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经审理,一审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并于2015年12月29日下达判决结果,判处绿盾征信(北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并赔偿21315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绿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绿盾公司使用的标识除了11315文字,还包括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及图案,但11315是显著标识部分。“11315”文字标识与“21315”商标标识,均由阿拉伯数字构成,尽管数字排列组合具有唯一性,但“11315”和“21315”数字组合除首数字以外,其他均相同,也不存在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含义区分,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难以区分,构成近似。
最后,法院认为,征信服务本身并非典型的国际分类第36类金融服务。绿盾公司提出的征信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的理由,法院不予认定。
根据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法院认为,征信服务本身并非典型的国际分类第36类金融服务。绿盾公司提出的征信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的理由,法院不予认定。
根据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经审理,一审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并于2015年12月29日下达判决结果,判处绿盾征信(北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并赔偿21315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绿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绿盾公司使用的标识除了11315文字,还包括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及图案,但11315是显著标识部分。“11315”文字标识与“21315”商标标识,均由阿拉伯数字构成,尽管数字排列组合具有唯一性,但“11315”和“21315”数字组合除首数字以外,其他均相同,也不存在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含义区分,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难以区分,构成近似。
最后,法院认为,征信服务本身并非典型的国际分类第36类金融服务。绿盾公司提出的征信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的理由,法院不予认定。
根据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法院认为,征信服务本身并非典型的国际分类第36类金融服务。绿盾公司提出的征信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的理由,法院不予认定。
根据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侵犯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21315”商标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这起被称为国内“征信服务商标第一案”终于有了了结。根据法院裁判,绿盾公司应自2016年1月8日起停止在其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赔偿21315征信管理集团五十二万七千零五十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纷纷扰扰10个月的“21315”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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