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务#
用人单位未代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金,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安龙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代庆玲、戴方伟劳动争议案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
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该法条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及条例,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两条法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该法条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及条例,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畴?
就本案而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因在于,本案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猝死,构成了工伤。
而劳务派遣单位安龙服务外包公司和用工单位华联滁州分公司均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的家属无法通过正常的工伤程序获得补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与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补偿的状况具有紧密的联系,所以安龙服务外包公司和用工单位华联滁州分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及条例的情形,应当认定两公司对劳动者方世收的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王卫军
用人单位未代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金,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安龙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代庆玲、戴方伟劳动争议案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
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该法条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及条例,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两条法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该法条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及条例,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畴?
就本案而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因在于,本案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猝死,构成了工伤。
而劳务派遣单位安龙服务外包公司和用工单位华联滁州分公司均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的家属无法通过正常的工伤程序获得补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与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补偿的状况具有紧密的联系,所以安龙服务外包公司和用工单位华联滁州分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及条例的情形,应当认定两公司对劳动者方世收的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王卫军
#劳动合同法实务#
用人单位未代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金,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安龙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代庆玲、戴方伟劳动争议案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未代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安龙服务外包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并没有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那么作为用工单位的华联滁州分公司就有义务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华联滁州分公司并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显然劳务派遣单位安龙服务外包公司和用工单位华联滁州分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存在过错。
用人单位未代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金,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安龙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代庆玲、戴方伟劳动争议案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未代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安龙服务外包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并没有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那么作为用工单位的华联滁州分公司就有义务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华联滁州分公司并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显然劳务派遣单位安龙服务外包公司和用工单位华联滁州分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存在过错。
#劳动合同法实务#
用人单位未代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金,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安龙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代庆玲、戴方伟劳动争议案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
不符合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三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务派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劳务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并没有达到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劳务公司不符合劳动法要求的主体资格条件,认定劳务公司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派遣与被派遣关系,难以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就本案而言,安龙服务外包公司提出其并不具备劳务派遣的资格,主张其与方世收之间不存在派遣劳务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华联滁州分公司与安龙服务外包公司之间签订的《保安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安龙服务外包公司负债华联滁州分公司的安保服务项目。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动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虽然方世收和安龙服务外包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合同,但是依据该法条规定,应当认定方世收与安龙服务外包公司形成劳务派遣关系。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事实上方世收之所以到华联滁州分公司,其接受的正是安龙服务外包公司的委派。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安龙服务外包公司有无劳务派遣资质,都应当认定方世收和安龙服务外包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务派遣关系,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未代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金,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安龙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代庆玲、戴方伟劳动争议案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
不符合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三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务派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劳务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并没有达到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劳务公司不符合劳动法要求的主体资格条件,认定劳务公司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派遣与被派遣关系,难以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就本案而言,安龙服务外包公司提出其并不具备劳务派遣的资格,主张其与方世收之间不存在派遣劳务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华联滁州分公司与安龙服务外包公司之间签订的《保安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安龙服务外包公司负债华联滁州分公司的安保服务项目。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动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虽然方世收和安龙服务外包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合同,但是依据该法条规定,应当认定方世收与安龙服务外包公司形成劳务派遣关系。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事实上方世收之所以到华联滁州分公司,其接受的正是安龙服务外包公司的委派。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安龙服务外包公司有无劳务派遣资质,都应当认定方世收和安龙服务外包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务派遣关系,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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