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丰林县栾院长履职
天日昭昭,天日昭昭,恳请栾院长,为民做主。邱对政府的信赖履行完协议七年之后被判刑
(2021)黑0724刑初24号判决存在严重错误:
一、提供的证据不采纳、不质证,不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二、事实认定错误:地的使用权归红星林业局,红星林业局是地的占有者,邱只有优先承权。每一份承包合同中都有乙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乙方)拒不缴纳承包费,解除承包合同。从开始到现在都是林业局占有农用地有承包合同为证,也是当地正在纠纷的土地确权问题,当地绝大部分自费开荒土地,使用权归都林业局所有。
三、关于行政协议《申请书》的效力问题:协议有效邱无罪;协议无效与政府行政行为有关,协议效力与邱有罪无必然联系,邱是被保护的善意第三人。
四、复垦行为的完成条件:首先有红星林业局的审批;然后是在政府六当部门的指导、监督、监管之下由邱来完成。邱在执行政府的行政决定过成中,没有接到来自政府指导的任何一方的任何告知,林业局是利用邱是对政府的信赖为其复垦土地。若复垦有错:1、应追究政府有组织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50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2、判邱有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这种损害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那么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3、邱不具有刑责主体资格,邱的人格被公法人吸收。4、复垦行为发生后有可争议和可更改期,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监督程序可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已过七年,行政行为早就具有了确定力,不可再争议,为何七年之后还争议此行为?是谁挑战法律?
四、全案有罪的证据是邱对履行协议行为的自认,和客观事实,不能用客观事实证明邱有罪?邱有罪的证据是什么?
五、无罪的证据:
最佳证据:《申请书》及土地出让金收据,证明邱与政府有行政协议,复垦是在履行协议;《规划造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交承包费。证明:甲方红星林业局—公法人,有使用权;乙方邱兆森—承包期限一年,交纳承包费。甲方地的主人是行政责任主体。且在2012年认定履行行政协议行为合法。
事实一:当地各种监管制度:上有天眼、下设有公安人员、资源管理人员、包片巡护员、林场工作人员、以及协议履行的监督部门等六方面的监管。【根据《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办法》(试行)伊2006年5月1日】若有犯罪行为发生,只要有一家机构监管到就会“立即”上报,而“止损”。【刘喜军场厂证言00094页:林场负责日常巡护、管护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证明:在2013年及2014年政府六方监管都没有发现邱有犯罪行为。
事实二: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2-08-07【第47条 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第52条 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 证明:在2013及2014年监督过程中无违法备案;也没有告知补办手续。
事实三、当地在2014年夏季开始查找卫片图斑直至今日,第一次查找的正是2014年及之前的卫片图斑,因是第一次查找,当时有801处疑图,当年没有指控这40.5亩。 证明:在2014年认定40.5亩的复垦行为合法,层层监管七年之后再指控犯罪,犯罪事实存疑?
以上四个都是无罪的证据,如何排除?不排除就不能得出有罪的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六条: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 的判决。
请求栾院长依法履职1、【《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内容及其释义和主旨内容如下: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2、2024-1-3:大法官留言:已经批示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核查研究,依法办理。
3、邮寄单号1170758773574:2024年1月29日转办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转办丰林县人民法院,2024年1月30日丰林县法院正在审查中。
致栾院长
2024年5月12日 刘桂芹
天日昭昭,天日昭昭,恳请栾院长,为民做主。邱对政府的信赖履行完协议七年之后被判刑
(2021)黑0724刑初24号判决存在严重错误:
一、提供的证据不采纳、不质证,不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二、事实认定错误:地的使用权归红星林业局,红星林业局是地的占有者,邱只有优先承权。每一份承包合同中都有乙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乙方)拒不缴纳承包费,解除承包合同。从开始到现在都是林业局占有农用地有承包合同为证,也是当地正在纠纷的土地确权问题,当地绝大部分自费开荒土地,使用权归都林业局所有。
三、关于行政协议《申请书》的效力问题:协议有效邱无罪;协议无效与政府行政行为有关,协议效力与邱有罪无必然联系,邱是被保护的善意第三人。
四、复垦行为的完成条件:首先有红星林业局的审批;然后是在政府六当部门的指导、监督、监管之下由邱来完成。邱在执行政府的行政决定过成中,没有接到来自政府指导的任何一方的任何告知,林业局是利用邱是对政府的信赖为其复垦土地。若复垦有错:1、应追究政府有组织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50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2、判邱有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这种损害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那么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3、邱不具有刑责主体资格,邱的人格被公法人吸收。4、复垦行为发生后有可争议和可更改期,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监督程序可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已过七年,行政行为早就具有了确定力,不可再争议,为何七年之后还争议此行为?是谁挑战法律?
四、全案有罪的证据是邱对履行协议行为的自认,和客观事实,不能用客观事实证明邱有罪?邱有罪的证据是什么?
五、无罪的证据:
最佳证据:《申请书》及土地出让金收据,证明邱与政府有行政协议,复垦是在履行协议;《规划造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交承包费。证明:甲方红星林业局—公法人,有使用权;乙方邱兆森—承包期限一年,交纳承包费。甲方地的主人是行政责任主体。且在2012年认定履行行政协议行为合法。
事实一:当地各种监管制度:上有天眼、下设有公安人员、资源管理人员、包片巡护员、林场工作人员、以及协议履行的监督部门等六方面的监管。【根据《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办法》(试行)伊2006年5月1日】若有犯罪行为发生,只要有一家机构监管到就会“立即”上报,而“止损”。【刘喜军场厂证言00094页:林场负责日常巡护、管护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证明:在2013年及2014年政府六方监管都没有发现邱有犯罪行为。
事实二: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2-08-07【第47条 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第52条 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 证明:在2013及2014年监督过程中无违法备案;也没有告知补办手续。
事实三、当地在2014年夏季开始查找卫片图斑直至今日,第一次查找的正是2014年及之前的卫片图斑,因是第一次查找,当时有801处疑图,当年没有指控这40.5亩。 证明:在2014年认定40.5亩的复垦行为合法,层层监管七年之后再指控犯罪,犯罪事实存疑?
以上四个都是无罪的证据,如何排除?不排除就不能得出有罪的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六条: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 的判决。
请求栾院长依法履职1、【《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内容及其释义和主旨内容如下: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2、2024-1-3:大法官留言:已经批示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核查研究,依法办理。
3、邮寄单号1170758773574:2024年1月29日转办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转办丰林县人民法院,2024年1月30日丰林县法院正在审查中。
致栾院长
2024年5月12日 刘桂芹
今晚有个国企牛逼的品,当地政府支持的活动!!
关于白桦树汁的神奇故事,最广为人知的是1987年的黑龙江特大火灾,山区成了一片荒山,但白桦树竟在火灾后率先复活了。
白桦树,是目前唯一一个环切树皮后还能够存活的木本植物。它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无痕的自我修复,其中的奥秘,就在于白桦树汁。
白桦树生命力特别顽强,采集完了洞口它会自己恢复,原始森林大火以后,第一批复活长出来的也是白桦树。
这个白桦树汁不是每天都能采到,只有每年的春季4~5月的时候,白桦树准备发芽的过程中的10~15天才能采汁,一棵树每年才能产1.5KG白桦树汁,一滴滴的收集春天的能量,50ml浓缩液约等于650ml原汁。
那么全中国哪里的白桦森林最好?
一定是我国北境的小兴安岭、中国林都、白桦树汁的核心产区——黑龙江伊春!
这里森林覆盖率约84%,其中70%都是白桦树, 白桦树汁核心产区的丰林县更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这里全年PM2.5为0,被评为中国康养旅游城市、中国林都、天然氧吧!
这次团的伊春森工是桦树汁行业源头企业,伊春桦树汁几乎90%所有原料均来自伊森工
黑龙江ZF出资、全国五大森工集团之一,下辖17个林业局公司、195个林场分公司,有职工7.27万人
正儿八经的国企,工厂也是自己的,所以价格便宜!之前大家不是不喝是喝不起,现在可以随便喝了。
限时上新活动,6送1,10送2,偷偷说一下,比如你有喉咙不舒服什么的,猛喝几瓶,都能压下去!
关于白桦树汁的神奇故事,最广为人知的是1987年的黑龙江特大火灾,山区成了一片荒山,但白桦树竟在火灾后率先复活了。
白桦树,是目前唯一一个环切树皮后还能够存活的木本植物。它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无痕的自我修复,其中的奥秘,就在于白桦树汁。
白桦树生命力特别顽强,采集完了洞口它会自己恢复,原始森林大火以后,第一批复活长出来的也是白桦树。
这个白桦树汁不是每天都能采到,只有每年的春季4~5月的时候,白桦树准备发芽的过程中的10~15天才能采汁,一棵树每年才能产1.5KG白桦树汁,一滴滴的收集春天的能量,50ml浓缩液约等于650ml原汁。
那么全中国哪里的白桦森林最好?
一定是我国北境的小兴安岭、中国林都、白桦树汁的核心产区——黑龙江伊春!
这里森林覆盖率约84%,其中70%都是白桦树, 白桦树汁核心产区的丰林县更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这里全年PM2.5为0,被评为中国康养旅游城市、中国林都、天然氧吧!
这次团的伊春森工是桦树汁行业源头企业,伊春桦树汁几乎90%所有原料均来自伊森工
黑龙江ZF出资、全国五大森工集团之一,下辖17个林业局公司、195个林场分公司,有职工7.27万人
正儿八经的国企,工厂也是自己的,所以价格便宜!之前大家不是不喝是喝不起,现在可以随便喝了。
限时上新活动,6送1,10送2,偷偷说一下,比如你有喉咙不舒服什么的,猛喝几瓶,都能压下去!
履行完行政协议七年之后,官告民
邱兆森,身份证:230715196501280112,电话:15245860057。错误:1、官告民2、单位犯罪刑事个人 3、构成犯罪的要件不成立4、使用的是有罪推定
求对:黑龙江省伊春市丰林县法院,(2021)黑07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审查纠正错误
事实和理由
最佳证据:《申请书》行政协议签订:邱在2003年4月25日,响应政府号召向林业局要约申请撂荒地复垦 ,有相关领导签字盖章,并且交纳了土地出让金2000元。 【公安调查00132页:(公安接受证据时间2020.11.9)开垦撂荒地批件,情况属实,特此说明】非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以生效的行政决定。
疑问:有行政决定,无证据支持协议变更,协议具有了拘束力,为何还有法外之地?
证据二:以复垦完成的地到2012年,开始收承包费,就签订了2012年度的《规划造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交承包费。(公安接受证据时间2020.7.31)证明:
1、甲方红星林业局—地的主人,有使用权;乙方邱兆森—承包期限一年,交纳承包费。
2、乙方邱兆森不具有刑责主体资格。
3、在2012年时还认定履行协议行为合法。
事实一:到2013年继续履行协议,在政府的指导、监督之下又复垦40.5亩,毋庸置疑当时认定复垦行为合法。但七年之后,到2021年因这40.5亩地,被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疑问:1、“官管民”之下完成行为,“官又告民”不如一刀把民杀死来个痛快? 何必绕来绕去! 2、为什么在2013年不及时止损?要等七年之后,在等什么?
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
1、首先要明确,履行行政决定的问题发生争议,原告是民,官告民是违法的!
2、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书》效力问题:法官逻辑错误,协议无效应自使无效,在2012年认定有效,哪在2013年不可能无效。假使否认协议效力,那也是对林业局的行政行为的否定,则政府有错,邱是对政府的信赖履行协议,应是被保护的善意第三人?
3、履行协议问题:关键点在2013年的复垦行为是否有行为正义。法律对行政协议履行赋予指导、监督的职责和具有优益权,邱在履行协议中若违反国家公共利益,政府有权行使优益权终止协议。事实是不仅没有终止且在政府指导之下完成了复垦,可是七年之后反悔提起诉讼,违反诚信原则,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司法公正!
4、乙方不不具有刑责主体资格:(1)行政协议目的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若没有协议就不会有这一切行为的发生。(2)地的使用权归甲方林业局所有,复垦完成之后出租给乙方,收取承包费,乙方只有优先承包权。(3)乙方是林业局下岗职工,下岗后没给生活补贴费,地是林业局为下岗职工以耕代补的一种形式。
疑问:1、行政决定是林业局有组织、有计划、有执行过程的决策(收入承包费和解决下岗职工生活费),没有决策者的承诺,个人无法完成。哪林业局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何林业局成为原告?如同贼喊捉贼!
2、若是把这一行为定为犯罪,应是单位(林业局)犯罪,可见在此事件中林业局获取权和利,但没有责,这是明显的以大欺小,太不公平?
二、原判决存在重大诉讼程序违法
1、原告无资格(林业局和草原局)。
2、单位犯罪(林业局),刑事个人。
三、适用法律错误:
1、违反罪行法定原则,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主观故意要件不成立:不符合《刑法》14条 【故意犯罪】(1)当知五营公安调查情况时,没有逃避是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2)是对政府的信赖,信任政府会遵守承诺,也没有怀疑政府的指导行为;(3)无法证明或合理推定申请人有故意行为;(4)关于“明知” 六家监管部门在2013年时,都是认可申、请人履行协议的。
备注:以上说明邱是出于对政府的信赖,客观上占用了农用地,但没有主观故意,就不构成犯罪。
四、有罪的事实无证据证明 事实存疑
1、案件调查报告【00146:确定该地块开垦时间2013秋至2014年秋】是客观事实(证据事实),必须证明此行为有罪,才能定罪?证据呢?(1)地的复垦是在政府的指导下完成,难道是政府指使犯罪?(2)在2014年查卫片斑图时当地有801处,为何没有对该地提起控诉?而是七年之后,事实存疑?
2、问询:(1)时间2020.7.16【00018页:2003年我养羊的时候,向红星林业局申请在二皮河林场施业区申请了三块饲料地】以提到有申请,为何不接纳证据《申请书》?对申请书的接纳是在家属的一再强调下,于四个月之后的2020.11.9日才接受,为什么这么重要的证据,多次提供都不要,后期勉强接受但是说证据无效!侦查程序违法,可想而知为了有罪,对邱的诱导、对协议无效强化及对邱内心的瓦解?(2)一年之后到2021.7.16【00064页:2013年秋天开地的时候,我还以为2003年我申请饲料地给我批准了,我就可以继续开地呢,但是现在我知道我当时的想法是不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公安人员,未经法定程序,错误诱导邱,使其改变了当初的“我以为”变成了“认罪认罚”
3、关于认罪认罚:认的是当初履行协议的行为,公安、检查院都说行政协议无效,问值班律师是否有效?值班律师一语不言。若认可协议邱无罪。
4、纵观全部卷综,邱对履行协议行为有自认,且有对履行协议行为有补强证据。事实:协议有效推断邱无罪;协议无效也不能推断邱有罪,邱是对政府的信赖,且在政府指导之下履行承诺,履行完七年之后没有任何证据就说有罪?如同指鹿为马。
五、无罪的证据
事实二:当地各种监管制度完善:上有天眼、下设有公安人员、资源管理人员、包片巡护员、林场工作人员、以及协议履行的监督部门等六方面的监管。【根据《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办法》(试行)伊2006年5月1日】若有犯罪行为发生,只要有一家机构监管到就会“立即”上报,而“止损”。【刘喜军场厂证言00094页:林场负责日常巡护、管护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证明:在2013年及2014年没有被指控犯罪,说明:六方监管部门在当时,都认定履行协议行为合法。
事实三、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2-08-07【第47条 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第52条 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
证明:在2013及2014年监督过程中无违法备案;也没有告知补办手续。说明在当时各个部门都认定行为合法。
事实四、当地在2014年夏季开始查找卫片图斑直至今日,第一次查找的正是2014年及之前的卫片图斑,因是第一次查找,当时有801处疑图,当年没有指控这40.5亩。
证明:在2014年认定40.5亩的复垦行为合法。
以上三个事实都是无罪的证据,如何排除?不排除就不能得出有罪的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六条: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 的判决。
六、邱是对政府的信赖,履行协议,目的是为了填饱肚子,对社会没有危害【吃不饱的时代不应被遗忘】林区职工大批下岗,场长张永光,开会主任于景任,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出路,林业局决策开垦土地,无偿给下岗职工耕种。申请人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且相反是那个时代的一个标杆,双下岗没有向国家要过低保,而是艰难讨生活,当时本地的红星电视台还以此为典型,肯定并赞扬了申请人的这种行为,成为当时有典范,为何新官不理旧账,时过境迁变罪人?
此致
邱兆森,身份证:230715196501280112,电话:15245860057。错误:1、官告民2、单位犯罪刑事个人 3、构成犯罪的要件不成立4、使用的是有罪推定
求对:黑龙江省伊春市丰林县法院,(2021)黑07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审查纠正错误
事实和理由
最佳证据:《申请书》行政协议签订:邱在2003年4月25日,响应政府号召向林业局要约申请撂荒地复垦 ,有相关领导签字盖章,并且交纳了土地出让金2000元。 【公安调查00132页:(公安接受证据时间2020.11.9)开垦撂荒地批件,情况属实,特此说明】非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以生效的行政决定。
疑问:有行政决定,无证据支持协议变更,协议具有了拘束力,为何还有法外之地?
证据二:以复垦完成的地到2012年,开始收承包费,就签订了2012年度的《规划造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交承包费。(公安接受证据时间2020.7.31)证明:
1、甲方红星林业局—地的主人,有使用权;乙方邱兆森—承包期限一年,交纳承包费。
2、乙方邱兆森不具有刑责主体资格。
3、在2012年时还认定履行协议行为合法。
事实一:到2013年继续履行协议,在政府的指导、监督之下又复垦40.5亩,毋庸置疑当时认定复垦行为合法。但七年之后,到2021年因这40.5亩地,被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疑问:1、“官管民”之下完成行为,“官又告民”不如一刀把民杀死来个痛快? 何必绕来绕去! 2、为什么在2013年不及时止损?要等七年之后,在等什么?
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
1、首先要明确,履行行政决定的问题发生争议,原告是民,官告民是违法的!
2、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书》效力问题:法官逻辑错误,协议无效应自使无效,在2012年认定有效,哪在2013年不可能无效。假使否认协议效力,那也是对林业局的行政行为的否定,则政府有错,邱是对政府的信赖履行协议,应是被保护的善意第三人?
3、履行协议问题:关键点在2013年的复垦行为是否有行为正义。法律对行政协议履行赋予指导、监督的职责和具有优益权,邱在履行协议中若违反国家公共利益,政府有权行使优益权终止协议。事实是不仅没有终止且在政府指导之下完成了复垦,可是七年之后反悔提起诉讼,违反诚信原则,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司法公正!
4、乙方不不具有刑责主体资格:(1)行政协议目的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若没有协议就不会有这一切行为的发生。(2)地的使用权归甲方林业局所有,复垦完成之后出租给乙方,收取承包费,乙方只有优先承包权。(3)乙方是林业局下岗职工,下岗后没给生活补贴费,地是林业局为下岗职工以耕代补的一种形式。
疑问:1、行政决定是林业局有组织、有计划、有执行过程的决策(收入承包费和解决下岗职工生活费),没有决策者的承诺,个人无法完成。哪林业局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何林业局成为原告?如同贼喊捉贼!
2、若是把这一行为定为犯罪,应是单位(林业局)犯罪,可见在此事件中林业局获取权和利,但没有责,这是明显的以大欺小,太不公平?
二、原判决存在重大诉讼程序违法
1、原告无资格(林业局和草原局)。
2、单位犯罪(林业局),刑事个人。
三、适用法律错误:
1、违反罪行法定原则,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主观故意要件不成立:不符合《刑法》14条 【故意犯罪】(1)当知五营公安调查情况时,没有逃避是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2)是对政府的信赖,信任政府会遵守承诺,也没有怀疑政府的指导行为;(3)无法证明或合理推定申请人有故意行为;(4)关于“明知” 六家监管部门在2013年时,都是认可申、请人履行协议的。
备注:以上说明邱是出于对政府的信赖,客观上占用了农用地,但没有主观故意,就不构成犯罪。
四、有罪的事实无证据证明 事实存疑
1、案件调查报告【00146:确定该地块开垦时间2013秋至2014年秋】是客观事实(证据事实),必须证明此行为有罪,才能定罪?证据呢?(1)地的复垦是在政府的指导下完成,难道是政府指使犯罪?(2)在2014年查卫片斑图时当地有801处,为何没有对该地提起控诉?而是七年之后,事实存疑?
2、问询:(1)时间2020.7.16【00018页:2003年我养羊的时候,向红星林业局申请在二皮河林场施业区申请了三块饲料地】以提到有申请,为何不接纳证据《申请书》?对申请书的接纳是在家属的一再强调下,于四个月之后的2020.11.9日才接受,为什么这么重要的证据,多次提供都不要,后期勉强接受但是说证据无效!侦查程序违法,可想而知为了有罪,对邱的诱导、对协议无效强化及对邱内心的瓦解?(2)一年之后到2021.7.16【00064页:2013年秋天开地的时候,我还以为2003年我申请饲料地给我批准了,我就可以继续开地呢,但是现在我知道我当时的想法是不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公安人员,未经法定程序,错误诱导邱,使其改变了当初的“我以为”变成了“认罪认罚”
3、关于认罪认罚:认的是当初履行协议的行为,公安、检查院都说行政协议无效,问值班律师是否有效?值班律师一语不言。若认可协议邱无罪。
4、纵观全部卷综,邱对履行协议行为有自认,且有对履行协议行为有补强证据。事实:协议有效推断邱无罪;协议无效也不能推断邱有罪,邱是对政府的信赖,且在政府指导之下履行承诺,履行完七年之后没有任何证据就说有罪?如同指鹿为马。
五、无罪的证据
事实二:当地各种监管制度完善:上有天眼、下设有公安人员、资源管理人员、包片巡护员、林场工作人员、以及协议履行的监督部门等六方面的监管。【根据《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办法》(试行)伊2006年5月1日】若有犯罪行为发生,只要有一家机构监管到就会“立即”上报,而“止损”。【刘喜军场厂证言00094页:林场负责日常巡护、管护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证明:在2013年及2014年没有被指控犯罪,说明:六方监管部门在当时,都认定履行协议行为合法。
事实三、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2-08-07【第47条 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第52条 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
证明:在2013及2014年监督过程中无违法备案;也没有告知补办手续。说明在当时各个部门都认定行为合法。
事实四、当地在2014年夏季开始查找卫片图斑直至今日,第一次查找的正是2014年及之前的卫片图斑,因是第一次查找,当时有801处疑图,当年没有指控这40.5亩。
证明:在2014年认定40.5亩的复垦行为合法。
以上三个事实都是无罪的证据,如何排除?不排除就不能得出有罪的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六条: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 的判决。
六、邱是对政府的信赖,履行协议,目的是为了填饱肚子,对社会没有危害【吃不饱的时代不应被遗忘】林区职工大批下岗,场长张永光,开会主任于景任,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出路,林业局决策开垦土地,无偿给下岗职工耕种。申请人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且相反是那个时代的一个标杆,双下岗没有向国家要过低保,而是艰难讨生活,当时本地的红星电视台还以此为典型,肯定并赞扬了申请人的这种行为,成为当时有典范,为何新官不理旧账,时过境迁变罪人?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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