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读案例# Day63【打卡送好礼】
第三人承诺加入债务,应与债务人共同负还款责任
——第三人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股权转让|付款责任|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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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三人承诺加入债务,应与债务人共同负还款责任
——第三人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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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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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诺加入债务,应与债务人共同负还款责任
——第三人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股权转让|付款责任|债务加入
案情简介:2008年,徐某将其在实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许某、肖某,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化工公司为此出具承诺,载明对股权转让前实业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一切责任。2010年,许某、肖某、实业公司据此诉请徐某、化工公司对已垫付股权转让前形成的债务100万余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①《公司法》虽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但案涉承诺书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要件,且化工公司亦无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不属于担保,性质上属于典型的第三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第三人、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由此,化工公司对徐某结欠实业公司债务进行了债务加入。②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实业公司承担股权转让前的债务100万余元后,徐某、化工公司应依约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判决徐某、化工公司偿付实业公司100万余元及利息。
实务要点: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现行公司法律法规对公司如何进行债务加入行为未规定,第三人公司作出债务加入承诺时应产生约束力。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2)锡商终字第0581号“许晓磊、许建明、江苏省江阴市建恒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州蓝浩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见《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潘亚伟、吴玉凤),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08:94);另见《公司进行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江苏无锡中院判决许晓磊等诉蓝浩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潘亚伟、吴玉凤),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02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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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三人承诺加入债务,应与债务人共同负还款责任
——第三人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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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徐某将其在实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许某、肖某,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化工公司为此出具承诺,载明对股权转让前实业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一切责任。2010年,许某、肖某、实业公司据此诉请徐某、化工公司对已垫付股权转让前形成的债务100万余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①《公司法》虽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但案涉承诺书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要件,且化工公司亦无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不属于担保,性质上属于典型的第三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第三人、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由此,化工公司对徐某结欠实业公司债务进行了债务加入。②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实业公司承担股权转让前的债务100万余元后,徐某、化工公司应依约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判决徐某、化工公司偿付实业公司100万余元及利息。
实务要点: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现行公司法律法规对公司如何进行债务加入行为未规定,第三人公司作出债务加入承诺时应产生约束力。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2)锡商终字第0581号“许晓磊、许建明、江苏省江阴市建恒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州蓝浩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见《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潘亚伟、吴玉凤),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08:94);另见《公司进行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江苏无锡中院判决许晓磊等诉蓝浩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潘亚伟、吴玉凤),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02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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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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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预约内容确定的,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义务
——约定“具体车位地点待安置房落成后再给予确定”的车位买卖意向书属预约合同,出卖人应负有订立本合同义务。
标签:|预约合同|合同效力|房屋买卖|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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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预约内容确定的,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义务
——约定“具体车位地点待安置房落成后再给予确定”的车位买卖意向书属预约合同,出卖人应负有订立本合同义务。
标签:|预约合同|合同效力|房屋买卖|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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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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