导向。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买方也依约支付了对价,卖方在交易时明知自己的房产为无产权证书的违章建筑,为法律所禁止交易,在房产交付两年后却反悔,并以此为由诉至法院,其行为已有违诚信。在房地产行情变化与法院的受案数量、案件类型、裁判尺度和司法政策有着直接关系的前提下,法院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作出居间公平的裁决,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应遵从诚实信用的裁判导向,既不支持卖方要求合同无效返还房产的主张,也不支持买方绕过国家法律规定取得物权意义上的产权的诉求。同时,应发挥合同效力的多层次性,慎用合同无效,引导树立契约精神,避免作出的裁决助长为追逐不当利益滥用权利、规避法律和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然,如果买家买的是国土局备案的绿本房或猪肝本,那结果就是另一种局面了。
对这个判决有兴趣的,也可以在评论区加我,发PDF原文。
#深圳[地点]#
#睡前故事# 康熙年间,有一天彭公审案完毕正要退堂,忽然有一只黄狗叼着一只青布靴子,连蹿带跳上得堂来,四腿趴地,仿佛叩拜一般。彭公觉得稀奇,就对着它说道:“你有冤情吗?有的话就叫三声。”
说来怪奇,那黄狗放下靴子,果真连叫三声,彭公大惊,遂对这条狗又说:“青布靴我收下了,你有什么冤情,就带我们去吧。”
只见那狗在前面引路,不久后在田中的一座新坟边停下,还用用爪子刨着坟土,彭公和差役们在坟前坟后察看了一番,不见什么可疑的情况。
彭公觉得事有反常,于是将地保蔡茂传来问话,“这高粱地的地主是谁?新坟中埋葬的为何人?”
蔡茂答道:“是秀才张应登家的,其父张殿甲是已故翰林,那新坟中葬的是他家仆人武喜的妻子。
“那武喜的妻子为何身亡?”彭公又问。
蔡茂将案子说了出来。一个多月前,武喜妻子被人杀害,尸体在地上,头颅不翼而飞,房中梳妆台上有五包张家的封银。蔡茂得知消息后就禀报了县府。
刘知县当即就传来了秀才张应登将他监押起来。后来案子查了多天不见眉目,后来刘知县就对张秀才说,只要找到武喜妻子的头颅就可放他结案。隔了几日,张家老管家张得力拿了了头颅来见官,说在荒野的草丛中找到了武喜妻子的头,刘知县将这案子就此这样结案。
彭公感慨万分,一件命案,凶手尚未查清,知县就不明不白结案?于是决定重审此案,便派人传张应登到堂。
不多时,张应登带到。彭公问:“张应登,你家仆人武喜的妻子怎样死的?”
“是被人杀死的。”
“凶手是谁?”
“生员不知。”
“那梳妆台上的封银是谁的?
“是我给武喜的工钱。”
“那晚,武喜在家吗?”
“他到外地办事去了。
彭公见张应登说话吞吞吐吐,知道其中有隐情,就一言点破:“张应登,你给武喜的工钱有这么多吗?一查就可明白。再说,你支使开武喜,当晚武喜妻子就遭害,其中你有不可告人的心思,至今还不从实招来?”
张应登看无法狡辩,只得将那日情况说来。那一天,他访客回来看到仆人武喜之妻生的俊俏,便起了色心,将武喜派到外面办事,又取了五包封银去武家,见了武妻送与封银,求她好合。哪知武妻推说白日之下,恐有人看到,叫我夜晚前往。但后来越想不能干这缺德事,就没再去。谁知道到了第二天早晨,就有了武妻被杀的案子。
彭公听了张应登招供,先把张应登暂且收监,传令手下仵作开棺验尸。经检验:死尸胸前有刀口伤痕,生前被人用刀刺死,然后割颈斩首。彭公传武喜过来去认尸。
武喜看后回来说:“尸体的身子,确是小人的妻子,而头颅却不是小人妻子的。”
彭公又传张应登管家张得力,问道:“你从何处捡来这武喜妻子的头颅?老人拾起头来,满眼泪水,开始说起来。
原来老人一家深受张应登父亲张殿甲翰林的恩典,张殿甲临终时还把张家内外之事托付给他,还要他照应儿子张应登。一月前因武喜妻子被杀案发,张应登被监押,老人得知只要找到武妻头颅就可结案,他就将自己病死的女儿头颅割了下来,赎回了少爷。
既然张应登案发时未出门,那么凶手是谁呢?他看向那只黄狗,心想破案的关键还在那只靴上。只是这靴子尺码奇大,非一般人所能穿上,于是彭公计上心来。
彭公派衙役马龙、马虎装扮走街串巷的买卖人,挑着一筐青布靴挨家挨户的售卖,但人们都嫌靴子太大未能交易,经过数日走访,共寻得能穿此靴者三人,其中两人案发时都有不在场证明,而一个叫李六的泼皮成为重点调查对象。
彭公心想,这只是一个追查的方向,先诈他一诈,看是否有作案嫌疑。于是说:“你所作之事,给我从实招来。”彭公话音未落,那告状的黄狗突然蹿出来,一口咬住李六的腿。
彭公就看了眼黄狗道:“就从这黄狗说起吧,你可认识是谁家的?”
李六说:“是武家的黄狗,这与我何干?”
彭公继续问道:“你可知道,正是这黄狗从你家中咬了你的青布靴前来告状。”
李六说:“可笑之极,畜生岂能作证?”
彭公又厉声问道:“这青布靴靴印留在武喜家的大墙内外,是何缘故?你越墙而进干了何事?”
李六顿时语塞,他看狡辩不能,就招了供:“那日我得知武喜出门,小人早就垂涎武喜的妻子已久,心想这天赐良机,于是当晚便越墙进了她房中欲想施暴,哪知她反抗叫人,我大惊之下结果杀了她。由于我平时和武家隔壁的胡明有仇,就割下武妻的头颅,抛入胡明家的院子,嫁祸于他。”
此时,又有人来告状,彭公一问,被告的人正是胡明的伙计。他称一天清早去后院,看见胡明正在埋一头颅,就要告发,胡明答应给纹银百两才替他隐瞒,可是到了如今,胡明却一文钱也没给,他便将胡明告上公堂。
此案,正证实了李六口供不假。彭公就命差人押着胡明去挖出头颅,案情大白。彭公提笔判决:张应登身为生员,以上凌下,见色起意,例应杖八十,念其书生,罚银五百赎罪;胡明见头不报,杖四十,号一月;李六因奸害命,斩首示众。
编译自《彭公案》
(内容来源:望风瑟瑟)
说来怪奇,那黄狗放下靴子,果真连叫三声,彭公大惊,遂对这条狗又说:“青布靴我收下了,你有什么冤情,就带我们去吧。”
只见那狗在前面引路,不久后在田中的一座新坟边停下,还用用爪子刨着坟土,彭公和差役们在坟前坟后察看了一番,不见什么可疑的情况。
彭公觉得事有反常,于是将地保蔡茂传来问话,“这高粱地的地主是谁?新坟中埋葬的为何人?”
蔡茂答道:“是秀才张应登家的,其父张殿甲是已故翰林,那新坟中葬的是他家仆人武喜的妻子。
“那武喜的妻子为何身亡?”彭公又问。
蔡茂将案子说了出来。一个多月前,武喜妻子被人杀害,尸体在地上,头颅不翼而飞,房中梳妆台上有五包张家的封银。蔡茂得知消息后就禀报了县府。
刘知县当即就传来了秀才张应登将他监押起来。后来案子查了多天不见眉目,后来刘知县就对张秀才说,只要找到武喜妻子的头颅就可放他结案。隔了几日,张家老管家张得力拿了了头颅来见官,说在荒野的草丛中找到了武喜妻子的头,刘知县将这案子就此这样结案。
彭公感慨万分,一件命案,凶手尚未查清,知县就不明不白结案?于是决定重审此案,便派人传张应登到堂。
不多时,张应登带到。彭公问:“张应登,你家仆人武喜的妻子怎样死的?”
“是被人杀死的。”
“凶手是谁?”
“生员不知。”
“那梳妆台上的封银是谁的?
“是我给武喜的工钱。”
“那晚,武喜在家吗?”
“他到外地办事去了。
彭公见张应登说话吞吞吐吐,知道其中有隐情,就一言点破:“张应登,你给武喜的工钱有这么多吗?一查就可明白。再说,你支使开武喜,当晚武喜妻子就遭害,其中你有不可告人的心思,至今还不从实招来?”
张应登看无法狡辩,只得将那日情况说来。那一天,他访客回来看到仆人武喜之妻生的俊俏,便起了色心,将武喜派到外面办事,又取了五包封银去武家,见了武妻送与封银,求她好合。哪知武妻推说白日之下,恐有人看到,叫我夜晚前往。但后来越想不能干这缺德事,就没再去。谁知道到了第二天早晨,就有了武妻被杀的案子。
彭公听了张应登招供,先把张应登暂且收监,传令手下仵作开棺验尸。经检验:死尸胸前有刀口伤痕,生前被人用刀刺死,然后割颈斩首。彭公传武喜过来去认尸。
武喜看后回来说:“尸体的身子,确是小人的妻子,而头颅却不是小人妻子的。”
彭公又传张应登管家张得力,问道:“你从何处捡来这武喜妻子的头颅?老人拾起头来,满眼泪水,开始说起来。
原来老人一家深受张应登父亲张殿甲翰林的恩典,张殿甲临终时还把张家内外之事托付给他,还要他照应儿子张应登。一月前因武喜妻子被杀案发,张应登被监押,老人得知只要找到武妻头颅就可结案,他就将自己病死的女儿头颅割了下来,赎回了少爷。
既然张应登案发时未出门,那么凶手是谁呢?他看向那只黄狗,心想破案的关键还在那只靴上。只是这靴子尺码奇大,非一般人所能穿上,于是彭公计上心来。
彭公派衙役马龙、马虎装扮走街串巷的买卖人,挑着一筐青布靴挨家挨户的售卖,但人们都嫌靴子太大未能交易,经过数日走访,共寻得能穿此靴者三人,其中两人案发时都有不在场证明,而一个叫李六的泼皮成为重点调查对象。
彭公心想,这只是一个追查的方向,先诈他一诈,看是否有作案嫌疑。于是说:“你所作之事,给我从实招来。”彭公话音未落,那告状的黄狗突然蹿出来,一口咬住李六的腿。
彭公就看了眼黄狗道:“就从这黄狗说起吧,你可认识是谁家的?”
李六说:“是武家的黄狗,这与我何干?”
彭公继续问道:“你可知道,正是这黄狗从你家中咬了你的青布靴前来告状。”
李六说:“可笑之极,畜生岂能作证?”
彭公又厉声问道:“这青布靴靴印留在武喜家的大墙内外,是何缘故?你越墙而进干了何事?”
李六顿时语塞,他看狡辩不能,就招了供:“那日我得知武喜出门,小人早就垂涎武喜的妻子已久,心想这天赐良机,于是当晚便越墙进了她房中欲想施暴,哪知她反抗叫人,我大惊之下结果杀了她。由于我平时和武家隔壁的胡明有仇,就割下武妻的头颅,抛入胡明家的院子,嫁祸于他。”
此时,又有人来告状,彭公一问,被告的人正是胡明的伙计。他称一天清早去后院,看见胡明正在埋一头颅,就要告发,胡明答应给纹银百两才替他隐瞒,可是到了如今,胡明却一文钱也没给,他便将胡明告上公堂。
此案,正证实了李六口供不假。彭公就命差人押着胡明去挖出头颅,案情大白。彭公提笔判决:张应登身为生员,以上凌下,见色起意,例应杖八十,念其书生,罚银五百赎罪;胡明见头不报,杖四十,号一月;李六因奸害命,斩首示众。
编译自《彭公案》
(内容来源:望风瑟瑟)
#巴萨#刚刚在#欧冠#中不敌巴黎,不过两队之间的胜负还不是媒体关注的唯一话题,#梅西#的未来同样吸引了很多眼球,而巴黎被认为很有可能会成为梅西的下一站。
33岁的梅西合同夏天到期,很多法媒都相信这名巨星会在下赛季与内马尔再度联手,队报在本周一时还发文表示,尽管这笔交易很困难,并且巴黎也遭遇了疫情和法甲转播问题的双重打击,但他们依然相信可以签下梅西。
不仅如此,队报甚至列出了巴黎可以签下梅西的四大原因。
第一:梅西将成为自由球员。
这也是巴萨队长可能加盟巴黎最重要的原因,过去来讲,其他球队想支付转会费带走梅西是不可能的,但今年夏天阿根廷人将成为自由身。
第二:内马尔希望和梅西并肩作战。
自2017年内马尔离开诺坎普之后,媒体一直在热炒两人希望再度联手,原本外界的期望是内马尔会重返巴萨,但目前来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两人再次联手的唯一可能就是在巴黎重聚。
第三:这不是巴黎第一次展开接触。
队报表示巴黎此前就接触过梅西的阵营,尤其是去年夏天,也就是说双方的谈判不需要从零开始,而是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
第四:姆巴佩可能离队。
众所周知姆巴佩的合同2022年到期,但这名前锋至今没有续约。据悉假如姆巴佩选择不续约,那么巴黎将考虑出售这名球星,而卖掉法国人回收的资金将用于支付梅西的高薪。
33岁的梅西合同夏天到期,很多法媒都相信这名巨星会在下赛季与内马尔再度联手,队报在本周一时还发文表示,尽管这笔交易很困难,并且巴黎也遭遇了疫情和法甲转播问题的双重打击,但他们依然相信可以签下梅西。
不仅如此,队报甚至列出了巴黎可以签下梅西的四大原因。
第一:梅西将成为自由球员。
这也是巴萨队长可能加盟巴黎最重要的原因,过去来讲,其他球队想支付转会费带走梅西是不可能的,但今年夏天阿根廷人将成为自由身。
第二:内马尔希望和梅西并肩作战。
自2017年内马尔离开诺坎普之后,媒体一直在热炒两人希望再度联手,原本外界的期望是内马尔会重返巴萨,但目前来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两人再次联手的唯一可能就是在巴黎重聚。
第三:这不是巴黎第一次展开接触。
队报表示巴黎此前就接触过梅西的阵营,尤其是去年夏天,也就是说双方的谈判不需要从零开始,而是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
第四:姆巴佩可能离队。
众所周知姆巴佩的合同2022年到期,但这名前锋至今没有续约。据悉假如姆巴佩选择不续约,那么巴黎将考虑出售这名球星,而卖掉法国人回收的资金将用于支付梅西的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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