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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得的权利:男性特权如何伤害女性》
[澳]凯特·曼恩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
『书摘』
厌女症不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对女性根深蒂国的强烈仇恨心理,而应该理解成父权制 在“执法”层面的分支一一个用来监督和执行性別规范和期望的制度,让女性相比其他因素,更由于她们的性别而受到极其严重或明显的恶意对待。
总的来说,我觉得厌女症有点像为了让狗乖乖待在电子防护栏内而戴的电击项圈,这种隐形的防护栏在郊区越来越普遍。厌女症肯定会造成痛苦,而且经常造成痛苦。就算有些时候厌女症没有直接伤害某个人,它还是会阻止女性去冒险打破边界。如果我们偏离常态或犯错,我们知道会有什么样的下场。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更有理由认为,福特站出来作证是多么勇敢。
人们期望女性为指定的、往往是拥有特权的男性提供传统意义上的女性商品(例如性、护理、养育、生育),同时要避免从男性那里拿走传统意义上的男性商品(例如权力、权威、对知识的掌控)。渐渐地,人们就会心照不宣地认为这些商品是特权男性应得的,这些男人如果以不正当的手段从女人那里得到了这些商品,作为施害者的他们还经常会得到同情一特別是在涉及性的时候,虽然绝不只限于性。
我们一定要抗争,这很重要,也很值得。
与男性相比,女性得到的缓解疼痛的有效治疗及阿片类止痛药越来越少,而更多的是抗抑都药和转到精神科的建议…女性关于疼痛的描述更加不受重视,她们的疼痛被归结于精神原因,或者压根儿不存在,她们得到的治疗没有男性得到的治疗那么充分。
如果你个人反对堕胎,那你就不要堕胎,这没问题。但国家对孕妇身体的管制是一种厌恶女性的社会控制形式,对最弱势的女性有着最恶劣的影响。
显然,很多男人觉得自己有权利控制怀孕的身体,却对怀孕的身体如何运作毫无概念,也没有兴趣去了解。
她的定位不是一个作为人的个体,而是一个作为人的提供者一提供生育,提供情感劳动,提供物质支持,提供性满足,只要是她的男性伴侣想要这些。而他,也相应地被视为有权利从她那里得到这些商品,这是他与生俱来的权利。
一个女人有权从男性伴侣那里得到的不仅仅是“帮助”或“支持”,她完全有权为了自己去享有和他一样多的休息时间和闲暇时间,而不只是为了成为一个能更好照顾别人的人。
“男性说教”的典型行为是一个男人自以为是地向一个或一群更专业的女性说话者不正确地 “解释”—用一种过分自信、傲慢或盛气凌人的态度,即使是在很有权威的人指出他的错误后,他仍然不肯让步或承认错误。
“我们一次又一次地被告知,女人不能表达愤怒”。她指出:“表达愤怒让我们在那些希望我们保持安静的权贵男人眼里失去了吸引力。"
她们有资格拥有权力,但她们没有资格主动追求权力,也没有资格从她们的男性对手那里夺走权力。
在应得的权利方面,我希望女儿知道什么呢?我希望她知道,她有权感觉到痛苦,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情感上的。在感觉到痛苦后,她有权大声哭喊或寻求帮助,她有权得到关心、安抚和照顾。我希望她知道,她有权让人相信她的身体需求和情感需求,和其他任何人一样,她应该得到照顾,不论是在医疗方面还是其他方面。
我希望她知道,她有权获得身体的自主权。当有人表达了想要触摸她的欲望时(是的,他们必须询问,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她是同意的),她有权选择是否被触摸,何时可以被触摸,以及如何被触摸。我希望她知道,拥抱和亲吻,无论出于怎样的善意,始终都是可以选择的。我希望她在任何人可能侵犯她的身体时都可以毫无内疚和益快地说“不”。到了一定的时候,我希望她知道,她有权完全控制自己的生殖能力,并且知道,要不要生孩子是她自己的决定,别人无权代替她决定。
我希望我的女儿知道,她有权变得强大,必要时有权与他人竞争,包括那些享有特权的男性。我希望她知道,如果她真的胜出或超过他们,她完全有权获得比他们更有权力或权威的地位。我希望她成为一个善良而无畏的领导者。当然,我也希望她做一个优雅的失败者。我希望她能够有团结精神和利他恩想。同时,我希望她觉得自己有权犯错,包括道德错误。我希望她知道,即使是在动摇的时候,她仍然是可爱的,可以得到原谅,而不是像其他许多女性那样。我希望她做好准备,在不可避免地犯了错误之后,能够充分而自由地承认、改正自己的错误。
我仍然难以想象,一个可以让女性大胆要求获得她们应得权利的世界,更不要说想象一个她们的确能够获得应得权利的世界。这将是一场漫长的斗争,也许永远没有尽头。但是,为了她,我可以说一句:我绝不退缩。
吃激女举报女性创作者的瓜吃了很久,总是想到上学期做酷儿马克思主义内容的的课堂展示时搜到的其中一份资料。这本薄薄的小册子是红星瑞士当年跟反同的德国修正主义进行论战的文章整理,后来刊登在红旗刊物上。在封面的右上角写着一行字“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德文版本的图片一放到ppt页面,教授就在微笑,说全世界的酷儿无产者要联合起来。文章正是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去论正酷儿群体作为被父权制和资本主义双重压迫的对象应该作为一股力量去团结(而非排斥)起来共同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革命理应团结一切能够团结的力量,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那些人只是为自己的恶意找个出口,先被本身的偏见糊住眼睛,再用偏见去附会理论(像修正主义反对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依据是马哲“物质决定意识”=生理男必须是男人,同性恋不存在生理基础是小资产阶级的产物。此文遂从实事求是的角度从生物到历史到科学角度列举同性恋现象客观存在不能主观否认),把理论变成教条,再去党同伐异。真心想搞妇女解放的人会看到女性身上的压迫,会看到造成这样那样不合理行为的客观原因,而不是把一切都归结为“这个女人骨子里贱”,来来来让我们来打一打她。明说了吧,你们不是搞女权的,你们是一群网络流氓。
提过很多次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普遍丧失的情况,之前大家都把注意力放在如何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来确保妇女的土地权不因婚姻状况变动而丧失,包括之前该草案公开征集修改意见,以及最近蒋胜男代表提出的提案等。
但现实中的问题,不只是农村妇女土地权【无法可依】,更是【有法难依】。
结合之前Rangita de Silva de Alwis的发言(她是UN women的长期顾问学者,UN CEDAW Committee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委员会成员,研究此地的法律与妇女权益状况逾15年),这里的问题其实在于【法律上的名义保障与现实实践中的巨大鸿沟】。即使现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规定了妇女与男性平等的财产权和土地权,这一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也鲜少应用。农村的集体父权制(指从夫居、从父姓、父系血缘的宗族统治与community-level self-governance的结合)对社会资源与权利分配的垄断,导致农村男性主导的村民会议成为“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与规定男女平等权利的上级法的“法外之地”。在这里,奉行的原则是“嫁出去(或可能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男尊女卑的父权规范,并且由男性成员占绝对优势数量的村民会议上升成为集体意志和规定的村规民约。(配图是浙江诸暨某村村民会议对土地股权与分红分配方式的投票结果,可以看出19个人开会就能把整个村的外嫁女土地权剥夺了)
早在二十年前,珠三角城市化征地后就有多起农村“外嫁女”争取土地权的集体诉讼,几乎都被上级法院以不在受理范围而拒绝(如2003年南海区法院驳回225宗外嫁女土地权诉讼全部请求)。尽管后来当地gov和法院试图调解农村妇女和代表男性-父系宗族利益的村集体之间的矛盾,希望保障外嫁女的土地权,但遭遇了村集体的强烈反扑。比如2008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成立“解决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工作办公室”,南海区gov相关文件提出贯彻男女平等,按照“同籍、同权、同龄、同股、同利”进行股权配置。2009年南海区法院要求各村执行“外嫁女”股份权利,给予外嫁女应得的土地分红款项,遭到多个村集体反对,包括联名签署不执行决定书,反诉南海gov干预村民集体会议决定,还有一些不可展开的不合法抗争方式。这也就导致了日后即便有了相关法律作保障兜底,各地gov面临的问题并非保障妇女土地权“无法可依”,而是法律与农村集体父权制之间的矛盾。为避免上级gov与community-level self-governance的冲突,保障当地的“和谐稳定”,那么“牺牲”少部分外嫁女的权益成为多数选择。
这意味着如果要制定法律新规来保障妇女土地权,不光要有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即有土地权),还应有配套的法律和policies保障这一分配方式能在农村得到贯彻执行,而不是全国全年偶有一两个成功维权案例就收录进典型案例当kpi。
https://t.cn/A6YgEHeT
但现实中的问题,不只是农村妇女土地权【无法可依】,更是【有法难依】。
结合之前Rangita de Silva de Alwis的发言(她是UN women的长期顾问学者,UN CEDAW Committee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委员会成员,研究此地的法律与妇女权益状况逾15年),这里的问题其实在于【法律上的名义保障与现实实践中的巨大鸿沟】。即使现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规定了妇女与男性平等的财产权和土地权,这一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也鲜少应用。农村的集体父权制(指从夫居、从父姓、父系血缘的宗族统治与community-level self-governance的结合)对社会资源与权利分配的垄断,导致农村男性主导的村民会议成为“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与规定男女平等权利的上级法的“法外之地”。在这里,奉行的原则是“嫁出去(或可能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男尊女卑的父权规范,并且由男性成员占绝对优势数量的村民会议上升成为集体意志和规定的村规民约。(配图是浙江诸暨某村村民会议对土地股权与分红分配方式的投票结果,可以看出19个人开会就能把整个村的外嫁女土地权剥夺了)
早在二十年前,珠三角城市化征地后就有多起农村“外嫁女”争取土地权的集体诉讼,几乎都被上级法院以不在受理范围而拒绝(如2003年南海区法院驳回225宗外嫁女土地权诉讼全部请求)。尽管后来当地gov和法院试图调解农村妇女和代表男性-父系宗族利益的村集体之间的矛盾,希望保障外嫁女的土地权,但遭遇了村集体的强烈反扑。比如2008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成立“解决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工作办公室”,南海区gov相关文件提出贯彻男女平等,按照“同籍、同权、同龄、同股、同利”进行股权配置。2009年南海区法院要求各村执行“外嫁女”股份权利,给予外嫁女应得的土地分红款项,遭到多个村集体反对,包括联名签署不执行决定书,反诉南海gov干预村民集体会议决定,还有一些不可展开的不合法抗争方式。这也就导致了日后即便有了相关法律作保障兜底,各地gov面临的问题并非保障妇女土地权“无法可依”,而是法律与农村集体父权制之间的矛盾。为避免上级gov与community-level self-governance的冲突,保障当地的“和谐稳定”,那么“牺牲”少部分外嫁女的权益成为多数选择。
这意味着如果要制定法律新规来保障妇女土地权,不光要有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即有土地权),还应有配套的法律和policies保障这一分配方式能在农村得到贯彻执行,而不是全国全年偶有一两个成功维权案例就收录进典型案例当k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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