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小诺老师日复一日为大家解惑,我相信缘分,希望有幸被老师抽中,帮我指点下婚姻与财运。
我与老公17年(他是二婚)相识并闪婚,但之后发现彼此三观差异大,生活好累!他是个宝妈男,常要我去包容理解他,而对我却漠不关心。
尤其18年我生孩后婆媳矛盾加深,他处处偏袒婆婆,我承受了太多委屈与不满,19年曾一度想离婚。
现为了孩子,每天也是将就过日子,不知以后婚姻如何?另外,我目前当全职妈妈,局中偏财多,今后适合上班吗?有没有财运?女,生于广东,坤造:辛未、辛丑、乙未、壬午。
一分析生辰五行喜忌。乙木坐未土库根,但生在丑月失令,丑未相冲损未中木气,乙木阴干弱而易从,因此,此局以假从格论,喜土金,火喜支不喜干,忌水木。
二看原局静态信息。1、偏官双透,正官不现,感情上偏缘多,与配偶情浅缘薄。七杀近身,也易遇离异或是有家室的男人(实际上你与离异男结婚)。
2、月柱与日柱天克地冲,冲到婚姻宫,婚姻易生变数。月柱与日柱相冲,也主青年到中年阶段生活不宁,人生多变。
3、偏财当令又居婚姻宫,偏财代表婆婆,说明婆婆强势,当家作主,还会插手你的婚姻,彼此关系处不好;日柱干支相克,夫妻也爱争吵。但偏财为喜,夫家经济条件佳,你易因婚得财,婆婆对你也有利。
4、七杀透,又偏财多,适合创业经商。财气通门户,且偏财喜神距离日元最近,先天财运好,有望轻松成为富人。
三看岁运动态信息。2017年丁酉,酉金七杀异性星出现,所以你遇离异男方,恋爱闪婚。
2018年戊戌,辰戌丑未全,刑日支主身体折磨,天干戊土制约印星,故生育;婚姻宫受影响,地支多动,财被刑旺,家庭不安宁,婆媳、夫妻矛盾多。
2019年己亥、2020年庚子,水印为忌,心情压抑。你本弱极从财杀,但近年水助日元,加上又在甲木运,日元有助力就不愿从了,反映到现实生活中,你就想离婚逃离婆家。
当然,2020年乙庚相合,正官合身,子丑相合,情况好点。正在走劫财运,猪年、鼠年印为忌,也暗示你发展受限,生活压力大。现实是你成了无工作的全职妈妈。
2021年辛丑,七杀透出,流年与日柱天克地冲,两丑冲婚姻宫,有两种意象。
一是你会找到新工作新事业,收入转好,偏财配七杀,也可能创业;二是你婚姻不稳固,容易闹离婚,要当心。也许两项都应验,也许只应验其中一项。
但不管怎么说,2021年流年与月柱并临,与日柱天克地冲,你的生活将面临大变化。
七杀旺而克身年,还要注意你的健康,也可能会出现意外伤或急性病(论健康基本不分喜忌)。
无论你上班还是创业,2022年壬寅、2023年癸卯,比劫当旺,财运不理想,花钱多,收支难平衡。
2024年甲辰,劫财克正财,且岁运并临,警惕破财之事。2025年乙巳、2026年丙午,食伤旺,又进入了辰运,有投资象,财运方可改善。
再看你后运,走三十年南方火运,经济上只会越来越好,财富将呈阶梯式递增,会成为有钱人。
如果你婚变了,再婚就要等2029年己酉至2030年庚戌(异性星旺,正官合身,但有争合又三刑,要速决才有望入婚)、或是2032年壬子了(子水是桃花,子丑相合化解婚姻宫之冲,主婚期)。
不管与谁在一起,后期你走乙巳、丙午两运,食伤旺,婚姻上都不怎么满意,不如不换人。
原局有财泄食伤,丙火伤官透出时又被辛金合绊,转移视线在求财上就会减少不满,对婚姻维系有益。
本文属小诺老师原创文章,若你想转载或摘抄,请注明文章出处,否则视为侵权!
我与老公17年(他是二婚)相识并闪婚,但之后发现彼此三观差异大,生活好累!他是个宝妈男,常要我去包容理解他,而对我却漠不关心。
尤其18年我生孩后婆媳矛盾加深,他处处偏袒婆婆,我承受了太多委屈与不满,19年曾一度想离婚。
现为了孩子,每天也是将就过日子,不知以后婚姻如何?另外,我目前当全职妈妈,局中偏财多,今后适合上班吗?有没有财运?女,生于广东,坤造:辛未、辛丑、乙未、壬午。
一分析生辰五行喜忌。乙木坐未土库根,但生在丑月失令,丑未相冲损未中木气,乙木阴干弱而易从,因此,此局以假从格论,喜土金,火喜支不喜干,忌水木。
二看原局静态信息。1、偏官双透,正官不现,感情上偏缘多,与配偶情浅缘薄。七杀近身,也易遇离异或是有家室的男人(实际上你与离异男结婚)。
2、月柱与日柱天克地冲,冲到婚姻宫,婚姻易生变数。月柱与日柱相冲,也主青年到中年阶段生活不宁,人生多变。
3、偏财当令又居婚姻宫,偏财代表婆婆,说明婆婆强势,当家作主,还会插手你的婚姻,彼此关系处不好;日柱干支相克,夫妻也爱争吵。但偏财为喜,夫家经济条件佳,你易因婚得财,婆婆对你也有利。
4、七杀透,又偏财多,适合创业经商。财气通门户,且偏财喜神距离日元最近,先天财运好,有望轻松成为富人。
三看岁运动态信息。2017年丁酉,酉金七杀异性星出现,所以你遇离异男方,恋爱闪婚。
2018年戊戌,辰戌丑未全,刑日支主身体折磨,天干戊土制约印星,故生育;婚姻宫受影响,地支多动,财被刑旺,家庭不安宁,婆媳、夫妻矛盾多。
2019年己亥、2020年庚子,水印为忌,心情压抑。你本弱极从财杀,但近年水助日元,加上又在甲木运,日元有助力就不愿从了,反映到现实生活中,你就想离婚逃离婆家。
当然,2020年乙庚相合,正官合身,子丑相合,情况好点。正在走劫财运,猪年、鼠年印为忌,也暗示你发展受限,生活压力大。现实是你成了无工作的全职妈妈。
2021年辛丑,七杀透出,流年与日柱天克地冲,两丑冲婚姻宫,有两种意象。
一是你会找到新工作新事业,收入转好,偏财配七杀,也可能创业;二是你婚姻不稳固,容易闹离婚,要当心。也许两项都应验,也许只应验其中一项。
但不管怎么说,2021年流年与月柱并临,与日柱天克地冲,你的生活将面临大变化。
七杀旺而克身年,还要注意你的健康,也可能会出现意外伤或急性病(论健康基本不分喜忌)。
无论你上班还是创业,2022年壬寅、2023年癸卯,比劫当旺,财运不理想,花钱多,收支难平衡。
2024年甲辰,劫财克正财,且岁运并临,警惕破财之事。2025年乙巳、2026年丙午,食伤旺,又进入了辰运,有投资象,财运方可改善。
再看你后运,走三十年南方火运,经济上只会越来越好,财富将呈阶梯式递增,会成为有钱人。
如果你婚变了,再婚就要等2029年己酉至2030年庚戌(异性星旺,正官合身,但有争合又三刑,要速决才有望入婚)、或是2032年壬子了(子水是桃花,子丑相合化解婚姻宫之冲,主婚期)。
不管与谁在一起,后期你走乙巳、丙午两运,食伤旺,婚姻上都不怎么满意,不如不换人。
原局有财泄食伤,丙火伤官透出时又被辛金合绊,转移视线在求财上就会减少不满,对婚姻维系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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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前故事# 古时,有一老员外,已七十九岁高龄,但精神矍铄,老而强健。
这一日,老员外下乡收租,路遇一农家少女,长相酷似他已故娘子年轻时的模样,顿生爱意。
遂找乡人打听,得知少女姓梅,自幼父母早亡,由外婆抚养长大,年方十七,还未许配人家。
老员外窃喜,找到媒婆前去提亲,并许诺媒婆,事成之后定重谢!
媒婆果然未辱使命,一番口坠天花的说辞之后,少女外婆虽嫌老员外年长,但老员外的家资巨万,却是远近闻名,便欣然应允了。
媒婆回来报喜,老员外乐不可支,遂又面露难色。媒婆一问得知,老员外恐家里的儿子反对阻挠。
媒婆听罢说:“此事不难,可在此地将婚事办了,生米煮成熟饭,他能奈何?”
老员外破愁为笑。次日,便与少女拜堂成亲了。
数日后,老员外带着新娘子回家,儿子果然没有好脸色,儿媳更是低语道:“这般为老不尊,将死之人,竟迎娶一少女,这女子定也不是出自良家,等着看笑话吧!”
可让儿子儿媳没想到的是,自女子进门,便足不出户,不久居然怀孕了,十月怀胎生下一男孩。
儿子儿媳自得知女子怀孕,就开始不停的背后嚼舌,说这不可能,老爷子都八十了,这女子定是过门之前就已有身孕,所生孩子定是野种。
话传到老员外那里,他也懒得去理论,只是不停的安慰伤心的妻子。
四年后,老员外得了重病,自知命不久已,便把大儿子叫来说:“我死之后,家里财产全都交与你,你那兄弟还小,日后成人,分他小屋一所,良田五十亩,你兄弟二人和睦相处,我便安心了。”
大儿子听说财产全归他,便欣然答应下来。
当天夜里,已卧床不起的老员外,让妻子取来一副包好的挂轴,说道:
“这是幅字画,其中藏有玄机。日后,儿子儿媳若为难你们,可将此画交给善断案的好官,自会助你们度过难关。”说罢,不久便咽了气。
安葬了老员外,大儿子就把母子俩赶到了柴房里,分给他们一些破烂桌椅,吃的是残羹冷炙。
母子俩这样的生活持续了十年。一天,小儿子看着哥哥一家锦衣玉食,自己和母亲却衣不蔽体,食不果腹,他再也忍不住了,便过去找哥哥理论,结果被痛打了一顿,而且连续几天不给他们饭吃。
梅氏整日以泪洗面,想起了死去的老员外,也想起了老员外曾给她的那副挂轴。
梅氏取出收藏了多年的挂轴,并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儿子,母子打开挂轴,原来是一副老员外左手抱婴儿,右手指向地面的画像。
母子二人不知其解,便又依照老员外生前的叮嘱,准备交给官府。他们经过打听得知,本县的县令正是一位善于断案的清官,于是,母子二人便带上画,前去县衙报官。
县令升堂,问他们为何报官。梅氏将事情的经过告知了县令,并献上了那幅画。
县令打开挂轴,看了半天,也无头绪,只得让母子俩先回会等候。
当日晚,县令将画带回家中,铺在书桌上,研究至深夜,也无结果。
这时,丫鬟过来添茶水,一不小心将水洒在字画上,丫鬟连忙赔罪,并想着擦拭落水处。县令突然喊道:“别动!”
原来,那副字画的水洒之处出现了字迹,仔细一看,竟是一封遗书:
“老夫官居五品,寿逾进八旬,死在旦夕,亦无所憾;但小儿岁小,长子素缺孝义,日后恐生歹念,所有财产归长子,唯破旧小屋,可分小儿,此屋虽小,可小屋左壁有纹银五千两,黄金一千两。后有贤明有司主断者,酬白银三百两。”
县令看完欣喜若狂,此时的县令心中顿时有了主意。
第二天,县令带人到老员外家,现场断案。
县令一拍惊堂木,责问老员外长子:“你欺凌婶娘和弟弟,不遵从遗嘱,可有此事?”
老员外长子不语。
“今日,本官将以老员外遗嘱所说,重分家产。所有财产归你,唯一所破旧小屋归你弟弟,屋内所有物品也归其所有。你可有疑议?”
老员外长子听罢心想:“县令无事可做了,这等家事,如此兴师动众,有病!一间破屋给他便是。”
心里这么想,表面却装出很委屈的表情说:“没有疑议。”
“好,签字画押。”
县令拿过双方签字画押的文书后,说道:“来人!挖开小屋的左壁。内有纹银五千两,黄金一千两。”
家里所有人目瞪口呆地看着吏卒从小屋左壁挖出一坛一坛的白银和黄金。
待吏卒清点完毕,正是纹银五千两,黄金一千两时,县令说道:“此事乃昨日老员外托梦与我,今果然应验。所挖金银归老员外小儿子所有。”
随后,县令又在老员外小儿子耳边低语道:“你父亲曾说,有贤明主断者,酬金一千两。鬼魂之言不可违,我便收下了。”
小儿子千恩万谢,县令又将已除去遗笔,重新装裱的画轴交与他,众人皆称县令是大清官。
故事源自《警世名言》。
故事讲述了一个并不曲折的家庭闹剧,却折射出不同角色的劣根性。
老员外敢爱敢恨,倒也无可厚非,但只图自己欢喜,老而不慈、不尊。
大儿子、大儿媳,贪得无厌,尖酸刻薄,更无孝义可言。
清如水的清官大老爷,见财起意、装神弄鬼,捞取不义之财。
世界上只有两种东西不可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
愿世人重义轻财,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内容来源:荟文)
这一日,老员外下乡收租,路遇一农家少女,长相酷似他已故娘子年轻时的模样,顿生爱意。
遂找乡人打听,得知少女姓梅,自幼父母早亡,由外婆抚养长大,年方十七,还未许配人家。
老员外窃喜,找到媒婆前去提亲,并许诺媒婆,事成之后定重谢!
媒婆果然未辱使命,一番口坠天花的说辞之后,少女外婆虽嫌老员外年长,但老员外的家资巨万,却是远近闻名,便欣然应允了。
媒婆回来报喜,老员外乐不可支,遂又面露难色。媒婆一问得知,老员外恐家里的儿子反对阻挠。
媒婆听罢说:“此事不难,可在此地将婚事办了,生米煮成熟饭,他能奈何?”
老员外破愁为笑。次日,便与少女拜堂成亲了。
数日后,老员外带着新娘子回家,儿子果然没有好脸色,儿媳更是低语道:“这般为老不尊,将死之人,竟迎娶一少女,这女子定也不是出自良家,等着看笑话吧!”
可让儿子儿媳没想到的是,自女子进门,便足不出户,不久居然怀孕了,十月怀胎生下一男孩。
儿子儿媳自得知女子怀孕,就开始不停的背后嚼舌,说这不可能,老爷子都八十了,这女子定是过门之前就已有身孕,所生孩子定是野种。
话传到老员外那里,他也懒得去理论,只是不停的安慰伤心的妻子。
四年后,老员外得了重病,自知命不久已,便把大儿子叫来说:“我死之后,家里财产全都交与你,你那兄弟还小,日后成人,分他小屋一所,良田五十亩,你兄弟二人和睦相处,我便安心了。”
大儿子听说财产全归他,便欣然答应下来。
当天夜里,已卧床不起的老员外,让妻子取来一副包好的挂轴,说道:
“这是幅字画,其中藏有玄机。日后,儿子儿媳若为难你们,可将此画交给善断案的好官,自会助你们度过难关。”说罢,不久便咽了气。
安葬了老员外,大儿子就把母子俩赶到了柴房里,分给他们一些破烂桌椅,吃的是残羹冷炙。
母子俩这样的生活持续了十年。一天,小儿子看着哥哥一家锦衣玉食,自己和母亲却衣不蔽体,食不果腹,他再也忍不住了,便过去找哥哥理论,结果被痛打了一顿,而且连续几天不给他们饭吃。
梅氏整日以泪洗面,想起了死去的老员外,也想起了老员外曾给她的那副挂轴。
梅氏取出收藏了多年的挂轴,并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儿子,母子打开挂轴,原来是一副老员外左手抱婴儿,右手指向地面的画像。
母子二人不知其解,便又依照老员外生前的叮嘱,准备交给官府。他们经过打听得知,本县的县令正是一位善于断案的清官,于是,母子二人便带上画,前去县衙报官。
县令升堂,问他们为何报官。梅氏将事情的经过告知了县令,并献上了那幅画。
县令打开挂轴,看了半天,也无头绪,只得让母子俩先回会等候。
当日晚,县令将画带回家中,铺在书桌上,研究至深夜,也无结果。
这时,丫鬟过来添茶水,一不小心将水洒在字画上,丫鬟连忙赔罪,并想着擦拭落水处。县令突然喊道:“别动!”
原来,那副字画的水洒之处出现了字迹,仔细一看,竟是一封遗书:
“老夫官居五品,寿逾进八旬,死在旦夕,亦无所憾;但小儿岁小,长子素缺孝义,日后恐生歹念,所有财产归长子,唯破旧小屋,可分小儿,此屋虽小,可小屋左壁有纹银五千两,黄金一千两。后有贤明有司主断者,酬白银三百两。”
县令看完欣喜若狂,此时的县令心中顿时有了主意。
第二天,县令带人到老员外家,现场断案。
县令一拍惊堂木,责问老员外长子:“你欺凌婶娘和弟弟,不遵从遗嘱,可有此事?”
老员外长子不语。
“今日,本官将以老员外遗嘱所说,重分家产。所有财产归你,唯一所破旧小屋归你弟弟,屋内所有物品也归其所有。你可有疑议?”
老员外长子听罢心想:“县令无事可做了,这等家事,如此兴师动众,有病!一间破屋给他便是。”
心里这么想,表面却装出很委屈的表情说:“没有疑议。”
“好,签字画押。”
县令拿过双方签字画押的文书后,说道:“来人!挖开小屋的左壁。内有纹银五千两,黄金一千两。”
家里所有人目瞪口呆地看着吏卒从小屋左壁挖出一坛一坛的白银和黄金。
待吏卒清点完毕,正是纹银五千两,黄金一千两时,县令说道:“此事乃昨日老员外托梦与我,今果然应验。所挖金银归老员外小儿子所有。”
随后,县令又在老员外小儿子耳边低语道:“你父亲曾说,有贤明主断者,酬金一千两。鬼魂之言不可违,我便收下了。”
小儿子千恩万谢,县令又将已除去遗笔,重新装裱的画轴交与他,众人皆称县令是大清官。
故事源自《警世名言》。
故事讲述了一个并不曲折的家庭闹剧,却折射出不同角色的劣根性。
老员外敢爱敢恨,倒也无可厚非,但只图自己欢喜,老而不慈、不尊。
大儿子、大儿媳,贪得无厌,尖酸刻薄,更无孝义可言。
清如水的清官大老爷,见财起意、装神弄鬼,捞取不义之财。
世界上只有两种东西不可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
愿世人重义轻财,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内容来源:荟文)
第二章女性家庭婚姻权益弱化的原因分析
第二章
法律排挤
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弱化,源于法律排挤。法律排挤,指基于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原因,女性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即男权法律对社会性别的建构导致了性别歧视,其直接表现为妇女法律地位的低下与妇女权利的缺失。”0尽管世界上不同文明有着不同的宗教信仰和历史传统,但是,把女性置于男性从属的地位在不同的文明国度里几乎是共同的。即使是近现代以来.性别平等已经在法律文本中得以解决,但性别歧视的观念以及性别等级的模式却依然顽固地存在,二者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2法律排挤作为社会排挤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伦理排挤、自我排挤相同一,其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导致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弱化。
-、男权法律
初民社会“男耕女织"的社会分工,不仅建构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城”的二元格局。而且建构了男权法律。即男性是政治领城的主宰,女性是家庭领城的附庸。“正因为在法律建立之初,女性没有参与到法律建设中去,因而在法律文本中没有留F女性的声音,女性也就不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男性因为是法律最初的建设者而自始至終地作为法律的主体。于是,女性被置换成了法律的客体,并作为男性监护的对象而存在。于是,在社会制度的安排下,女人整体上相对于男人而存在,处于他者次要者和客体( heobje的地位。”D
(一)女性主体缺格
在中国传统社会,三从、男尊女电原则使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庸。女性附从附属男性,既是伦理规范,也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中的性别排挤抑或性别歧视充分体现出对女性权益的漠视与忽略,使女性丧失了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具体表现:
一是女性无完全的民事人格。三从、男尊女甲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是将女性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性一生须处于男性监护之下,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均由男性支配。
二是女性无独立的刑事人格。三从、男尊女卑原则在刑法上的体现,是将女性尤其是妻的人格降至于卑幼之后。(唐律.论之(疏议》称:“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幼。”籍以保护父权、夫权。极力维护尊长、丈夫的权威。
三是女性无自主的诉论人格。三从、男尊女卑原则在诉论法上的体现,是剥夺女性的诉讼能力。即女性不能独立参与诉论。只有夫亡无子之时方许参与诉讼。如(明律例》十二:“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官,随衙听候,不许一概尽禁。” 法律上的主体缺格,导致女性社会地位低下、婚姻家庭地位卑微、婚姻家庭权益弱化。
(二)女性权利缺失
男权法律的本质在于性别歧视。性别歧视的结果是女性不仅在法律上主体缺格,而且权利缺失。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是女性仅为法律的客体或者女性在法律上仅被视为男性的财产。即“在父权制度下,她是父亲的财产,父亲根据自己的意愿把她嫁出去。后来在附属于丈夫的家庭时,她不过是丈夫的财产,是她新加人的那个氏族的一份动产。 “学女性既为客体,权利缺失似属正常。男性任意地支配、处置甚至杀害女性,也为法律所豁免。女性没有独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女性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主体缺格和权利缺失的具体表现。
1.女性无自主的婚姻权
“中国古代的女性没有婚姻自由权,其婚姻命运全部掌握在他人之手。结婚须‘父母之命、媒购之言';离婚则属男性专权,女性只能承受被体被弃的命运,毫无白主意志。“中为维护男性的离婚专权,封建法律规定了不平等的离婚事由。如"清律总注”日:”盖夫为妻纲,妻当从夫,妻殿夫则妻应坐T,离合听夫可也:夫吸妻致折伤,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如夫愿面妻不愿,妻愿而夫不愿,皆不许离异也。
2.女性无对等的贞操权
从一-而终、忠贞不渝, 是女性对男性承担的贞操文务,但却使女性丧失了与男性平等的贞操权。《元史.刑法志》规定:“但夫获妻奸.妻拒捕则得杀之。"《大清律例)规定,当场杀死奸夫.奸妇不为罪,仅责杖八十。封建法律规范的不平等,赋子了丈夫因妻子通奸面杀妻的权利,豁免了丈夫的纳妾宿姆、与人通奸的行径,剥夺了女性对等的贞操权益。
3.女性无独立的教令权
尽管”南唐以后,法律将母与父并提,赋子她们形式上的对子孙的‘教令权'。但这种教令权的行使能力及范田是十分有限的,父在之时固应“从父",以父命为准;父死之后.寡母对子女也仅能进行理念上的劝导,在夫死从子'观念的支配下,对家庭财产的处分以及其他民事法律活动,起码领征得长子之同意,母的能力是极不完整的。个别无子绝户"寡妇的权利行使,则应听从家族的主张。“国
二、差别对待
“性别歧视虽然源于原初两性的自然分工,却深深地植根于男权文化之中,并被男性统治法律不断地发挥至极井予以制度化。“中制度化的男权法律对女性权益及女性婚烟家庭权益的鄙视,不仅使性别等级合法化,而且使差别对待合理化。
(一)女性民事权益弱化
民事立法上的差别对待,其核心是性别歧视一男 尊女卑。男尊女申对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排挤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妻子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即夫妻-体主义的立法理论确立了男女不平等的婚姻家庭地位。二是妻子的权益保障被削弱。即夫妻体主义立法理论确立了男女不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保障制度。夫妻- -体主义的表象是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但其实质是妻子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女性人格的不独立,决定了女性在婚后没有独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民事行为能力等受丈夫的限制。
1.女性无平等的姓名权
《礼记.丧服小记》载:“男子书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依古制,女子十五笄,始有“字”。面这字,只是排行的顺序。女子未嫁之时
即或有名,也仅为家庭内部的个人标识,不被社会所承认。成婚女性的称
呼,则往往是本姓前冠以夫姓,冠以夫爵等。(礼记.郊特牲》载:夫与妇"共
牢而食,同尊卑也。
2.女性无平等的住所权
宗法制度下的"夫妻一体”主义立法,源于男尊女卑的礼制规范。(说文):“妻,与己齐者也" ;(白虎通》嫁娶篇:"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下至庶人,其义一一也。”夫妻-体主义立法确立了已婚女性领“妇从夫居”。(礼记.杂记》:“妇人非三年之丧,不逾封而吊。从夫而居,意味着女性婚后没有独立的生所决定权.领恪守男要女馆婚俗。
3.女性无平等的财产权
夫妻一体主义立法,导致女性人格缺失、身份低单、财产权丧失。即女性出嫁前无财产,出嫁后无私财,仅在特定情形下对陪嫁妆交有共许支配权。《礼记.内则》载:"子妇无私货、无私都、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妇或赐之饮食、衣服、布帛、佩悦。落兰。则受献诸舅姑员姑受之则喜,如新受赐;若反之则辞;不得命.如更受赐,藏以待乏。妇若有私亲兄弟,将与之,则必复请其故,赐而后与之。”女性倘有私货、有私畜、有私器则被视为窃盗,构成"七出”之条,将被体弃。《史记.货殖列传》载:“弃妇畀所賣(妆奁)。”为维护和推行从一而终,封建律法将剥夺再嫁女性的财产支配权作为重要规范。如(元典章)规定:“随嫁奁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同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随嫁妆奁财产等物,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无故出妻,不拘此例。”《大清律例》也规定:“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4.女性无平等的田地权
夫妻-体主义立法,确立井维护男尊女卑的田地权。女性无平等的田地权,导致女性财产稀少,引发女性对男性的人身依附与财产依附,最终导致女性社会地位丧失和婚姻家庭地位缺失。
具体表现:
一是女性的田地权弱化。即女性分得的田地数量或份额不足或仅为男性一半。 西晋(户调令)规定:“男子一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北魏令):“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二是女性无独立的田地权。即女性的分田权被丈夫所追妆,女性彻底沦为男性的附庸。(北周令》规定:"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
三是仅为寡妻妾分田。即其他女性无土地。据《旧唐书.食货志》载武德七年令:“丁男中男,给田一顷;等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
女性土地权利的欠缺。使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婚姻地位一落千丈:女性土地权益的弱化。使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处于虚无状态。
女性的民事权盐尤其是婚姻家庭权推的弱化,是法律排挤的必然体现。法律排挤将三从、男尊女卑法制化;又通过法律强制力将三从、男尊女卑原则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加以贯彻实施,其弱化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功效发挥得淋滴尽致。
①周安平:(性别与法律》 法律出版社207年版,第56页。
①王歌雅(《中国旺钢伦理建交研究) ,中国社金科学出版社20年版,第65页。
2陶轻、明欧:(中国婚明家庭制度 史,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页。
第二章
法律排挤
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弱化,源于法律排挤。法律排挤,指基于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原因,女性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即男权法律对社会性别的建构导致了性别歧视,其直接表现为妇女法律地位的低下与妇女权利的缺失。”0尽管世界上不同文明有着不同的宗教信仰和历史传统,但是,把女性置于男性从属的地位在不同的文明国度里几乎是共同的。即使是近现代以来.性别平等已经在法律文本中得以解决,但性别歧视的观念以及性别等级的模式却依然顽固地存在,二者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2法律排挤作为社会排挤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伦理排挤、自我排挤相同一,其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导致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弱化。
-、男权法律
初民社会“男耕女织"的社会分工,不仅建构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城”的二元格局。而且建构了男权法律。即男性是政治领城的主宰,女性是家庭领城的附庸。“正因为在法律建立之初,女性没有参与到法律建设中去,因而在法律文本中没有留F女性的声音,女性也就不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男性因为是法律最初的建设者而自始至終地作为法律的主体。于是,女性被置换成了法律的客体,并作为男性监护的对象而存在。于是,在社会制度的安排下,女人整体上相对于男人而存在,处于他者次要者和客体( heobje的地位。”D
(一)女性主体缺格
在中国传统社会,三从、男尊女电原则使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庸。女性附从附属男性,既是伦理规范,也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中的性别排挤抑或性别歧视充分体现出对女性权益的漠视与忽略,使女性丧失了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具体表现:
一是女性无完全的民事人格。三从、男尊女甲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是将女性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性一生须处于男性监护之下,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均由男性支配。
二是女性无独立的刑事人格。三从、男尊女卑原则在刑法上的体现,是将女性尤其是妻的人格降至于卑幼之后。(唐律.论之(疏议》称:“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幼。”籍以保护父权、夫权。极力维护尊长、丈夫的权威。
三是女性无自主的诉论人格。三从、男尊女卑原则在诉论法上的体现,是剥夺女性的诉讼能力。即女性不能独立参与诉论。只有夫亡无子之时方许参与诉讼。如(明律例》十二:“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官,随衙听候,不许一概尽禁。” 法律上的主体缺格,导致女性社会地位低下、婚姻家庭地位卑微、婚姻家庭权益弱化。
(二)女性权利缺失
男权法律的本质在于性别歧视。性别歧视的结果是女性不仅在法律上主体缺格,而且权利缺失。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是女性仅为法律的客体或者女性在法律上仅被视为男性的财产。即“在父权制度下,她是父亲的财产,父亲根据自己的意愿把她嫁出去。后来在附属于丈夫的家庭时,她不过是丈夫的财产,是她新加人的那个氏族的一份动产。 “学女性既为客体,权利缺失似属正常。男性任意地支配、处置甚至杀害女性,也为法律所豁免。女性没有独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女性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主体缺格和权利缺失的具体表现。
1.女性无自主的婚姻权
“中国古代的女性没有婚姻自由权,其婚姻命运全部掌握在他人之手。结婚须‘父母之命、媒购之言';离婚则属男性专权,女性只能承受被体被弃的命运,毫无白主意志。“中为维护男性的离婚专权,封建法律规定了不平等的离婚事由。如"清律总注”日:”盖夫为妻纲,妻当从夫,妻殿夫则妻应坐T,离合听夫可也:夫吸妻致折伤,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如夫愿面妻不愿,妻愿而夫不愿,皆不许离异也。
2.女性无对等的贞操权
从一-而终、忠贞不渝, 是女性对男性承担的贞操文务,但却使女性丧失了与男性平等的贞操权。《元史.刑法志》规定:“但夫获妻奸.妻拒捕则得杀之。"《大清律例)规定,当场杀死奸夫.奸妇不为罪,仅责杖八十。封建法律规范的不平等,赋子了丈夫因妻子通奸面杀妻的权利,豁免了丈夫的纳妾宿姆、与人通奸的行径,剥夺了女性对等的贞操权益。
3.女性无独立的教令权
尽管”南唐以后,法律将母与父并提,赋子她们形式上的对子孙的‘教令权'。但这种教令权的行使能力及范田是十分有限的,父在之时固应“从父",以父命为准;父死之后.寡母对子女也仅能进行理念上的劝导,在夫死从子'观念的支配下,对家庭财产的处分以及其他民事法律活动,起码领征得长子之同意,母的能力是极不完整的。个别无子绝户"寡妇的权利行使,则应听从家族的主张。“国
二、差别对待
“性别歧视虽然源于原初两性的自然分工,却深深地植根于男权文化之中,并被男性统治法律不断地发挥至极井予以制度化。“中制度化的男权法律对女性权益及女性婚烟家庭权益的鄙视,不仅使性别等级合法化,而且使差别对待合理化。
(一)女性民事权益弱化
民事立法上的差别对待,其核心是性别歧视一男 尊女卑。男尊女申对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排挤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妻子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即夫妻-体主义的立法理论确立了男女不平等的婚姻家庭地位。二是妻子的权益保障被削弱。即夫妻体主义立法理论确立了男女不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保障制度。夫妻- -体主义的表象是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但其实质是妻子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女性人格的不独立,决定了女性在婚后没有独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民事行为能力等受丈夫的限制。
1.女性无平等的姓名权
《礼记.丧服小记》载:“男子书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依古制,女子十五笄,始有“字”。面这字,只是排行的顺序。女子未嫁之时
即或有名,也仅为家庭内部的个人标识,不被社会所承认。成婚女性的称
呼,则往往是本姓前冠以夫姓,冠以夫爵等。(礼记.郊特牲》载:夫与妇"共
牢而食,同尊卑也。
2.女性无平等的住所权
宗法制度下的"夫妻一体”主义立法,源于男尊女卑的礼制规范。(说文):“妻,与己齐者也" ;(白虎通》嫁娶篇:"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下至庶人,其义一一也。”夫妻-体主义立法确立了已婚女性领“妇从夫居”。(礼记.杂记》:“妇人非三年之丧,不逾封而吊。从夫而居,意味着女性婚后没有独立的生所决定权.领恪守男要女馆婚俗。
3.女性无平等的财产权
夫妻一体主义立法,导致女性人格缺失、身份低单、财产权丧失。即女性出嫁前无财产,出嫁后无私财,仅在特定情形下对陪嫁妆交有共许支配权。《礼记.内则》载:"子妇无私货、无私都、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妇或赐之饮食、衣服、布帛、佩悦。落兰。则受献诸舅姑员姑受之则喜,如新受赐;若反之则辞;不得命.如更受赐,藏以待乏。妇若有私亲兄弟,将与之,则必复请其故,赐而后与之。”女性倘有私货、有私畜、有私器则被视为窃盗,构成"七出”之条,将被体弃。《史记.货殖列传》载:“弃妇畀所賣(妆奁)。”为维护和推行从一而终,封建律法将剥夺再嫁女性的财产支配权作为重要规范。如(元典章)规定:“随嫁奁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同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随嫁妆奁财产等物,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无故出妻,不拘此例。”《大清律例》也规定:“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4.女性无平等的田地权
夫妻-体主义立法,确立井维护男尊女卑的田地权。女性无平等的田地权,导致女性财产稀少,引发女性对男性的人身依附与财产依附,最终导致女性社会地位丧失和婚姻家庭地位缺失。
具体表现:
一是女性的田地权弱化。即女性分得的田地数量或份额不足或仅为男性一半。 西晋(户调令)规定:“男子一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北魏令):“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二是女性无独立的田地权。即女性的分田权被丈夫所追妆,女性彻底沦为男性的附庸。(北周令》规定:"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
三是仅为寡妻妾分田。即其他女性无土地。据《旧唐书.食货志》载武德七年令:“丁男中男,给田一顷;等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
女性土地权利的欠缺。使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婚姻地位一落千丈:女性土地权益的弱化。使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处于虚无状态。
女性的民事权盐尤其是婚姻家庭权推的弱化,是法律排挤的必然体现。法律排挤将三从、男尊女卑法制化;又通过法律强制力将三从、男尊女卑原则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加以贯彻实施,其弱化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功效发挥得淋滴尽致。
①周安平:(性别与法律》 法律出版社207年版,第56页。
①王歌雅(《中国旺钢伦理建交研究) ,中国社金科学出版社20年版,第65页。
2陶轻、明欧:(中国婚明家庭制度 史,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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