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案说法[超话]#看到妻子跳河他竟驾车离开……
鲍某对朱某的辱骂殴打,引发了她的自杀行为;而在朱某跳入河中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鲍某消极逃避,放任朱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夫妻吵架,妻子愤然跳河,丈夫不仅见死不救,反而驱车离开。事后,因害怕承担责任,丈夫假装寻找并到派出所报案。与此同时,妻子的尸体浮到河面,被路人发现报警。眼看事情节节败露,丈夫依然妄图用自己醉酒没看清楚妻子是否跳河的说辞来掩饰真相……
行车记录仪留下真相
2020年8月15日下午,负责G525国道改造工程的王监理像往常一样到浙江省海盐县境内的盐嘉塘桥上施工,但就在他不经意间往桥下望去时,河面上漂浮着的一个人体形状的东西让他猛然一惊。起初,王监理以为自己看错了,便趴下身子仔细查看,只见尸体面孔朝下,盘着头发,穿着黑衣黑裤,顺着河流正往东漂去。王监理吓了一跳,回过神后立马报了警。
接警后,海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很快赶到现场,打捞起这具尸体。后经法医鉴定,死者因溺水死亡。
很快,根据尸体穿着及纹身特征,死者身份被确认为海盐县的朱某。同月18日,民警确认死者为朱某后,通知死者丈夫鲍某到派出所辨认尸体并接受询问。与鲍某一同前来的还有朱某的哥哥。朱某的哥哥在警方的监控视频中看到妹妹与鲍某吵架的场景,想起在来派出所路上,自己向鲍某询问当天两人是否吵架时,鲍某一口否认的情形,他感到妹妹的死另有隐情。为弄清真相,朱某的哥哥向鲍某要了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和妹妹的手机内存卡,并将这些交给了警方。
在获得朱某的哥哥提供的证据后,结合事发时路面监控视频,警方以刑事案件进行了立案,同时传唤了鲍某。随着鲍某的叙述和侦查活动的展开,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新婚不久成怨偶
鲍某和朱某经朋友介绍于2020年1月结婚。在外人眼中,二人感情很好。然而,私底下,朱某曾向家人抱怨,鲍某经常用自己的钱去还赌债,两人为此经常吵架。“我儿子不喝酒人很好,喝完酒脾气就很差,喜欢耍酒疯。”鲍某的父亲接受询问时说道。
8月12日晚上,鲍某和朱某两人参加完朋友的生日宴准备回家。因鲍某喝酒,朱某便负责开车。在回家路上,喝了酒的鲍某与妻子再次发生了争吵,这一次,两人甚至扭打起来。随后,朱某情绪失控直接下车,独自步行往海盐黄桥方向走去。
妻子的离开,让鲍某的酒醒了大半,他驾车沿着黄桥方向寻找朱某。看到朱某后,他劝说朱某跟自己回家。正在气头上的朱某并不领情,她生气地朝着鲍某大吼大叫。喝了酒,本就脾气不好的鲍某一看,气急败坏地离开了。在回家路上,鲍某稍稍冷静下来,重新调头往妻子离开的方向行驶。当鲍某再次看到朱某时,朱某正站在桥边。此时,心灰意冷的朱某看到丈夫鲍某后,直接翻过栏杆跳进了河中。
目睹妻子跳河的鲍某吓蒙了,“我心里想过跳下去救她,但是当时我喝了酒,反应变慢了……而且我觉得就算我不喝酒也不一定能把她救上来,我也不确定朱某是真的跳下去还是假装跳下去。”在案发地逗留10多分钟后,鲍某离开了,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我当时开车经过黄桥附近,是看到了一辆车,还有一个男人……”通过路面监控,警方找到案发时间经过黄桥的过路司机询问情况,一位姓范的司机向警方说道,“那个男人好像在吐……当时并没有看到对方在求救。”
隐瞒真相报警寻妻
回到家后,鲍某害怕极了,于是他打电话给朋友蒋某,约对方一同出门吃夜宵。吃饭时,朋友觉得鲍某跟平时完全不一样,就问鲍某出了什么事,是不是跟老婆吵架了?心烦意乱的鲍某不愿多说,只说了句“事情有点大”,便闷头喝酒,一连喝了三听啤酒后,接到母亲电话的鲍某便离开了。
为逃避现实,8月13日、14日,鲍某都躲在家里“睡觉”。转眼到了8月15日,距离朱某落水已过去两天多了,此时她的尸体漂到下游的盐嘉塘桥一带,被王监理看见。
而此时,躲在家里的鲍某也坐不住了。
鲍某害怕自己若是不出去寻找妻子会承担责任,于是,就来到派出所报警。心存侥幸的鲍某没有说出事发当晚的真实情况,只称妻子朱某不见了。为掩盖妻子失踪的真相,鲍某还与妻子好友薛某联系,向对方询问妻子去向。后来,鲍某还去了妻子工作的地方寻妻,结果显而易见,没有任何消息。
8月16日,心中一直惴惴不安的鲍某与朋友喝酒时吐露,案发当天好像看到有人从黄桥上掉下去了,还特意叮嘱朋友不要将事情说出去。
戳破丈夫的谎言
11月2日,案件移送至海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案卷后发现,对是否看见妻子跳河,鲍某始终含糊不清,辩解自己当天晚上喝醉了,记不大清楚。
鲍某究竟有没有撒谎?经审查,检察官从案发当天的路面监控以及他们当天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中发现,在鲍某驾车行驶期间,不论是直行还是掉头转弯,或是行使在乡间小道上,驾车都十分平稳,未发生醉酒状态常见的情况,从该行为足以判断鲍某驾车时意识清醒,状态良好。针对鲍某称“只是模糊记得妻子朱某跳河了,自己喝醉酒并不是很确定”的辩解,办案检察官认为,监控视频中显示,鲍某看到妻子跳河后,直线行驶至跳河位置,并没有丝毫犹豫。结合鲍某在公安阶段一次讯问口供中承认看见妻子跳河以及向朋友吐露看见有人跳下黄桥的情节,检察官认为鲍某的辩解不成立。
在大量证据面前,鲍某终于承认自己看到妻子跳河却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的事实。检察官认为,鲍某对朱某的辱骂和殴打,引发了她的自杀行为;而在朱某跳入河中,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状态,鲍某目睹了整个经过,作为丈夫的他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救助义务和救助责任,但却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反而消极逃避,放任朱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12月10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对鲍某的指控事实和罪名,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鲍某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鲍某对朱某的辱骂殴打,引发了她的自杀行为;而在朱某跳入河中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鲍某消极逃避,放任朱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夫妻吵架,妻子愤然跳河,丈夫不仅见死不救,反而驱车离开。事后,因害怕承担责任,丈夫假装寻找并到派出所报案。与此同时,妻子的尸体浮到河面,被路人发现报警。眼看事情节节败露,丈夫依然妄图用自己醉酒没看清楚妻子是否跳河的说辞来掩饰真相……
行车记录仪留下真相
2020年8月15日下午,负责G525国道改造工程的王监理像往常一样到浙江省海盐县境内的盐嘉塘桥上施工,但就在他不经意间往桥下望去时,河面上漂浮着的一个人体形状的东西让他猛然一惊。起初,王监理以为自己看错了,便趴下身子仔细查看,只见尸体面孔朝下,盘着头发,穿着黑衣黑裤,顺着河流正往东漂去。王监理吓了一跳,回过神后立马报了警。
接警后,海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很快赶到现场,打捞起这具尸体。后经法医鉴定,死者因溺水死亡。
很快,根据尸体穿着及纹身特征,死者身份被确认为海盐县的朱某。同月18日,民警确认死者为朱某后,通知死者丈夫鲍某到派出所辨认尸体并接受询问。与鲍某一同前来的还有朱某的哥哥。朱某的哥哥在警方的监控视频中看到妹妹与鲍某吵架的场景,想起在来派出所路上,自己向鲍某询问当天两人是否吵架时,鲍某一口否认的情形,他感到妹妹的死另有隐情。为弄清真相,朱某的哥哥向鲍某要了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和妹妹的手机内存卡,并将这些交给了警方。
在获得朱某的哥哥提供的证据后,结合事发时路面监控视频,警方以刑事案件进行了立案,同时传唤了鲍某。随着鲍某的叙述和侦查活动的展开,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新婚不久成怨偶
鲍某和朱某经朋友介绍于2020年1月结婚。在外人眼中,二人感情很好。然而,私底下,朱某曾向家人抱怨,鲍某经常用自己的钱去还赌债,两人为此经常吵架。“我儿子不喝酒人很好,喝完酒脾气就很差,喜欢耍酒疯。”鲍某的父亲接受询问时说道。
8月12日晚上,鲍某和朱某两人参加完朋友的生日宴准备回家。因鲍某喝酒,朱某便负责开车。在回家路上,喝了酒的鲍某与妻子再次发生了争吵,这一次,两人甚至扭打起来。随后,朱某情绪失控直接下车,独自步行往海盐黄桥方向走去。
妻子的离开,让鲍某的酒醒了大半,他驾车沿着黄桥方向寻找朱某。看到朱某后,他劝说朱某跟自己回家。正在气头上的朱某并不领情,她生气地朝着鲍某大吼大叫。喝了酒,本就脾气不好的鲍某一看,气急败坏地离开了。在回家路上,鲍某稍稍冷静下来,重新调头往妻子离开的方向行驶。当鲍某再次看到朱某时,朱某正站在桥边。此时,心灰意冷的朱某看到丈夫鲍某后,直接翻过栏杆跳进了河中。
目睹妻子跳河的鲍某吓蒙了,“我心里想过跳下去救她,但是当时我喝了酒,反应变慢了……而且我觉得就算我不喝酒也不一定能把她救上来,我也不确定朱某是真的跳下去还是假装跳下去。”在案发地逗留10多分钟后,鲍某离开了,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我当时开车经过黄桥附近,是看到了一辆车,还有一个男人……”通过路面监控,警方找到案发时间经过黄桥的过路司机询问情况,一位姓范的司机向警方说道,“那个男人好像在吐……当时并没有看到对方在求救。”
隐瞒真相报警寻妻
回到家后,鲍某害怕极了,于是他打电话给朋友蒋某,约对方一同出门吃夜宵。吃饭时,朋友觉得鲍某跟平时完全不一样,就问鲍某出了什么事,是不是跟老婆吵架了?心烦意乱的鲍某不愿多说,只说了句“事情有点大”,便闷头喝酒,一连喝了三听啤酒后,接到母亲电话的鲍某便离开了。
为逃避现实,8月13日、14日,鲍某都躲在家里“睡觉”。转眼到了8月15日,距离朱某落水已过去两天多了,此时她的尸体漂到下游的盐嘉塘桥一带,被王监理看见。
而此时,躲在家里的鲍某也坐不住了。
鲍某害怕自己若是不出去寻找妻子会承担责任,于是,就来到派出所报警。心存侥幸的鲍某没有说出事发当晚的真实情况,只称妻子朱某不见了。为掩盖妻子失踪的真相,鲍某还与妻子好友薛某联系,向对方询问妻子去向。后来,鲍某还去了妻子工作的地方寻妻,结果显而易见,没有任何消息。
8月16日,心中一直惴惴不安的鲍某与朋友喝酒时吐露,案发当天好像看到有人从黄桥上掉下去了,还特意叮嘱朋友不要将事情说出去。
戳破丈夫的谎言
11月2日,案件移送至海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案卷后发现,对是否看见妻子跳河,鲍某始终含糊不清,辩解自己当天晚上喝醉了,记不大清楚。
鲍某究竟有没有撒谎?经审查,检察官从案发当天的路面监控以及他们当天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中发现,在鲍某驾车行驶期间,不论是直行还是掉头转弯,或是行使在乡间小道上,驾车都十分平稳,未发生醉酒状态常见的情况,从该行为足以判断鲍某驾车时意识清醒,状态良好。针对鲍某称“只是模糊记得妻子朱某跳河了,自己喝醉酒并不是很确定”的辩解,办案检察官认为,监控视频中显示,鲍某看到妻子跳河后,直线行驶至跳河位置,并没有丝毫犹豫。结合鲍某在公安阶段一次讯问口供中承认看见妻子跳河以及向朋友吐露看见有人跳下黄桥的情节,检察官认为鲍某的辩解不成立。
在大量证据面前,鲍某终于承认自己看到妻子跳河却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的事实。检察官认为,鲍某对朱某的辱骂和殴打,引发了她的自杀行为;而在朱某跳入河中,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状态,鲍某目睹了整个经过,作为丈夫的他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救助义务和救助责任,但却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反而消极逃避,放任朱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12月10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对鲍某的指控事实和罪名,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鲍某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信阳#市发布商城县“8死11伤”交通事故报告】12月29日,信阳市应急事务管理局官网发布《省道 S226 商城县苏仙石乡段“9·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指出,肇事车辆刹车失灵系事故直接原因。除肇事车辆所在公司外,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商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局等6家相关部门未有效履职尽责,负间接责任。报告还建议对部分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经过:货主放弃蒜瓣,群众捡拾过程中发生车祸
2020 年 9 月 15 日 10 时 30 分许,张茂盛(男,河北省新河县人,持 C1 证)驾驶冀 AND334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输 2.4 吨蒜瓣由山东省白城县到商城县大别山农贸市场,行驶至 S226 线(商城县称 X017 县道)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破楼组弯道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货车侧翻在道路左侧,车载蒜瓣散落于道路路面和道路左侧的排水沟(宽 5 米,深 4.1 米)里。
接到该起事故报警后,商城县公安局苏仙石派出所所长黄真强带领辅警黄定林于 10 时 42 分到达现场,发现驾驶员张茂盛已被过路群众救出,伤势轻微,车辆损坏严重。14 时 25 分货车被拖离现场,路面蒜瓣被转走清理干净。排水沟内散落的部分蒜瓣因被货车翻车时溢出的柴油污染,驾驶人及货主放弃,周边群众得到消息后陆续前来捡拾。
当日 16 时 25 分许,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金荣春(男,47 岁,固始县赵岗乡张河村人,持 A2 证)驾驶豫S83978重型自卸货车(装载 30430kg 石子),由安徽省金寨县铁冲乡至河南省固始县。当车辆行驶至省道 S226 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破楼组弯道下坡路段时,刹车失灵,车辆冲到路左侧,翻到在路左侧排水沟里,造成正在排水沟内捡拾蒜瓣的群众 8 人死亡、11 人(含金荣春本人)受伤。
事故认定:肇事车辆刹车失灵系直接原因
报告显示,金荣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超载(装载 30430kg 石子,车辆核定载质量 14870kg)、超速1(事故发生时速 52 公里/小时),长下坡路段采用三档行驶,长时间点刹车导致刹车失灵,对路面观察不力,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调查认定,肇事车辆豫 S83978 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所属车辆共发生交通事故一起(即“9.15”事故)。违法信息共计 425 次,其中现场违法 304 次,非现场违法 121 次。
报告认定,事故产生的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所属企业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商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商城县交警大队、商城县苏仙石乡党委政府、商城县苏仙石派出所6家相关部门未有效履职尽责。
处理意见:批捕4人,建议对部分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报告指出,商城县宝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杰、股东罗世林、GPS 值守人员李超、肇事车辆驾驶人金荣春已先后被商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报告建议,对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货运股股长朱时军、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党支部委员彭邦虎、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蔡义文、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路政股股长彭锦成、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支部委员肖然、商城县交警大队金刚台中队指导员(主持工作)张士忠、商城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指导员曾繁盛、商城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夏志山、商城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方义、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党支部书记刘贻太、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股股长何世菊、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洪涛、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赵国良,共计13 名公职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报告建议,对苏仙石乡党委副书记李长勇、商城县苏仙石派出所所长黄真强、商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局支部委员、副局长栾文涛、商城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冯海南,共4 名公职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报告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建议由商城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杰,建议由商城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事发路段道路施工单位河南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理,造成事故路段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建议由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河南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夏书军、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桑长安对事故路段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负有直接责任,且事故发生后不配合事故调查,建议由发证机关分别依法注销其《注册建造师证》、《注册监理师证》。
信阳市人民政府省道 S226 商城县苏仙石乡段“9.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还建议,责成商城县人民政府向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送信阳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责成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向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送商城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责成商城县公安局向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送商城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建议由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对豫 S83978 重型自卸货车源头超载超限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https://t.cn/A6qHT0Z4
经过:货主放弃蒜瓣,群众捡拾过程中发生车祸
2020 年 9 月 15 日 10 时 30 分许,张茂盛(男,河北省新河县人,持 C1 证)驾驶冀 AND334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输 2.4 吨蒜瓣由山东省白城县到商城县大别山农贸市场,行驶至 S226 线(商城县称 X017 县道)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破楼组弯道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货车侧翻在道路左侧,车载蒜瓣散落于道路路面和道路左侧的排水沟(宽 5 米,深 4.1 米)里。
接到该起事故报警后,商城县公安局苏仙石派出所所长黄真强带领辅警黄定林于 10 时 42 分到达现场,发现驾驶员张茂盛已被过路群众救出,伤势轻微,车辆损坏严重。14 时 25 分货车被拖离现场,路面蒜瓣被转走清理干净。排水沟内散落的部分蒜瓣因被货车翻车时溢出的柴油污染,驾驶人及货主放弃,周边群众得到消息后陆续前来捡拾。
当日 16 时 25 分许,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金荣春(男,47 岁,固始县赵岗乡张河村人,持 A2 证)驾驶豫S83978重型自卸货车(装载 30430kg 石子),由安徽省金寨县铁冲乡至河南省固始县。当车辆行驶至省道 S226 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破楼组弯道下坡路段时,刹车失灵,车辆冲到路左侧,翻到在路左侧排水沟里,造成正在排水沟内捡拾蒜瓣的群众 8 人死亡、11 人(含金荣春本人)受伤。
事故认定:肇事车辆刹车失灵系直接原因
报告显示,金荣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超载(装载 30430kg 石子,车辆核定载质量 14870kg)、超速1(事故发生时速 52 公里/小时),长下坡路段采用三档行驶,长时间点刹车导致刹车失灵,对路面观察不力,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调查认定,肇事车辆豫 S83978 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所属车辆共发生交通事故一起(即“9.15”事故)。违法信息共计 425 次,其中现场违法 304 次,非现场违法 121 次。
报告认定,事故产生的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所属企业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商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商城县交警大队、商城县苏仙石乡党委政府、商城县苏仙石派出所6家相关部门未有效履职尽责。
处理意见:批捕4人,建议对部分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报告指出,商城县宝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杰、股东罗世林、GPS 值守人员李超、肇事车辆驾驶人金荣春已先后被商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报告建议,对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货运股股长朱时军、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党支部委员彭邦虎、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蔡义文、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路政股股长彭锦成、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支部委员肖然、商城县交警大队金刚台中队指导员(主持工作)张士忠、商城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指导员曾繁盛、商城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夏志山、商城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方义、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党支部书记刘贻太、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股股长何世菊、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洪涛、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赵国良,共计13 名公职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报告建议,对苏仙石乡党委副书记李长勇、商城县苏仙石派出所所长黄真强、商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局支部委员、副局长栾文涛、商城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冯海南,共4 名公职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报告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建议由商城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杰,建议由商城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事发路段道路施工单位河南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理,造成事故路段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建议由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河南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夏书军、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桑长安对事故路段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负有直接责任,且事故发生后不配合事故调查,建议由发证机关分别依法注销其《注册建造师证》、《注册监理师证》。
信阳市人民政府省道 S226 商城县苏仙石乡段“9.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还建议,责成商城县人民政府向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送信阳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责成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向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送商城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责成商城县公安局向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送商城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建议由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对豫 S83978 重型自卸货车源头超载超限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https://t.cn/A6qHT0Z4
【故意杀人罪!#男子看到妻子跳河不救被判刑#】夫妻吵架,妻子愤然跳河,丈夫不仅见死不救,反而驱车离开。事后,因害怕承担责任,丈夫假装寻找并到派出所报案。与此同时,妻子的尸体浮到河面,被路人发现报警。眼看事情节节败露,丈夫依然妄图用自己醉酒没看清楚妻子是否跳河的说辞来掩饰真相……
行车记录仪留下真相
2020年8月15日下午,负责G525国道改造工程的王监理像往常一样到浙江省海盐县境内的盐嘉塘桥上施工,但就在他不经意间往桥下望去时,河面上漂浮着的一个人体形状的东西让他猛然一惊。起初,王监理以为自己看错了,便趴下身子仔细查看,只见尸体面孔朝下,盘着头发,穿着黑衣黑裤,顺着河流正往东漂去。王监理吓了一跳,回过神后立马报了警。
接警后,海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很快赶到现场,打捞起这具尸体。后经法医鉴定,死者因溺水死亡。
很快,根据尸体穿着及纹身特征,死者身份被确认为海盐县的朱某。同月18日,民警确认死者为朱某后,通知死者丈夫鲍某到派出所辨认尸体并接受询问。与鲍某一同前来的还有朱某的哥哥。朱某的哥哥在警方的监控视频中看到妹妹与鲍某吵架的场景,想起在来派出所路上,自己向鲍某询问当天两人是否吵架时,鲍某一口否认的情形,他感到妹妹的死另有隐情。为弄清真相,朱某的哥哥向鲍某要了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和妹妹的手机内存卡,并将这些交给了警方。
在获得朱某的哥哥提供的证据后,结合事发时路面监控视频,警方以刑事案件进行了立案,同时传唤了鲍某。随着鲍某的叙述和侦查活动的展开,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新婚不久成怨偶
鲍某和朱某经朋友介绍于2020年1月结婚。在外人眼中,二人感情很好。然而,私底下,朱某曾向家人抱怨,鲍某经常用自己的钱去还赌债,两人为此经常吵架。“我儿子不喝酒人很好,喝完酒脾气就很差,喜欢耍酒疯。”鲍某的父亲接受询问时说道。
8月12日晚上,鲍某和朱某两人参加完朋友的生日宴准备回家。因鲍某喝酒,朱某便负责开车。在回家路上,喝了酒的鲍某与妻子再次发生了争吵,这一次,两人甚至扭打起来。随后,朱某情绪失控直接下车,独自步行往海盐黄桥方向走去。
妻子的离开,让鲍某的酒醒了大半,他驾车沿着黄桥方向寻找朱某。看到朱某后,他劝说朱某跟自己回家。正在气头上的朱某并不领情,她生气地朝着鲍某大吼大叫。喝了酒,本就脾气不好的鲍某一看,气急败坏地离开了。在回家路上,鲍某稍稍冷静下来,重新调头往妻子离开的方向行驶。当鲍某再次看到朱某时,朱某正站在桥边。此时,心灰意冷的朱某看到丈夫鲍某后,直接翻过栏杆跳进了河中。
目睹妻子跳河的鲍某吓蒙了,“我心里想过跳下去救她,但是当时我喝了酒,反应变慢了……而且我觉得就算我不喝酒也不一定能把她救上来,我也不确定朱某是真的跳下去还是假装跳下去。”在案发地逗留10多分钟后,鲍某离开了,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我当时开车经过黄桥附近,是看到了一辆车,还有一个男人……”通过路面监控,警方找到案发时间经过黄桥的过路司机询问情况,一位姓范的司机向警方说道,“那个男人好像在吐……当时并没有看到对方在求救。”
隐瞒真相报警寻妻
回到家后,鲍某害怕极了,于是他打电话给朋友蒋某,约对方一同出门吃夜宵。吃饭时,朋友觉得鲍某跟平时完全不一样,就问鲍某出了什么事,是不是跟老婆吵架了?心烦意乱的鲍某不愿多说,只说了句“事情有点大”,便闷头喝酒,一连喝了三听啤酒后,接到母亲电话的鲍某便离开了。
为逃避现实,8月13日、14日,鲍某都躲在家里“睡觉”。转眼到了8月15日,距离朱某落水已过去两天多了,此时她的尸体漂到下游的盐嘉塘桥一带,被王监理看见。
而此时,躲在家里的鲍某也坐不住了。
鲍某害怕自己若是不出去寻找妻子会承担责任,于是,就来到派出所报警。心存侥幸的鲍某没有说出事发当晚的真实情况,只称妻子朱某不见了。为掩盖妻子失踪的真相,鲍某还与妻子好友薛某联系,向对方询问妻子去向。后来,鲍某还去了妻子工作的地方寻妻,结果显而易见,没有任何消息。
8月16日,心中一直惴惴不安的鲍某与朋友喝酒时吐露,案发当天好像看到有人从黄桥上掉下去了,还特意叮嘱朋友不要将事情说出去。
戳破丈夫的谎言
11月2日,案件移送至海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案卷后发现,对是否看见妻子跳河,鲍某始终含糊不清,辩解自己当天晚上喝醉了,记不大清楚。
鲍某究竟有没有撒谎?经审查,检察官从案发当天的路面监控以及他们当天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中发现,在鲍某驾车行驶期间,不论是直行还是掉头转弯,或是行使在乡间小道上,驾车都十分平稳,未发生醉酒状态常见的情况,从该行为足以判断鲍某驾车时意识清醒,状态良好。针对鲍某称“只是模糊记得妻子朱某跳河了,自己喝醉酒并不是很确定”的辩解,办案检察官认为,监控视频中显示,鲍某看到妻子跳河后,直线行驶至跳河位置,并没有丝毫犹豫。结合鲍某在公安阶段一次讯问口供中承认看见妻子跳河以及向朋友吐露看见有人跳下黄桥的情节,检察官认为鲍某的辩解不成立。
在大量证据面前,鲍某终于承认自己看到妻子跳河却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的事实。检察官认为,鲍某对朱某的辱骂和殴打,引发了她的自杀行为;而在朱某跳入河中,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状态,鲍某目睹了整个经过,作为丈夫的他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救助义务和救助责任,但却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反而消极逃避,放任朱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12月10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对鲍某的指控事实和罪名,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鲍某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行车记录仪留下真相
2020年8月15日下午,负责G525国道改造工程的王监理像往常一样到浙江省海盐县境内的盐嘉塘桥上施工,但就在他不经意间往桥下望去时,河面上漂浮着的一个人体形状的东西让他猛然一惊。起初,王监理以为自己看错了,便趴下身子仔细查看,只见尸体面孔朝下,盘着头发,穿着黑衣黑裤,顺着河流正往东漂去。王监理吓了一跳,回过神后立马报了警。
接警后,海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很快赶到现场,打捞起这具尸体。后经法医鉴定,死者因溺水死亡。
很快,根据尸体穿着及纹身特征,死者身份被确认为海盐县的朱某。同月18日,民警确认死者为朱某后,通知死者丈夫鲍某到派出所辨认尸体并接受询问。与鲍某一同前来的还有朱某的哥哥。朱某的哥哥在警方的监控视频中看到妹妹与鲍某吵架的场景,想起在来派出所路上,自己向鲍某询问当天两人是否吵架时,鲍某一口否认的情形,他感到妹妹的死另有隐情。为弄清真相,朱某的哥哥向鲍某要了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和妹妹的手机内存卡,并将这些交给了警方。
在获得朱某的哥哥提供的证据后,结合事发时路面监控视频,警方以刑事案件进行了立案,同时传唤了鲍某。随着鲍某的叙述和侦查活动的展开,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新婚不久成怨偶
鲍某和朱某经朋友介绍于2020年1月结婚。在外人眼中,二人感情很好。然而,私底下,朱某曾向家人抱怨,鲍某经常用自己的钱去还赌债,两人为此经常吵架。“我儿子不喝酒人很好,喝完酒脾气就很差,喜欢耍酒疯。”鲍某的父亲接受询问时说道。
8月12日晚上,鲍某和朱某两人参加完朋友的生日宴准备回家。因鲍某喝酒,朱某便负责开车。在回家路上,喝了酒的鲍某与妻子再次发生了争吵,这一次,两人甚至扭打起来。随后,朱某情绪失控直接下车,独自步行往海盐黄桥方向走去。
妻子的离开,让鲍某的酒醒了大半,他驾车沿着黄桥方向寻找朱某。看到朱某后,他劝说朱某跟自己回家。正在气头上的朱某并不领情,她生气地朝着鲍某大吼大叫。喝了酒,本就脾气不好的鲍某一看,气急败坏地离开了。在回家路上,鲍某稍稍冷静下来,重新调头往妻子离开的方向行驶。当鲍某再次看到朱某时,朱某正站在桥边。此时,心灰意冷的朱某看到丈夫鲍某后,直接翻过栏杆跳进了河中。
目睹妻子跳河的鲍某吓蒙了,“我心里想过跳下去救她,但是当时我喝了酒,反应变慢了……而且我觉得就算我不喝酒也不一定能把她救上来,我也不确定朱某是真的跳下去还是假装跳下去。”在案发地逗留10多分钟后,鲍某离开了,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我当时开车经过黄桥附近,是看到了一辆车,还有一个男人……”通过路面监控,警方找到案发时间经过黄桥的过路司机询问情况,一位姓范的司机向警方说道,“那个男人好像在吐……当时并没有看到对方在求救。”
隐瞒真相报警寻妻
回到家后,鲍某害怕极了,于是他打电话给朋友蒋某,约对方一同出门吃夜宵。吃饭时,朋友觉得鲍某跟平时完全不一样,就问鲍某出了什么事,是不是跟老婆吵架了?心烦意乱的鲍某不愿多说,只说了句“事情有点大”,便闷头喝酒,一连喝了三听啤酒后,接到母亲电话的鲍某便离开了。
为逃避现实,8月13日、14日,鲍某都躲在家里“睡觉”。转眼到了8月15日,距离朱某落水已过去两天多了,此时她的尸体漂到下游的盐嘉塘桥一带,被王监理看见。
而此时,躲在家里的鲍某也坐不住了。
鲍某害怕自己若是不出去寻找妻子会承担责任,于是,就来到派出所报警。心存侥幸的鲍某没有说出事发当晚的真实情况,只称妻子朱某不见了。为掩盖妻子失踪的真相,鲍某还与妻子好友薛某联系,向对方询问妻子去向。后来,鲍某还去了妻子工作的地方寻妻,结果显而易见,没有任何消息。
8月16日,心中一直惴惴不安的鲍某与朋友喝酒时吐露,案发当天好像看到有人从黄桥上掉下去了,还特意叮嘱朋友不要将事情说出去。
戳破丈夫的谎言
11月2日,案件移送至海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案卷后发现,对是否看见妻子跳河,鲍某始终含糊不清,辩解自己当天晚上喝醉了,记不大清楚。
鲍某究竟有没有撒谎?经审查,检察官从案发当天的路面监控以及他们当天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中发现,在鲍某驾车行驶期间,不论是直行还是掉头转弯,或是行使在乡间小道上,驾车都十分平稳,未发生醉酒状态常见的情况,从该行为足以判断鲍某驾车时意识清醒,状态良好。针对鲍某称“只是模糊记得妻子朱某跳河了,自己喝醉酒并不是很确定”的辩解,办案检察官认为,监控视频中显示,鲍某看到妻子跳河后,直线行驶至跳河位置,并没有丝毫犹豫。结合鲍某在公安阶段一次讯问口供中承认看见妻子跳河以及向朋友吐露看见有人跳下黄桥的情节,检察官认为鲍某的辩解不成立。
在大量证据面前,鲍某终于承认自己看到妻子跳河却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的事实。检察官认为,鲍某对朱某的辱骂和殴打,引发了她的自杀行为;而在朱某跳入河中,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状态,鲍某目睹了整个经过,作为丈夫的他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救助义务和救助责任,但却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反而消极逃避,放任朱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12月10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对鲍某的指控事实和罪名,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鲍某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