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60岁男子从理发店出来,不料遭到了一对夫妻的殴打,男子为了自保,还手了。男子要求严惩这对夫妻,可警方却认定双方属于互殴,如果和解,双方都不用行政拘留。可男子不服,不愿意和解。警方对打人的夫妻处以行政拘留15日,对男子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男子一纸诉状,将公安局告到法院。官司打了三场,耗时两年,法院最后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山东高院)
“你们这是互殴。”民警说道。
“怎么是互殴呢?我是正当防卫。”60岁男子郭东明气愤的说道。
“但如果你们双方和解,可以不对你们进行行政处罚。”民警好心提醒道。
“我不愿意和解,我要的是公道,我宁愿被处罚。”郭东明固执的回答道。
可王勇和妻子胡小丽却连忙附和道,我们愿意和解,还劝说郭东明不要那么傻。
刚刚还是仇人的双方,现在打人的夫妻为了躲避处罚,竟然劝说被打者和解,着实不可思议。
这到底怎么一回事呢?就事要从郭东明从理发店出来后说起。
原来郭东明刚刚骑着摩托车,来到理发店理发,理完发郭东明正准备骑摩托车回家,却突然遭到了王勇和胡小丽的袭击。
为什么王勇和胡小丽这对夫妻要袭击郭东明呢?原来他们有仇,他们曾经是生意伙伴,后来郭东明起诉了王勇和胡小丽。
郭东明胜诉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冻结了王勇和胡小丽的银行卡,王勇和胡小丽的生活自此非常的不便,因此对郭东明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这不,看到了郭东明落单了,所以蹲守对郭东明进行突然袭击。
当郭东明正想掏出钥匙准备骑车回家时,身后窜出来了王勇和胡小丽,胡小丽对着郭东明就是一巴掌,打得郭东明不知所措。
郭东明看清楚打人的是胡小丽,发现王勇和胡小丽准备围殴自己,于是往后退。
可就算郭东明边走边退,但王勇却没有放过郭东明,直接握紧拳头,准备殴打郭东明。
郭东明眼看退无可退,准备先下手为强,一拳打在王勇脸上。
这下把王勇打懵了,双方就这样僵持,双方都做防御和攻击状。
理发店老板看到他们打架,于是立刻报警。
民警很快到达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派出所,郭东明要求民警严惩王勇和胡小丽,然而民警却说是互殴,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可郭东明偏偏是个认死理的人,所以不同意和解。
由于王勇和胡小丽属于结伙殴打他人,所以对他们俩处以行政拘留15日,对互殴的郭东明处以行政拘留10日。
尽管郭东明在拘留所度日如年,然而他却不屈服,因为他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所以郭东明被释放后,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无理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为此,公安机关提出了以下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一,公安机关说,根据街道监控视频的显示,王勇和胡小丽夫妻俩与郭东明双方都动了手,应当认定为互殴。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说,双方都动手了,应当认定为互殴,王勇和胡小丽属于结伙殴打他人,应当处以10~15日拘留,还手的郭东明应当处以5-10日的拘留。
公安机关对王勇和胡小丽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对郭东明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说,当时问过郭东明是否和解,如果郭东明答应和解,那么就不会对他们进行处罚,可郭东明不愿意和解,所以公安机关的处罚并无不妥当。
2、郭东明是这样辩驳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郭东明说,自己突然遭到王勇和胡小丽的突然袭击,自己还手,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互殴,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不应当被处罚。
3、法院是这样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的处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了郭东明的诉讼请求。
郭东明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郭东明通过多次查看监控视频发现,王勇的拳头是攥着的,明显是想打自己,只不过自己先下手为强,所以是正当防卫呀。
为此郭东明申请再审,山东高院认可了郭东明提供的新证据,认定属于正当防卫。
郭东明耗时两年,打了三场官司,终于为自己正名了,也得到了国家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运良说法)
(案例来源:山东高院)
“你们这是互殴。”民警说道。
“怎么是互殴呢?我是正当防卫。”60岁男子郭东明气愤的说道。
“但如果你们双方和解,可以不对你们进行行政处罚。”民警好心提醒道。
“我不愿意和解,我要的是公道,我宁愿被处罚。”郭东明固执的回答道。
可王勇和妻子胡小丽却连忙附和道,我们愿意和解,还劝说郭东明不要那么傻。
刚刚还是仇人的双方,现在打人的夫妻为了躲避处罚,竟然劝说被打者和解,着实不可思议。
这到底怎么一回事呢?就事要从郭东明从理发店出来后说起。
原来郭东明刚刚骑着摩托车,来到理发店理发,理完发郭东明正准备骑摩托车回家,却突然遭到了王勇和胡小丽的袭击。
为什么王勇和胡小丽这对夫妻要袭击郭东明呢?原来他们有仇,他们曾经是生意伙伴,后来郭东明起诉了王勇和胡小丽。
郭东明胜诉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冻结了王勇和胡小丽的银行卡,王勇和胡小丽的生活自此非常的不便,因此对郭东明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这不,看到了郭东明落单了,所以蹲守对郭东明进行突然袭击。
当郭东明正想掏出钥匙准备骑车回家时,身后窜出来了王勇和胡小丽,胡小丽对着郭东明就是一巴掌,打得郭东明不知所措。
郭东明看清楚打人的是胡小丽,发现王勇和胡小丽准备围殴自己,于是往后退。
可就算郭东明边走边退,但王勇却没有放过郭东明,直接握紧拳头,准备殴打郭东明。
郭东明眼看退无可退,准备先下手为强,一拳打在王勇脸上。
这下把王勇打懵了,双方就这样僵持,双方都做防御和攻击状。
理发店老板看到他们打架,于是立刻报警。
民警很快到达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派出所,郭东明要求民警严惩王勇和胡小丽,然而民警却说是互殴,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可郭东明偏偏是个认死理的人,所以不同意和解。
由于王勇和胡小丽属于结伙殴打他人,所以对他们俩处以行政拘留15日,对互殴的郭东明处以行政拘留10日。
尽管郭东明在拘留所度日如年,然而他却不屈服,因为他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所以郭东明被释放后,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无理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为此,公安机关提出了以下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一,公安机关说,根据街道监控视频的显示,王勇和胡小丽夫妻俩与郭东明双方都动了手,应当认定为互殴。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说,双方都动手了,应当认定为互殴,王勇和胡小丽属于结伙殴打他人,应当处以10~15日拘留,还手的郭东明应当处以5-10日的拘留。
公安机关对王勇和胡小丽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对郭东明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说,当时问过郭东明是否和解,如果郭东明答应和解,那么就不会对他们进行处罚,可郭东明不愿意和解,所以公安机关的处罚并无不妥当。
2、郭东明是这样辩驳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郭东明说,自己突然遭到王勇和胡小丽的突然袭击,自己还手,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互殴,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不应当被处罚。
3、法院是这样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的处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了郭东明的诉讼请求。
郭东明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郭东明通过多次查看监控视频发现,王勇的拳头是攥着的,明显是想打自己,只不过自己先下手为强,所以是正当防卫呀。
为此郭东明申请再审,山东高院认可了郭东明提供的新证据,认定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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凑玩之后说微信居然跟我说男朋友要上他号看到这些会骂他,然后把我删了(见p5-6)骗子说客服下班要明天(见p和p16)。。之后第二天早上微博号直接异常人不见(见17)
最后一张是骗子说的付款截图,糊得要死。。。避雷吧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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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见这样一个事情,在银座买的购物卡不知道什么时候丢失了, 打电话给银座,他们查到了我办卡的消费,因为当时留了姓名和手机号,但是说只能冻结,不能补办,你都查到了我的卡,我也能提供相关消费记录和身份信息,为什么不能补办呢,难道我这五百块钱要白白浪费掉吗?商家这种行为合法吗?
打电话给了12315,等待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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