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重磅消息发布!或将影响A股接下来走势!!!
1、纳指跌2.05%,本周累计下跌5.52%,热门科技股普跌,英伟达跌10%,市值跌破2万亿美元。
解读:在通胀持续反复的情况下,美联储延缓降息的步伐,那么高利率对于高估值的科技股来说就是灾难,这个时候小伙伴会有疑问了,之前利率也高,但英伟达股价表现依旧很好,那是因为过去英伟达的上涨是由业绩增长而推动的,但高利率的情况下,会抑制科技的创新,创新需求减少了,那么对于芯片的需求也将随之减少,市场对于英伟达业绩增长产生了一定的担忧。其实不单单是英伟达,国内的科技股也有同样的问题。
2、互动平台回复与特斯拉传闻不实很难吗?万丰奥威澄清“迟到”遭证监局警示!
解读:过去题材股要拉升的时候,就需要蹭当下最火的热点,这种行为往往需要上市公司的配合,上市公司一般会在公告中,出现似是而非或者偷换概念的表达,而投资人看到这样的公告以及股价的上涨,自然会误认为消息属实,跟风追买,等股价涨到高位,大股东或者主力在借机套现,而想要赚快钱的股民深套其中,这往往就是题材股炒作的真实情况。现在新村长上台之后,对于上市公司这种行为直接出了警示函,就是要抑制这种炒作,增加这种炒作的违法成本,这么做能够还投资人一个公平的市场。
3、隆基绿能公告,HHLR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增加至5%。此前,HHLR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借出1%的股份,成为5%以下股东。
解读:高瓴当时以70元每股,斥资158亿买入隆基5.85%的股份,经过两次拆股后,高瓴受让的股份成本价约为35.71元/股。23年转融通出借的价格大概率43.71,即便按照之前35的成本来计算也有20%的盈利,如果以现在20元回购,那么这一次的操作,大约盈利15亿,也就是把成本降了10%。对于这种情况,监管能够要求其买回已经算是很不错了,毕竟当时是允许限售股转融通出借的。高瓴的回购只能够暂缓股价的下跌,行业不景气,隆基股价要企稳还是需要一定时间的。
1、纳指跌2.05%,本周累计下跌5.52%,热门科技股普跌,英伟达跌10%,市值跌破2万亿美元。
解读:在通胀持续反复的情况下,美联储延缓降息的步伐,那么高利率对于高估值的科技股来说就是灾难,这个时候小伙伴会有疑问了,之前利率也高,但英伟达股价表现依旧很好,那是因为过去英伟达的上涨是由业绩增长而推动的,但高利率的情况下,会抑制科技的创新,创新需求减少了,那么对于芯片的需求也将随之减少,市场对于英伟达业绩增长产生了一定的担忧。其实不单单是英伟达,国内的科技股也有同样的问题。
2、互动平台回复与特斯拉传闻不实很难吗?万丰奥威澄清“迟到”遭证监局警示!
解读:过去题材股要拉升的时候,就需要蹭当下最火的热点,这种行为往往需要上市公司的配合,上市公司一般会在公告中,出现似是而非或者偷换概念的表达,而投资人看到这样的公告以及股价的上涨,自然会误认为消息属实,跟风追买,等股价涨到高位,大股东或者主力在借机套现,而想要赚快钱的股民深套其中,这往往就是题材股炒作的真实情况。现在新村长上台之后,对于上市公司这种行为直接出了警示函,就是要抑制这种炒作,增加这种炒作的违法成本,这么做能够还投资人一个公平的市场。
3、隆基绿能公告,HHLR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增加至5%。此前,HHLR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借出1%的股份,成为5%以下股东。
解读:高瓴当时以70元每股,斥资158亿买入隆基5.85%的股份,经过两次拆股后,高瓴受让的股份成本价约为35.71元/股。23年转融通出借的价格大概率43.71,即便按照之前35的成本来计算也有20%的盈利,如果以现在20元回购,那么这一次的操作,大约盈利15亿,也就是把成本降了10%。对于这种情况,监管能够要求其买回已经算是很不错了,毕竟当时是允许限售股转融通出借的。高瓴的回购只能够暂缓股价的下跌,行业不景气,隆基股价要企稳还是需要一定时间的。
a货浪琴a货浪琴:似是而非的诱惑 浪琴,瑞士制表业的百年名牌,以其优雅的设计和精准的时计而闻名。然而,市场上却充斥着大量的“a货浪琴”,这些仿制品以低廉的价格出售,但往往鱼目混珠,让不少消费者上当受骗。 a货浪琴的本质 a货浪琴,又称高仿表,是指仿制名牌手表的外观和功能,但内部却采用劣质机芯或材料制造的仿制品。这些仿制品往往精巧逼真,但与正品相比,在工艺、细节和耐用性上却相去甚远。 a货浪琴的危害 购买a货浪琴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带来以下危害: 品质低劣:a货浪琴采用的劣质机芯和材料,导致其精度差、寿命短,极易损坏。 售后无保障:正品浪琴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而a货浪琴则无任何保障,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将投诉无门。 品牌侵权:a货浪琴侵犯了浪琴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品牌的声誉。 道德沦丧:购买a货浪琴助长了制售假冒产品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 如何辨别a货浪琴 辨别a货浪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价格:a货浪琴的价格通常远低于正品,如果价格过低,则应提高警惕。 外包装:正品浪琴的包装精美,具有明显的品牌标识,而a货的包装往往粗制滥造。 机芯:a货浪琴往往采用劣质机芯,走时不准,声音嘈杂,而正品浪琴则使用高质量机芯,走时精准,声音清脆。 细节:a货浪琴在细节处理上不如正品,例如表盘刻字模糊、指针做工粗糙。 凭证:购买正品浪琴会附带证书、保修卡等凭证,而a货浪琴则没有这些凭证。 结语 a货浪琴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典型代表,它不仅损害了正品品牌和消费者的权益,还破坏了市场秩序。消费者在购买手表时,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有信誉的商家,切勿贪图便宜购买a货浪琴。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陈久余、禹楚丹、夏宁春在审判(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31号案及其一审程序永州市宁远县法院法官王贤顺在审判(2012)宁法民二初字第26号案时,纵容包庇本诉原告黄胜辉以伪造证据证明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枉法驳回反诉原告刘玉娟的反诉请求,以严重侵害反诉原告的合法诉权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以及涉案的三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反诉原告向宁远县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采信却不予采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在此案中,本诉原告向宁远县法院提交3号、4号证据是伪造的证据,以证明其起诉状中陈述的捏造的事实,来达到其恶人先告状的目的。宁远县法院不仅使此案立案成立,而且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此案作枉法裁判。永州市中级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维持原判,对此案作枉法裁判。
在此案中,反诉原告向宁远县法院提交的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证据,以证明本诉原告在提起虚假诉讼之前,已经违反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并持续地在侵害着反诉原告和涉案的三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直接抚养权人的反诉原告有权利为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亲权中的团体的合法权益提起各个与此案中变更抚养关系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联的反诉请求。宁远县法院无视这些证据能充分确凿地证明此案的案件事实这一客观事实,滥用职权不予采信这些证据,以枉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严重侵害反诉原告的合法诉权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以及涉案的三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永州市中级法院和宁远县法院对此案在释法说理时故意歪曲法律,以歪理邪说来掩盖正确的法理,以似是而非的法理来愚昧民众,打着法律的幌子,做着违法犯罪的勾当,其证据在(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31号案的判决书和131-1号裁定书的字里行间随处可见。
例如,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原审原告黄胜辉提起的本诉是变更之诉,而被告刘玉娟提起的反诉即请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属确认之诉,要求原告停止侵权及与第三人罗志秀、黄珍梅分别承担侵权责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要求原告支付学费和生活费是给付之诉,三者的诉讼标的不具有同一或相关联性,因此,被告刘玉娟也不能在本案中提起以上的反诉请求,但可另案起诉。】诉讼种类不能够确定各种诉讼种类之中的诉讼标的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或相关联性。在此案中,本诉是变更此案中待变更的既定的抚养关系中的抚养权纠纷之诉,反诉中的确认之诉是确认此案中待变更的既定的抚养关系中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给付义务之诉,反诉中的给付之诉是给付此案中待变更的既定的抚养关系中确定的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给付义务纠纷之诉,在此案中这三种诉讼的诉讼标的同属于此案中的诉讼标的抚养关系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子集,具有相关联性。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但可另案起诉”,不仅枉法增加法院的案源,而且枉法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其目的是拖延甚至湮灭司法公正的实现。
再例如,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至于请求增加抚养费和赔偿三个小孩因心灵受到伤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体资格应是三个小孩即黄梦姝、黄可姝、黄杰,而不是刘玉娟,因此,刘玉娟在本案中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以上反诉请求是不适格的。如其另案提起以上诉请,应以黄梦姝、黄可姝、黄杰为原告,刘玉娟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据此,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监护权人包括亲权人,但监护权人并不一定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人,而亲权人则既是一种监护权人,又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人。在父母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中,因为监护权人包括亲权人与探视权人这两种相对立的监护权人,所以不具有亲权人身份的监护权人只有作为法定代理人附属于被监护人作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中进行他益诉讼的这一种主体资格,而具有亲权人身份的监护权人则有两种主体资格,亲权人既有作为法定代理人附属于被监护人作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中进行他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也有因为自身的权益受损,作为亲权人为了维护亲权中的全体成员的权益,提起自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这种自益诉讼一般以反诉的形式出现。永州市中级法院有“如其另案提起以上诉请…”这种认为,其心可诛。
又例如,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上诉人刘玉娟提出中止黄胜辉探视权的上诉请求,由于上诉人刘玉娟在二审中没有补充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黄胜辉在探望小孩时有损害小孩身心健康及利益的不利因素出现,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证明了永州市中级法院对反诉原告刘玉娟向宁远县法院提交的8号证据和未经认证却被记录在案的10号证据应当采信却不予采信,故意违背本诉原告黄胜辉在探望小孩期间严重损害三个小孩的身心健康和利益这个客观事实和当时的婚姻法第38条即现行的民法典第1086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驳回反诉原告刘玉娟的第5个反诉请求,作枉法裁判,并故意抹灭监护权、探视权、亲权之间的本质区别,颠倒是非,混淆正邪,惩善扬恶,大逆天理人道。
在此案中,本诉原告向宁远县法院提交3号、4号证据是伪造的证据,以证明其起诉状中陈述的捏造的事实,来达到其恶人先告状的目的。宁远县法院不仅使此案立案成立,而且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此案作枉法裁判。永州市中级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维持原判,对此案作枉法裁判。
在此案中,反诉原告向宁远县法院提交的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证据,以证明本诉原告在提起虚假诉讼之前,已经违反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并持续地在侵害着反诉原告和涉案的三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直接抚养权人的反诉原告有权利为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亲权中的团体的合法权益提起各个与此案中变更抚养关系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联的反诉请求。宁远县法院无视这些证据能充分确凿地证明此案的案件事实这一客观事实,滥用职权不予采信这些证据,以枉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严重侵害反诉原告的合法诉权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以及涉案的三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永州市中级法院和宁远县法院对此案在释法说理时故意歪曲法律,以歪理邪说来掩盖正确的法理,以似是而非的法理来愚昧民众,打着法律的幌子,做着违法犯罪的勾当,其证据在(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31号案的判决书和131-1号裁定书的字里行间随处可见。
例如,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原审原告黄胜辉提起的本诉是变更之诉,而被告刘玉娟提起的反诉即请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属确认之诉,要求原告停止侵权及与第三人罗志秀、黄珍梅分别承担侵权责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要求原告支付学费和生活费是给付之诉,三者的诉讼标的不具有同一或相关联性,因此,被告刘玉娟也不能在本案中提起以上的反诉请求,但可另案起诉。】诉讼种类不能够确定各种诉讼种类之中的诉讼标的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或相关联性。在此案中,本诉是变更此案中待变更的既定的抚养关系中的抚养权纠纷之诉,反诉中的确认之诉是确认此案中待变更的既定的抚养关系中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给付义务之诉,反诉中的给付之诉是给付此案中待变更的既定的抚养关系中确定的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给付义务纠纷之诉,在此案中这三种诉讼的诉讼标的同属于此案中的诉讼标的抚养关系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子集,具有相关联性。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但可另案起诉”,不仅枉法增加法院的案源,而且枉法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其目的是拖延甚至湮灭司法公正的实现。
再例如,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至于请求增加抚养费和赔偿三个小孩因心灵受到伤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体资格应是三个小孩即黄梦姝、黄可姝、黄杰,而不是刘玉娟,因此,刘玉娟在本案中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以上反诉请求是不适格的。如其另案提起以上诉请,应以黄梦姝、黄可姝、黄杰为原告,刘玉娟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据此,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监护权人包括亲权人,但监护权人并不一定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人,而亲权人则既是一种监护权人,又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人。在父母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中,因为监护权人包括亲权人与探视权人这两种相对立的监护权人,所以不具有亲权人身份的监护权人只有作为法定代理人附属于被监护人作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中进行他益诉讼的这一种主体资格,而具有亲权人身份的监护权人则有两种主体资格,亲权人既有作为法定代理人附属于被监护人作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中进行他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也有因为自身的权益受损,作为亲权人为了维护亲权中的全体成员的权益,提起自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这种自益诉讼一般以反诉的形式出现。永州市中级法院有“如其另案提起以上诉请…”这种认为,其心可诛。
又例如,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上诉人刘玉娟提出中止黄胜辉探视权的上诉请求,由于上诉人刘玉娟在二审中没有补充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黄胜辉在探望小孩时有损害小孩身心健康及利益的不利因素出现,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证明了永州市中级法院对反诉原告刘玉娟向宁远县法院提交的8号证据和未经认证却被记录在案的10号证据应当采信却不予采信,故意违背本诉原告黄胜辉在探望小孩期间严重损害三个小孩的身心健康和利益这个客观事实和当时的婚姻法第38条即现行的民法典第1086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驳回反诉原告刘玉娟的第5个反诉请求,作枉法裁判,并故意抹灭监护权、探视权、亲权之间的本质区别,颠倒是非,混淆正邪,惩善扬恶,大逆天理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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