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气象法治宣传——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又看了一遍V字,我个人解读后的新脑洞,倒也不必非说是无政府主义,他是一种思想。换一种情景和状况,他可以是任何一种xx主义或象征,它可以是任何一栋有意义有指向的建筑,它甚至可以被炸毁从而彻底消失。
思想使它得以成型,这就是不着于相的意义所在。在这个作品里相就是盖伊•福克斯的面具,也是V,也是无政府主义、自由……【相】当然十分重要,没有【相】还有可视的此世界?没有相也就没有我的言语,而撑起我的言语的正是我的思想。在思想成型以后就不算是“思想”本身了。
这就是某种意义上的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明
思想使它得以成型,这就是不着于相的意义所在。在这个作品里相就是盖伊•福克斯的面具,也是V,也是无政府主义、自由……【相】当然十分重要,没有【相】还有可视的此世界?没有相也就没有我的言语,而撑起我的言语的正是我的思想。在思想成型以后就不算是“思想”本身了。
这就是某种意义上的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明
关于安全感和危机感的话题。
这个话题最有趣!
的确,太多人不清楚的。很模糊。
“缺乏安全感的人——都不可能成功,也不可能幸福。
尤其是女人。
这里要说明一下,安全感和危机感的区别。也要说一下男人的安全感和女人的安全感的区别,才能让你从底层逻辑理解这个论点的现实支撑。
以绝大部分人的智力水平,是分不清安全感和危机感的区别的。
首先,这个世界上所有人都没有安全感,不管是有钱人还是穷人,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穷人怕吃不上饭,这叫没有安全感,富人怕被人坑,这也是没有安全感。
但是穷人一个月赚1万块,哪怕是做个稳定工作,比如在体制内,就有了足够的安全感,就开始等退休,这叫没有危机感。
而富人即使有10个亿,依然觉得不够,李嘉诚万亿资产,工作到90岁还不想退休,因为怕企业随便交给儿子经营不善出问题——这叫危机感,这不叫安全感。”……
“结论一——也就是这个世界上所有人都没有安全感,但是只有极少数人有危机感。危机感是好的,安全感是坏的。”…
“安全感的来源是——人类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时期的战争、饥荒、杀戮等带来的群体无意识,从遗传学讲,这是刻在人类的动物基因里的,不可能摆脱。
具体到现实中的每个人,因为每个人性格不同、家境不同、父母的教养不同等,有的人经历过极其动荡的童年、经历过非常不好的父母的对待,甚至可能经历过性侵或者性骚扰等,具体原因不重要,简单理解就是——一个人的经历和他的性格,共同塑造了他的安全感。
这里要特别注意——大多数人喜欢从一个人的童年分析一个人的安全感,这是非常不全面的,实际上,乔布斯、克林顿、奥巴马、李嘉诚,等等,世界级的商人或者政治家,都经历过极其艰辛的童年,但他们并没有得过抑郁症,相反,却爆发出了极其惊人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所以——一个人自己的秉性,才是决定性作用的东西。
弱者,只需要一点小经历,就会极其缺乏安全感,强者,即使经历很大的挫折,也不会那么缺乏安全感。”……
“安全感的本质是——内心对于未知的恐惧,对于未来的恐惧。虽然这个未知并不一定是真的坏事情,这个未来并不一定是真的坏事情,但是他就是恐惧。
结论二——安全感是一个人对未知和未来的恐惧,本质是阻碍一个人成长和成功的心理障碍,甚至是心理疾病。
虽然这个世界每个人都缺乏安全感,但是程度完全不同。
有的人是安全感的奴隶,而有的人,可以从心理层面完全控制住自己对于安全感的过渡渴求,继而改变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模式,继而改变命运。
结论三——一个人的安全感,更多的来自于他的人性和性格,而不是来自于他的童年生活,这是很多人忽略的。也就是,主观能动性,更重要,人本质是主观的。”……
““讲完了安全感和危机感的区别,以及安全感的性质,再来说一下男人和女人的安全感的不同。
从社会学角度,男人和女人在成长过程中,在客观现实上面临的社会规制不同。什么叫社会规制?
简单理解,社会规制的本质就是——社会压制。
比如说,女性的身体构造,打架一般打不过父母,男孩15岁就可以打过父母。
再比如,女孩更容易受到家庭环境的影响和压制,比如同样想去一线城市打拼,女孩想去,如果父母阻挠,就很麻烦,男孩想去,直接跑掉了,父母没办法。
再比如,从小女孩受到的教育是——考个好大学,找个好工作,找个好老公就可以了。男孩更容易受到要做大事的教育。
这些都是社会规制。也就是男性在社会现实层面,受到的社会规制小于女性。
这个基本上在所有的国家都如此。和女权一分钱关系都没有,是社会和历史发展的结果,本质是自然选择。
那么为什么说缺乏安全感的人——都不可能成功,也不可能幸福,尤其是女人呢?
如果你能看懂上面的逻辑分析,其实答案就已经很简单了。
直接说结论——
1,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安全感诉求太重,都不可能成功。因为安全感本质是限制你发展的心理障碍,且会造成你过多的情绪诉求等负面人格。
2,男人安全感诉求太重,他就一定不会去做创业等高风险的事情,事业上限非常低,不可能成功。
3,女人在现实操作层面,更看重幸福,而不是成功,这是客观事实。但无论是成功还是幸福,都需要一个人克服自己的安全感恐惧。成功就不说了,即使对于感情,其实很多人意识不到——当一个女人安全感诉求过重,她就会对另一半充满不信任,对自己的选择充满不自信,对未来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而做不好现在的事情。这不仅会导致事业上的错失,还会导致感情上的迟钝。”……
总结一下几个结论——
一、这个世界上所有人都没有安全感,但是只有极少数人有危机感。危机感是好的,安全感是坏的。
二、安全感是一个人对未知和未来的恐惧,本质是阻碍一个人成长和成功的心理障碍,甚至是心理疾病。
三、一个人的安全感,更多的来自于他的人性和性格,而不是来自于他的童年生活,这是很多人忽略的。也就是,主观能动性,更重要,人本质是主观的。
四、安全感诉求过重的女人,不自信,不相信自己的选择,对任何事都持怀疑主义态度,且情绪价值要求高,不仅事业一事无成,而且在感情上也不会幸福。”…… https://t.cn/R2Wxr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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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太多人不清楚的。很模糊。
“缺乏安全感的人——都不可能成功,也不可能幸福。
尤其是女人。
这里要说明一下,安全感和危机感的区别。也要说一下男人的安全感和女人的安全感的区别,才能让你从底层逻辑理解这个论点的现实支撑。
以绝大部分人的智力水平,是分不清安全感和危机感的区别的。
首先,这个世界上所有人都没有安全感,不管是有钱人还是穷人,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穷人怕吃不上饭,这叫没有安全感,富人怕被人坑,这也是没有安全感。
但是穷人一个月赚1万块,哪怕是做个稳定工作,比如在体制内,就有了足够的安全感,就开始等退休,这叫没有危机感。
而富人即使有10个亿,依然觉得不够,李嘉诚万亿资产,工作到90岁还不想退休,因为怕企业随便交给儿子经营不善出问题——这叫危机感,这不叫安全感。”……
“结论一——也就是这个世界上所有人都没有安全感,但是只有极少数人有危机感。危机感是好的,安全感是坏的。”…
“安全感的来源是——人类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时期的战争、饥荒、杀戮等带来的群体无意识,从遗传学讲,这是刻在人类的动物基因里的,不可能摆脱。
具体到现实中的每个人,因为每个人性格不同、家境不同、父母的教养不同等,有的人经历过极其动荡的童年、经历过非常不好的父母的对待,甚至可能经历过性侵或者性骚扰等,具体原因不重要,简单理解就是——一个人的经历和他的性格,共同塑造了他的安全感。
这里要特别注意——大多数人喜欢从一个人的童年分析一个人的安全感,这是非常不全面的,实际上,乔布斯、克林顿、奥巴马、李嘉诚,等等,世界级的商人或者政治家,都经历过极其艰辛的童年,但他们并没有得过抑郁症,相反,却爆发出了极其惊人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所以——一个人自己的秉性,才是决定性作用的东西。
弱者,只需要一点小经历,就会极其缺乏安全感,强者,即使经历很大的挫折,也不会那么缺乏安全感。”……
“安全感的本质是——内心对于未知的恐惧,对于未来的恐惧。虽然这个未知并不一定是真的坏事情,这个未来并不一定是真的坏事情,但是他就是恐惧。
结论二——安全感是一个人对未知和未来的恐惧,本质是阻碍一个人成长和成功的心理障碍,甚至是心理疾病。
虽然这个世界每个人都缺乏安全感,但是程度完全不同。
有的人是安全感的奴隶,而有的人,可以从心理层面完全控制住自己对于安全感的过渡渴求,继而改变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模式,继而改变命运。
结论三——一个人的安全感,更多的来自于他的人性和性格,而不是来自于他的童年生活,这是很多人忽略的。也就是,主观能动性,更重要,人本质是主观的。”……
““讲完了安全感和危机感的区别,以及安全感的性质,再来说一下男人和女人的安全感的不同。
从社会学角度,男人和女人在成长过程中,在客观现实上面临的社会规制不同。什么叫社会规制?
简单理解,社会规制的本质就是——社会压制。
比如说,女性的身体构造,打架一般打不过父母,男孩15岁就可以打过父母。
再比如,女孩更容易受到家庭环境的影响和压制,比如同样想去一线城市打拼,女孩想去,如果父母阻挠,就很麻烦,男孩想去,直接跑掉了,父母没办法。
再比如,从小女孩受到的教育是——考个好大学,找个好工作,找个好老公就可以了。男孩更容易受到要做大事的教育。
这些都是社会规制。也就是男性在社会现实层面,受到的社会规制小于女性。
这个基本上在所有的国家都如此。和女权一分钱关系都没有,是社会和历史发展的结果,本质是自然选择。
那么为什么说缺乏安全感的人——都不可能成功,也不可能幸福,尤其是女人呢?
如果你能看懂上面的逻辑分析,其实答案就已经很简单了。
直接说结论——
1,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安全感诉求太重,都不可能成功。因为安全感本质是限制你发展的心理障碍,且会造成你过多的情绪诉求等负面人格。
2,男人安全感诉求太重,他就一定不会去做创业等高风险的事情,事业上限非常低,不可能成功。
3,女人在现实操作层面,更看重幸福,而不是成功,这是客观事实。但无论是成功还是幸福,都需要一个人克服自己的安全感恐惧。成功就不说了,即使对于感情,其实很多人意识不到——当一个女人安全感诉求过重,她就会对另一半充满不信任,对自己的选择充满不自信,对未来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而做不好现在的事情。这不仅会导致事业上的错失,还会导致感情上的迟钝。”……
总结一下几个结论——
一、这个世界上所有人都没有安全感,但是只有极少数人有危机感。危机感是好的,安全感是坏的。
二、安全感是一个人对未知和未来的恐惧,本质是阻碍一个人成长和成功的心理障碍,甚至是心理疾病。
三、一个人的安全感,更多的来自于他的人性和性格,而不是来自于他的童年生活,这是很多人忽略的。也就是,主观能动性,更重要,人本质是主观的。
四、安全感诉求过重的女人,不自信,不相信自己的选择,对任何事都持怀疑主义态度,且情绪价值要求高,不仅事业一事无成,而且在感情上也不会幸福。”…… https://t.cn/R2Wxr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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