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2021年的民事诉讼案的诉讼费用2781元至今未退回来。生效判决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我作为原告的特别诉讼代理人去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法院中和法庭退诉讼费用,遭遇刁难,说原告的存折不能接收已经上缴到湖南省高级法院的诉讼费用,要行动不便的原告另行去办银行卡。但原告的存折却能接收宁远县法院的执行款。种种刁难导致我至今未为原告退回诉讼费用。感觉到自己很无能。现在我在举报这个案件的枉法裁判,看来只有举报成功了,才能连诉讼费用一起退回来。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法院法官王军、杨远芳在审判(2021)湘1126民初2690号案时,对原告刘新志向宁远县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采信却不予采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宁远县法院查明“原告刘新志系农村居民户口”这个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从1958年实施二元户籍制以来,公民的户籍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二元户籍制被取消后,户籍登记为居民户口,没有“农村居民户口”之称。
宁远县法院认为“关于误工费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年满72周岁,未提供其有劳动能力或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参照司法实践,不应再计算其误工费,故对原告要求计算误工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为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足以证明原告具有劳动能力,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在多大年龄丧失劳动能力,所以此认为既违反证据采信规则,又没有使作为公权的宁远县法院受“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制约。
宁远县法院认为“关于伤残赔偿金的问题,原告刘新志系农村户口,其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此认为违反证据采信规则,原告的身份证能够证明原告的户籍地在文庙街道华石盘村,在很多年前,文庙街道的行政区域内就已取消了二元户籍制,这不是谁可以遮着掩着的事,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没有必须再另行证明。虽然在2020年12月28日之前湖南省各行政区域消除二元户籍制的进度不同,导致2020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还存在城镇和农村之分以及2021年的司法适用中还存在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但是居住在文庙街道华石盘村这个多年前就被消除了二元户籍制的行政区域内的原告在人身权益被侵害后请求伤残赔偿金以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来计算才是合法的。
宁远县法院判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天60元,违反《(2021—2022)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1—2022)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湖南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确定。
宁远县法院判决营养费1200元不符合《(2021—2022)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依据原告的出院医嘱“合理休息调养,加强营养”和舜源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营养60日”,应根据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宁远县法院判决护理费时在计算方式上有错误,护理费计算的基数不应按每年365天来平均计算,应扣除国家法定假期11天,其计算公式应为:护理费60天×54879元/年÷(365-11)天/年=9301元。
宁远县法院认为“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确实给其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其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其要求过高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此认为不符合《(2021—2022)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因此交通事故达到了十级伤残,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是合法的。
宁远县法院判决交通费600元过低,原告及其近亲属因此交通事故及此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而支付的交通费应酌情支持2000元。
宁远县法院判决“摩托车维修费18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3款“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市价3000元的摩托车维修费1800元,等于把报废的摩托车重新拼装,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此判决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宁远县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补助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在自己有劳动能力扶养配偶的情况下受到人身权益侵害后,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请求法院判决其法定义务由被告支付是合法的。
针对此案中的错误,原告刘新志向宁远县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被枉法驳回:“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刘新志对原审判决不提出上诉,而是直接申请再审,是规避了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中又未提供新证据证明,再审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这其中,宁远县法院违背民诉法第171条、第211条、218条,把民诉法第171条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有权”违背成当事人必尽的义务“应当”,把当事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定自由剥夺得荡然无存,并与民诉法第218条相抵触;把民诉法第211条中有能各自独立启动再审程序的13种情形违背成其中只有1种情形能启动再审程序即“提供新证据”。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法院法官王军、杨远芳在审判(2021)湘1126民初2690号案时,对原告刘新志向宁远县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采信却不予采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宁远县法院查明“原告刘新志系农村居民户口”这个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从1958年实施二元户籍制以来,公民的户籍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二元户籍制被取消后,户籍登记为居民户口,没有“农村居民户口”之称。
宁远县法院认为“关于误工费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年满72周岁,未提供其有劳动能力或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参照司法实践,不应再计算其误工费,故对原告要求计算误工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为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足以证明原告具有劳动能力,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在多大年龄丧失劳动能力,所以此认为既违反证据采信规则,又没有使作为公权的宁远县法院受“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制约。
宁远县法院认为“关于伤残赔偿金的问题,原告刘新志系农村户口,其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此认为违反证据采信规则,原告的身份证能够证明原告的户籍地在文庙街道华石盘村,在很多年前,文庙街道的行政区域内就已取消了二元户籍制,这不是谁可以遮着掩着的事,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没有必须再另行证明。虽然在2020年12月28日之前湖南省各行政区域消除二元户籍制的进度不同,导致2020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还存在城镇和农村之分以及2021年的司法适用中还存在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但是居住在文庙街道华石盘村这个多年前就被消除了二元户籍制的行政区域内的原告在人身权益被侵害后请求伤残赔偿金以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来计算才是合法的。
宁远县法院判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天60元,违反《(2021—2022)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1—2022)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湖南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确定。
宁远县法院判决营养费1200元不符合《(2021—2022)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依据原告的出院医嘱“合理休息调养,加强营养”和舜源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营养60日”,应根据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宁远县法院判决护理费时在计算方式上有错误,护理费计算的基数不应按每年365天来平均计算,应扣除国家法定假期11天,其计算公式应为:护理费60天×54879元/年÷(365-11)天/年=9301元。
宁远县法院认为“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确实给其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其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其要求过高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此认为不符合《(2021—2022)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因此交通事故达到了十级伤残,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是合法的。
宁远县法院判决交通费600元过低,原告及其近亲属因此交通事故及此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而支付的交通费应酌情支持2000元。
宁远县法院判决“摩托车维修费18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3款“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市价3000元的摩托车维修费1800元,等于把报废的摩托车重新拼装,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此判决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宁远县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补助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在自己有劳动能力扶养配偶的情况下受到人身权益侵害后,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请求法院判决其法定义务由被告支付是合法的。
针对此案中的错误,原告刘新志向宁远县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被枉法驳回:“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刘新志对原审判决不提出上诉,而是直接申请再审,是规避了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中又未提供新证据证明,再审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这其中,宁远县法院违背民诉法第171条、第211条、218条,把民诉法第171条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有权”违背成当事人必尽的义务“应当”,把当事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定自由剥夺得荡然无存,并与民诉法第218条相抵触;把民诉法第211条中有能各自独立启动再审程序的13种情形违背成其中只有1种情形能启动再审程序即“提供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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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冷门国家留学,能逃避内卷吗?敬请关注:满勇——湖南省常宁市信访大丑闻的罪魁祸首——他是湖南省常宁市城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访负责人,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要挟、恐吓信访职工,公开截访;他知法犯法、践踏社会法治、破坏社会和谐。湖南省常宁市民再三要求与责任单位的信访负责人满勇公开对质,定让满勇原形毕露:
1.2024年4月9日,满勇在履行信访处理流程、下发处理意见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我有国家信访局的上传记录为证)。
2.2024年4月9日,满勇将我合理合法的信访行为定性为“恶意上访”,涉嫌公开截访;(我有满勇下发的处理意见书为证)。
3.满勇在处理意见中矢口否认他曾在2024年3月15日辱骂职工和他的直属下属唐永生曾在2024年3月18日要挟、恐吓职工和公开截访。(我有3月15日和3月18日分别与他们二人的谈话录音为证)。
4.满勇发出的处理意见中有关公司薪酬方案的结论毫无依据可言,他的那些有关公司薪酬方案的结论从他在2024年4月9日上传到国家信访局平台的那份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正式下文的《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薪酬方案》文档中,根本无从查证。(我有满勇4月9日上传到国家信访局平台的那份薪酬方案为证)。
敬请各级政府组织我们与责任单位的信访负责人满勇公开对质,定让满勇原形毕露!
详情如下:2022年10月21日,在常宁市政府调解下,我感恩政府体恤和照顾,签订了停访协议。其中有一条希望常宁市城投集团给与我副部长待遇。当时,在该公司实际的薪酬管理中根本没有区分“副部长实职”和“副部长待遇”的做法(现有满勇上传的那份《公司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薪酬方案》文档为证,在这份方案中只有“依据考核打分结果来确定考核系数”说法,不仅没有“中层副职副部长待遇”和“(非实职)管理岗”的岗位设置,而且,也没有“副部长待遇的绩效系数为本岗级绩效系数0.8”的说法)。该公司确切区分这两类薪资的做法是在我签订停访协议两个月后,直到2023年1月才巧立名目、临时开始施行,每个月克扣我绩效工资245元。在这期间的两个月,该公司一直拒绝落实停访协议中给我副部长这项安抚措施(这一点有我在那两个月期间投诉该公司拒不履行停访协议的记录为证)。
直到2024年3月12日,我才知道自己的薪资已经被常宁市城投集团这样巧立名目克扣了15 个月,我向该公司多番咨询无果,不得已向信访平台发起正式咨询。
2024年3月15日,常宁市城投集团主管信访的副总经理满勇出面处理,他公开辱骂我,并扬言通过网络平台维权没有什么用,到头来还是得任凭他处理;他的言行严重诋毁了国家信访工作一直以来“为民解难、为党分忧”、“尽职尽责、为民务实”的崇高形象。
2024年3月18日下午,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部门唐永生更是明目张胆要挟、恐吓我说:我只有放弃停访协议中另一条由常宁市政府安抚家母的工资补助,公司才会给我实职干部当,否则,就会以“我再次上访己毁约”为借口而取消我目前这份“专业技术岗级”薪资,甚至还会取消家母那份补助。
羊有跪乳恩,鸦有反哺情,我为人子女怎么能为了提升自己的薪资而放弃家母的权益?我当然不答应!
2024年4月9日下午,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工作人员实际给我送达的答复意见与发在国家信访局平台上面、作为正式回复的处理意见根本不一样,也就是说发在信访平台上的处理意见根本没有向我送达,回复中的“送达回证”中存在恶意造假,同时上传在“送达回证”上面那张“4月8日的谈话图”也是造假,因为那张图是3月15日下午四点的谈话场景,我有那天谈话的全程录音为证。他这样做不仅掩耳盗铃、也是公开欺上瞒下,更是违反社会信访法规。
尤其,满勇发出的这两份处理意见内容不仅毫无根据、而且明显欺上瞒下、企图颠倒黑白、倒打一耙,甚至是在打击报复信访职工、公开截访:
当时,他在国家信访局平台上附带上传了那份常宁市城投集团于2021年11月8日正式下文的《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薪酬方案》的文档(这份文档实际没有送达给我):
第一,在该薪酬方案文档中,只有“依据考核打分结果来确定考核系数”说法,不仅没有“中层副职副部长待遇”和“(非实职)管理岗”的岗位设置,而且,对于公司处理意见中提到的“副部长待遇的绩效系数为本岗级绩效系数0.8”的说法都未曾提及。也就是说,满勇根本没有理由判定我的薪资必须扣除245元。
第二,信访负责人满勇在处理意见中将我合理合法的上访行为定性为:“无理取闹,无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事实依据恶意上访”,满勇此举明显是在打击报复信访职工、公开截访,而且满勇矢口否认3月15日他曾公开辱骂我和3月18日他的下属信访主管唐永生曾要挟、恐吓我的丑行。他们公开破坏政府的信访安抚政策这一点,我自有那两天与他们分别谈话时的录音和录像能够证明。
第三,处理意见中提到“我于 2023年1月 6 日签订了停访息访承诺书”,那完全是在被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蒙蔽、不知情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因为我根本不知道我当时的月薪已经被常宁市城投集团巧立名目克扣了245元。
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满勇和唐永生他们无视国家信访法规,公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要挟、恐吓信访职工,公开截访;他们知法犯法、践踏社会法治、破坏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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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满勇在处理意见中矢口否认他曾在2024年3月15日辱骂职工和他的直属下属唐永生曾在2024年3月18日要挟、恐吓职工和公开截访。(我有3月15日和3月18日分别与他们二人的谈话录音为证)。
4.满勇发出的处理意见中有关公司薪酬方案的结论毫无依据可言,他的那些有关公司薪酬方案的结论从他在2024年4月9日上传到国家信访局平台的那份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正式下文的《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薪酬方案》文档中,根本无从查证。(我有满勇4月9日上传到国家信访局平台的那份薪酬方案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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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满勇发出的这两份处理意见内容不仅毫无根据、而且明显欺上瞒下、企图颠倒黑白、倒打一耙,甚至是在打击报复信访职工、公开截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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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该薪酬方案文档中,只有“依据考核打分结果来确定考核系数”说法,不仅没有“中层副职副部长待遇”和“(非实职)管理岗”的岗位设置,而且,对于公司处理意见中提到的“副部长待遇的绩效系数为本岗级绩效系数0.8”的说法都未曾提及。也就是说,满勇根本没有理由判定我的薪资必须扣除245元。
第二,信访负责人满勇在处理意见中将我合理合法的上访行为定性为:“无理取闹,无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事实依据恶意上访”,满勇此举明显是在打击报复信访职工、公开截访,而且满勇矢口否认3月15日他曾公开辱骂我和3月18日他的下属信访主管唐永生曾要挟、恐吓我的丑行。他们公开破坏政府的信访安抚政策这一点,我自有那两天与他们分别谈话时的录音和录像能够证明。
第三,处理意见中提到“我于 2023年1月 6 日签订了停访息访承诺书”,那完全是在被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蒙蔽、不知情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因为我根本不知道我当时的月薪已经被常宁市城投集团巧立名目克扣了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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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冷门国家留学,能逃避内卷吗?敬请关注:满勇——湖南省常宁市信访大丑闻的罪魁祸首——他是湖南省常宁市城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访负责人,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要挟、恐吓信访职工,公开截访;他知法犯法、践踏社会法治、破坏社会和谐。湖南省常宁市民再三要求与责任单位的信访负责人满勇公开对质,定让满勇原形毕露:
1.2024年4月9日,满勇在履行信访处理流程、下发处理意见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我有国家信访局的上传记录为证)。
2.2024年4月9日,满勇将我合理合法的信访行为定性为“恶意上访”,涉嫌公开截访;(我有满勇下发的处理意见书为证)。
3.满勇在处理意见中矢口否认他曾在2024年3月15日辱骂职工和他的直属下属唐永生曾在2024年3月18日要挟、恐吓职工和公开截访。(我有3月15日和3月18日分别与他们二人的谈话录音为证)。
4.满勇发出的处理意见中有关公司薪酬方案的结论毫无依据可言,他的那些有关公司薪酬方案的结论从他在2024年4月9日上传到国家信访局平台的那份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正式下文的《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薪酬方案》文档中,根本无从查证。(我有满勇4月9日上传到国家信访局平台的那份薪酬方案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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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4年3月12日,我才知道自己的薪资已经被常宁市城投集团这样巧立名目克扣了15 个月,我向该公司多番咨询无果,不得已向信访平台发起正式咨询。
2024年3月15日,常宁市城投集团主管信访的副总经理满勇出面处理,他公开辱骂我,并扬言通过网络平台维权没有什么用,到头来还是得任凭他处理;他的言行严重诋毁了国家信访工作一直以来“为民解难、为党分忧”、“尽职尽责、为民务实”的崇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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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他在国家信访局平台上附带上传了那份常宁市城投集团于2021年11月8日正式下文的《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薪酬方案》的文档(这份文档实际没有送达给我):
第一,在该薪酬方案文档中,只有“依据考核打分结果来确定考核系数”说法,不仅没有“中层副职副部长待遇”和“(非实职)管理岗”的岗位设置,而且,对于公司处理意见中提到的“副部长待遇的绩效系数为本岗级绩效系数0.8”的说法都未曾提及。也就是说,满勇根本没有理由判定我的薪资必须扣除245元。
第二,信访负责人满勇在处理意见中将我合理合法的上访行为定性为:“无理取闹,无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事实依据恶意上访”,满勇此举明显是在打击报复信访职工、公开截访,而且满勇矢口否认3月15日他曾公开辱骂我和3月18日他的下属信访主管唐永生曾要挟、恐吓我的丑行。他们公开破坏政府的信访安抚政策这一点,我自有那两天与他们分别谈话时的录音和录像能够证明。
第三,处理意见中提到“我于 2023年1月 6 日签订了停访息访承诺书”,那完全是在被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蒙蔽、不知情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因为我根本不知道我当时的月薪已经被常宁市城投集团巧立名目克扣了245元。
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满勇和唐永生他们无视国家信访法规,公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要挟、恐吓信访职工,公开截访;他们知法犯法、践踏社会法治、破坏社会和谐。
南方人物周刊
去冷门国家留学,能逃避内卷吗?敬请关注:满勇——湖南省常宁市信访大丑闻的罪魁祸首——他是湖南省常宁市城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访负责人,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要挟、恐吓信访职工,公开截访;他知法犯法、践踏社会法治、破坏社会和谐。湖南省常宁市民再三要求与责任单位的信访负责人满勇公开对质,定让满勇原形毕露:
1.2024年4月9日,满勇在履行信访处理流程、下发处理意见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我有国家信访局的上传记录为证)。
2.2024年4月9日,满勇将我合理合法的信访行为定性为“恶意上访”,涉嫌公开截访;(我有满勇下发的处理意见书为证)。
3.满勇在处理意见中矢口否认他曾在2024年3月15日辱骂职工和他的直属下属唐永生曾在2024年3月18日要挟、恐吓职工和公开截访。(我有3月15日和3月18日分别与他们二人的谈话录音为证)。
4.满勇发出的处理意见中有关公司薪酬方案的结论毫无依据可言,他的那些有关公司薪酬方案的结论从他在2024年4月9日上传到国家信访局平台的那份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正式下文的《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薪酬方案》文档中,根本无从查证。(我有满勇4月9日上传到国家信访局平台的那份薪酬方案为证)。
敬请各级政府组织我们与责任单位的信访负责人满勇公开对质,定让满勇原形毕露!
详情如下:2022年10月21日,在常宁市政府调解下,我感恩政府体恤和照顾,签订了停访协议。其中有一条希望常宁市城投集团给与我副部长待遇。当时,在该公司实际的薪酬管理中根本没有区分“副部长实职”和“副部长待遇”的做法(现有满勇上传的那份《公司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薪酬方案》文档为证,在这份方案中只有“依据考核打分结果来确定考核系数”说法,不仅没有“中层副职副部长待遇”和“(非实职)管理岗”的岗位设置,而且,也没有“副部长待遇的绩效系数为本岗级绩效系数0.8”的说法)。该公司确切区分这两类薪资的做法是在我签订停访协议两个月后,直到2023年1月才巧立名目、临时开始施行,每个月克扣我绩效工资245元。在这期间的两个月,该公司一直拒绝落实停访协议中给我副部长这项安抚措施(这一点有我在那两个月期间投诉该公司拒不履行停访协议的记录为证)。
直到2024年3月12日,我才知道自己的薪资已经被常宁市城投集团这样巧立名目克扣了15 个月,我向该公司多番咨询无果,不得已向信访平台发起正式咨询。
2024年3月15日,常宁市城投集团主管信访的副总经理满勇出面处理,他公开辱骂我,并扬言通过网络平台维权没有什么用,到头来还是得任凭他处理;他的言行严重诋毁了国家信访工作一直以来“为民解难、为党分忧”、“尽职尽责、为民务实”的崇高形象。
2024年3月18日下午,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部门唐永生更是明目张胆要挟、恐吓我说:我只有放弃停访协议中另一条由常宁市政府安抚家母的工资补助,公司才会给我实职干部当,否则,就会以“我再次上访己毁约”为借口而取消我目前这份“专业技术岗级”薪资,甚至还会取消家母那份补助。
羊有跪乳恩,鸦有反哺情,我为人子女怎么能为了提升自己的薪资而放弃家母的权益?我当然不答应!
2024年4月9日下午,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工作人员实际给我送达的答复意见与发在国家信访局平台上面、作为正式回复的处理意见根本不一样,也就是说发在信访平台上的处理意见根本没有向我送达,回复中的“送达回证”中存在恶意造假,同时上传在“送达回证”上面那张“4月8日的谈话图”也是造假,因为那张图是3月15日下午四点的谈话场景,我有那天谈话的全程录音为证。他这样做不仅掩耳盗铃、也是公开欺上瞒下,更是违反社会信访法规。
尤其,满勇发出的这两份处理意见内容不仅毫无根据、而且明显欺上瞒下、企图颠倒黑白、倒打一耙,甚至是在打击报复信访职工、公开截访:
当时,他在国家信访局平台上附带上传了那份常宁市城投集团于2021年11月8日正式下文的《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薪酬方案》的文档(这份文档实际没有送达给我):
第一,在该薪酬方案文档中,只有“依据考核打分结果来确定考核系数”说法,不仅没有“中层副职副部长待遇”和“(非实职)管理岗”的岗位设置,而且,对于公司处理意见中提到的“副部长待遇的绩效系数为本岗级绩效系数0.8”的说法都未曾提及。也就是说,满勇根本没有理由判定我的薪资必须扣除245元。
第二,信访负责人满勇在处理意见中将我合理合法的上访行为定性为:“无理取闹,无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事实依据恶意上访”,满勇此举明显是在打击报复信访职工、公开截访,而且满勇矢口否认3月15日他曾公开辱骂我和3月18日他的下属信访主管唐永生曾要挟、恐吓我的丑行。他们公开破坏政府的信访安抚政策这一点,我自有那两天与他们分别谈话时的录音和录像能够证明。
第三,处理意见中提到“我于 2023年1月 6 日签订了停访息访承诺书”,那完全是在被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蒙蔽、不知情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因为我根本不知道我当时的月薪已经被常宁市城投集团巧立名目克扣了245元。
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满勇和唐永生他们无视国家信访法规,公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要挟、恐吓信访职工,公开截访;他们知法犯法、践踏社会法治、破坏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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