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区副区长王宪同志慰问安宁区人民法院退休困难党员及老党员
在春节来临之际,为切实把党的关怀落到实处,让安宁区法院的困难党员、老党员过一个幸福、欢乐、祥和的春节,2021年2月3日下午,安宁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王宪同志、安宁区委直属机关工委书记李红梅同志来安宁区法院走访慰问了我院退休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杨文革和王永贵同志,并送上慰问金。安宁区法院党总支副书记姚卫兴同志、安宁区法院第一党支部副书记朱伶俐同志全程
陪同慰问。
在走访过程中,王副区长与他们促膝长谈,详细询问了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同时送去了节日的祝福和慰问金,叮嘱他们要保持乐观的心态,若有困难,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党组织会尽最大努力给予帮助。虽是简单的闲话家常,却让他们感动不已,并由衷感谢党组织的关心和慰问。王永贵同志说:“感谢党和政府对我们这些老党员的关心,非常感谢组织和领导的关怀,现在的政策越来越好,这份感激会永远记在心里。
通过此次走访慰问,不仅拉近了困难党员、老党员与党组织的距离,使其感受到党的温暖,更进一步增强了困难党员、老党员的强烈归属感,凝聚了党心、民心。
#安宁区人民法院# #慰问老党员#
在春节来临之际,为切实把党的关怀落到实处,让安宁区法院的困难党员、老党员过一个幸福、欢乐、祥和的春节,2021年2月3日下午,安宁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王宪同志、安宁区委直属机关工委书记李红梅同志来安宁区法院走访慰问了我院退休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杨文革和王永贵同志,并送上慰问金。安宁区法院党总支副书记姚卫兴同志、安宁区法院第一党支部副书记朱伶俐同志全程
陪同慰问。
在走访过程中,王副区长与他们促膝长谈,详细询问了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同时送去了节日的祝福和慰问金,叮嘱他们要保持乐观的心态,若有困难,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党组织会尽最大努力给予帮助。虽是简单的闲话家常,却让他们感动不已,并由衷感谢党组织的关心和慰问。王永贵同志说:“感谢党和政府对我们这些老党员的关心,非常感谢组织和领导的关怀,现在的政策越来越好,这份感激会永远记在心里。
通过此次走访慰问,不仅拉近了困难党员、老党员与党组织的距离,使其感受到党的温暖,更进一步增强了困难党员、老党员的强烈归属感,凝聚了党心、民心。
#安宁区人民法院# #慰问老党员#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核组对安宁法院司法警察进行警务安全检查和体能
技能考核
2020年1月27日上午,兰州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张明旭、法警支队警务科副科长刘音、一级警督张承阳、二级警长满自明一行四人对安宁法院司法警察开展警务安全检查和司法警察体能技能考核。安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桂君、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主任姚卫兴陪同考核。
首先考核组对我院通过现场考核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安保人员配备及履职、法警部门对警用装备的管理使用、法院内部及基层法庭各类安保、监控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以及各种登记、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进行了考核和检查。
随后,考核组对司法警察进行了队列动作、擒敌拳、立定跳远、实战化训练课目演示等项目警务体能技能考核,张队长对我院法警的精神面貌提出了表扬。
最后,考核组从安防设施设备、装备器材存储、单警装备配备、警力配备、现场处置、“六专四室”、法警警务能力综合情况等几方面对安宁法院警务安全工作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姚队长向考核组介绍了我院司法警察大队建设情况,张队长从安检安防、警务训练等方面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检查考核结束后,考核组与高院长及全体警务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考核组成员分别围绕考核项目进行了点评,对我院警务安全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给出了相关指导意见。张队长强调司法警察工作一定要树立“安全保障”底线思维,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警务规则,把握好各项警务工作细节,紧抓队伍建设,在实战中保障安全。高院长就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装备设施保障等方面与考核组进行了交流,姚主任汇报了疫情防控以来的警务安全工作成及安防措施并表示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会不断提升警务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各项工作规范化细节化,并紧密警务工作新要求进行切实有效的工作培训和警务技能训练。
#安宁区人民法院#
技能考核
2020年1月27日上午,兰州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张明旭、法警支队警务科副科长刘音、一级警督张承阳、二级警长满自明一行四人对安宁法院司法警察开展警务安全检查和司法警察体能技能考核。安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桂君、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主任姚卫兴陪同考核。
首先考核组对我院通过现场考核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安保人员配备及履职、法警部门对警用装备的管理使用、法院内部及基层法庭各类安保、监控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以及各种登记、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进行了考核和检查。
随后,考核组对司法警察进行了队列动作、擒敌拳、立定跳远、实战化训练课目演示等项目警务体能技能考核,张队长对我院法警的精神面貌提出了表扬。
最后,考核组从安防设施设备、装备器材存储、单警装备配备、警力配备、现场处置、“六专四室”、法警警务能力综合情况等几方面对安宁法院警务安全工作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姚队长向考核组介绍了我院司法警察大队建设情况,张队长从安检安防、警务训练等方面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检查考核结束后,考核组与高院长及全体警务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考核组成员分别围绕考核项目进行了点评,对我院警务安全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给出了相关指导意见。张队长强调司法警察工作一定要树立“安全保障”底线思维,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警务规则,把握好各项警务工作细节,紧抓队伍建设,在实战中保障安全。高院长就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装备设施保障等方面与考核组进行了交流,姚主任汇报了疫情防控以来的警务安全工作成及安防措施并表示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会不断提升警务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各项工作规范化细节化,并紧密警务工作新要求进行切实有效的工作培训和警务技能训练。
#安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微提醒】执行“王炸”:个人隐藏转移财产超2万致判决无法执行,一律入刑!
广东打击“老赖”再出新招。
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获悉,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近日正式实施。
据广东省高院副院长杨正根介绍,《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
13种情形: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殿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ー)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截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
根据《规范指引》,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符合自诉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
《规范指引》还明确,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一审判决前等阶段,被告人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撤销案件、免于起诉或者酌情从宽处罚。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杨正根表示,《规范指引》为广东办理拒不执行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标准和指引,完善了公、检、法三机关工作联动机制,凝聚起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将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据统计,今年1月至8月,全省法院发布失信人名单21.9万人次,对69.5万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等措施,采取罚款措施2279件、拘留4395人、限制出境1799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94件,目前已判决100件,共139名失信人受到刑事处罚。法院通过上述各项惩戒措施,促使5.8万人按法院生效裁判履行了义务。
来源: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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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打击“老赖”再出新招。
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获悉,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近日正式实施。
据广东省高院副院长杨正根介绍,《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
13种情形: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殿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ー)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截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
根据《规范指引》,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符合自诉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
《规范指引》还明确,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一审判决前等阶段,被告人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撤销案件、免于起诉或者酌情从宽处罚。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杨正根表示,《规范指引》为广东办理拒不执行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标准和指引,完善了公、检、法三机关工作联动机制,凝聚起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将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据统计,今年1月至8月,全省法院发布失信人名单21.9万人次,对69.5万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等措施,采取罚款措施2279件、拘留4395人、限制出境1799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94件,目前已判决100件,共139名失信人受到刑事处罚。法院通过上述各项惩戒措施,促使5.8万人按法院生效裁判履行了义务。
来源: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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